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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JT 162-2016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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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design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DB22/JT 1622016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 年 01 月 01 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6长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429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

2、号:DB22/JT 162-2016,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 11 月 21 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功能设计;5 系统配置;6 系统节能设计;7 监控机房;8 线缆选择与敷设;9 系统电源与接地。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

3、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吉林省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大学北京迎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瑞航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衣建全王立光方甲松李艳秋刘宇红孙 宇赵华莎魏立明惠 群于大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石永桂林 海陶乐然邵子平韩成浩张 允目次1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4、功能设计84.1 一般规定84.2 冷热源系统监控104.3 通风设备及空调末端监控114.4 给排水系统监控164.5 供配电系统监控184.6 照明系统监控194.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20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214.9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224.10 智慧城市接口系统244.11 管理功能245 系统配置275.1 一般规定275.2 传感器和执行器285.3 一体化控制箱或柜315.4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325.5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335.6 网络和接口346 系统节能设计367 监控机房388 线缆选择与敷设399 系统电源与接地40附录 A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受控设备一

5、览表41附录 B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点位代号及点位说明表42附录 C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力站辅助控制系统点位表. 43附录 D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换热工艺单元点位表 44附录 E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冷冻机单元系统点位表 45附录 F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蓄冰制冷单元系统点位表 46 附录 G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直燃式冷热水机组系统点位表47附录 H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照明与风机盘管系统点位表. 48附录 J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风机系统点位表49附录 K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排水泵系统点位表50附录 L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

6、系统输水泵系统点位表51附录 M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给水泵系统点位表52附录 N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回收新风系统点位表53附录 P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空调机组系统点位表54附录 Q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电单元点位表55附录 R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复合功能总线监控点位表 56附录 S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备材料一览表57附录 T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工程量一览表62本标准用词说明63引用标准名录64附:条文说明651 总则1.0.1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经济目标, 有利于设备安全、设备管理、设备信息互通、建筑节能及公众健康,保证建筑

7、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群)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1.0.3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具有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可升级性和开放性。1.0.4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将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通过网络进

8、行相互连接,形成的综合监测和控制系统。2.0.2 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control quipment以物联网计算机控制系统为内核,具有配电、电力变换、设备状态采集和控制功能为一体的,具备独立工艺、节能控制和网络通信能力的机电一体化电气设备。2.0.3 复合功能总线 multifunction bus能同时为控制设备、受控设备提供直流或单相交流电源,又能双向传输控制信号的多功能复合总线。2.0.4 传感器 sensor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2.0.5 执行器 actuator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

9、种响应的器件或装置。2.0.6 网络元件 network element通过通信方式与主控设备进行状态、数据交换的设备元件,包括智能开关、智能仪表、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 等含有微处理器的特定功能设备。2.0.7 受控工艺设备 controlled process equipment处于工艺环节上,受控制系统控制从而实现工艺功能的设备。2.0.8 控制内核 control kernel安装于一体化设备内部,执行采集、工艺节能分析运算、保护、控制、通信等功能的物联网计算机系统。2.0.9 控制-响应-反馈时间 thetimeofcontrol -response - feed

10、back指令从操作终端发出通过中间环节传输到现场设备开始执行指令,再将开始执行后的状态返回操作终端的时间。2.0.10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 power load control system用电侧控制设备能够根据供电系统的负荷状况,进行加载、卸载电负荷的系统。2.0.11 当前负荷率 the current loadrate表征当前电力系统负荷状态的数值,其值等于当前总负荷与变压器容量的比值。2.0.12 目标负荷率 the target load rate为了控制负荷总量,使用电负荷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而设定的负荷控制目标,其计算值等于目标负荷与变压器容量的比值。2.0.13 实时数据库系统 t

11、he real-time database system实时数据库系统简称(RTDB),用于存储实时数据的数据库服务系统。其特点是支持实时数据的发布、预订、通告功能,支持布尔型、整形、实型、字符串、媒体流等变量类型,支持微秒级的请求响应速度。2.0.14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2.0.15 数据库 database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2.0.16 接口 interface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933 基本规定3.0.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以建筑物的建筑规模、管理

12、模式为依据,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设备,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3.0.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环境监控、节能控制、能耗监测、防雷监控、负荷控制等功能,并应配备智慧城市接口系统。3.0.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3.0.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3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

