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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T 5025-2019 城市缆线管廊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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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cable trench engineeringDB22/T 50252019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19 年 10 月 09 日2019 长 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告第 527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 5025-2019,自发布之日起

2、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19 年 10 月 9 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标20182 号)要求,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形成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规划;5 总体设计;6 管线设计;7 附属设施设计;8 结构设计;9 施工及验收;10 维护管理。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

3、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联系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 jljsbz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邦山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联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热力工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左群英李 越闫万山张洪杰王德东刘玉国张洪军王柱

4、杨 硕周 晟刘汉涛何斌李明战福军盛富强李宇星陈曦任泽久朴成哲魏 涛邹福生莫秀丽安雷李明辉杨 亮王嘉康刘旭金春峰谭 军方顺女闻登久刘慧明李世禹林春健宗 民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陶乐然朱玉琦肖力光刘志生韩志军赵飞鹏目次1 总 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本规定54 规 划74.1 一般规定74.2 平面布局84.3 纵断面94.4 横断面95 总体设计115.1 一般规定115.2 空间设计115.3 断面设计125.4 节点设计135.5 防水设计145.6 装修设计156 管线设计166.1 一般规定166.2 电力电缆166.3 线缆监控186.4 信息线缆18

5、6.5 线缆的支架与固定196.6 接地系统217 附属设施设计237.1 一般规定237.2 消防系统237.3 照明系统247.4 排水系统257.5 标识系统258 结构设计278.1 一般规定278.2材料288.3 结构上的作用318.4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328.5 预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328.6 构造要求358.7 其他设计369 施工及验收389.1 一般规定389.2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工程399.3 预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工程399.4 地基基础工程409.5 管线工程419.6 附属设施工程419.7 防水工程4210 维护管理4410.1 一般规定4410.2

6、 管线维护管理4510.3 附属设施维护4510.4 混凝土缆线管廊维护4610.5 安全管理4610.6 资料管理47附录 A缆线管廊横断面和截面形式48附录 B缆线管廊防水设防要求54本标准用词说明56引用标准名录57附:条文说明611总 则1.0.1 为适应城市缆线管廊建设需要,统筹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在 城市道路下的统一敷设,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减少道路重复开挖, 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标 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缆线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管廊内敷设电力电缆的电压等级不应高于220kV。1.0.3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遵

7、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缆线管廊的综合效益。1.0.4 城市缆线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9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或人员出入口,其内部空间可不满足人员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1.2 干线缆线管廊 trunk cable pipeline galler用于敷设城市电力和信息主干工程缆线,采用独立分舱建设的缆线管廊。2.1.3 支线缆线管廊 branch cable pipeline galler用

8、于容纳城市电力和信息配给工程缆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缆线管廊。2.1.4 电力电缆 electric cable由一根或多根相互绝缘的导体和外包绝缘保护层制成,在电力系统的主干线路中用以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的电缆产品,包括10kV、66kV 及少量 220kV 在内的电力电缆。2.1.5 信息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 信光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2.1.6 物理隔离敷设 physical isolation laying将不同种类的线缆敷设于缆线管廊(沟道)中,并在不同种类管线间采用物

9、理隔离的敷设方式。2.1.7 舱 室 compartment缆线管廊中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的封闭空间,分电力(电缆)舱和信息(管孔)舱及综合舱。2.1.8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 cast-in-site cable trench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缆线管廊。2.1.9 预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 precast cable trench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缆线管廊。2.1.10 人 孔 manhole一种带有盖的孔道,人可以进出此孔,对舱内进行布线、检修作业。2.1.11 工作井 work shaft供作业人员安装接头或牵引

10、缆线及检查作业用的有盖板式构筑物等统称为工作井。涉及到具体管线时可采用各管线专业的称谓。2.1.12 进线口(吊装口) line entrance(hoisting port) 缆线进入管廊的投料口或安装口,又称吊装口。2.1.13 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进出缆线管廊的开口(孔)结构。2.1.14 集水坑 sump pit用来收集缆线管廊和工作井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位于工作井底部。2.1.15 标识系统 mark system为便于缆线管廊内部缆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2.2 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11、Mj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kN.m)Nj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缆线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轴力设计值(kN)Nj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kN) Nz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kN.m)2.2.2 计算系数和其他K旋转弹簧常数(kN.m/rad)预制拼装缆线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3 基本规定3.0.1 具有电力、信息两类管线路径需求,宜采用缆线管廊敷设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3.0.2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结合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的近、远期路径需求,以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并结合管廊工程规划建

