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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632-2023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50735 上传时间:2023-12-0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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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27.100CCSF 22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4632202310 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receiving engineering of 10kV and below power users2023 - 10 - 07 发布2023 - 11 - 0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用户受电工程用电规划45.1 一般要求45.2 用电负荷分级45.3 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55.4 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确定55.5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75.6

2、敏感用户的供配电要求76 变配电站房86.1 一般要求86.2 站址选择86.3 配电装置布置86.4 建筑要求86.5 通风、排水、照明96.6 防涝抗灾要求106.7 绿色建筑107 接入部分107.1 一般要求107.2 供电电源117.3 接入方式117.4 接入线路117.5 分布式电源接入127.6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137.7 应急电源接入138 受电部分148.1 一般要求148.2 电气主接线148.3 电能质量158.4 无功补偿158.5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158.6 配电自动化168.7 调度和通信169 电能计量169.1 一般要求169.2 计量方式169.3

3、计量装置179.4 用电信息智能采集179.5 负荷管理1710 设备选型1710.1 一般要求1710.2 变压器1810.3 10 kV 开 关柜1810.4 环网柜1810.5 0.4 kV 开关柜1910.6 电缆1910.7 架空线路1910.8 无功补偿装置2010.9 配电自动化与保护装置2010.10 直流电源2011 防雷与接地2111.1 一般要求2111.2 防雷2111.3 接地2112 工程检验和维护2112.1 一般要求2112.2 工程检验2112.3 维护22参考文献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4、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能源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国网宿州供电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肥分院、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电力营销服务中心、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国网安庆供电公司、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国网淮南供电公司、国网池州供电公司、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国网宣城供电公司、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国网阜阳供电公司、国网淮北供电公

5、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斌、杨之俊、陈伟、张勇、吴倩、赵骞、杨军伟、施伟、杨辉、巩舒、陈明霞、阮仁权、李理、解紫城、曹静、舒方玲、周旭芬、张浩、王一博、李敏、陈伍、周鸿、吴前、周亮、王军兵、严焱、孙俊云、陆钦、许丽、祝言菊、武菊音、刘振宇、李刚、王城、齐红涛、张占胜、金永红、王宏震、卢沉、潘海龙、顾阔军、杨金龙、张锐、李金涛、杨辉。10 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 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总则、用户受电工程用电规划、变配电站房、接入部分、受电部分、电能计量、设备选型、防雷与接地、工程检验和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居住区外 10 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电力

6、用户的新装、增容、变更、减容受电工程,20 kV 电压等级供电区域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94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 20052 电力变压器能效

7、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4337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932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772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33593 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

8、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15543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584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

9、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DL/T 634.5104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 5-104 部分: 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DL/T 721 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DL/T 84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T 860.5 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5部分:功能的通信要求和装置模型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用户受电工程 power project for electric customer由用户出资建设,在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减容等用电业务时涉及的电力工程。3.2接入部分 power

10、access part用户受电装置的变配电设备进线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连接点之间的线路工程。3.3受电部分 power receiving part用户受电装置中变配电设备进线点及以后部分的变配电工程。3.4重要电力用户 important power customer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3.5双回路 double circuit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

11、段。3.6双电源 double power supply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3.7多电源 multiple power supply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至少有两回供电线路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3.8自备应急电源 self-emergency power supply在主供和备用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由用户自行配备的,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3.9预装式变电站 pre-installed substation预装的并经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通常由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

12、、低压配电装置组成,并组合在一个或数个箱体内,又简称为“箱式变”。安装在户外的预装式变电所(站)又称为户外“箱式变”。 3.10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resources接入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位于用户附近就地消纳为主的电源,包括分布式发电和储能。3.11分散充电设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3.12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

13、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3.13电网公共连接点 public coupling point of the grid3.14电能质量 power quality of electric energy supply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3.15非线性负荷 distortion load具有波动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3.16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变电站(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14、一般用于控制线路电压降。3.17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 low voltage power user capacity低压电力用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用电设备计算容量(kW)的总和。3.18敏感用户 sensitive power customer含有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范围的用电设备的电力用户。3.19干扰源 interference source接入电力系统的具有非线性、不平衡、冲击负荷的用户或电源。3.20保安负荷 protective load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公用电力网的位置。注:一般认为,断电后会

15、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a)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b) 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c) 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d) 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e) 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4 总则4.1 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应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的有关规定。4.2 受电工程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4.3 受电工程建设应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4.4

