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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JT 151-2016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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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DB22/JT 151-2016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2016-06-17 发布2016-06-17 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DB22/JT 151-2016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6 年 06 月 17 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6长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

2、建设厅公 告第 405 号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JT151-201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 6 月 17 日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3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31 号)文件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室外环境检测;5 室内环境检测;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3、7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检测;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9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检测;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11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12 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和总能耗检测。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标准由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 邮编:130041,E-mail: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延边州住建

4、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石永桂 李大伟 孙秀刚 马根华 朱士坤 任常原王晓阳 刘红卫 关风林 高 岩 崔永生 赵 壮吕 兵 程大磊 林晓波 石俊龙 刘 悦 曹 婉于洪强 徐 辉 刘 刚 韩东育 冯 博 周 杰郑 丹 孙玉珍 郑 璐 韩士君 陈天放 姚 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陶乐然 衣建全 惠群 吴雪岭 杜颖 翟亚涛目 次1 总 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 符号3 基本规定53.1 一般规定53.2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案53.3 检测数量与检测方法53.4 检测报告与检测结果的评价63.5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74 室外环境检测84.1 一般规定84.2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

5、测84.3 场地周围电磁辐射检测84.4 施工场地污废水排放检测94.5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94.6 光污染检测104.7 环境噪声检测104.8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105 室内环境检测125.1 一般规定125.2 室内声学环境检测125.3 室内天然光环境检测125.4 室内通风效果现场测试125.5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检测13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146.1 一般规定146.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146.3 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146.4 外窗气密性能检测157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检测167.1 一般规定167.2 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167.3 空调通风系统性能检测167

6、.4 热效率检测167.5 耗电输热比检测167.6 空调热回收装置检测177.7 热电冷联供系统性能检测17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188.1 一般规定188.2 非传统水源进、出水质检测188.3 污水排放水质检测188.4 建筑管道漏损量检测188.5 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的检测189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检测199.1 一般规定199.2 照度值检测199.3 一般显色性指数检测199.4 功率密度值检测199.5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199.6 眩光209.7 灯具效率检测20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2110.1 一般规定211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2110.3

7、 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2210.4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2211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2311.1 一般规定2311.2 送(回)风温度及湿度监控系统性能检测2311.3 空调冷源水系统压差监控系统性能检测2311.4 照明及动力设备监控系统性能检测2411.5 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性能检测2411.6 智能化系统性能检测2412 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和总能耗检测2512.1 一般规定2512.2 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检测2512.3 居住建筑年总能耗检测26附录 A 各种能源与标准煤的换算系数27本标准用词说明28引用标准名录29附:条文说明311 总 则1.0.1 为规范、统一绿色建筑检测方法,制

8、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为绿色建筑评价而实施的绿色建筑检测。1.0.3 绿色建筑检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绿色建筑检测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为绿色建筑评价而实施的检测。2.0.3 检测 inspection对被检测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核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

9、进行比较。2.0.4 核查 check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2.0.5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2.0.6 热计量系统heat metering and controlling system for central heating system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计量仪表及其相应的调节控制系统。2.0.7 分户热计量heat m

10、etering in consumers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量直接计量或热量分摊计量方式计算每户的供热量。热量直接计量方式是采用户用热量表直接结算的方法,对各独立核算用户计量热量。热量分摊计量方式是在楼栋热力入口处(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计量总热量,再通过设置在住宅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独力核算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分摊热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用户热分摊方法主要有散热器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2.0.8 室温调控indoor temperature controlling通过设在供暖系统末端的调节装置,实现对室温的自动调节控制(可分户控

11、温,有条件的可分室控温)。2.0.9 锅炉效率 boiler efficiency同一时间内锅炉有效利用热量与输入热量的百分比。2.0.10 照度 illuminance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 d除以该面元面积之商,该量的符号为 E,单位为勒克斯(Lx),Lx=1m/m2。2.0.11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试样的 CIE1974 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2.0.12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 完全辐射体(黑体)

12、的温度。其符号为 Tc,单位为 K。2.0.13 建筑监测与控制系统building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对建筑物内及其周边的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测、控制与管理,来实现安全运行、节能降耗、提高管理水平等目标的一些相关单元的组合,简称监控系统。2.0.14 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

13、术防范体系。2.0.15 信息网络系统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16 测量与验证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M&V)利用测量方法来证明能源项目在设施单位内达到实际节能量的过程。2.0.17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GHG)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

14、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本标准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2.0.18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greenhouse gas activity data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测量值。2.0.19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factor释放的温室气体量,用二氧化碳当量与相关的活动单位表示。2.2 符 号A所有太阳能光热系统总集热面积(m2) Ai所测试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集热面积(m2)Bi整个太阳能光伏系统中第 i 朝向和倾角电池板面积(m2)D建筑面积(