13、冗余、容错技术;4 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参数的采集、传输、处理和控制的功能,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5 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群)能耗管理的系统功能;6 当建筑物(群)设置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时,可不再设置其他功能重复的子系统。3.0.5 每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或设备工艺单元宜单独设置一体化控制设备。3.0.6 下列工艺和单元系统宜设置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对其进行综合监控和管理:1 送风、排风系统;2 集中排风热回收系统;3 空气源冷、热水生产系统;4 室内、外照明系统;5 区域(热回收)新风系统;6 区域空气调节系统;7 地热、辐射吊顶、风机盘管、热风幕等暖通空调末端系统;8

14、 热力站冷热水生产和热交换、热力分配系统;9 给水、输水、补水、排水、循环水系统;10 供配电系统;11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3.0.7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设备机柜,宜采用模块化组件结构, 不同功能控制柜应包含下列相应功能模组:1 单电源输入模组;2 双电源输入模组;3 馈电输出模组;4 变频控制模组;5 电机直接控制模组;6 降压启动电机控制模组;7 软起动电机控制模组;8 双速电机控制模组;9 双向电机控制模组;10 照明输出控制模组;11 插座输出控制模组;12 复合功能总线控制模组;13 控制内核模组。3.0.8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备的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有以太网通信接口,并

15、支持与实时数据库、中央监控平台、智慧城市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和信息交换;2 应有计量仪表 M-bus 通信接口,支持热表、气表、水表、电表等能源仪表的接入;3 应有复合功能总线接口,支持传感器、执行器以及总线照明等总线末端设备的接入;4 应有支持各种通信协议的 RS485 总线通信接口,用于和第三方设备通过总线进行数据采集、控制和通信;5 控制内核应设第三方备用供电系统接口。当外部供电条件不具备时,控制柜内应有自备电源。3.0.9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复合功能总线网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复合功能总线每回路的节点数不应超过 32 个,通信波特率不应低于 50kbps;2 复合功能总线的电压选

16、择应能满足总线设备的工作电压要求,不同电压等级的总线设备不应连接在同一条总线上;3 连接在复合功能总线上的传感器、执行器,其供电电源宜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4 风机盘管、VAV 末端空调箱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连接至智能一体化控制箱(柜)进行控制;5 公共照明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控制方式,并通过总线控制模块控制灯具的开关或亮度调节。3.0.10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直流电压等级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 动力设备采用低压直流供电系统时,其电压等级为 DC600V, 允许偏差应为7%;2 照明和风机盘管采用低压直流供电系统时,其电压等级为DC380V,允许偏差应为5%;3 安全电压直流供电系统,其电压等

17、级宜为 DC24V,允许偏差应为5%。3.0.1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节能管理的要求。3.0.1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本系统中使用。3.0.13 系统应用软件设计宜与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系统施工同步。3.0.14 为智能一体化监控设备编制的受控设备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监控点位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BR 的规定;设备材料表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S 的规定;系统工程量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T 的规定。4 功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

18、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 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与系统互联,也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方式与系统互联。4.1.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应具备以下功能:1 应具备监测功能;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3 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6 宜具备电力负荷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4.1.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监测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

19、数;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4 监测内容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 1 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4.1.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1.3 条中第 4 款的规定。4.1.5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

20、手动和自动转换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和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3 应设置手动和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手动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4 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第 4 款的规定。4.1.6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3 应设置手动和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4.1.7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选定的

21、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2 应设置手动和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3 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4 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4.2 冷热源系统监控4.2.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冷热源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水机组或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2 冷水机组或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3 常压锅炉的进、出水温度;4 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5 集、分水器温度和压力(或压差);6 水泵进、出口压力;7 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8 冷水机组或热泵、水泵、锅炉、

22、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和故障状态;9 冷水机组或热泵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10 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11 冷热水、热源的热量和补水水量。4.2.2 智能一体化控制系统对冷热源系统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或热泵或锅炉;2 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下限温度;3 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4 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5 冰蓄冷系统热交换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4.2.3 智能一体化控制系统对冷热源系统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 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2 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

23、馈;3 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的启停。4.2.4 智能一体化控制系统对冷热源系统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按设计要求顺序启停冷水机组或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2 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或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4.2.5 智能一体化控制系统对冷热源系统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水流量;2 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水温度;3 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 设定和修改供