16、受电工程建设应根据电力用户和用电负荷的特点、规模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度超前。5 用户受电工程用电规划5.1 一般要求5.1.1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应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用户非线性负荷设备种类、用户发展规划,并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1.2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基本信息、供电容量、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廊路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配电站房选址及智能辅助监控系统相关配套要求、电能信

17、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应急电源及应急电源接口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出资界面、政策性收费、有效期等内容。5.1.3 用户终期变压器容量在 40 MVA 及以上的受电工程,宜同步规划 110 kV 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 110 kV 变电站建设用地。5.1.4 10 kV 用户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主体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编制的供配电设施管线、供电容量、站房设置、自备电源配置等受电初步方案应满足供电企业的要求。5.1.5 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谐波治理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5.1.6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18、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换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换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5.2 用电负荷分级5.2.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详见表 1。表1 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级别用电负荷分级依据特级1) 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2)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 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一级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2)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

19、造成重大损失;3)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级1)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2)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级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注:1.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中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等同于本文件规定的特级负荷。2.不同行业用电负荷供电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5.3 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5.3.1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5.3.2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

20、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供电中断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5.3.3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a)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b)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c) 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d)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e)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f)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3.4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a)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b) 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c)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d) 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3.5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5.4 电力用户用电

21、容量确定5.4.1 负荷计算5.4.1.1 在确定用户受电方案前,按以下方法进行负荷计算和设备功率计算,以确定用户的用电容量:a) 在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或利用系数法;b) 对于异地迁址及扩容的工业生产用户,在供电方案确定阶段宜采用产量类比的方式估算用电容量;c)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d)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至统一的设备功率;e)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考虑消防负荷容量;f) 建筑物

22、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g)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 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 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5.4.1.2 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站或配电房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站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5.4.2

23、 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确定5.4.2.1 应根据负荷重要程度、用电性质、用电容量、运行方式和供电半径等条件综合确定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5.4.2.2 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要求进行配置,配电站房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 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单个变电站变压器不宜超过 4 台。5.4.2.3 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满足用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对于有二级及以上负荷的用户,宜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b) 对季节性负荷或昼夜负荷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经济的运行方式,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5.4.2.4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 装有单台变压

24、器时,其额定容量应满足全部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根据负荷发展应留有一定的容量裕度,并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变压器长期运行负载率不宜大于 85%。b)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断开任意一台变压器,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全部特级负荷和一、二级负荷的用电。5.4.2.5 变配电站房内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0.4 kV 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2500 kVA,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 1250 kVA。5.4.2.6 柱上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宜大于 400 kVA;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单台容量不宜大于 800 kVA,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单台容量不宜大于 630 kVA。5.4.3 电动

25、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5.4.3.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宜优先选用以下值:7 kW、10 kW、21 kW、42 kW,直流充电桩容量按实际需求确定。5.4.3.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按表 2 进行选择。表2 充电设备需要系数选择表充电设备类型需要系数 Kx非运营场所交流充电桩3 台及以下1.04 台16 台0.81.017 台49 台0.60.850 台及以上0.40.6非运营场所直流充电桩3 台及以下1.04 台16 台0.60.816 台及以上0.40.6运营单位专用充电主机0.91.0群充群控式充电主机0.60.8注:非运营场所指家用、

26、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运营单位指公交、出租车等专用充电服务企业及充电站等。5.5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5.5.1 10 kV 电压等级5.5.1.1 用户申请容量在 160 kVA10 MVA(含 10 MVA),宜采用 10 kV 供电。用户申请容量 50 kVA160 kVA(含 160 kVA),采用 10 kV 供电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 10 kV 供电。5.5.1.2 用户申请容量超过 10 MVA 时,应依据当地电网情况,结合用户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需要系数、同时系数等因素,确定采用更高等级电压供电或 10 kV 多回路供电;当采用 10 kV 多回路供电时,供电容量不宜超

27、过 40 MVA,占用变电站 10 kV 馈电回路不宜超过 4 个;当采用高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高一级电压等级供电。5.5.2 220V/380V 电压等级5.5.2.1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2 kW 及以下的,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可采用低压 220 V 供电。5.5.2.2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60 kW 及以下的,宜采用低压 380 V 供电。5.5.2.3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 10 kV 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5.5.3 非线性负荷用户电压等级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5.6 敏感用户的供配电要求

