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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老院员工
9.1 员工的雇用
《安老院规例》附表1订明各类安老院的最低人手要求,详情如下:
安老院种类
项目
员工种类
高度照顾安老院
中度照顾安老院
低度照顾安老院
1
主管
1名主管
1名主管
1名主管
2
助理员
在上午7时至下午6时的期间,每4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40人作40人论)
在上午7时至下午6时的期间,每4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40人作40人论)
在上午7时至下午6时的期间,每6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60人作60人论)
3
护理员
a.在上午7时至下午3时的期间,每2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20人作20人论);
b.在下午3时至下午10时的期间,每4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40人作40人论);
c.在下午10时至上午7时的期间,每60名住客须有1名护理员(不足60人作60人论)
无须雇用护理员
无须雇用护理员
4
保健员
除非有护士在场,否则在上午7时至下午6时的期间,每30名住客须有1名保健员(不足30人作30人论)
除非有护士在场,否则每60名住客须有1名保健员(不足60人作60人论)
无须雇用保健员
5
护士
除非有保健员在场,否则在上午7时至下午6时的期间,每60名住客须有1名护士(不足60人作60人论)
除非有保健员在场,否则须有1名护士
无须雇用护士
注:高度照顾安老院及中度照顾安老院另须符合下述规定:在下午6时至上午7时的期间,须有2名员工当值,该2名员工可以是主管、助理员、护理员、保健员或护士。
9.2定义
《安老院规例》第2条界定了下列各个用词的定义。
9.2.1 经营者
经营者指根据《安老院条例》第8条获发牌照或第9条获续牌照的人。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1条至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的职责包括:
a) 雇用员工;
b) 备存员工记录;
c) 提交有关处所的图则或简图;以及
d) 提交收费详情。
经营者如欲提高任何服务或货品的费用或收费,应在措施生效日期前起计最少30日前以书面通知住客,作为良好的行事方式。
9.2.2 主管
主管指负责管理安老院的人,职责包括:
a) 安老院的整体行政及人手事宜;
b) 策划、组织和推行社交活动计划及照顾安排;
c) 保持安老院安全、清洁、整齐及卫生,使其在这四方面均达可接受的标准;
d) 处理所有紧急事故;
e) 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5条的规定,呈交员工名单;
f) 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6条的规定及本实务守则第八章的规定,备存最新记录;
g) 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7条的规定,提供社会福利署署长所要求的关于该安老院的资料;以及
h) 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8条的规定,报告有关传染病的资料。
9.2.3 护士
护士指名列根据《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第5条备存的注册护士名册内的人,或根据该条例第11条备存的登记护士名册内的人。
9.2.4 保健员
保健员指名列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根据《安老院条例》第5条备存的保健员注册记录册内的任何人。本实务守则第十章载述更多有关保健员的资料。
9.2.5 护理员
护理员指任何负责向住客提供日常起居照顾的人,但不包括助理员、保健员或护士。护理员必须依从护士或保健员设计的起居照顾程序表,为住客提供日常起居照顾服务。
9.2.6 助理员
助理员指由经营者雇用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护理员、保健员或护士。助理员包括厨子、家务雇工、司机、园丁、看守员、福利工作者或文员。
9.3 通宵当值的员工
根据《安老院条例》附表1的规定,高度照顾安老院或中度照顾安老院必须最少有两名员工于下午六时至上午七时的期间当值。该两名员工可以是主管、助理员、护理员、保健员或护士。
9.4 服务条件
9.4.1 体格检验
所有安老院员工于入职前均须由一位注册医生检验体格,以证明有关员工能够符合工作要求和履行职务。
9.4.2 薪酬
薪酬应与学历及职责相称,采用按年增薪的薪级表属可取的做法。薪级表应定期检讨,并于有需要时因应生活费用的改变而调整。
9.4.3 工作时数
各类安老院应最少有安排两个更次的工作人员当值,而工作时数则通常于由雇主与雇员签订的雇用合约中订明。
9.4.4 病假
a) 员工因病请假超过两个工作天,应出示医生证明书。有资格获得疾病津贴的日数及累积有薪病假的日数,应符合《雇佣条例》(第57章)第Ⅶ部「疾病津贴」的规定。
b)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37条的规定,雇主必须备存雇员的病假日记录。适当地备存员工的病假记录是反映良好的职业健康及安全工作方式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此举亦有助及早发现是否有传染病爆发。
9.4.5 分娩假期
受《雇佣条例》(第57章)保障的合资格女性雇员在放取分娩假期时,应可按照《雇佣条例》(第57章)指定的薪金率支薪。
9.4.6 年假
所有员工通常最低限度应可放取《雇佣条例》(第57章)指定的年假日数。
9.4.7 终止服务
除《雇佣条例》(第57章)及有关合约条款另有规定外,雇用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方其终止合约的意向而终止该合约。至于在试用期内及在试用期之后终止雇用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请参考《雇佣条例》(第57章)第Ⅱ部—雇佣合约的相关条款。
9.4.8 保险
所有员工均应受雇员赔偿保险计划保障。
9.4.9 其他
人事政策应符合《雇佣条例》(第57章)指定的条件及规定,如有其它有关《雇佣条例》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查询,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出。
9.5 急救及其他训练
9.5.1 安老院全体员工均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并至少应有一名雇员会完成急救课程,并持有有效的急救证书。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香港红十字会、医疗辅助队、职业安全健康局及职业训练局海事训练学院举办的课程,均为劳工处处长认可及社会福利署署长认受的课程。
9.5.2 《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涵盖的注册及登记护士,其急救知识及技巧均获认可。雇用注册或登记护士的安老院,可获豁免必须最少有一名雇员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规定。
9.5.3 经营者和主管应鼓励和方便员工透过在安老院内或院外地方持续受训,内容包括职业安全、护理技巧的最新发展,以及注意工作上的安全及健康,特别是照顾长者所需的正确体力处理操作技巧,以及有效的控制感染措施。
9.6 替假员工
为确保安老院在任何时候都符合《安老院规例》附表1订明的最低人手要求,凡员工放取事假、例假或病假,安老院均须安排替假员工填补空缺。
9.7 员工雇用情况的改变
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1(3)条的规定,凡雇用主管的情况有任何改变,经营者须在第14日内以书面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5(1)条的规定,如社会福利署署长以书面作出要求,主管有责任在接获要求的14内,向社会福利署署长呈交经营者雇用的员工的名单。根据《安老院规例》第15(2)条的规定,主管须每三个月最少一次以书面将雇用的员工的名单改变,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经营者/主管须就前述员工雇用情况的改变,以「职员雇用记录」(附表二)向社会福利署署长提交更新的资料。
9.8输入劳工
经营者应尽量聘用本地劳工。如需聘用输入劳工,经营者及主管应遵守补充劳工计划的输入劳工聘用条件个规定。有关条件和规定必须在雇佣合约中订明。如输入劳工违反任何入境及劳工法例及规例,经营者须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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