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七篇】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七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1 申请人:周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4 月 7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 1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10 月 6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 XX,女,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2 月 10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
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6 月 17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 XXX、潘 XX、王 XX 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 152 号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甘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 17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 40000 元,并从2013 年 5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
3、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 XX 承担。被告甘 XX 之夫王 XX 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 XX 栋 11-2 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 XX、潘 XX、王 XX 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 XX、潘 XX、王 XX 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 152 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此致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2 申请人:XXX,男,19*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 XXXXX 街 XX 号
4、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年 10 月 14 日出生,住武汉市 XX 区 XX43 号 X 楼 X 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3323 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事实理由:申请人 XXX 与 XX 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 XXX 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 XX 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
5、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 和 XX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 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0-二零一三年九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3 申请人:周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4 月 7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 1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10 月 6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
6、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 XX,女,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2 月 10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 XX,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6 月 17 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 5 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 XXX、潘 XX、王 XX 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 152 号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甘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
7、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 17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 40000 元,并从2013 年 5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 XX 承担。被告甘 XX 之夫王 XX 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 XX 栋 11-2 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 XX、潘 XX、王 XX 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 XX、潘 XX、王 XX
8、 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 152 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4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年 0 月 0 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 000 号。电话:11111111111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年 0 月 0 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 0000 号。电话 11111111111。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年 0 月 0 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 000 号。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
9、人民法院 2012 台椒商初字第 1503 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 20*年 9 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
10、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 20*年 10 月 19 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5 申请执行人:*x,女,19*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x 镇*x 路 346 号。被申请执行人:*x,女,19*年 01 月 10 日出生,汉族,现住*x 庭 28 栋 2023。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x 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 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西法经初字第*x 号
11、民事调解,确定在*x 在 20*年 7 月 13 日前支付清租金、水电费和借款利息共3400 元给原告*x,调解生效后*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 2010 执 304 号。由于*与被申请执行人是夫妻关系,而且拖欠租金及借款是在夫妻生活期间共同生活所欠,属于夫妻家庭债务,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债务也负有清偿的义务。据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x作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二 0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6 XXXX 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
12、号码:,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商场 5 层1234 室,联系方式:。追加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开户人名称:严某,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6222623530000100716。申请事项:申请追加严某为 XXXX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 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某家居商店(个体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年*月*日经 XXXX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1433
13、 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经济补偿金 16422 元。由于某家居商店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 XXXX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 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 和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个人或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严某作为珠海市映日家居店的法人代表,应承担该裁决结果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予以支持。此致 XXXX 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日期: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篇 7 申请执行人_,性别_,民
14、族_,_年_月_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_,身份证号码_ 被申请人*x,性别_,民族_,_年_月_日 生,身 份 证 登 记 住 址 _,身 份 证 号 码_ 被执行人:XX 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 XXX 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 XXX 与被执行人 XXX 有限公司 XXXX 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XXX 执字第 XXX 号),至今被执行人 XXX 公司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同时XXXX 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 系公司 100%控股股东,且有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特申请追加*x为本案被执行人。特此申请 X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