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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 DB22/T 5124-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 年 9 月 7 日 2022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61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等 4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城镇供热直埋预制保温球墨铸铁热水管道技术标准全装修住

2、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智慧工地建设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242022、DB22/T 51252022、DB22/T 51262022、DB22/T 5127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DB22/JT 151-2016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 9月 7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二)的通知(吉建函2021694号)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

3、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室外环境检测;5 室内环境检测;6 围护结构热工及整体气密性能检测;7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检测;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9 照明系统性能检测;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11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12 建筑年供暖空调能耗和总能耗指标检测。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 增加了“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2 增加了“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3 调整了部分项目的检测依据及方法等。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

4、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联系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测(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集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集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大伟 赵 壮 朱士坤 任常原 马根华 石俊龙 程大磊 刘 刚 林晓波 张金凤 史振合 刘清顺 孙伟华 张冷庆 冯 博 崔 岩 邢秋鸿 吕 兵 赵研宏 刘 悦 张 铮 姜泠竹 于洪强 牟麒羽 杨城港 雷光远 王 玮

5、 苏胜媛 周 杰 祝 石 张 萌 胡晓菲 赵 阳 王 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陶乐然 赵志贤 翟亚涛 柳大江 惠 群 衣建全 杜 颖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4 室外环境检测.5 4.1 一般规定.5 4.2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5 4.3 电磁环境检测.5 4.4 光污染检测.6 4.5 环境噪声检测.6 4.6 热岛强度检测.7 4.7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7 5 室内环境检测.9 5.1 一般规定.9 5.2 室内声学环境检测.9 5.3 室内光环境检测.10 5.4 室内热湿环境检测.11 5.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11 5.6 室内通风效果检测.1

6、2 6 围护结构热工及整体气密性能检测.13 6.1 一般规定.13 6.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13 6.3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13 6.4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14 7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检测.15 7.1 一般规定.15 7.2 供暖空调系统性能检测.15 7.3 锅炉运行效率检测.15 7.4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16 7.5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16 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17 8.1 一般规定.17 8.2 水质检测.17 8.3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18 9 照明系统性能检测.19 9.1 一般规定.19 9.2 照度与照明功率密

7、度检测.19 9.3 照明光源颜色特性检测.20 9.4 照明眩光检测.20 9.5 灯具效率与效能检测.20 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21 10.1 一般规定.21 1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21 10.3 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22 10.4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23 11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25 11.1 一般规定.25 11.2 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25 11.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26 11.4 给水排水监控系统检测.27 11.5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控系统检测.28 11.6 能效监管系统检测.28 12 建筑物年供暖空调能耗和总能耗指标检测.29

8、12.1 一般规定.29 12.2 建筑物年供暖空调能耗.29 12.3 建筑物年总能耗.30 附录 A 各种能源与标准煤的换算系数.31 本标准用词说明.32 引用标准名录.33 附:条文说明.35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要求,做到数据可靠、结果准确,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建的绿色建筑所实施的检测活动。1.0.3 绿色建筑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

9、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2.0.3 绿色建筑检测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对被检测的绿色建筑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测量、试验、核查等并获得相应的结果。2.0.4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 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2.0.5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

10、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3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检测应根据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 5045 的有关规定、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检测目的、所在地气候、建筑类型、现场条件等确定检测项目。3.0.2 绿色建筑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3.0.3 绿色建筑检测应根据绿色建筑实施的技术措施在检测前编制检测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明确检测项目;2 应明确检测对象的检测数量;3 应明确采取的检测方法,可采取检查、检验、核查、测试和计算分析等方法,也可以相关方法相结合的方法。3.0.4 绿色建筑检测点的抽样方式应

11、采取随机确定,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3.0.5 绿色建筑检测的检测点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要求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相关要求。3.0.6 通过核查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时,可将下列产品或检测对象的检测数量计入检测样本数:1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包含的产品或检测对象;2 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中包含的产品或检测对象;3 竣工验收检测合格的资料中包含的产品或检测对象。3.0.7 绿色建筑检测时,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处在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且处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周期

