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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改造及装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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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辽源市政协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LYJDZX2012-02(ZC) 项目名称: 辽源市政协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 招 标 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辽源市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12年5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31 第六章 图纸(另附)…………………………………………………3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3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工程项目编号:LYJDZX2012-02(ZC)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辽源市政协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已由辽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均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辽源市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72%:28%,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内容 辽源市政协办公楼维修改造及装修工程 2)招标范围:室内改造及装饰装修。 3)工程建设地点:辽源市政协(西宁大路1号)。 4)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 5)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工期60日历天。 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6)外省建筑业企业须办理入吉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入吉备案手续程序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4、投标报名及招标获取 1) 投标申请人于 2012 年5 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公休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 8:30 分至 11:30 分,下午 13:30分至 16: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大路96号)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2年6月15日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送达地点:地点为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西宁大路96号)。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辽源市门户网站上发布。 招 标 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辽源市委员会 联 系 人:卢燕 联系电话:13943702598 邮政编码:136200 招标代理机构: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源市西宁大路96号 联 系 人:于桂君 联系电话: 0437-3239672 0437-6983348 13943795536 邮政编码:136200 传  真:0437-3239672 电子邮箱:lyjdzx886@ 日期: 2012年5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辽源市委员会 联系人:卢燕 电话:1394370259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源市西宁大路96号 联系人:于桂君 电话:0437-3239672 0437-6983348 13943795536 电子邮件:lyjdzx886@ 1.1.4 项目名称 辽源市政协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辽源市政协(西宁大路1号)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72%:28%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到位。 1.3.1 招标规模及范围 招标内容:辽源市政协办公楼维修改造及装修工程 招标范围:室内改造及装饰装修(按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 6 月 19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8月17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二年(2009年、2010年)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业绩要求: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内至少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要求: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投标或个人投标; 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外埠投标人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入吉投标备案手续。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召开,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于桂君 电话:0437-3239672 0437-6983348 13943795536 传真:0437-3239672 电子邮箱:lyjdzx886@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11 分 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 离 不允许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图纸、工程量清单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3日前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6月15日13:30时(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投标文件中用复印件。 原件单独密封标记后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转帐(转帐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中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万元。 递交方式:应在2012年6月11日 15:00 时前递交收款人。 收款人全称: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2200163723805500023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吉源支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二年(2009年、2010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内至少有一项。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二年(2010年、2011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必须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辽源市委员会 项目名称:辽源市政协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 投标文件在2012年6月15日13:30 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地点: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西宁大路96号) 收件人: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截止时间: 2012年6月15日 13:30 时(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不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2 年6月15日 13: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辽源市佳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西宁大路96号)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顺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市财政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投标人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在吉林省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规范。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 10.1.2 招标控制价 禁止超招标控制价278万元,否则视为废标。 10.1.3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1.4 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 10.1.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人授权委托人,并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1.6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吉林省建设信息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0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辽源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约定,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10.2.2 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应加盖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执业印章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另需用小信封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供开标使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规模、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类似项目业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10.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工程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条件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2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保证金收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复印件。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用A4纸胶装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公布招标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定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标人对开标、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3日历天)期间内,逾期不予受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依 据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第二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第二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近年财务状况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 提供近两年(2009年、2010年)财务审计报告 类似项目业绩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 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内至少有一项, 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为准。 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 注册建造师须具有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 投标人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外省建筑业企业须办理入吉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 (14)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其他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9)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 招标内容:辽源市政协办公楼维修改造及装修工程 招标范围:室内改造及装饰装修(按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 工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6月1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8月17日 投标有效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 投标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 工程质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 有,2万元。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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