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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行业VOC废气治理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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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技术文件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12-22 发布2015-01-01 实施发布2目 次前言.I1总则.11.1 适用范围.11.2 编制依据.11.3 术语和定义.22 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22.1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22.2 软体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32.3 金属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42.4 其他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42.5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源.53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防治技术推荐.53.1 源头控制.53.2 生产过程控制.63.3 废气预处理.73.4 废气治理.73.5 监管要求.11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114.1 总体要求.11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11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11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124.5 管理要求.13I前言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本指南可作为家具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11总则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及有机溶剂的各类家具制造企业。1.2 编制依据2013 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 VOCs 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在涂装领域使用环保型涂料,推广使用高效涂装工艺,避免露天作业,对有机废气进行合理、有效治理后排放。2014 年广东省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提出要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针对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编制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用于指导我省家具制造行业开展 VOCs 控制工作,是贯彻落实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手段。本指南以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具体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4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8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9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3 年度实施方案1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1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2013)13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2013)14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15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1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2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2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22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HJ/T303-2006)2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2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T220-2005)2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HJ/T414-2007)2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2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HJ 459-2009)1.3 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 101325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1.3.2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涂料。1.3.3 水性涂料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1.3.4 UV 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能在紫外线照射作用下瞬间固化的涂料。1.3.5 粉末涂料100%固体的涂料,通常使用静电喷涂工艺,把微细、干燥的粉末涂装到表面上,然后加热融化,使颗粒流动融合或者形成固化。2 生产工艺及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排放家具按照使用的主要材料、加工工艺等可分为木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玻璃家具和竹藤家具。2.1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木质家具生产是选取一种或几种木质材料为基料,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在基料表面涂装一层或几层涂料,形成产品;也可以是加工后,先对各个组件进行涂装,然后组装成产品。