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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50697 上传时间:2023-12-04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290.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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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五年五月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综合管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 程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与管理。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 综合效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护;体现市场导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为综合管廊产业化

2、提供支撑的原则;体现增强城 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原则。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邮箱: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编单位: 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

3、人员: 王德东 左群英 王胤凯 杨 剑 孙树本 苏 也 陈 利高文君 于相国 李彪铭 张海泉 吴雪岭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于韶阳 王 彪 公尚彦 甘茂东 衣建全 安 丽 安 雷孙 宇 杨之波 吴洪涛 周 毅 胡文武 郑 重 高 翔郭 晗 梁 春 惠 群 程波文 滕 涛1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规划44.1 一般规定44.2 系统布局44.3 断面与位置54.4 入廊管线74.5 安全规划75 总体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95.3 空间设计105.4 标准断面105.5 节点设计115.6 管线设计126 附属系统设计146.1 消防系统146.2

4、通风系统146.3 供电系统146.4 照明系统156.5 监控与报警系统166.6 排水系统186.7 标识系统187 结构设计197.1 一般规定197.2材料197.3 结构上的作用207.4 现浇混凝土管廊结构207.5 预制拼装管廊结构217.6 构造要求218 施工及验收238.1 一般规定238.2 基础工程238.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238.4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248.5 预应力工程248.6 附属工程248.7 管线工程259 维护与管理269.1 日常管理269.2 资料管理26本导则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1 总则1.0.1 为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

5、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制定本导则。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2 术语2.0.1 综合管廊 municipal tunnel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原则,以达到集约化建设目的,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三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2.0.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municipal tunnel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独立分舱敷设主干管线的综合管

6、廊。2.0.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2.0.4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采用单舱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0.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2.0.6 信息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

7、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2.0.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 municipal tunnel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2.0.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precast municipal tunnel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2.0.9 排管 cable duct按规划管线根数开挖壕沟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2.0.10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

8、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0.11 集水坑 sump pit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2.0.12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2.0.13 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2.0.14 电缆桥架 cable tray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 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2.0.15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

9、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6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3 基本规定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3.0.2 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为依据。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3.0.

10、5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3.0.7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3.0.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3.0.9 综合管廊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要求及管线设计相关标准的规定。4 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统

11、筹协调城市远景发展预留空间。规划深度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4.1.2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现状,在城镇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信息工程、防洪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4.1.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确定纳入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4.1.4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建设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4.1.5 综

12、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4.1.6 城市工程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立体交叉、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4 重要的公共空间;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4.2 系统布局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相适应。4.2.2 综合

13、管廊应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宜与市政监控中心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4.2.3 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4.2.4 平面设置1 平面布置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2 平面间距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 4.2.4 规定的数值。表 4.2.4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

14、净距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非开挖施工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穿越间距0.5m1.0m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 式计算。l H - Hetana式中:l综合管廊外轮廓边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综合管廊基坑开挖深度(m)He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土壤内摩擦角()4.2.4 竖向控制1 覆土厚度(4.2.4)1)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廊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冻深和管廊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 确定。要充分考虑各种

15、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一般不宜小于 1.5m,且大于冻土深度;2)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设计高程 2.0m 以下;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0m 以下;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 以下;2 交叉避让1) 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综合管廊;2) 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3)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4.2.5 综合管

16、廊规划应对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监控、排水、供电等相关附属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4.3 断面与位置4.3.1 综合管廊规划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和规模,明确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4.3.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数量、通行方式、安装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 2.4m,见图 4.3.2-1。图 4.3.2-1 标准断面示意综合管廊内部管线间距应结合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规格等综合确定,管线间距可参照图4.3.2-2、4.3.2-3、4.3.2-4。图

17、 4.3.2-2 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图 4.3.2-3 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图 4.3.2-4 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注:图 4.3.2-2、4.3.2-3、4.3.2-4 为管线间距示意图,管线布置及间距应不小于图中距离要求,并不小于表 5.4.4 中管线安装间距的要求。图中 a、b1、b2 为管外皮至管廊结构内边缘距离。4.3.3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4.3.4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1.0