24、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4.2.6 智能一体化控制系统对冷热源系统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2 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3 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4 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4.3 通风设备及空调末端监控4.3.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 室内、室外空气温、湿度;2) 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3) 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开关状态;5) 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 监测防冻开关的状态;7) 当系统设有

25、 70防火阀时,应监测防火阀开闭状态;8) 空调水的热量;9) 当服务区域有空气品质监控要求时,还应设置 CO2 浓度监测;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风机的故障报警;2) 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 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 风机的启停;2) 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 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风机停止时,新风或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 按时间表启停风机;3) 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并控 制风机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 时,非消防用途

26、的空调机组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停机,火灾时兼作补风的空调机组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700 防火阀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动停止风机运行。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3) 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 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4.3.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外空气的温度; 2)机组的送风温度;3) 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5) 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

27、状态和运行参数;6) 应监测防冻开关的状态;7) 当系统设有 70防火阀时,应监测防火阀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风机的故障报警;2) 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 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 风机的启停;2) 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 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 按时间表启停风机;3) 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并控制风机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 非消防用途的新风机组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

28、动停机,火灾时兼作补风的新风机组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70防火阀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动停止风机运行。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 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3) 设定和修改空气温度的设定值;6 宜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或) 转速。4.3.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 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2) 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3) 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风机的故障

29、报警;2) 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2) 设定和修改供冷或供热工况;3) 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4.3.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 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3) 当系统设有 70、150或

30、 280防火阀时,还应监测防火阀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露时,应能发出报警,并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2) 风机的故障报警;3) 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转速控制和电动风阀、防火阀的开关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按时间表启停风机;2) 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并控制风机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 非消防用途的风机应停止通风,火灾时兼作补风或排烟风机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 70、150或

31、280防火阀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动停止风机运行;5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 CO2 浓度或人数或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定值;2) 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 CO 浓度或车辆数,调节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3)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4.3.5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保护功能;2 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

32、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 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4.4 给排水系统监控4.4.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 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 供水管道的压力;3) 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4) 给水水量;5) 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 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 按时间表启停水泵;3) 当采

33、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并应能实现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连锁控制功能;5 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 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2) 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3) 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4.4.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 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 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 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 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水泵;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

34、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 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3) 按时间表启停水泵;5 当设置备用水泵时,宜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4.4.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4.5 供配电系统监测4.5.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高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及故障、跳闸报警状态;2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3 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4 应设置柜

35、内装置室温度监测、母线温度监测、电加热器运行监测功能。4.5.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低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的馈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及故障、跳闸报警状态;2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3 应能监测馈出回路的电流、电压、耗电量和剩余电流;4 应设置柜内装置室温度监测、母线温度监测、电加热器运行监测功能;5 宜设置功率因数补偿电流监测功能。4.5.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变压器运行状态、运行时间累计;2 应能监测变压器线圈温

36、度显示、超温报警及强制风冷风机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4.5.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2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日用油箱油位及超高、超低油位报警;3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压及充电器故障报警;4 应能监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5 应能监测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4.5.5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供配电系统的监测,宜通过总线方式连接网络输入、输出、计量元件,网络元件宜直接安装在开关柜内, 每条总线所连接的网络元件数量不宜超过 8 个。4.5.6

37、 高压配电单元和每个低压配电单元应分别设置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4.6 照明系统监控4.6.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室内公共区域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照明回路的开关状态和工作电流;2 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明回路的工作电流、剩余电流和开关状态;3 应能监测电源端的剩余电流、电源状态;4 宜能监测插座回路的工作电流;5 宜能监测室内各功能房间照明回路的工作电流和;6 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4.6.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实现室内公共区域照明回路开关的自动控制;2 应能实现室外庭院照明、

38、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明回路开关的自动控制;3 应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并控制照明回路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应能切断普通照明回路电源;4 宜能实现室内各功能房间照明回路开关的自动控制。4.6.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2 宜能根据相关区域的照度要求或标准、相关区域人员的存在情况或二者的组合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4.6.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宜包括下列内容:1 设定场景模式;2 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3 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4.6.5 照