典型生产工艺如图 1 所示。根据材质及最后成品质量要求,底漆、面漆一般涂饰 12 遍。图 1 典型木质家具生产工艺流程2.1.1 各生产工序的 VOCs 排放情况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VOCs 主要来源于涂装工序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涂料类型包括不饱和聚酯涂料(PE 漆)、聚氨酯涂料(PU 漆)、硝基涂料(NC3漆)、水性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 漆)等。涂料在使用过程中需按比例与固化剂和稀释剂进行调配。为保证良好的涂装效果,一般会先涂底漆、修色、再涂面漆,每次涂漆需干燥后进入下一环节。因此,按工艺及功能将车间分为调漆房、底漆房、面漆房、干燥室。调漆房用于油漆的调配,大多靠自然通风,存在 VOCs 无组织排放。底漆是涂料系统的第一层漆,作用是增加上层涂料的附着力和面漆的装饰性,涂装过程产生大量含气溶胶(漆雾)的有机废气。底漆涂装对漆房环境要求不高,一般采用敞开式漆房,废气为无组织排放,且携带漆雾和家具打磨后的粉尘,颗粒物浓度高。面漆是涂料系统的最外层漆,起装饰和保护作用,涂装过程产生大量含气溶胶(漆雾)的有机废气。面漆涂装对漆房环境要求较高,要求无尘且通风良好,一般采用封闭式漆房,空气经送风系统除尘后进入面漆房,含气溶胶(漆雾)的有机废气经水帘柜等除漆雾装置后排放,废气收集率高,VOCs 无组织排放少。涂料干燥大部分都采用自然风干,有与喷涂车间相连,同在一个密封空间内,也有独立敞开的车间。若是独立敞开车间,涂料干燥过程中产生的 VOCs 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2.1.2 不同涂装工艺 VOCs 排放特点涂装工艺包括喷涂、刷涂、辊涂、淋涂及浸涂等。喷涂特别是空气喷涂以工艺简单、设备费用低、工作效率高、适应性强等特点在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广泛使用。空气喷涂以溶剂型涂料为主,如聚氨酯涂料、硝基涂料、醇酸涂料、聚酯涂料等,使用时按比例与固化剂和稀释剂进行调配,即用状态下 VOCs 含量约 60%左右。涂料利用率较低,大约在 3050,尤其是喷涂框架结构家具时,涂料利用率仅为2535,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量较大。刷涂是人工以刷子涂漆,涂料利用率高,但工作效率低,常用于修补漆工艺。辊涂自动化程度高,涂装速度快,生产效率高,不产生漆雾,涂着效率接近 100%,适用于平面状的被涂物。辊涂工艺主要采用 UV 涂料,VOCs 含量低,污染小。淋涂和浸涂在家具行业应用较少。2.2 软体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软体家具一般是指由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制成,富有一定弹性的坐卧家具的总称,如沙发、床垫和其它软质坐卧具等。软体家具制造的主工序包括钉内架、粘海绵、面料缝接和扪皮等工序,具体工艺流程如图 2 所示。软体家具的弯边、扶手、脚架仍以木质材料为主,在制作过程中也需涂装底漆、面漆等,涂装工艺及涂料类型与木质家具相同。软体家具制造企业 VOCs 主要来源于胶粘剂、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4图 2 软体家具生产工艺流程2.3 金属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金属家具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木、竹、塑料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制作的家具。生产工艺流程见图 3。表面处理采用电镀或涂装的方式将涂料涂覆在金属表面,涂料包括液体涂料和粉末涂料,其中粉末涂料具有不含溶剂、无 VOCs 污染、节能和涂膜机械强度高等特点;液体涂料主要为金属涂料、电泳涂料等,是金属家具制造企业 VOCs 的主要来源。涂装方式包括空气喷涂、静电喷涂、浸涂。图 3 金属家具生产工艺流程2.4 其他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塑料家具大致可分为热固性塑料家具和热塑性塑料家具,通过注塑或模压、挤压等方法一次成型。玻璃家具的主要材料是高硬度的强化玻璃和金属框架,金属框架根据需要进行截断、弯管、喷漆等操作,玻璃表面清理干净后,根据需要进行喷漆操作。竹藤家具是利用竹材和藤材及其他辅料制作而成,必要时需经过打光、上光油涂抹。52.5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源对各类家具生产工艺及 VOCs 排放源的分析可知,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主要来自于调漆、涂装、喷胶及干燥等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不同类型的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涂料类型和涂装工艺不同,其 VOCs 主要来源及排放特征见表 1。表 1 各类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排放特征家具类型主要含 VOCs 原辅材料VOCs 排放特征VOCs 特征污染物木质家具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UV 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调漆、涂装及干燥过程存在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 VOCs 排放浓度较高,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等 VOCs 排放浓度较低。喷漆工艺产生废气含气溶胶。乙酸仲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乙苯、甲苯、环己酮、乙酸正丁酯、甲基环己烷等软体家具胶粘剂、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UV 涂料、稀释剂、固化剂喷胶、调漆、涂装及干燥过程存在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 VOCs 排放浓度较高,使用水性涂料和胶粘剂、UV 涂料等VOCs 排放浓度较低。喷漆工艺产生废气含气溶胶。乙酸仲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乙苯、甲苯、环己酮、乙酸正丁酯、甲基环己烷等金属家具金属涂料、电泳涂料、粉末涂料调漆、涂装及干燥过程存在排放,使用金属涂料 VOCs 排放浓度高,使用粉末涂料 VOCs 排放浓度较低,使用电泳涂料存在废水处理。喷漆工艺产生废气含气溶胶。苯系物(甲苯、已基苯、三甲苯等)、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烷烃类(二氯乙烷、环己烷、甲基戊烷等),丁酮、甲基异丁基甲酮、丙酮3 家具制造行业家具制造行业 VOCs 防治技术推荐防治技术推荐家具制造企业在选择 VOCs 防治技术时,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治技术。