28、5.6.1 供电企业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选择较高电压等级作为敏感用户的供电电源。5.6.2 供电电源宜采用多电源或双电源供电,当任何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备用电源能对敏感用户供电。5.6.3 宜通过内部配电网络优化和重组,实现敏感用户集群化供电,以便于开展分层分级防治。5.6.4 保护配置及整定应与电网侧保护相适应,与电网侧重合闸策略相配合,并应符合 GB/T 14285、DL/T 584 和 DL/T 559 的规定。5.6.5 根据用电需求,临时性敏感用户宜采取加装移动式储能系统、快速固态切换开关设备等措施提高供电质量。6 变配电站房6.1 一般要求6.1.1 变配电站房的设计应与

29、供电企业最终确定的供电方案一致。6.1.2 变电站的型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符合 GB 50053 的规定。6.1.3 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变配电站房,宜根据负荷分布和供电半径要求设置在建筑物设备层、中间避难层或顶层。6.1.4 变配电站房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及独立电缆敷设的通道。6.2 站址选择6.2.1 变配电站房站址的选择,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a) 接近负荷中心;b) 接近电源侧;c) 方便进出线;d) 方便设备运输;e)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f)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g)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30、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h)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i)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j)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站的所址应满足 GB 50058 以及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6.3 配电装置布置6.3.1 开闭所、变配电站结构形式根据用电设备台数以及出线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

31、洞。6.3.2 配电柜采用柜底出线,且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宜小于 3.4 m。配电柜采用柜顶出线,且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宜小于 3.6 m。6.3.3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 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 m 时应增加出口。6.3.4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配电装置,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 GB 50053、GB 50060 的规定。6.3.5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 GB 50054 的规定;当配电屏与干式变压器靠近布

32、置时,干式变压器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为 800 mm。6.4 建筑要求6.4.1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053、GB 50060、GB 50229、GB 55037 的规定。6.4.2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长度超 7 m 时,应设有 2 个以上独立对外开启的门(包括设备通道和人员通道);门内侧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活动挡板,挡板高度为 0.6 m;设备运输通道门宽不应小于 1.8 m,门高不应低于 2.7 m。6.4.3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宜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宜低于 1.8 m,并设置不大于 3 mm3 mm 孔的钢丝网封闭或不锈钢防盗

33、网栅。6.4.4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设备基础及电缆沟宜采用 C25 标号及以上混凝土整体浇筑、防水等级达到I 级。6.4.5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墙体应平整,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地面应打磨平整,站房内顶棚不应吊顶设计。6.4.6 独立(外附)式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 0.3 m;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50, 防水级别为 I 级,屋顶防水层采用 SBS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其他高性能防水材料双层铺设,边缘设置300mm 的翻边或封檐板。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6.4.7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设置运输设备的通道、吊运平台或孔洞,设备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2.1

34、m,通道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 3 m。6.4.8 当开闭所、变配电站房设于建筑本体内时,不应设置于沉降缝、温度缝、结构伸缩缝、分期缝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与垃圾中转站、菜市场、厕所等易积水场所共用墙体。6.4.9 开闭所、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6.4.10 设在用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用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6.4.11 预装式变电所、户外式环网柜的基础及围栅,符合下列要求:a) 基础埋深不应低于周围地面 0.5 m;b) 布置处应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操作面应留有方便操作的检修平台;c) 围栅

35、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d) 设备基础检修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6.4.12 10 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所、户外式环网柜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 m。6.5 通风、排水、照明6.5.1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的电缆沟、设备基础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电缆排管进出口两端采用防火、防水材料进行封堵。6.5.2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内宜采用自然通风,并装设除湿、空气调节设施及通风换气设备。通风换气设备应在所内开启,并装有自动定时控制和自动恒温控制装置。6.5.3 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 m, 灯具不应采用吊链和软

36、线吊装。6.5.4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的所用电源宜从就近的配电变压器的 220V/380V 侧母线引接;距配电变压器较远的开闭所,宜设所用变压器;重要或规模较大的开闭所宜设所用变压器,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6.5.5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内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3 h,并能在所内手动控制。6.5.6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内设备间应设置检修电源插座箱,并由本所低压供电,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应小于 4 mm。6.5.7 预装式变电所、户外式环网柜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维护或事故抢修时采用强迫排风,通风百叶窗应采用 2 mm 厚钢板冲压百叶窗,百叶窗孔

37、隙不大于 10 mm,并在外框外设置防鼠网。柜体基础排水应采用自流式渗流或有组织排水,基础底内通往渗水坑的坡度不小于 3%。集水坑不小于 400 mm400 mm, 并位于井盖正下方。6.6 防涝抗灾要求6.6.1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的站址应位于区域内地势较高处,并开展灾害风险评估,考虑区域内涝风险。当条件受限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洪防涝措施。6.6.2 开闭所、变配电站房的站址确定后,用户在后期发展建设中应考虑防止出现因区域建设导致站址相对高度发生变化。6.6.3 供配电设施及用房的防涝,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室外地面0.00 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开闭所、配电房、备用发电机用房等供