39、明系统节能设计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0.3 及第6.0.4 条的规定。4.6.6 当重要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照明有联动控制需求时,本系统尚应具有相应的功能。4.6.7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4.6.8 有工作日或休息日控制要求的照明系统应能通过智慧城市接口,获取国家节假日公共信息。4.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4.7.1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自动监测与控制和安全保护均由设备自带的控制系统完成,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交换数据。4.7.2 电梯自带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宜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查询指令:1 电梯运行方向、轿厢位置、运行、呼

40、叫状态、消防状态查询;2 扶梯运行方向、运行状态、消防状态查询;3 接受具有网络数据的楼层呼叫。4.7.3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运行参数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2 当监控电梯群组运行时,电梯群宜分组、分时段控制;3 宜对每台电梯的运行时间进行累计;4 宜监测电梯的运行方向和楼层位置;5 宜能对电梯发出楼层呼叫;6 宜能对电梯自动平层装置的参数进行监测。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4.8.1 智能一体化监控设备应具有能耗监测、计量、管理的功能。4.8.2 智能一体化监控设备应有采集第三方能量仪表计量数据的总线接口,应提供 RS485 和 M-bus 两种通信

41、接口。4.8.3 智能一体化监控设备应能与冷热水表、气表、热量表、燃油表、电表等具有 RS485 或 M-bus 通信接口的仪表相连接。4.8.4 监测仪表应提供通信协议文档,便于数据采集程序的编制。4.8.5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中,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尚应满足现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 1957 的相关要求。4.9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4.9.1 建筑物设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时,宜设电力负荷控制系统, 系统应采用设备控制层主动控制的方法。4.9.2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供电系统的供电方案,可设一套或多套负荷控制系统。4.9.3 应合理选择目标负荷率的大小,

42、使当前负荷率与目标负荷率的比值处于小于 90%状态。4.9.4 建筑物内应根据各用电设备工作对建筑环境的影响、实现建筑功能及用电能耗等因素,对用电需求进行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需要工作时,为 5 级用电需求;2 舒适性空调温度调节的用电需求级别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 偏离设定温度 0.5 以内时为 0 级用电需求;2) 偏离 0.51.5 时为 1 级用电需求;3) 偏离 1.52.5 时为 2 级用电需求;4) 偏离 2.5 以上时为 3 级用电需求;3 舒适性空调湿度调节的用电需求级

43、别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 偏离设定湿度 10%以内时为 0 级用电需求;2) 偏离 10%20%时为 1 级用电需求;3) 偏离 20%30%时为 2 级用电需求;4) 偏离 30%以上时为 3 级用电需求;4 保障一、二级负荷配电系统工作的空调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偏离设定温度 0.5 以内时为 0 级用电需求;2)偏离 0.51.5 时为 3 级用电需求;3)偏离 1.52.5 时为 4 级用电需求;4)偏离 2.5 以上为 5 级用电需求;5 送排风机室内空气二氧化碳含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间标准GB/T1709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及使用要求确

44、定其用电需求级别;6 送排风机室内空气一氧化碳含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及使用要求确定其用电需求级别;7 通风机在工作保障最低换气次数要求的状态时,为 4 级用电需求;8 空调机组在保障最低保温需求时,为 4 级用电需求;9 兼做消防补风的风机设备在消防状态时,为 5 级用电需求;10 普通照明在满足最低照度要求时为 4 级用电需求,在高于最低照度 5%以内时为 3 级用电需求,高于最低照度 5%10% 时为 2 级用电需求,高于最低照度 10%15% 时为 1 级用电需求, 高于最低照度 15% 时为 0 级用电需求;11 普通照明、空调、通风机,火灾时强制时为 0 级用电需求;12 专用设备或其他设备宜根据具体功能和工艺情况划分用电需求。4.9.5 负荷率的采样点应设在低压进线柜处,多台变压器联合供电时总负荷应等于每台负荷之和。4.9.6 智能一体化设备应根据总负荷率和峰谷电价时间,主动调节用电需求级别,并宜满足下列要求:1 峰值电价来临前 1 至 4 级用电需求的上调 1 级;2 峰值电价结束前 1 至 4 级用电需求的下调 1 级;3 根据当前负荷率与目标负荷率的比值大小可做下列调整:1) 当比值为 80%90% 时设备用电需求级别下调 1 级需求;2) 当比值为大于 9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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