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方面管理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托园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国际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T 594-2006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53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导则
DB31/540.3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3部分:学校
3 术语和定义
3.1
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资源配置和管理等活动。
3.2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3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经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授权的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专门管理者。
3.4
安全保卫机构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门组织。
3.5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
具备保卫业务知识、资质和工作经验,身心健康,按照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指令开展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
3.6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记录。
3.8
学校周边
在距离学生上下学进出的校门口200m道路范围内,以及距离学校封闭周界外50m范围内的区域。
3.9
校车
学校按照规定配置或租用的,用以运载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
4 总体要求
4.1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4.1.1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防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建立满足学校安全防范需要,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相适应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4.1.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由安全防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和器具)、管理制度等组成。
4.1.3 学校应将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在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应贯彻实施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并应持续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1.4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批准运行。
4.2 安全防范管理方针和目标
4.2.1 学校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防范管理方针。
4.2.2 学校应以“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为安全防范管理目标。
4.3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4.3.1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
4.3.1.1 学校应建立、批准、执行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并应保持其持续和有效。
4.3.1.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应由安全防范管理目标、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安全防范管理代表任命文件、安全保卫机构职责、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基本要素构成。
4.3.1.3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应明确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范围、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编制形成的文件的程序或对其的引用、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内相关各方相互(支撑、制约)作用的表述。
4.3.2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
4.3.2.1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是为提供符合要求及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
4.3.2.2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事件(措施、决议、状态等)、结果等要素。
4.3.2.3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予以保留。
4.3.3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4.3.3.1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文件应予以控制。
4.3.3.2 学校对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应包括:
a)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发布前应得到相应的批准;有更新时,应重新获得批准;
b) 在使用处获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确保其为有效版本;
c)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保持清晰、完整和准确,易于识别和检索;
d) 学校对确定的与策划和运行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例如:国家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进行标识和管理,并应控制这些外来文件分发;
e)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的非有效版本应有明确标识和有效版本进行区分。
5.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5.1 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5.1.1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机制
学校应构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1.2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预警机制
学校应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措施。
5.1.3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
学校应落实安全防范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1.4 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防范管理协调机制
学校应参与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维护校园内及校园周边治安、消防、交通环境安全。
5.2 安全防范管理人员、资质和机构
5.2.1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5.2.1.1. 学校的校长(园长)应是安全防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2.1.2.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应包括:
a) 应责成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防范管理方针,明确安全防范管理目标和考核要求;
b) 应确保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在学校内得到贯彻实施;
c) 应在学校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d) 应负责安全防范管理手册的批准;
e) 应明确学校内各部门安全防范管理的职责、权限;
f) 应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源。
5.2.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5.2.2.1.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的资质:
a) 应获取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签发的授权证书;
b) 应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c)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处置工作经验,并应获取上海市职业标准规定的“助理保卫师”或以上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d) 应符合GA/T594-2006规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求。
5.2.2.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的职责应包括:
a) 应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b)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维持;
c) 应负责安全保卫机构的管理和运行;
d)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审核、培训等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实施;
e)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内部评审和调查所发现的缺陷,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f) 应负责向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改进的需求;
g)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的制订和修订;
h) 应负责与学生监护人、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沟通、联络,协调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i)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学校周边安全事件的处置。
5.2.3 安全保卫机构
5.2.3.1 学校应设立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并按照表1和5.2.4.2的规定,配备满足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需要的在岗值勤保安员。
表1 保安员配备表
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时段
学校类型
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在岗值勤人数
无寄宿学生的学校在岗值勤人数
学校上学、放学工作时段
每个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不少于2名
学校上课工作时段
不少于2名
学校放学后夜间工作时段
不少于2名
不少于1名(可为兼职保安员)
5.2.3.2 安全保卫机构的职责应包括:
a) 应制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预防的措施;
b) 应建立和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发生在校园内和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c)
应按照4.3.2的规定,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将这些记录连续保存3年;
d) 应按照5.2.4的规定,组织并完成对安全保卫人员的考察、评估、录用、岗位培训等。
5.2.3.3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应包括:
a) 应建立和执行巡逻守护、校外人员身份询问、车辆及物品出、入校检查登记、有效证件登记验证、挂牌进校佩戴使用等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b) 应建立和执行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c) 应建立和执行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通报制度;
d) 应建立和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内外部沟通制度;
e) 应按照DB31/329.6的规定,建设和运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应建立和执行保障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有效使用的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f) 应按照DB31/535和DB31/540.3的规定,建立和执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日常维护和有效使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g) 应按照DB31/329.2的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场所,并应建立和执行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和实验室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h)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应建立和执行住宿学生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i) 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建立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2.4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5.2.4.1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是学校在编人员;
b) 应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c) 应熟悉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
d)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e) 应获取上海市职业标准规定的“初级保卫员”证书或以上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2.4.2 专职保安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经验、心智和体能,并取得保安员证;
b) 应熟悉GA/T 594-2006规定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c) 应熟悉学校的组织机构、建筑结构和环境,对 5.2.3规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有严格的执行力;
d) 不应有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e) 应着保安员规定的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上岗。
5.2.4.3 兼职保安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经验、心智和体能,并取得保安员证;
b) 熟悉GA/T 594-2006规定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c) 熟悉学校的组织机构、建筑结构和环境;按照学校安排,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巡逻、守护、值守等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d) 不应有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e) 应佩带统一标志上岗。
5.2.5 学校其他部门(教职工)
5.2.5.1.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4.3.1.3的要求,在安全防范管理手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协调、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防范管理岗位职责。
5.2.5.2. 学校各部门应尊重、理解和服从安全保卫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应对安全保卫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5.2.5.3. 学校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规定。
5.2.5.4. 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告诫、制止,并应规定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5.2.5.5. 学校不应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有精神病史等有可能妨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人。
5.3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程序
5.3.1 安全防范管理计划的制定
5.3.1.1 学校各层面、各部门应按照4.2、4.3.1、5.1的要求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各项工作计划。
5.3.1.2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应包括:
a) 各学(年)期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计划;
b) 学(年)期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计划;
c)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3.1.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批准后执行。
5.3.2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5.3.2.1 学校各层面、各部门应经按照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批准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5.3.2.2 主要应包括:
a)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b) 组织开展设备、设施日常维护;
c) 组织实施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d)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3.2.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协调学校各部门进行。
5.3.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和评审
5.3.3.1 应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报学校安全责任人。
5.3.3.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应定期(每学期不少于1次)组织进行学校安全防范评估,考核安全防范目标的有效性和适宜性,查找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改进的要求。
5.3.3.3 定期的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评估应形成结果文件。
5.3.3.4 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的机会和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变更的需求,包括安全防范管理目标的变更需求。
5.3.3.5 管理评审的文件记录应保持3年。
5.3.4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改进
5.3.4.1 学校应对内部评估和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5.3.4.2 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
5.3.4.3 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内部评估,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安全防范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3.4.4 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的文件记录应保持3年。
6 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6.1 安全保障
6.1.1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落实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管理评估,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6.1.2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为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6.2 集体活动
6.2.1 学校组织开展校园外体育活动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成立以安全防范管理代表为负责人的临时安全防范管理组织机构;
b)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c)安排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d)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6.2.2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外体育活动及其它大型学生活动,按照9.4.1.4的规定要求。
6.3 送交接
学校应落实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6.4 值班、巡查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安排人员值班、巡查。
6.5 楼道安全
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放学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秩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护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6.6 禁止事项
6.6.1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加治安、消防、交通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
6.6.2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化学、物理等课程必要的实验应在教师指导和有效监护下进行。
6.6.3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6.4 学校不应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6.7 特例安排