15、m2)Ea单位建筑面积年供暖空调能耗(tce/m2) Ei各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能耗(tce) En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Eta单位建筑面积年总能耗(tce/m2) Eti各耗能系统一年的能耗(tce) F供暖空调面积(m2)Hai整个太阳能光伏系统中第 i 朝向电池板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阳辐射量,单位:MJ/m2,可根据当地典型年气象资料进行统计得出;N整个太阳能光伏系统中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方阵个数,当所有电池板朝向一致时取 1;Qj1 、Qj2、Qj3、Qj4分别为当地日太阳辐照量小于 8MJ/m2、大于等于 8 MJ/m2 且小于 12 MJ/m2、大

16、于等于 12 MJ/m2 且小于 16 MJ/m2 以及大于等于 16 MJ/m2 时集热系统得热量(MJ);Qnj全年集热系统得热量(MJ);x1、x2、x3、x4分别为全年中当地日太阳辐照量小于 8MJ/m2、大于等于 8MJ/m2 且小于 12 MJ/m2、大于等于 12 MJ/m2 且小于 16 MJ/m2 以及大于等于 16 MJ/m2 的天数;d所测试发电支路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均可按照本标准进行绿色建筑的检测。3.1.2 绿色建筑检测应根据标识申报内容、所在地气候、供暖方式、建筑类型、现场条件等确定检测项

17、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3.1.3 绿色建筑的检测可采取检查、检验、核查、测试和计算分析等方法,也可以相关方法相结合的方法。3.2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案3.2.1 绿色建筑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申报评价的内容确定。评价内容不涉及的可不检测。3.2.2 绿色建筑的检测方案宜采取与委托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明确检测项目:可针对全部检测分类,也可针对某项检测分类或分类中的某些项目进行方案编制;2 明确检测对象的检测数量;3 明确采取的检测方法。3.2.3 绿色建筑检测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处在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且处在检定和校准的

18、有效周期内;2 当专用检测标准对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3.3 检测数量与检测方法3.3.1 绿色建筑的检测宜采取随机抽样方式。3.3.2 绿色建筑的检测宜针对检测对象的特点采取统一抽样和按批量进行抽样的方式。3.3.3 对于不可计算检测对象数量的检测项目,可采取统一抽样方式。3.3.4 对于可计量检测对象的检测项目,可按表 3.3.4 确定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表 3.3.4 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检测对象总数样本最小容量检测对象总数样本最小容量215212013200501625332011000802690510001350001259115083500115000020

19、0151280131500015000031528150020500005005011200323.3.5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对表 3.3.4 规定的样本最小容量进行调整。1 调查发现用户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时,可适当增加相应的检测数量;2 对于获得下列标识的产品或检测对象可适当减少相应的检测数量:1) 获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标识;2) 建设行业产品认证标识。3.3.6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核查,下列工程质量的检测数量可计入检测样本数:1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2 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报告;3 竣工验收检测合格的资料。3.4 检测报告与检测结果的评价3.4.1 绿色建筑的检测报告应信息

20、完备、数据真实、结论明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3.4.2 绿色建筑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1 绿色建筑的检测项目;2 绿色建筑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3 绿色建筑检测对象和工况;4 绿色建筑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5 绿色建筑现场检测的检测仪器或设备和测试位置;6 绿色建筑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7 对各项检测结果的判定。3.4.3 绿色建筑的检测结果的判定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JT137 规定的指标为基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2 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3.5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3.5.1 实施绿色建筑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

21、质。3.5.2 绿色建筑的检测工作应由该检测机构两名或两名以上取得相应检测项目上岗资格的检测人员承担。3.5.3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报告及其检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4 室外环境检测4.1 一般规定4.1.1 绿色建筑室外环境的检测宜包括: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场地周围电磁辐射检测、光污染检测、环境噪声检测、住区热岛强度等项目。4.1.2 当需要进行绿色施工场地评价时,应进行施工场地的污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光污染、环境噪声等项目检测。4.2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4.2.1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场地土壤氡浓度现场测试。1 绿色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的结果符合现行国

22、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要求。2 绿色建筑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要求。4.2.2 建筑工程竣工后土壤氡浓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所在地区没有强制土壤氡浓度检测的情况,但是建筑所在区域土壤氡浓度较严重的,应在建筑物周边外侧和外侧 10m 范围内,按 10m 网格法布设检测点。2 建筑所在地区没有强制土壤氡浓度检测的情况,但是建筑所在区域土壤氡浓度较低的,应在建筑物四周各布设 5 个检测点。4.2.3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23、制规范GB 50325进行。4.3 场地周围电磁辐射检测4.3.1 绿色建筑室外环境评价时,应确认场地远离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可能存在电磁辐射危险的危险源;核查场地周围的电磁辐射的检测报告。4.3.2 检测数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规定的环境监测方法布点, 可根据辐射源的分布优化布点方法。4.3.3 场地周围电磁辐射的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进行。4.3.4 场地磁场的本底水平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的要求。4.4 施工场地污废水排放检测4.4.1 绿色建筑施工场地评价时,应核查施工场地

