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xxxxxxxx项目
合同名称:基础桩超前钻探勘察合同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证书等级: 甲 级
甲方(发包人):xxxxxxxxxxxxxx
乙方(勘察人):xxxxxxxxxx工程公司
签 订 日 期:xxxxx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发包人:广州市xxxxxxxxxxxxx
勘察人:xxxxxxxxxxx工程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xxxxxxxxxxxx基础桩超前钻探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xxxxx
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xxxxxxxxxx
1.3工程规模、特征:规划用地面积xxxxxx平方米
1.4超前钻探勘察任务(内容)及技术要求:查明下覆基岩的埋藏分布特征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基岩下卧软弱层的埋藏深度及其厚度,提供基岩的岩石天然单轴抗压强度,提供基础桩持力层岩面标高及深度,为桩长的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依据。技术要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及其它有关规范。按设计要求,钻孔深度须满足连续完整中、微风化岩层3d,d为桩径,且不小于5m。
1.5承接方式:直接委托
1.6预计超前钻工作量:计划共布设超前钻探孔xxxxx个,预计总进尺xxxxxxxxxx米,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基础桩平面图图纸及控制点坐标。
2.2提供工程钻探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超前钻探孔数及桩号。
2.3如由勘察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超前钻探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超前钻探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超前钻探工作定于 发包人下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开工。并即时提供中间资料的钻孔柱状图,并附室内岩石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以指导桩基施工。拟定本超前钻探勘察工期45天。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测量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依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按包干价??元每米计算,合同价暂定为1234500元,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实结算,但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万元,若确因现场需要增加钻探工程量,增加费用的风险由勘察人承担。
4.2.2本工程勘察费因建筑工程的规模往往调整较大,暂定合同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合同生效后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合格完整的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审核其实际勘察工作量后,按实结算,付清结算余款。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及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桩基超前钻探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直接受损失部份勘察费的300%。
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及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并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及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
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察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及4.2.1条结算勘察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七份,发包人四份,勘察人三 份。
甲方(发包人)(盖章): 乙方(设计人)(盖章):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xxxxxxxxx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 :xxxxxxxxxxxxxxx 联系 :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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