6.7.1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生理、心理状况进行排摸,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6.7.2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管理机制
7.1.1 学校应按照5.1.2建立安全防范应急管理机制,识别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治安、消防、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7.2 应急组织机构
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训练教职工、学生掌握紧急状态安全应对流程。
7.3 应急预案
7.3.1 学校应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和方法,主要包括:
a)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b)事件预警;
c)预案启动;
d)应急处置;
e)善后处理;
f)应急流程的评估与改进。
7.3.2 应急预案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报告和沟通
应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内外部沟通制度。
7.5 物资储备
应落实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应急物资等资源的储备和管理。
7.6 公示
应公示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部门的有效通讯方式。
7.7 演练
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评审或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实施改进。
7.8 应急预案评估
应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后,评估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实施改进。
8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8.1 范围
8.1.1 所有教职工(含试用期内)、学生都应得到与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8.1.2 与学校有密切业务工作往来的相关人员、学生监护人等也应得到所需的安全防范宣传。
8.1.3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人员应获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门培训,并应获取资质证书。
8.1.4 对需要纠正的安全隐患,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教育培训,并应确认达到规定的要求。
8.2 基本要求
8.2.1 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8.2.2 应提高全体教职工、学生的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全体教职工、学生具备安全防范的意识和技能。
8.2.3 应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8.2.4 应通过定期审核和演练,确保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有效性、适应性。
8.2.5 应制定与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教学安排相适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落实师资、教材和演练设施器材。
8.3 内容
8.3.1 教职工、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a) 熟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b) 安全风险隐患识别和规避;
c) 安全防范信号、标志等基本知识;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
e) 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部门的有效通讯方式。
f) 可疑或反常情况正确报告(报警)方法;
g) 证件或标识的佩带;
h) 每周一次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防范疏散演练。
8.3.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a) 安全防范管理专门的岗位、资格培训;
b)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c) 安全防范疏散的引导、指挥。
9 学校的选址和设施安全要求
9.1 新建学校的选址
9.1.1 学校的选址应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9.1.2 建校区域应方便学校车辆停放。
9.1.3 建校区域道路应交通回旋余地宽阔,适合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管理。
9.1.4 学校选址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通航河道、高压输电线、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所穿越。
9.1.5 学校选址应避免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毗邻。
9.1.6 学校选址与以下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
a) 学校围墙与周边汽车加油(气)站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直线距离应大于50m;
b) 学校围墙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瓶库直线距离应大于25m;
c) 学校出入口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直线距离应大于30米;
d) 学校出入口与汽车客运站进出口、公交站点直线距离应大于20m;
e) 学校出入口与集贸市场场界间距应大于30m;*
f) 学校出入口与网吧和娱乐场所出入口间距应大于200m;
g) 学校围墙与社会停车场库场界间距应大于50m;*
h) 学校围墙与高压变配电站间距应大于50m。
9.2 学校周边治安防范管理要求
9.2.1 学校应根据学校周边治安状况,制定和调整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9.2.2 学校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方式和组织形式,依法维护学校周边安全防范秩序。
9.2.3 由公安机关确定为周边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学校可要求公安机关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
9.2.4 学校周边不应有出售非法出版物的摊点。
9.3 消防安全防范要求
9.3.1 学校的建筑应符合GB 50016规定的要求。
9.3.2 学校的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GA 587规定的要求。
9.3.3 学校的消防管理要求应符合DB31/535和DB31/540.3的要求。
9.4 交通安全防范要求
9.4.1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
9.4.1.1 学生上学、放学进出学校的门前道路应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
9.4.1.2 学生上学、放学进出学校的门前道路宜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设施。
9.4.1.3 上学、放学时间,学校应有安全保卫人员维护学生进出校门秩序。由公安机关确定的交通复杂地段的学校,学校可要求公安机关部署警力或者协管人员。
9.4.1.4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时应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不能避开的,应事先报与公安机关,并应商定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9.4.2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9.4.2.1 有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应制定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制度,包括:
a) 机动车管理部门和人员、机动车停放区域和出入停放管理要求;
b) 校园内机动车行驶路线;
c) 校园内交通设施和标识设置要求。
9.4.2.2 学校内不应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9.4.2.3 校内无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机动车不应进入校园。
9.4.3 校车
9.4.3.1 校车分类、核载、标识标牌、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的规定。
9.4.3.2 校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不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在用校车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b) 应在车前、后窗醒目处放置校车标牌;
c) 每个座位均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14166的规定,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应满足GB14167中M2类车辆的要求;
d) 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且标志、标牌一车一套;
e) 校车载人不应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
f) 校车驾驶座同排座位不应坐学生;
g) 自有校车应喷涂附录A规定的校车颜色,在车身车门侧和后部粘贴校车标志;
h) 学校租用校车的,应选择具有专业客运资格的单位车辆。
9.4.3.4 学校校车聘用或租借的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依法接受校车驾驶相关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有本市公交、出租汽车及省际客运从业资质;
b) 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c) 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且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d)不应有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9.4.3.5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9.4.3.6 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名随车管理人员,维护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
9.4.3.7 学生乘坐校车,应由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与学生监护人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9.4.3.8 学校自有校车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放。
9.4.3.9 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应使用校车。
9.5 其他要求
9.5.1 学校封闭周界围墙的高度应符合DB 31/329.2规定的要求。新建学校围墙应为实体围墙。
9.5.2 学生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10 检查、监督和评估