12、设对专业管线规划提出引导措施。3.0.3 缆线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管线改造、道路新(扩、改)建、综合管廊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他市政建设同步规划,统筹实施。3.0.4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环境景观等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5 同一路径或同一区域的缆线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3.0.6 缆线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 计等,纳入缆线管廊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7 缆线管廊立项、规划、建设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应通过相关管线单位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相应许可。3.0.8 同路径的电力电缆与信息线缆应纳入

13、缆线管廊,且应采用物理隔离敷设;220kV 电缆与 66kV 及 10kV 电缆同路径纳入缆线管廊时,应采用物理隔离敷设。3.0.9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且允许带故障运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不应与 220kV 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共用缆线管廊。3.0.10 缆线管廊、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建设时应同步设置标识。3.0.11 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应与缆线管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现有运行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宜结合资产生命周期及道路施工分类实施、有序入廊。3.0.12 缆线管廊内敷设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的干线缆线管廊,内部空间除应满足人员通行外,通道宽度尚应满足设备安装和安全的要求。当条件许可时,

14、支线缆线管廊宜采用设有可开启盖板、人孔的浅埋沟槽或排管方式建设,内部空间可不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4 规 划4.1 一般规定4.1.1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其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4.1.2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基础上确定缆线管廊的布局。4.1.3 缆线管廊应与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廊外管线及其他相关建(构)筑物衔接。4.1.4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各种缆线近、远期需求,按照统建共用的原则编制。4.1.5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规划可行性分析、

15、规划目标和规模、建设区域、系统布局、断面造型、三维控制线划定、重要节点控制、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附属设施、建设时序、投资估算等内容。4.1.6 缆线管廊信息舱应有信息主干缆线、支线缆线,驻地网缆线、各种园区的缆线等规划和建设方案,还应考虑形成缆线网络实施的 可行性和经济性。4.1.7 缆线管廊信息舱工作井的布置应结合信息线缆长度、道路路口、沿途已建(待建)的楼宇、小区等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确定,便于沿途建(构)筑物内缆线接入。4.1.8 当有需求时,缆线管廊宜设置向道路对侧分支出线的出入口及道路下的管线下穿结构。4.2 平面布局4.2.1 缆线管廊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免线缆遭受

16、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保证线缆管廊路径最短;3 便于敷设,维护;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4.2.2 缆线管廊应根据缆线数量、走向、用户情况、规划道路条件宜布置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并尽量与燃气管线异侧布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内没有条件布置时可布置在车行道下,但应充分考虑工作井位置。4.2.3 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管线类别、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中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4.2.4 信息管束的工作井(人孔)的布置应结合

17、通信段长、道路路口、沿途已建(待建)的楼宇、小区等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确定,便于沿途建(构)筑物接入,工作井(人孔)间距(通信段长) 限值应结合通信管道材质、管廊路由等条件而定。4.2.5 信息管束应按直线设计。如遇路由弯曲或需绕地上、地下障 碍物时,应在弯曲点设置工作井;管廊段太短时,可建曲线管廊。曲线管廊的段长应小于直线管廊最大允许段长。4.2.6 当信息线缆直接敷设于混凝土舱室内时,管廊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36m,当信息线缆敷设于塑料管道内时,塑料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10m。同一段管廊不应有反向弯曲(即 S 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小于 90(即 U 形弯)。4.3 纵断面4.3

18、.1 缆线管廊线型在水平和竖向位置发生变化时应满足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4.3.2 干线缆线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路面结构、工程所在地冻土层深度、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缆线管廊外侧的重力流管道竖向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4.3.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缆线管廊埋深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1 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2 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上条规定时;3 地下水位高度对缆线管廊有影响时。4.4 横断面4.4.1 缆线管廊横断面分为电力舱和信息舱时,电力舱宜布置在道路内侧,信息舱宜布置在道路外侧,如附录 A 所示。4.4.2 缆

19、线管廊横断面形式及管线布置形式应根据纳入缆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分支口、预留空间及周边用户等确定。4.4.3 缆线管廊横断面应满足缆线进出、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4.4.4 缆线管廊分支应与新建、改建及扩建建(构)筑物匹配,且应预留分支廊道。4.4.5 缆线管廊出入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要求,且应与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同步设计。4.4.6 缆线管廊电力舱容量应按远期需求和电缆载流量需求经计算确定。4.4.7 缆线管廊信息舱容量应按远期需求合理的管束组合形式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备用管孔。4.4.8 信息舱内管孔容量应按专项规划及各运营商的具体情况计 算,具体管孔