12、内;4 2 当专用检测标准对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3.0.8 绿色建筑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1 绿色建筑的检测项目;2 绿色建筑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3 绿色建筑检测对象和工况;4 绿色建筑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5 绿色建筑现场检测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测试位置;6 绿色建筑检测的检测日期;7 绿色建筑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8 对各项检测结果的判定。3.0.9 绿色建筑检测机构应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 4 室外环境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建筑室外环境的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场地电磁辐射、光污染、环境噪声、热岛强度及室外空气质量等。

13、4.2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 4.2.1 绿色建筑检测过程中,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检测结果平均值不大于 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 0.02Bq/(m2 s),且工程所在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4.2.2 绿色建筑检测过程中,应进行土壤氡浓度现场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2 绿色建筑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应以间距 10m 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

14、点数不应少于 16 个,测量布点应覆盖单体建筑基础工程范围。4.3 电磁环境检测 4.3.1 建筑周围电磁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4.3.2 建筑周围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应使用专用的探头或工频电场、磁 6 场检测仪器。检测所用仪器应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相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2 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检测使用的探头宜为三维探头,可同时测出空间某一点三个相互垂直方向(X、Y、Z)的电场、磁场强度分量,得到空间的总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3 检测仪器支架应采用不易受潮的非导电材质,并应在检测时避免泄漏电流等影响。4.3.3 检测工作应在无雨

15、、无雾、无雪的天气下进行。检测时的环境湿度应在 80%以下,并符合仪器的使用要求。4.3.4 检测点位置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并应在工频电磁设施正常运行时段内进行检测。4.3.5 建筑周围电磁环境的检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681 及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 等的有关规定。4.4 光污染检测 4.4.1 建筑物光污染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建筑夜景照明光污染。4.4.2 建筑夜景照明照度和亮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及室外照明干扰光

16、测量规范GB/T 38439的有关规定。4.4.3 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相关规定进行玻璃幕墙的反射比检测。4.5 环境噪声检测 4.5.1 建筑周围环境噪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 7 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4.5.2 建筑周围环境噪声检测应根据建筑周边噪声源的特点进行优化,其中单栋建筑不应少于 4 个测点,建筑群不应少于 8 个测点,测点应平均分布在各个方向。当检测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在离建筑物最近的方位增加不少于 2 个噪声检测点。4.5.3 对环境噪声检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

17、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可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优化检测时间。4.6 热岛强度检测 4.6.1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现场检测可采用温度测量方法进行。4.6.2 在建筑周围宜根据地理条件、面积,有代表性、均匀地设置测点,超过 10 层的建筑宜在屋顶加设 12 个测点;4.6.3 室外空气温度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有关规定。4.6.4 建筑周边温度可采取夏季典型晴朗天气条件下连续 3d 的8:00 时18:00 时之间的气温平均值。4.6.5 建筑所在城市的相同时段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可从气象观测部门获取。选取的郊区气象代表站与建筑物海拔高度大体一致,且未

18、受或较少受城市化的影响。气象站资料记录连续、无间隔。4.6.6 建筑周围热岛强度由建筑周围与郊区气站气温的差值来确定。4.7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 4.7.1 室外空气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厨房油烟排放浓度、锅炉烟气浓度、卫生间卫生指标、建筑周围室外污染物浓度。4.7.2 厨房油烟排放浓度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饮食业油 8 烟排放标准GB 18483 的有关规定。4.7.3 锅炉烟气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有关规定。4.7.4 卫生间卫生指标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7217 的有关规定。4.7.5 建筑周围室外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

19、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的有关规定。检测项目宜包括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粒物(PM2.5)。4.7.6 建筑周围室外空气质量现场检测应在被评建筑室外周边 4个方位各布设 1 个空气采样点。9 5 室内环境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声学环境、室内光环境、室内热湿环境、室内空气质量、室内通风效果及室内环境参数等。5.2 室内声学环境检测 5.2.1 室内声学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噪声级、楼板和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

20、5.2.2 室内噪声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5.2.3 室内噪声级的检测应在昼、夜两个不同时段内,各选择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室内噪声时,室内应无人(测试人员除外)。5.2.4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和分户墙隔声性能的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楼板和分户墙各不少于 1 处进行检测。5.2.5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

