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家主播经纪合同通用版(网红经纪公司专用)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签订:_ 甲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_ 艺名/昵称:_ 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鉴于:_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3. 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定义解释:_ 1.1直播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_、_、_、
2、_、_、_、_、_、_、_、_、_、_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移动端应用等的总称。 1.2直播ID:_指乙方于 _年 _月 _日起和甲方开展合作后,于快手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ID号码,具体包括:_ 1.2.1 快手ID:_ 二、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 2.1网络演艺:_ 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
3、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 2.2线上商务经纪:_ 甲方代理乙方线上商务经纪,如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务经纪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约,乙方承诺不可将商务经纪权益授予给合约以外的第三方。 2.3 线下商演 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线下商务经纪,如商业演出、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下商务活动
4、。 2.4 商品销售:_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乙方通过个人直播间进行销售或进行线下商品销售,双方进行分成的商务行为。 三、 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约定 3.1 合作期限内,因乙方演艺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演、图片、视频、音频、录音录像制品等),其著作权、其他全部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所有权、收益权及与该等成果相关的其他任何人身或财产性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自始独家归属甲方完整永久享有。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授权许可、将该等成果于现有及未来可能发明的各类媒体上进行传播或发行、以及自行或另聘他人对该等成果进行修改、改编、表演、出版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等)
5、,与乙方无涉。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终止、解除等,均不影响甲方对本款前述权利的享有及行使。 3.2乙方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自行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乙方的名字、肖像、声音、影像、个人介绍等资料。 3.3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安排的演艺事务所涉甲方与第三方所签署的任何合约及作出的任何授权,其效力亦不会因本协议的中止、终止、解除等而发生变化,乙方仍有义务根据该等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遵守及同意相关授权。 四、合作期限:_ 4.1本合约合作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4.2本合约到期后,除非甲乙
6、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六个月内发出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三年。 五、直播约定:_ 5.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 5.2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_ 28 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时长4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5.3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_ 112 小时/月。 5.4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 5.5如需对直播约定做出调整和修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即可,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例为准则。 六、收益分配:_ 6.1虚拟礼物收益:_ 6.1.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
7、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6.1.2 甲乙双方按 _%和 _%的比例分配网络平台结算的虚拟礼物收益结算。 6.2 商品销售收益: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的商品,甲方按销售净利润的 _%向乙方结算收益(扣减退换货金额)。 6.3 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含线上和线下):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进行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商业演出等商务活动所得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甲方按收益的 _%向乙方结算收益。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8、 7.2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乙方的演艺事务,乙方可提出建议和要求,但甲方拥有相关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可自主独立作出有关安排、规划并实施。 7.3 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演艺事务收入的收取,并有权根据本协议收取服务费。 7.4 若非因乙方原因产生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的争议或纠纷,甲方有权选择协助乙方安排其所需法律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相关费用支出由甲方先行垫支,并计入演艺事务服务成本费用。因此类争议及维权产生收入的,计入乙方演艺事务收入,并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分享。如乙方因其个人原因陷入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自愿协助其解决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基于为乙方演艺事务服务发
9、生的成本支出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在双方进行收入分配时由甲方优先回收。 7.5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安排。 7.6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接受演艺培训,并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乙方应予以服从、配合。 7.7 甲方承诺将在乙方年收入少于伍拾万的情况下,承担乙方每月生活开支,每个月人民币叁万元整,于每月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年收入达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每月生活开支。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其演艺事务收入进
10、行分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其他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或令甲方名誉上或财务上遭受损失。 8.2 乙方保证其享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质及能力,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其未曾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且未处于任何可能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关系中,合作期间内亦不得发生此类情形。 8.3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示,配合甲方对乙方的包装和宣传,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及就其演艺事务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优先并保证质量的完成甲方的演艺事务安排。 8.4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乙方均应独立
11、、亲身完成。乙方所为的演艺事务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解除,乙方均不得将合作期间因演艺事务而产生的任何创作成果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或类似的构思、创意、情节、桥段、对白、人物等)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授权他方使用; 8.5 乙方保证会尽力保持最佳的健康状态,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的状态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及其相关业务。为了有效维护和管理乙方的艺人形象,最大化本合同利益,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发型及头发颜色、长短,不得对五官及身体进行矫形;乙方应在甲方的允许下方可参加公众活动,或客观上以公众人
12、物的身份出席的活动。 8.6 乙方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乙地区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不得出现吸毒、赌博、斗殴、酗酒、嫖娼等不良行为,不得发表任何敏感性的(如政治、宗教、民族相关的)或其他有损其形象或演艺事务事业发展的言论与或为相关行为。乙方并将充分维护甲方社会声誉,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布可能对甲方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导致甲方牵涉入任何纠纷或诉讼的言论或从事此类行为。如有违背,乙方将就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8.7 乙方保证将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并与甲方保持联络畅通,如超过【24】小时甲方无法联络上乙方,甲
13、方有权自行做出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等),因此导致的双方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8.8 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与本协议签署、实施有关的个人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资料、简历、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乙方保证前述所有披露情况及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真实性。 8.9 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含本名及艺名),如甲方要求乙方对艺名进行更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相应安排。 8.10 鉴于传媒领域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工作时间(可能在公众假期、晚上等)及工作地点(可能于广东省任何其他地区)均不固定
1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之时间、日期和地点,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务。 8.11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有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 8.12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线上(互联网)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合约,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 8.13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
15、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等进行表演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8.14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采取适当之行动及出具、签署有关文件(如授权文件等),以协助甲方确权、行权、维权,保障甲方基于本协议的权益及工作执行。 九、保密 9.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合约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9.2 为履行本合约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9.3 本合约下保密义务在本合约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十、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
16、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至少60个月全部综合收益(含虚拟礼物收益、商品销售分成、广告费、线下商演收益及其他相关收益,按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值计算)的违约金。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表演的,包括乙方擅自利用小号进行表演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 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明星周边等代理; 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6)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 7) 未经甲方
17、同意,擅自与甲方其他主播或员工谈恋爱的; 8) 签署本协议前,尚未与其他经纪公司或平台终结经纪合同或主播协议的。 9) 其他经甲方认定为构成违约的行为。 十一、 争议解决 11.1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11.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的,甲方有权就进行诉讼行为产生的费用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二、其他 12.1本合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约。 (以下无正文) 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