20、数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表 4.0.1 的规定预测。4.4.9 缆线管廊向道路对侧分支出线时,应在道路下设置预留管线下穿结构,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对侧分支出线应符合近、远期规划要求;2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宜设置于道路结构层以下,且埋深应避让道路下方管线;3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宜采用缆线管廊、钢管等结构形式, 并能承受道路大修施工荷载;4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应能被探测;5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对应位置应设置相应标识。5 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5.1.2 缆线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

21、通、公路等中心线平行。5.1.3 干线缆线管廊穿越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河流等情况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5.1.4 缆线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缆线进出、安装敷设要求。缆线管廊向道路对侧分支出线的结构应同步设计。5.1.5 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线缆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协调各专业间的关系。5.2 空间设计5.2.1 干线缆线管廊的埋深时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位、冻土深度、地下管线相关规划等综合确定埋设深度。5.2.2 干线缆线管廊需上跨公路、铁路、河流时,应结合桥梁的设计情况,条件允许时宜随桥敷设。5.2.3 干线缆线

22、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缆线管廊安全运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高程 2.0m 以下;2 在、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 1.0m 以下;3 在其它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 以下。5.2.4 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上、 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本标准第 4.2.3 条要求外,且不得小于表 5.2.4 的规定。表 5.2.4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缆线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0m缆线管廊外径缆线管廊与地

23、下管线水平净距1.0m缆线管廊外径缆线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5m1.0m5.2.5 缆线管廊平面宜采用直线布置,当采用曲线布置时,缆线管廊的转弯半径应满足缆线管廊内各种缆线的最小转弯半径。其中电力电缆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通信线缆最小转弯半径应大于缆线直径的 15 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 的有关规定。5.2.6 缆线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5.2.7 缆线管廊的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1:7,采用盾构法和顶管法施工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管廊内纵向坡

24、度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5.2.8 缆线管廊内纵向坡度应为“一”字形单向坡或“人”字形平滑拱坡,缆线管廊内最小坡度不宜小于 0.5%,困难地段在确保排水的条件下,不应小于 0.3%。5.3 断面设计5.3.1 缆线管廊分为可通行缆线管廊和不通行缆线管廊,不通行缆线管廊内部空间可根据其容纳的缆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3.2 可通行缆线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1.9m。与其他管沟交叉的局部压扁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 1.4m。5.3.3 可通行缆线管廊内通道净宽,干线缆线管廊不宜小于 1.0m, 支线缆线管廊不宜小于 0.7m

25、,并应该满足安全要求。5.3.4 电力电缆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5.3.5 信息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 的有关规定。5.3.6 缆线管廊人孔不应侵入缆线管廊通道及电缆敷设的范围。5.4 节点设计5.4.1 缆线管廊舱室应设置人孔、吊装口、分支口、工作井及集水坑等,节点与廊体结合面应采取可靠措施以保证廊体安全。5.4.2 缆线管廊人孔、吊装口、分支口及工作井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且应采取防止地面雨、雪水倒灌、非工作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5.4.3 缆线管廊的人孔和工作井宜合建,工

26、作井宜50m 设置一个。人孔的尺寸不应小于 1.0m1.0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0m。5.4.4 吊装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吊装口应考虑线缆敷设作业所需空间,满足放线时线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2 吊装口的布设位置及形式应考虑线缆不同时期敷设的要求;3 吊装口兼用作人孔时,应考虑运行维护人员、线缆及设备进出管廊的空间;4 吊装口的设置应与城市景观、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避免对交通疏导、市政管线运营等造成影响;5 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400m,口部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1.0m1.0m。5.4.5 分支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缆线管廊分支口的规模应根据线缆数量和位置确定,并宜

27、适当预留空间。预埋套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缆线外径的 1.5 倍;2 缆线管廊分支口应满足线缆接入、引出管廊时防水封堵的要求。5.4.6 工作井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工作井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城市规划要求, 结合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管线状况,通过对技术、经济、环保等的综合比较,合理确定结构形式;2 工作井尺寸应根据工作井内直径最大的电缆接头和接头数量以及施工工具安置所需操作空间综合确定。5.4.7 集水坑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集水坑宜与工作井结合设计,集水坑的设置位置应结合缆线管廊内排水设计确定;2 集水坑的尺寸应根据集水流量、水泵的规格尺寸综合确定。且需满足水泵水位控制、格栅安装

28、、水泵检查的要求。5.5 防水设计5.5.1 缆线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并应满足结 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缆线管廊防水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二级。5.5.2 缆线管廊的配套设施用房为地下结构时,防水等级应为一级。5.5.3 缆线管廊顶板覆土有种植时,其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的有关规定。5.5.4 缆线管廊主体结构应根据防水等级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防水应根据施工方法不同进行设防。5.5.5 管线引出预留孔洞应采用