18、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0.9m;且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管道外径+0.1m;2 配备电动牵引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2m。4.3.5 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4.3.6 综合管廊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而定,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4.4 入廊管线4.4.1 地势平坦建设场地的重力流管道不宜纳入综合管廊。4.4.2 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中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2

19、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设置时,给水管道宜低于热力管道。4.4.3 除综合管廊自用电缆外,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4.4.4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4.4.5 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4.4.6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4.4.7 污水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4.5 安全规划4.5.1 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接地系统、照明系统和监控与报警系统,保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4.5.2

20、 按照规划设立防火分区,以防火分区为单元设置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和排风设施。4.5.3 按照规范设置防火墙,并在人员出入口处配备干粉灭火器。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按照防火封堵相关标准执行。4.5.4 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兼顾人员逃生和安全防盗功能。4.5.5 按照可靠、先进、实用、经济的原则配置管廊附属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保系统、 配套检测仪表、电话系统。1 管廊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反映管廊内各设备的状态和照明的实时数据,同时具备报警、通讯等功能;2 管廊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装置可选择烟感报警器或缆式报警器,但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具备报警功能;3 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通风口、投

21、料口应设置探测器报警装置,其信号能通过控制器送入控制中心监控计算机,产生报警信号。4.5.6 管廊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燃烧性能的装饰材料;各管线保温材料不宜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当管线保温材料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时,保温层外侧必须采用防火保护层进行防护。5 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综合管廊系统构成应包含:廊体本身、入廊管线、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标识系统、消防系统、地面设施。5.1.2 综合管廊应依据管廊系统规划,结合管廊所在地块等级条件、廊内管线截面尺寸、数量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

22、缆线管廊。干线综合管廊宜采用独立分舱敷设市政公用主干管线;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单舱或双舱敷设市政公用配给管线,并且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终端用户;缆线管廊宜采用单舱敷设市政公用缆线。5.1.3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管线进出及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相应的管线工作井的结构工程宜同步实施。5.1.4 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5.1.5 含燃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合建。5.1.6 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管道的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的作业空间。5.1.7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支墩或预埋件。5.1.8 在综合

23、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 10m。5.1.9 压力管道出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5.1.10 燃气管道舱与周边建构筑物水平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相关规定。5.1.11 燃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5.1.12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5.1.13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以保证综合管廊正常管理运行。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24、50034 的相关规定。5.1.14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应根据纳入管线种类和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确定,同时应设置监控中心。5.1.15 综合管廊应根据设备、管线、安全警示、逃生疏散、附属设施等方面设置标识系统,明确信息。5.1.16 人员在综合管廊内工作时,管廊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40。5.2 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5.2.1 纳入综合管廊内的各种管道应采用不燃级或难燃 B1 级材料制作。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阻燃措施。5.2.2 供热管道不得同 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同舱敷设。5.2.3 燃气管道、附件及检测控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5、 的规定, 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2 燃气管道舱与其它管廊舱室不得连通;3 燃气调压站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4 燃气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敷设时,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的规定;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对焊缝应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焊缝符合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射线检测)JB 4730.2 中质量分级一般规定 II 级的规定;5 燃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6 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宜减少分段阀设置;7 设置在综合

26、管廊外部阀门井内的燃气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8 燃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燃气设备等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5.2.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规定, 并满足以下要求:1 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渠(道)应严格密闭,并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2 应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3 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4 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沉泥井;5 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其通气装置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 雨水管渠(道)纳入综合

27、管廊,可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时,其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防止雨水倒灌到其它舱室;采用管道时,通气装置设置要求同污水进入综合管廊要求;7 进入综合管廊的压力流排水管渠(道)应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5.2.5 综合管廊内带水管线位置不可设置在电缆类的上方;电力、通信管线在同舱时,尽量分两侧支架设置。5.3 空间设计5.3.1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5.3.2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直接联络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要求。5.3.3 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5.3.4 综合管

28、廊的纵向斜坡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5.3.5 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相关条款的规定。5.3.6 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 15 倍,且应符合通信线路设计规范YD5102 相关条款的规定。5.4 标准断面5.4.1 综合管廊断面设计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断面为依据。5.4.2 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相关规定。5.4.3 通信线缆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的相关规定。5.4.4 综合管廊的管道