一般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选择源头控制措施。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如使用环保型木材,水性涂料、高固含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2)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避免引入过多的原辅材料,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有机废气;(3)推广使用高效涂装工艺,如静电喷涂、辊涂等;(4)必要时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避免无组织排放,对有机废气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3.1 源头控制VOCs 的源头控制措施是指提倡选用低 VOCs 或无 VOCs 的环保型原辅材料,从工艺的开端减少 VOCs 输入量,实现生产过程 VOCs 减排的目的。目前环保型原辅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1)水性涂料:产品需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的6规定,清漆中 VOCs 含量80g/L,色漆中 VOCs 含量80g/L,腻子中 VOCs 含量小于 10g/kg。目前水性涂料在国内少数木质家具企业已得到应用。(2)UV 涂料:通过机器设备自动辊涂、淋涂到家具板面上,在紫外光的照射下促使引发剂分解,产生自由基,引发反应,瞬间固化成膜。主要用于规则平整的木质家具,如木门、木地板等。(3)粉末涂料:100%固体涂料,不含有机溶剂,可应用在木质家具和金属家具制造。(4)水性胶粘剂或无溶剂胶粘剂:以水为溶剂或不含溶剂的胶粘剂,在各类家具制造企业均可应用。对于家具生产企业而言,可依据其自身生产特点,参考表 2 选择合适的原辅材料。3.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控制包含三个方面,其一是企业应加强对涂装过程的管理,避免造成原辅材料不必要的损失,产生过多的有机废气;其二是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改造涂装工艺和生产线,使用高效的,或者与低 VOCs 原辅材料相配套的生产工艺;其三是集中收集废气,提高有机废气的捕集率。3.2.1 加强对涂装过程的管理对于所有的家具制造企业而言,都有必要加强企业生产管理。根据我省家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涂装过程的管理,以降低 VOCs排放量:(1)原辅材料集中存放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日生产量配发涂料用量并做好记录,便于日后优化用量;(2)生产过程中使用密闭容器存放涂料,在涂料和有机溶剂的调配、转运、临时储存过程避免溶剂泄露或挥发,一旦发现泄露点要尽快恢复,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3)规范涂装操作条件(如喷涂时空气流量、压力,涂装时间等),加强对生产工人的技能培训,尽可能提高涂料的利用率;(4)计算并记录修色、清洗设备用有机溶剂的用量,建立监督管理机制;(5)使用密闭、有限流阀且开口较小的容器储存清洗用的有机溶剂,尽可能避免有机溶剂与空气的接触。3.2.2 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工艺的改进往往与原辅材料的替换同时进行,但必须以能满足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为前提。家具制造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和需求,参考表 2 选择合适的低 VOCs 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表 2 家具制造企业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可选改进措施家具企业产品特征可选低 VOCs涂料可选涂装工艺备注形状规则平整的木质家具,如地板、门、板式家具等UV 涂料辊涂废气收集、除尘后可直接排放。水性涂料喷涂形状不规则的木质家具,如餐椅、沙发等底漆使用水性涂料;面漆使用油性涂料空气喷涂底漆涂装需要改装水性喷涂设备,改变干燥环境,废气收集后可直接排放;面漆涂装无需改装工艺,但废气需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水性涂料空气喷涂废气收集、除尘后可直接排放。粉末涂料粉末喷涂7软体家具水性胶粘剂刷涂废气收集后可直接排放金属家具电泳涂料浸涂废气收集后、除尘可直接排放水性涂料静电喷涂粉末涂料静电喷涂3.2.3 废气收集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工艺主要是调漆、涂装、喷胶和干燥等工艺线,从车间功能来看,主要是喷漆房(包括底漆、面漆、清漆)、调漆房、干燥房、喷胶房(主要针对软体家具)。为减少无组织排放,最大限度的控制 VOCs 排放量,需做好有机废气收集工作。(1)应规范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限定区域存放。选用密封式调漆罐调漆,通过压力泵、管道输送油漆到喷漆位,否则在调漆点安装废气收集系统。生产过程及生产间歇均应保持盛放含 VOCs 原辅材料的罐密封;(2)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喷漆房和喷胶车间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保证 VOCs 废气捕集率不低于 95%,底漆、面漆房等喷漆房密闭要求一致;(3)干燥车间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保证 VOCs 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4)废气收集后需进入治理设施,可分车间单独处理,也可多车间废气集中到同一治理设施处理;(5)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6)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露时需及时修复;(7)废气捕集率评价方法:按照车间空间体积和 60 次/小时换气次数计算新风量,以有组织排放的实际风量与车间所需新风量的比值作为废气捕集率。当车间实际有组织排气量大于车间所需新风量时,废气捕集率以 100%计。3.3 废气预处理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大部分都采用喷涂工艺,喷涂过程产生含气溶胶(漆雾)的有机废气,废气在进入治理设施前若不经预处理,所含树脂将固化形成固体颗粒物,影响治理设施的寿命及治理效率。因此,除吸收法外,其它治理技术需配套有效的预处理设施去除漆雾。喷漆室的除漆雾(尘埃)效果应达到:1 去效率: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10mg/m3,若后处理设施有相关标准要求,按标准要求;目测见不到排风管的排气色(即排风管出口风帽不被所喷涂料着色);废气预处理设施包括干式和湿式漆雾捕集装置。