29、穿墙管(盒)防水构造,穿墙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并加止水环。穿墙管线较多时,应采用穿墙盒,盒的封口钢板与墙上的预埋件焊接。缆线综合管廊采用的防水材料及复合防水构造形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有关规定。5.5.6 缆线管廊集水坑宜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部应设置防水层,并应使防水层连续设置。5.6 装修设计5.6.1 在公共区域露出地面的缆线管廊构筑物,应结合周边环境选择合适的外装修材料,材料的颜色及材质应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5.6.2 缆线管廊内地面及内部墙体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6 管线设计6.1 一般规定

30、6.1.1 缆线管廊中的电力、信息舱的规模应根据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终期规模确定。6.1.2 缆线管廊中的电力电缆,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6.1.3 电力电缆线路布置于缆线管廊时,各回路电缆上下层间位置应保持不变。6.1.4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放置在同一层支架上。6.1.5 缆线管廊内使用的支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电力、通信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和构件。6.2 电力电缆6.2.1 在同一缆线管廊中敷设多回路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时, 宜分别布置在通道的两侧。6.2.2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力电缆应配置在不同层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

31、行防火分隔。6.2.3 缆线管廊内敷设的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不应多于42 根,其中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不应多于 24 根。6.2.4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应叠置。6.2.5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的相互间宜有1 倍电力电缆外径的空隙。6.2.6 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要求见表 6.2.6。表 6.2.6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项目10kV 及以下的电力电缆66kV 及以上的电力电缆单芯电缆三芯电缆无铠装有铠装无铠装有铠装敷设时20D15D15D12D20D运行时15D12

32、D12D10D15D注: 1D 为成品电缆标称外径;2非本表范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规定。6.2.7 电力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应满足电力电缆敷设及其固定、电力电缆接头安装的要求,且在多根电力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 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力电缆及其接头。电力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 最小净距见表 6.2.7,且当每层放置 1 根电力电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 1 倍电力电缆外径加 50mm,多于 1 根时不应小于 2 倍电力电缆外径加 50mm。表 6.2.7电力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最小值电力电缆电压等级和类型、敷设特征支架、吊架(mm)控制电力电缆明敷120电力电缆明敷10kV 交联聚

33、乙烯20066kV220kV 单芯、每层 1 根以上3006.2.8 电力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距顶板、底板垂直净距不宜小于 300mm。6.2.9 进出缆线管廊处的电力电缆应有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保护管口应采取防水和防火封堵措施,单相电力电缆的保护管及保护罩不应形成闭合磁路。6.2.10 电力电缆、电力电缆附件及控制电力电缆的类型选择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力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6.2.11 缆线管廊内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力电缆或不燃电力电缆。6.2.12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除应考虑电缆接头位置对管廊断面尺寸的要求,还应考虑接地箱安装空间。

34、6.3 线缆监控6.3.1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宜设置在线温度监测装置, 220kV 电缆线路宜设置护层环流在线监测装置;同时缆线管廊使用的监控系统应考虑与电力的监控系统之间有信号分享接口。6.4 信息线缆6.4.1 信息舱管道一般应选用 110mm 塑料管,当在桥上架设或穿越河流、涵洞以及过街时应采用热镀锌钢管保护。纳入缆线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6.4.2 塑料管接续管头必须错开,并保证管群的整体形状统一。管道接续采用扩口通信管套接法,接头处用塑料管胶水粘接,保证管道不漏水。6.4.3 信息舱工作井型式应根据终期管群容量大小确定。工作井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

35、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的相关规定。人孔选择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T 5178、通信电缆通道图集YD 5063 和通信电缆配线管道图集YD 5062 确定。6.4.4 信息线缆宜采用无金属构件阻燃光缆。当采用同轴电缆时应进行技术论证,且应严格控制屏蔽层及终端机的感应电流。6.4.5 缆线管廊内信息线缆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 的有关规定。表 6.4.5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光缆外护层形式无外护层或 04 型53、54、33、34 型333 型、43 型静态弯曲10D12.5D15D动态弯曲20D25D30D注:D 为光缆外径

36、6.4.6 信息线缆在信息舱支架中排列绑扎应整齐、美观,尽量减少弯曲次数,不得有交叉重叠现象,避免直角转弯。中间余缆盘绕宜多点固定架挂,余缆盘绕直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处余缆加挂点不宜架挂多于 4 盘余缆。6.4.7 信息线缆敷设安装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 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光缆接头盒YDT 814.1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信息管束在支架上安装时,应排列整齐,并进行信息管束的全程固定。在同一层支架上应安装单层管束,不应叠放;2 信息管束