38、配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b) 室外地面0.00 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变配电站房宜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当建设条件受限,无法建设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或有地下多层时,且满足下列要求,变配电站房可设置在地下一层:1) 变配电设备所在平面应高于地下一层的正常标高;2) 地下二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2.2 m,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地下一层;3) 地下室的出入口、通风口的底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00 标高;4) 应制定变配电站房正常运行的防洪涝、通风及灾害停电应急措施;5) 应符合内涝风险评估的要求。6.6.4 开闭所、变

39、配电站房的选址根据其所处场地的地质和地形,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进行布置, 并应避开不利地段。6.6.5 有变配电设施的地下室,其出入口、通风口、排水管道、电缆管沟、室内电梯井、楼梯间等, 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的设施。地下室的出入口应设置闭合挡水槛或防水闸;变配电室门应设置挡水门槛; 地下室出入口截水沟不应与地下室排水系统连通,且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6.6.6 结构及机电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11、GB 50260、GB 50981 的规定。6.7 绿色建筑6.7.1 新建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要求。变压器室内应采取有效防震、降噪消声措施。6.7.2 开闭所、变配电

40、站房内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照明照度、功率密度值符合 GB 50034、GB 55015 的规定。6.7.3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应结合建筑本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6.7.4 新建独立式开闭所、变配电站房宜设置光伏发电系统。7 接入部分7.1 一般要求7.1.1 对新增土地使用的 10 kV 电力用户,政府行政规划部门在提供经营性用地、划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结合周边供电区域的负荷预测,确定在出让、划拨土地内是否配建公用开闭所或在用户建筑物内设置公用配电站房。7.1.2 对用户含有电能质量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干扰源接入后应不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以

41、及其他用户设备的正常用电。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影响或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应由用户进行治理。7.1.3 电能质量指标接近或超过 GB/T 14549、GB/T 24337、GB/T 12325、GB/T 12326、GB/T 15543、GB/T 15945 规定的限值或允许值的公共连接点不宜接入新的干扰源。7.2 供电电源7.2.1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供电。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及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9328 的规定。7.2.2 普通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根据用

42、电负荷的分级进行配置。7.2.3 临时性电力用户可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方式接入或采用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用电需求。7.2.4 供电企业供给用户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7.2.5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供电电源点应依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负荷分级、负荷特性、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区域公共电网现状、发展规划及所在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6 应考虑区域地形、地貌和区域规划发展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3 接入方式7.3.1 电力用户接入电网方式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分级和用电负荷分级选择确定,并应符合 GB/T 2

43、9328、GB 55024 的规定。7.3.2 电力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等于 5000 kVA 时,宜采用专线接入方式。7.3.3 双电源供电的电力用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双回及以上架空线路。7.3.4 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接入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协商确定。7.4 接入线路7.4.1 电力用户外部接入线路应根据城乡区域发展规划、电网规划和电力通道条件选用电缆、架空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方式供电。7.4.2 符合下列情况的受电工程,宜选择电缆方式接入:a) 通过变电站、公用开闭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电网公共连接点接入电源;b) 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负荷较大

44、;c) 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地区、高层建筑区、污秽严重地区及线路走廊狭窄地区。7.4.3 电缆敷设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a) 城镇电缆线路路径应与区域发展规划和区域道路走向相结合,保证与其他市政设施管线的安全距离,并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统筹确定;b)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c) 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选择电缆较短的路径;d) 便于敷设、安装和维护;e) 避开规划挖掘施工的区域。7.4.4 敷设电缆用的土建设施宜按用户远景规划并预留适当裕度一次建成。7.4.5 电缆线路通道的标识应在敷设路径起、终点、转弯及接头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m 处设置电缆警示

45、桩、行道警示砖和警示贴等标识。当电缆路径在绿化隔离带、灌木丛等位置时可每隔 50m 设置电缆警示桩。7.4.6 乡镇地区农网和城市配网电缆敷设条件不允许的区域,可选择架空线方式或架空线电缆方式接入供电。7.4.7 架空导线线路路径的选择,符合以下要求:a) 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减少与道路、河流、河渠及其他设施的交叉跨越,不应横穿跨越铁路和高等级公路等重要设施,应优先采用“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方案;b) 与区域总体规划相结合,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的路径走廊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筹安排;c) 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点和区域建设发展情况,避开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生态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区域和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区域、林区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区域;d) 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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