干式漆雾捕集装置一般由挡漆折流板和几层过滤层如金属过滤网、滤布、过滤棉、无纺布等组成,其结构简单,适用于涂料用量少的小批量生产的涂装线。后期维护需根据涂装量和过滤器前后压差经常清理和更换过滤材料,约每周更换 1 次。因不使用水,无废水产生。但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湿式漆雾捕集装置借助于循环水系统清洗喷漆室的排气,捕集漆雾,循环水中添加有涂8料凝聚剂,使漆雾失去黏性,在循环水槽中漂浮或沉淀形成漆渣,一定时间后将漆渣捞起。该套设备需包含漆雾水洗装置、喷漆室循环水处理装置和漆渣处理系统,有废水和漆渣产生,后期运营中风管易被水侵蚀和被漆雾污染。根据水洗涤方式可分为喷淋式、漩涡式等,目前常采用的有水帘柜、喷淋塔、填料塔、板式塔等。广东省家具生产企业大多安装了水帘柜除漆雾装置,但不能满足后续废气处理装置对颗粒物浓度限制的要求,可将多种预处理设施串联使用,如水帘柜后采用喷淋塔、填料塔、板式塔等进一步处理,或再结合干式漆雾捕集装置。废气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需处理后达标排放,漆渣需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处理。3.4 废气治理对于 VOCs 去除技术有传统的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技术和生物技术,联用的吸附-水蒸气脱附、吸附-催化燃烧,新技术主要有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变压吸附技术、光催化技术等。从技术方法原理与应用实例来看,以上技术均有一定的应用效果,关键是要严格选型,要求技术的应用要从实际出发,要严格考虑方案的应用与家具企业的工况匹配,对应使用于其适应的应用范围,并且需要制定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运行管理要求。废气治理技术的应用目的是使家具企业 VOCs 达标排放,目前仍需通过人工监测来评估其治理效果,各类型治理设施在安装建设时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要求。3.4.1 治理技术推荐表 3 列出了几种适用于家具制造企业开展 VOCs 治理的技术,表 4 统计了各类治理技术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并对该技术在应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供家具制造企业在选择 VOCs 治理技术时参考使用。表 3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治理技术推荐治理技术单套装置适用气体流量范围(m3/h)适用 VOCs 浓度范围(mg/m3)适宜废气温度范围()适用生产工艺吸附法1000-6000020045各类家具制造企业吸收法1000-60000100-200045各类家具制造企业吸附-催化燃烧法10000-180000100-200045各类家具制造企业低温等离子体法1000-2000050060各类家具制造企业光催化氧化法1000-8000050090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生物法1000-60000100-100050各类家具制造企业表 4 典型治理技术的经济成本及环境效益治理技术吸附法吸收法吸附-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光催化氧化法生物法初次投入成本(万元)20-4050-6030-6050-6030-5040-609年运行费用(万元)80-10015-2010-1525-3515-2515-20年经济效益(万元)可达治理效率(%)50-80%60-70%95%50-90%50-95%70-95%存在问题1、需要及时更换活性炭,否则治理效率降低;2、吸附后产生危险固废.1、产生大量废水;2、吸收剂要求高,直接影响吸收效果。1、适用于低浓度大风量的 有 机 废气;2、存在一定安全隐患。1、治理效率波动范围较大;2、可能存在二 次 VOCs污染。1、受污染物成分影响,治理效率波动范围较大;2、催化剂易失活。1、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2、对废气的选择性较强;3、设备占地面积大,运行阻力大,能耗大。备注:备注:上述分析基于以下典型工况:废气量,30000m3/h;废气浓度:200mg/m3;VOCs 成分:乙酸仲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乙苯、甲苯、环己酮、乙酸正丁酯、甲基环己烷等。3.4.2 各类治理技术的应用要求3.4.2.1 吸附法吸附法是利用吸附剂(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分子筛等)对废气中各组分选择性吸附的特点,将气态污染物富集到吸附剂上后再进行后续处理的方法,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净化。吸附法易受废气中水汽、颗粒、气溶胶等物质影响,需对有机废气进行除漆雾处理,并及时更换吸附剂,以保证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设备初次投入成本较低,但运行费用较高,且吸附后被更换的吸附剂由于含有废气中的各类型有机物,一般均归为危险固废,需妥善处理。吸附法的应用需满足如下要求:(1)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2)需具备完整的治理技术设计方案,明确废气前处理方式,保证吸附材料的正常可靠使用,注明所用吸附材料的吸附容量;(3)需给出与废气排放相适应的吸附材料使用寿命,明确吸附材料的更换周期;(4)为吸附法治理设施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部门),确保吸附材料按时更换;(5)所更换吸附材料需移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6)有配套原位再生手段(脱附)的吸附法治理设施,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再生周期,并有相应的记录;(7)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8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要求。3.4.2.2 吸收法吸收法是利用相似相溶原理,采用低挥发或不挥发液体为吸收剂,使废气中的有害组分被吸收剂吸收,使 VOCs 从气相转移到液相中,从而达到净化废气的目的。吸收法适用于处理高压、低温、高浓度的 VOCs 废气,设施运行费用低,但吸收剂需定期更换,产生的废水需处理达标后排放或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吸收法的应用需满足如下要求:10(1)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吸收剂的吸收容量,要根据工况计算吸收剂使用寿命与更换周期;(2)吸收剂饱和后,形成废水,要有规范的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如自身有废水处理站,需处理达标后排放,若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便于核查;(3)吸收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7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要求。