37、在无支架的信息仓内放置时,宜采用塑料管支架进行排布,并进行信息管束的全程固定;3 信息管束采用的塑料管使用年限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6.5 线缆的支架与固定6.5.1 电力电缆支架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应与接地网电 气连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有关规定。电力电缆支架应满足蛇形敷设要求;2 根据“同一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通用同一尺寸的支架”的原则进行设计。电力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力电缆支架、桥架、

38、挂钩或吊绳等支撑与固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述规定:满足支架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力电缆的外护层及其导体的要求;保持电力电缆配置整齐;适应工程条件下的布置要求;3 电力电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述规定: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符合工程防火要 求;金属制的电力电缆支架和桥架应有防腐处理;4 电缆支架在用于支持工作电流大于等于 1500A 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应选用非铁磁材料,在用于支持工作电流小于 1500A 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钢制;5 电缆支架应选用经热浸锌等措施防腐处理的金属支架;6 电力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力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

39、符合下述规定:有可能短暂上人时,应计入900N 的附加集中荷载;机械化施工时,应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7 电力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 且应符合下述规定: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产生永久 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全系数为 1.5 的数值;梯架、托盘在允许安全工作载荷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钢制不宜大于 1/200;铝合金制不宜大于 1/300;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 1/100;8 固定电力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 表面平滑、便于安装、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 性。电力电缆固定用部件选择应符合下述

40、规定:除交流单芯电力电 缆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交流单芯电力电缆的 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 式可采用尼龙扎带或绳索;不得采用铁丝直接捆扎电力电缆;9 电力电缆支架宜垂直于管廊底板安装,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宜符合表 6.5.1 的规定。表 6.5.1电力电缆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mm)电缆特征敷设方式水平垂直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力电缆4001000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中、低压电力电缆8001500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150030006.5.2 信息线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

41、定:1 支架安装设计,应根据缆线管廊的建筑结构、净宽、净高及分支口、引出口等位置因素综合考虑;2 支架安装设计在确保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应考虑实用,施工、维护应方便,支架外观应整齐、美观;3 支架应符合国家或通信行业标准的产品和构件;4 支架应根据信息管束管孔数、信息缆线终期容量,一次装齐,不宜分期安装;5 支架铁件必须采用有效的防锈处理措施;6 支架安装应进行抗震加固,加固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的相关要求;7 其他要求详见行业现行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 5152。6.6 接地系统6.6.1 缆线管廊

42、应设置接地装置及接地引出点,接地引出点设置间距应不大于 500m。缆线管廊中其他设备设施有特殊要求,需要与缆线管廊接地隔离的,应设置与缆线管廊相对独立的接地网。6.6.2 缆线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应按GB/T 50065 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6.6.3 缆线管廊内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缆线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60mm6mm。接地网宜采用焊接搭接,不应采用螺栓搭接;2 缆线管廊内的高压电力电缆接头、接地箱的接地应以独立的接地线与专用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3 接地体等应与缆线管廊本体建设同期建设,预留接地装置接

43、入接口,采用焊接方式进行二次连接;4 缆线管廊内的电缆支架、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5 垂直立柱之间应保持电气连通,支架与联合接地网间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70mm2 多股铜线。采用玻璃钢桥架时, 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7 附属设施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缆线管廊附属设施一般包括消防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7.1.2 缆线管廊内附属设施的设计应避免影响入廊管线的进出、敷设以及正常使用。7.1.3 缆线管廊内各类附属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 6.6 节相关规定。7.2 消防系统7.2.1 缆线管

44、廊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7.2.2 缆线管廊主体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性结构。7.2.3 缆线管廊应每隔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7.2.4 缆线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 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 部分: 阻燃电缆GA 306.1 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 部分:耐火电缆GA 306. 2 的有关

45、规定。7.2.5 采用的防火封堵材料应适用于缆线管廊工程环境,并具有耐久可靠性。7.3 照明系统7.3.1 缆线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人行通道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 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5lx;人孔、进线口、分支口、工作井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 10 lx。7.3.2 缆线管廊内宜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7.3.3 缆线管廊吊装口、分支口、工作井处宜设置交流 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安装高度不应小于 0.5m。7.3.4 缆线管廊照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缆线管廊的电源电压、接入方式、接入点应根据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运营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 缆线管廊内的照明系统电压管廊内净空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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