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五篇】【篇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
2、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公务人员驾
3、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篇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是指乡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或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及监督检查等
4、。第三条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的体制。第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动。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第七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5、经济发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三个机构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立机构。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设置财税所。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劳动保障所。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乡镇事业单位,但不能突破已规定的机构数额。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九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十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十一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
6、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定额、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第十三条乡镇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编制数量和结构比例。第十五条乡镇人员编制实行实名
7、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务、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编制性质等内容。各项内容要确保准确、真实。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变更。第十六条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的,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经批准同意进人的,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总量控制数和进人结构类型的分类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
8、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满编后一律不准增加新的工作人员。乡镇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必须在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是财政部门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县级统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的编制内人员名单,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
9、逐人逐月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经费,对超编的人员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第十八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人员。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乡镇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的乡镇机构编制事项,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将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对县乡
10、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机构编制年度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乡镇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社会和个人可以对违反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核实、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乡镇不得自行增设机构、增挂牌子、增加
11、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超编进人。违反规定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篇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
12、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
13、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9 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14、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 1 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 1 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
1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 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 5.5 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 4.5 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 3 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 2 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篇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按照党的十八大“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围绕我
16、市打造阳光政治,实施“五五三一”战略工作大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市长任编委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分别任副主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是市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编委会管
17、理范围是全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机构、乡镇街道机关及全市事业单位内部及下属机构设置、名称规范、机构规格、编制员额、领导职数、职责范围、经费来源的确定及人员出入编等相关事宜。第六条编委会实行会签制与会议纪要制。凡涉及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均通过编委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内容严格执行。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机构管理实行市编委会集体审批制度。凡属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均由市编委会研究,按权限进行审批。(一)全市各类机关机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行政机关
18、内设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行下管一级审批制度。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由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编委会研究通过,报沧州市编委审批;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由市编委办核准。(三)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划转、更名的,应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四章编制管理 第八条编制管理主要程序:(一)我市行政编制和政法编制总额
19、的分配及各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报市编委会审定。(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以 2012 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并有所减少。上级没有制定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的原则由市编委办进行确定。事业编制分配由市编委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会审定。(三)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编制,有增有减,但不得突破总量。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逆向划转需报经沧州市编委会审批。(四)市编制部门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五)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个人实行编制使用证管理,并录
20、入市机构编制信息平台。“两证+平台”是作为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对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市编委办负责“两证+平台”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九条职务职数管理(一)全市各类科级机关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及全市科级领导职数总量的核定,均由上级编制部门审批、备案。(二)科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股级事业单位干部职数的配备比例和标准由市编委会核准。(三)科级和股级干部配备必须控制在市编委核准的职数限额内。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人事计划管理(一)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
21、织、人社部门申报年度增人计划。(二)市人社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上报的年度增人需求进行汇总分析,依据本年度全市人员变化及编制超缺情况,编制全市下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提交市编委会审核后,报沧州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人员调配管理(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调配办法和我市党政系统增(减)人员流程表、教育、卫生系统内人员流动程序表、党群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政府系统增(减)人员审批表,坚持“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确保按编进人,做到人员身份与所在单位编制类别、岗位相一
22、致。(二)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在不超编制限额的情况下,属党群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批准;属市政府系统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人社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五人”当面会签审批。(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占编不在岗,借调科级干部或借调人员至党群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借调人员至市政府系统工作的,一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所有借调经审批后,一律报编制部门备案。(四)各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调出本市及自然减员,其主管部门需在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准会签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新增人员 新增公
23、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公务员调任以外,必须坚持“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外,严格遵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一)按照市编委会研究的招聘计划,人社部门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成立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实施。(二)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调配人员。(三)在职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后,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如回本市工作,本着“专业对口”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安排相应工作。第六章编制实名制和“清人核编”制 第十三条
24、在编制限额内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一)本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本单位编制、人事、财政开支情况,并形成纪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二)组织、人社、财政、编办分别召开会议,对上报单位的人员调入、列入财政开支、个人身份编制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纪要。(三)组织、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将情况核实无误后,与纪委和实名制单位共六部门起草XX 单位实名制情况的通知,由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及六部门主要负责人签阅后,全市印发文件并报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单位及实名制涉及人员。第十四条清人核编制是指定期由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
25、费管理进行清理核实,监察部门全程实施监督,是编制、人员、经费管理协调制约工作机制。(一)每年分两次由编办牵头,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清理,分别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编委会。(二)经编委会研究后,将各单位编制人员经费清查情况,通报各主管部门,并在部门公示。(三)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单位发放工资,应先由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供各单位变动人员名单,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工资。(四)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冀办字201471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纪律责任。(一)严肃机构
26、设置纪律。不准超出规定的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不准擅自更改机构的性质、规格和职责权限,不准擅自变更机构层级、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准超机构规格配备设置内设机构,不准擅自变动、变更机构名称。(二)严肃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准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三)严肃职务职数管理纪律。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干
27、部。(四)严肃审批管理纪律。业务部门不准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准以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求,一律无效,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予以抵制。(五)严肃违法违纪查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进人,特别是干部调整期间,一律实行人事冻结。涉及单位“一把手”离任的,要实行干部离任人事审计制度。编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
28、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的单位。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五】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
29、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 6 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30、,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