24、污废水处理设施和相关规定文件。施工场地污废水包括施工污废水和生活污废水。施工污废水应设置沉淀设施和回用设施。生活污废水应设置污废水处理设施。应核查污废水处理设施排出口水样检测报告。4.4.2 应取污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出口水样进行检测。4.4.3 施工场地污废水排放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进行。检测项目包括:pH 值、化学需氧量、5 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浊度和悬浮物。分别依据下列方法标准进行检测:1 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2 化学需氧量: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检测:1)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

25、酸盐法GB/T 11914;2)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3 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4 氨氮: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检测:1)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3)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4)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7494;6 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7 浊度:水质 浊度

26、的测定GB 13200;8 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11901。4.4.4 施工场地污废水排放出口水样检测项目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要求。4.5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4.5.1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可分为建筑周围室外空气质量和施工场地废气排放。4.5.2 建筑周围室外空气质量现场测试应在被评建筑室外周边 4 个方位各布设 1个空气采样点。4.5.3 施工场地废气排放现场测试应在建筑施工场地周边 4 个方位各布设 1 个空气采样点。4.5.4 室外空气质量现场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进行。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 SO2、一氧化碳 CO、二氧

27、化氮 NO2 和可吸入颗粒物 PM10、有条件的测试 PM2.5。1 二氧化硫 SO2: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检测:1)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环HJ483。2 一氧化碳 CO: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 9801;3 二氧化氮 NO2: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GB/T 15435;4 可吸入颗粒物 PM10: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4.5.5 室外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的要求。4

28、.6 光污染检测4.6.1 光污染可分为建筑光污染和施工场地光污染。4.6.2 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中光污染的限制。照度和亮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规定。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时,应核查玻璃幕墙的反射比的检测报告。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 18091 的规定。4.7 环境噪声检测4.7.1 环境噪声可分为建筑周围环境噪声和施工场地环境噪声两类。对于交通干线两侧的建筑,应核查临街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是否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4.7.2 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检测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

29、标准GB 12523 进行。应在建筑施工场地周边 4 个方位各布设 1 个噪声测量点。4.7.3 建筑周围环境噪声现场测试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进行。应在建筑周边 4 个方位各布设 1 个噪声测量点。当建筑物对噪声敏感时,应在离该建筑物最近的方位增加不多于 2 个噪声测量点。4.8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4.8.1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现场测试宜符合下列规定:1 在建筑物或小区2个不同方向同时设置2测点,超过10层的建筑宜在屋顶加设12个测点;2 室外空气温度测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中室外气象参数检测方法有关规定;3 建筑周边温度可取连续3天的8:00时1

30、8:00时之间的气温平均值;4 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可从气象观测部门获取。5 室内环境检测5.1 一般规定5.1.1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检测项目宜包括室内声学环境、室内天然光环境、室内通风效果和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等项目。5.1.2 室内环境检测应为运营评价标识的专项检测。5.2 室内声学环境检测5.2.1 室内声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背景噪声、楼板和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和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5.2.2 室内背景噪声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5.2.3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和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现场测

31、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进行。5.2.4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进行。5.2.5 应现场核查工程用的门窗产品的隔声性能检测报告。无法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时,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 5 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 进行。5.3 室内天然光环境检测5.3.1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系数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

32、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的规定进行。5.3.2 导光管效率宜核查试验室检测报告。5.4 室内通风效果现场测试5.4.1 室内通风效果检测应包括室内新风量、拔风井自然通风效果、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等检测。5.4.2 室内新风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规定方法进行。5.4.3 拔风井自然通风效果现场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尺寸的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自然通风风口风速应分别检测,且不多于3种。应按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风口的面积布置,小于50m2的风口应设14 个点;50 m2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宜采用风速计逐时检测和记录

33、。2 不同尺寸的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自然通风风口空气温度应分别检测,且不多于3种。应按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风口的面积布置,小于50m2的风口应设12个点;50 m2100m2设23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3个点。宜采用温度自动检测仪逐时检测和记录5.4.4 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现场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尺寸的拔风帽分别检测,且不多于3个;2 拔风帽总数少于3个时,应全数检测。3 风速测试应按风帽室内端房间的面积布置,小于50m2的房间风口应设14 个点;50 m2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风速宜采用风速计逐时检测和记录。4 温度测试应按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风

34、口的面积布置,小于50m2的风口应设12个点;50 m2100m2设23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3个点。空气温度的检测,宜采用温度自动检测仪逐时检测和记录。5.5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检测5.5.1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检测应包括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空气温度和湿度。5.5.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5.5.3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温、湿度现场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进行。5.5.4 夏季建筑屋顶、东、西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