3.4.2.3 吸附-催化燃烧法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吸附装置的应用要求同上述吸附法。配套的原位再生手段(脱附)设施,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再生周期,并有相应的记录。催化燃烧法需满足如下要求:(1)需给出与废气浓度、吸附剂再生周期相适应的催化剂使用寿命和更换周期;(2)根据废气成分明确催化燃烧装置的起燃温度,确保废气温度达到起燃温度并燃烧完全;(3)治理设施能实现自动控制,安装有警报防火防爆装置,有应急处理方案;(4)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9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要求。3.4.2.4 低温等离子体法低温等离子体法是通过高压放电,获得低温等离子体,即产生大量高能电子、离子和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可与各种 HC 污染物发生作用,转化为 CO2和 H2O 等无害或低害物质,从而使废气得到净化。等离子体反应器将 VOCs 的化学键打开使其分解,需要相当高的电离能,治理设施的功率相应要求较高。但系统的动力消耗低,装置简单,反应器为模块式结构,当废气 VOCs浓度较高或废气流量较大时,可通过多套设备串联(并联)处理。低温等离子体法的应用需满足如下要求:(1)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需要对所治理的家具喷涂废气成分进行分析,明确其组分的最大可能的化学键能,同时需给出该设施设计的稳定电离能大小,确保其功率适用于所针对的污染排放源;(2)低温等离子体设备的运行需要有相应的记录证明,如用电量,运行维护记录等,做好存档;(3)低温等离子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80%,可与其他治理技术联合使用,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要求。3.4.2.5 光催化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主要是利用人工紫外线灯管产生的真空紫外光来活化光催化材料,氧化吸附在催化剂表面的 VOCs。真空紫外光(波长200nm,VUV)光子能量高,光催化材料在紫外光的照射下产生电子和空穴,激发出“电子-空穴”(一种高能粒子)对,进而生成极强氧化能力的羟基自由基(OH)活性物质,羟基自由基(OH)是光催化反应的主要活性物质之一,羟基自由基的反应能高于有机物中的各类化学键能,能迅速有效地分解挥发性有机物,再加上其它活性氧物质(O,H2O2)的协同作用,其净化恶臭气体的效果更为迅速。目前光催化氧化法存在反应速率慢、光子效率低、催化剂易失活和产生大量 O3等等缺点,对与大风量的家具制造有机废气的净化一般均需与其他处理方法联合进行处理。11光催化氧化法的应用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设计方案应明确光催化氧化装置净化 VOCs 的反应时间,废气在光催化氧化装置中的停留时间;(2)对生成 O3的处理须根据工况进行具体的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3)光催化氧化装置运行需配套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4)光催化氧化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8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要求。3.4.2.6 生物法生物法指利用附着在反应器内填料上的微生物将废气中的污染物转化为简单的无机物(CO2、H2O 和 SO42等)和微生物细胞质的方法。该方法具有处理成本低、无二次污染的特点,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适合于低浓度且宜生物降解的气体。生物法的应用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对家具制造行业工况进行实际分析,针对具体的工况分析生物填料的适用性以及使用寿命及更换周期;(2)更换填料或是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废水需要有明确的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若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3.4.2.7 联合处理法由于单一有机废气处理方法未能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的,可采用以上所列的两种或多种处理方法联合进行 VOCs 废气处理,该类型联合处理法需同时满足单个处理方法各自的应用要求。3.5 监管要求检查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建设安装方案,是否满足 3.4 中关于废气收集、预处理以及处理方法的相关要求。检查企业与治理设施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治理效率。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检查是否有规范的记录。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4.1 总体要求治理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的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和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附剂、吸收剂等耗材的更换周期。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涂装、干燥及喷胶车间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保证 VOCs 废气捕集率不低于 95%。调漆时应密闭调漆罐,否则在调漆点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应规范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限定区域存放,生产过程及生产间歇均应保持密封。废气收集后需进入治理设施,可分车间单独处理,也可多车间废气集中到同一治理设施处理;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露时需及时修复。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要求。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若现场条件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 倍。