29、安装净距(图 5.4.4),不宜小于表 5.4.4 中规定的数值。图 5.4.4 管道安装净距表 5.4.4 管道安装净距(mm)管道公称直径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ab1b2ab1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800500500800DN10005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5.5 节点设计5.5.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5.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

30、洪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5.5.3 人员出入口宜同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小于 2 个。5.5.4 逃生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综合管廊舱室内,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2 燃气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3 敷设有供热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内,当管道输送介质为热水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 400m; 当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 100m;4 其它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5 逃生口内径净直径不应小于 800mm。5.5.5 综合管廊吊装口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出入的最小允

31、许界限要求。5.5.6 综合管廊的进排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200m。5.5.7 燃气管道舱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 10m。燃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5.5.8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有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5.5.9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5.6 管线设计5.6.1 一般规定1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3 管线配套

32、检测设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有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接口。5.6.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 范GB50335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2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3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管材性能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5.6.3 排水管渠(道)应符合以下要求:1 雨水管渠(道)、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

33、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按近期流量校 核流速;2 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雨、污水管渠(道)应设置沉泥井;3 雨、污水管渠(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4 雨、污水管渠(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5 雨、污水管渠(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渠(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6 雨、污水管渠(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7 雨、污水管渠(道)的检查与清通设施应满足管渠(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4、。重力流管渠(道)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渠(道)运行安全的影响;5.6.4 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燃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设置燃气舱进水时的燃气管道防漂浮措施。5.6.5 供热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预制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 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

35、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 的规定;2 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3 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 的规定;4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道要求控制舱内温度时,应按舱内温度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5 供热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6.6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56 的规定。综合管

36、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阻燃措施,110KV 及以上电缆接头处应设专用灭火装置。5.6.7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 的规定。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或采取阻燃措施。6 附属系统设计6.1 消防系统6.1.1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计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6.1.2 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 h。6.1.3 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6.1.4 综合管廊的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 h。6.1.5 容纳

37、 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防火分区间距不宜大于 200m。6.1.6 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6.1.7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处,应设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6.1.8 综合管廊内可设置水喷雾、高压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廊内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 100m。6.1.9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10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 的要求。6.1.11 燃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系统。6.2 通风系统6.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

38、风方式。燃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方式。6.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经计算确定: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2 燃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舱室内燃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通风设备。6.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超过 5m/s。6.2.4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 10mm10mm。6.2.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燃气管道舱风机应选择防

39、爆风机。6.2.6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 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6.2.7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该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6.3 供电系统6.3.1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6.3.2 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燃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

40、时,应另设置自备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6.3.3 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S 系统接地形式的交流 220/380V 系统,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3 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4 应有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5 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6.3.4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

41、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2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3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4 燃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防爆规定。6.3.5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用于临时接电用途、交流 220/380V 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 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 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 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500mm。燃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仅允许在环境安全的检修状态下送电。6.3.6 供电电缆、控制

42、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燃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的有关规定。6.3.7 在综合管廊每个分区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6.3.8 综合管廊内通风设备应在火警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管道舱的通风设备应与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联动。6.3.9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应不大于 1;2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 40mm5mm 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3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

43、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4 含燃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6.3.10 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的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并在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6.4 照明系统6.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l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 2lx,在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提高到 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

44、不宜小于 300lx;2 管廊内应急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1.0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维持正常照明照度;4 管廊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 1.0m 以下,间距不应大于 20m。6.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 I 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2 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 IP54,并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安装在燃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满足防爆要求;3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4 安装高

45、度低于 2.2m 的照明灯具应采用 24V 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 220V 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6.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不小于 2.5mm2 截面的硬铜导线,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燃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做隔离密封防爆处理。6.5 监控与报警系统6.5.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按功能划分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系统。6.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和远期发展规划确定。6.5.3 监控与报警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6.5.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 6.5.4 的规定,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规定;表 6.5.4 综合管廊环境参数检测内容舱室容纳管线类别燃气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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