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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议事规则范文(通用 15 篇)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1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和规范街道相关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对 2014 年街道制度汇编中的第二项“决策议事制度”进行修订如下:一、党工委议事决策内容 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研究贯彻执行意见;2、研究制定街道年初工作要点及半年、年终总结报告等事项。3、研究决定街道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奖惩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研究提出对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基层党组织任免事项,指导居委会换届工作。5、讨论和通过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个人名单。6、研究部署人大政协工作、共青团、妇联和工会工作。7、研究确定党的积极分子,审批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8、研究决定对所管理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违纪处理;9、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研究部署全民国防教育和武装工作。11、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2、大额资金的使用。13、研究其他涉及街道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二、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照章办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内部、班子成员人人平等,街道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班子议事决策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对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3、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议事决策程序 1、党工委召开议事决策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2、议事决策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工委书记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3、主持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班子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4、每次议事决策会议均应作好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要形成纪要;5、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四、议事决策纪律 1、对议事决策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持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班子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行为。2、对应保密的议事决策会议内容及讨论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五、本制度自修改之日起执行。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2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瞻江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把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紧密结合,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6、坚持党工委领导与支持保证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二、议事决策范围 街道党工委对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议事决策的范围是:1、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瞻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向区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每年向区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2、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街道党工委书记代表街道党工委所作的工作报告、讲话。3、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要改革事项、项目安排、民生事项、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4、讨论决定街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依法治街工作、群团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街道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街道党工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街道直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街道直属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街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讨论对街道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6、研究和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三、议事决策规程(一)前期协商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评估以及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非单一解决途径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坚持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专题民主协商制度。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该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街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4、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二)街道党工委会议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街道党工委每年召开 1 至 2 次民主生活会。2、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街道党政办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党工委书记审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各方面所报的议题是否列入党工委会议安排方案,应及时反馈。党工委会议每项议题,应该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主办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印制后送党政办。3、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 2 至 3 天通知。严格党工委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事由,报经党工委书记同意。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汇集后,提前发送每位班子成员和列席党工委会议的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做好充分准备。4、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工委班子成员,人大工委主任列席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到会。街道党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党员负责同志,社区、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也可视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突出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减少陪会现象。凡已经街道办事处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再安排列席党工委会议。5、街道党工委会议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6、党工委班子成员在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7、街道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工委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党工委会议再表决。8、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组织部门事先认真考察。有关材料由组织部门、纪工委纪检室等有关部门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街道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班子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9、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政办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政办草拟、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四、决策执行监督 1、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纪要精神,抓紧贯彻实施街道党工委会议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必要时开展督查。2、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班子成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精神。3、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适当媒介及时公布。五、文件审批 1、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2、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工委书记、有关班子成员传阅同意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3、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重要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4、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该事先经过党工委会议审定或党工委书记批准。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市教育局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三条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局领导列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第四条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时间;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第五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第七条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草拟、审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第八条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全市教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第九条审议局直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大额度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第十条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撤并、职能及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学校科级干部的任免、表彰奖励、考核、培养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市教育局表彰项目及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重要上报事项。第十二条审议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支出和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审议对机关和单位内部审计报告。第十三条讨论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其他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确定议题。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严格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根据局党委会时间安排,各党委成员应提前一周准备党委会议题并预告办公室。第十六条通知会议。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党委成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召开或市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科室(单位)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第十七条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准备。制定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事项,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以及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议题材料,主办科室(单位)最迟应在开会前 2 个工作日直送党委成员审阅。议题主办科室(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分管领导意见等内容,做到文字精炼、叙述表达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明确;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明确使用要求。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按通知时间报送议题材料。第十八条会议讨论。局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或主办科室(单位)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须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局党委会由专人如实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局党委会议决事项以“中共*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印发。第二十二条局党委书记要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委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议决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委报告。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局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局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科室(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局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4 为进一步推进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龙山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二)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等规划,以及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等重大事项。(三)研究确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四)研究决定科室(中心)、管区的设置和调整,科室(中心)、管区、村“两委”干部的调整、任免、教育和监督,以及评优、评先和全街道性的奖惩事项。(五)研究决定机关、村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推荐及党员发展、转正相关事宜。(六)听取辖区村庄、单位和人民团体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七)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八)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九)研究决定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及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审定街道、村庄集体资产处置及重要合同的签订,涉及街道、村庄重大资金拨付、大额资金往来、不动产购置及其它重大开支事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十一)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议事规则(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有议题需上会研究,应先报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班子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中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研究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应科室(中心)在会议召开半天前交督查室。(三)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电话或书面告知应到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所讨论事项的具体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四)会议讨论。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五)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决定。(七)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三、议事纪律(一)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三)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前应当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报,否则不得列入议题。(四)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后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不得带走。(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四、决策执行与督促检查(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二)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系会议复议;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工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如不能按期完成,分管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或纪律处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二)未经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三)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未将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导致工作失去时效的;(四)未向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五)执行会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因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七)其他因违反本议事制度而造成失误的。六、附则(一)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二)本议事规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三)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5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全局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三条街道党工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畅通。(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工委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各位委员要畅所欲言,态度鲜明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工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工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如遇到复杂情况意见难统一需要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议事范围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党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党工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三)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四)酝酿街道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五)研究决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街道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提拔、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八)审议监督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财物问题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十)其他需要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对有关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党工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第六条党工委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党工委会议题由书记会商行政主要负责人后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工委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非党工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批准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工委办公室在召开会议 1-2 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需要党工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在会前征求党工委成员意见。(四)会议讨论。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党工委委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讨论时因故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会议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工委成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由专人使用党工委议事记录本,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由书记签发,并发出关于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并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第八条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第九条党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条党工委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凡是集体研究的问题,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工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工委汇报。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重议,但在党工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工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党工委议事规则篇 6*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党工委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武康实际,制定*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党工委在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牢固树立“没有走在前列也是一种风险”的紧迫感和忧患意识,紧密结合武康实际,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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