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 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4.4.1 废气预处理设施建设要求除吸收法外,其它各类治理技术需配套有效的除漆雾预处理设施,如水喷淋、金属过滤网、滤布、过滤纤维、无纺布等。预处理后,颗粒物含量不得高于 10mg/m3。若后续治理技术包含吸附法,采用水喷淋预处理的废气需进行除湿处理。各种预处理设施可单独或串联使用。4.4.2 吸附法设施建设要求吸附法可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废气中 VOCs 浓度不宜高于200mg/m3。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 120%进行设计,有机废气处理效率需达到 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 GB 50051 的规定。吸附剂可选择颗粒活性炭、蜂窝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和分子筛等。蜂窝活性炭和蜂窝分子筛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 0.3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 0.8MPa,蜂窝活性炭的 BET 比表面积应不低于 750m2/g,蜂窝分子筛的 BET 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m2/g。活性炭纤维毡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 5N(测试方法按照 GB/T 3923.1 进行),BET 比表面积应不低于 1100m2/g。选定吸附剂后,吸附床层的有效工作时间与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13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 4kPa;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 2.5kPa。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0m/s。对于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移动式吸附装置,气体流速宜低于 1.20m/s;对于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用量、粒度和体密度等确定。吸附设施的前后开设永久采样口,对设施实际处理效果进行监控。明确吸附剂更换周期,更换后的吸附剂应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4.4.3 吸收法设施建设要求吸收法适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 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 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 GB 50051 的规定。吸收塔可采用喷淋塔、填料塔或旋流板塔单独使用,也可串联使用,或结合低温等离子体等其他治理技术联合使用。根据吸收塔类型确定最佳的空塔气速、液气比以达到最高治理效率。废气经吸收塔处理后需进行除雾处理。4.4.4 吸附催化燃烧法设施建设要求吸附-催化燃烧法适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 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 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 GB 50051 的规定。废气吸附阶段可选用各种类型活性炭或其它吸附材料作为吸附剂,浓缩后废气的混合爆炸极限应低于废气中最易爆组分爆炸极限下限的 25%。进入催化燃烧装置前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高于 10mg/m3时,应采用过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 700,并能承受 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工况下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 8500h,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中蓄热体的使用寿命应大于 24000h。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 10000h-1,但不应高于 40000h-1。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 2kPa。燃烧过程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热能回收效率不得低于 35%。治理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中关于安全措施的规定。4.4.5 低温等离子体法设施建设要求低温等离子体法可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废气中 VOCs 浓度不宜高于500mg/m3。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 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 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 GB 50051 的规定。当废气 VOCs 浓度较高或流量较大时,可与吸附法、吸收法等其他治理技术串联使用。治理效率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双介质阻挡放电方式的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生产状况,按治理设施设计要求定期维护。4.5 管理要求4.5.1 企业管理要求14企业应对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包括:(1)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2)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3)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4)主要设备维修情况;(5)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6)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7)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的危险废物、污水等处置情况。(8)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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