35、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进行。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6.1 一般规定6.1.1 当进行绿色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时,委托方宜提供工程竣工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6.1.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中有关规定,当无进场抽检,或检测资料不全,或对设计、检测有疑义时,须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复检。6.1.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和外窗气密性能检测。6.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6.2.1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括传热系数、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隔热性能和热工缺陷检测。6

36、.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规定的方法进行。6.2.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现场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6.2.4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现场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 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6.3.1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括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隔热性能检测。6.3.2 建筑外窗(含外门透明部分)和幕墙的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

37、算规程JGJ/T 151 中相关的方法进行。6.3.3 建筑外窗玻璃的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热工性能模拟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且品种规格与标识证书一致的外窗,宜采用标识证书中提供的热工性能参数;2 无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或品种规格与标识证书不一致的外窗,应做外窗热工性能模拟验算;3 具有可见光透射比、光谱数据等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外窗,应采用检测报告中的光学性能数据做外窗热工性能模拟验算;4 无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的外窗,应对外窗玻璃现场抽样检测,采用检测数据做外窗热工性能模拟验算。6.3.4 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热工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

38、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中规定进行。6.3.5 当外围护结构采用通风双层幕墙时,其隔热性能现场测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中规定进行。6.4 外窗气密性能检测6.4.1 外窗气密性检测应按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7 暖通空调系统检测7.1 一般规定7.1.1 绿色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空调通风系统性能、热效率、耗电输热比、空调热回收装置等检测。7.1.2 使用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对冷热量分户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核查。7.2 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7.2.1 空调水系统性能检测宜包

39、括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等检测。7.2.2 各参数测试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要求。7.3 空调通风系统性能检测7.3.1 空调通风系统性能检测宜包括风系统总风量、支路风量、风量系统平衡度、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新风量等检测。7.3.2 各参数测试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要求。7.4 热效率检测7.4.1 锅炉检测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对锅炉容量及台数进行核查。7.4.2 锅炉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 中要求。7

40、.5 耗电输热比检测7.5.1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检测参数应包括系统供热量和水泵输送耗电量。7.5.2 各参数测试方法和耗电输热比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要求。7.6 空调热回收装置检测7.6.1 空调热回收装置的检测宜包括新风进/出风干球温度、排风进风干球温度、新风进/送风空气焓值、排风进风空气焓值等检测。7.7 热电冷联供系统性能检测7.7.1 热电冷联供系统年平均综合利用率检测应包括年有效余热供热总量、年有效余热供冷总量、年净输出电量和燃料消耗量。7.7.2 热电冷联供系统年平均综合利用率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

41、术规程CJJ145 的要求。7.7.3 热电冷联供系统年平均综合利用率应采用核查方法。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8.1 一般规定8.1.1 绿色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测包括:非传统水源进、出水水质检测、污水排放水质检测、建筑管道漏损量检测、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的检测等项目。8.1.2 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8.2 非传统水源进、出水质检测8.2.1 当景观和湿地环境等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要求进行。8.2.2 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车辆清洗、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杂用水时,水质

42、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要求进行。8.3 污水排放水质检测8.3.1 绿色建筑污水排放检测项目包括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色度等。8.3.2 绿色建筑污水排放水质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要求进行。8.4 建筑管道漏损量检测8.4.1 建筑管道漏损测试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规定的方法进行进行。8.4.2 管网年漏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的规定。8.5 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的检测8.5.

43、1 生活给水入户表前供水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规定。8.5.2 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可采用现场核查方法。9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检测9.1 一般规定9.1.1 绿色建筑的照明与供配电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照度值、一般显色指数、功率密度值、眩光。9.1.2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应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进行用电量校核。9.1.3 一般显色指数和功率密度值宜与照度测试空间一致。9.2 照度值检测9.2.1 根据资料核查情况,选取典型功能空间或场所,至少抽测 1 个进行照度值测量。9.2.2 照度值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9.3 一般

44、显色性指数检测9.3.1 一般显色指数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T7922 的规定进行。9.3.2 一般显色指数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GB/T 5702 的规定。9.4 功率密度值检测9.4.1 根据资料核查情况,选取每类典型功能空间或场所,至少抽测 1 个进行功率密度值测试。9.4.2 功率密度值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9.5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9.5.1 安装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应在核查工程验收记录的基础上抽检总数的 5%, 且不少于 2 个回路。9.5.2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压配供电系统的有功最大需量检测应与当地电力公司测量方法相一致;2 校核时应采用 0.2 级标准三相或单相电能表作为标准电能表。标准电能表的采样时间应与分项计量安装的电能表采样时间一致,且累计采样时间不应小于 1 小时。9.6 眩光9.6.1 光环境参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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