10.1 每学期,学校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并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10.2 每学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至少2次对辖区内学校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检查结果,督促学校提高和改进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10.3 每学期,市教委应按照本标准规定不定期对全市各学校进行抽检,全面监督和评估本市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编制组
二O一一年五月
一、目的、意义和依据
2004年12月1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内保条例》将学校列为重点保卫单位,并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2006年9月1日,教育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施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对中小学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2009年9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保安条例》)颁布,对保安员的资质、审批、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学校使用保安有了规范性管理依据。
2010年3月以来,我国部分省市接连发生校外人员入校侵害在校学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就加强校园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呼声非常强烈。从本市实践来看,市有关方面就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在许多共性的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但由于领导意识、管理水平、对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等诸多原因,在保安配备、物防建设、技防维护等方面存在区域差异,导致了各区县之间、不同办学性质学校之间安全防范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对部分学校学生的在校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近年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但较分散,在实施过程中,对学校来说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制订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明确较为统一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缩小各区县、学校之间管理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整合现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推进学校安全管理整体发展水平。
本标准适用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托园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二、本标准的特点
目前,国家尚无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方面的标准。本标准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的同时,充分考虑上海的实际情况,吸收了近年来本市实施的行之有效的相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做法,将其作为地方标准的内容,提升其法律效力。
本标准立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着重强调“人防”这一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核心要素,旨在通过明确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人员资质、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本标准突出强调了可操作性和兼容性,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三、简要工作介绍
2010年12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着手起草标准,并经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申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二О一О年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批准,上海地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编制组开始启动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了调研。收集、汇总了本市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度要求;集体讨论、修改,起草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组织了本市部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讨论。
本部分在条文编排和编写上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执行。
四、有关条文说明
1.关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环境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方面管理工作应达到或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托园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2.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主要引用了以下规范性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T 594-2006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53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导则
DB31/540.3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3部分:学校
3.关于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围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需要,对“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学校周边”、“校车”做了释义。
4.关于总体要求
(1)为了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系统化、规范化,本标准提出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要求,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防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建立满足学校安全防范需要,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相适应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由安全防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和器具)、管理制度等组成。
(2)为了将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形成包括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记录在内的文件,并对文件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批准、更新、保存、非有效版本管理和内容要求等。
5.关于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管理机制、人员、资质和机构要求。
(1)安全防范管理机制。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应构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机制、预警机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协调机制,不断提升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水平。
(2)安全防范管理人员、资质和机构。本标准构建了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人员、机构体系:
a)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明确学校的校(园)长是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b)安全防范管理代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持。标准明确了其任职资质、专业技能要求和工作职责。
c)安全保卫机构。标准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并明确了安全保卫机构的职责。
d)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标准明确了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的资质要求。
e)学校其他部门(教职工)。标准明确了学校各部门均应按照安全防范管理手册的规定,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防范管理岗位职责。
标准还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内部评估和评审、改进等环节对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程序作了规定。
6.关于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标准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落实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特别明确了集体活动、送交接、值班巡查和楼道安全,对禁止事项和特例安排作了规定。
7.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标准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落实报告和沟通制度,保障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公示应急处置程序和有效沟通方式,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和演练。
8.关于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标准明确了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基本要求和内容。
9.关于学校的选址和设施安全要求
(1)标准明确了新建学校的选址要求。规定了学校选址应方便车辆停放、道路交通回旋余地宽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等穿越,避免与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毗邻,还明确了与汽车加油(气)站、液化气瓶供应站、生活垃圾转运站、汽车客运站、公交站点、集贸市场、网吧、娱乐场所、社会停车场库和高压变配电站等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2)标准提出了学校周边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明确了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和校车规范管理要求。
(3)标准规定新建学校围墙应为实体围墙,学生宿舍不应设在底下室。
10.关于检查、监督和评估
标准规定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应按照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应开展2次工作检查。市教委每学期开展抽查。
五、关于本标准贯彻实施意见
建议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