21、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楼板不少于 1 处进行检测。10 5.2.6 外墙构件和外墙隔声性能的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5 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 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应按每栋单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同一类型的外窗、外墙不少于 1 处进行检测。5.3 室内光环境检测 5.3.1 室内光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采光系数、自然采光效果、照明系统的照度、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5.3.2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系数和自然采光效

22、果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 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 的有关规定。5.3.3 照明系统的照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有关规定。5.3.4 统一眩光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对于体育场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 的有关规定。5.3.5 一般显色指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和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T 7922 的有关规定。5.3.6 当采用近似连续光谱宽频带光源时,对于显色性要

23、求高的场所应采用显色指数测试仪检测中饱和色样(Ra)值;当采用非连续光谱窄频带光源时,应补充选择适合的特殊显色指数 R9。5.3.7 建筑自然采光的有效采光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22 的有关规定。5.3.8 建筑室内光环境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房间不少于 2 间进行检测。11 5.4 室内热湿环境检测 5.4.1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温度、平均辐射温度和湿度、相对湿度及空气流速。5.4.2 建筑室内热湿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有关规定。5.4.3 测量位置应选择室内人员的工作区域或座位处,

24、并优先选择窗户附近、门进出口处、冷热源附近、风口下和内墙角处等不利的地点。5.4.4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时,应观察并记录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有无结露、发霉等现象。5.4.5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同一功能房间不少于 2 间进行检测。5.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5.5.1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氨浓度、氡浓度、PM10、PM2.5、二氧化碳(CO2)和一氧化碳(CO)浓度。5.5.2 建筑室内空气中氡、TVOC、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的有关规定。5.5.3 建筑室内空气中甲

25、醛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规定。5.5.4 建筑室内空气中氨检测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12 5.5.5 建筑室内空气中 PM10、PM2.5、二氧化碳(CO2)和一氧化碳(CO)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的有关规定。5.5.6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抽检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内环境污染物

26、浓度,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 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 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5.5.7 无法通过传感器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建筑,可通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测的方式进行长时间监测。5.6 室内通风效果检测 5.6.1 建筑室内通风效果检测项目应包括拔风井自然通风效果、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室内新风量以及换气次数。5.6.2 拔风井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指标应为通风量和换气次数。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指标应为风速和空气温度。5.6.3 室内通风效果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 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拔风井自

27、然通风效果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不同尺寸的拔风井室内端和室外端应分别检测风速和空气温度,且不宜多于3 种。2 无动力拔风帽自然通风效果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不同尺寸的拔风帽应分别检测,且不宜多于 3 个。3 房间换气次数和新风量现场检测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同一功能房间不少于 2 间。13 6 围护结构热工及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6.1.2 当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时,委托方应提供工程竣工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6.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2.1 非透

28、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传热系数、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热工缺陷。6.2.2 非透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77 和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32的有关规定。6.2.3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和热工缺陷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有关规定。6.2.4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按每栋建筑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 2 处进行检测。6.2.5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时,应观察并记录内表面结露情况。6.3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6.3.1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对围护

29、结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6.3.2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14 且品种规格与标识证书一致的外窗,可采用标识证书中提供的热工性能参数进行核查。6.3.3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6.3.4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按每栋建筑每一种构造做法,检测数量不少于 2 处进行检测。6.4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 6.4.1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6.4.2 采用压差法鼓风门系统检测时,宜同时采用红外热成像仪拍摄红外成像图,

30、并确定建筑物的渗漏情况,同时对非围护结构渗漏源进行封堵。6.4.3 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检测应在建筑物整体或某部分区域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所测的建筑物整体或某部分区域应包括所有的设空调或供暖房间,若建筑物中的某一区域单独测量时,应测量与被测量区域相邻的区域的压力。6.4.4 建筑整体气密性能应在设定的参考压差下,检测建筑物整体或某部分区域的建筑物换气量,通过计算得到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15 7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暖通空调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性能、锅炉效率、单位风量耗功率以及耗电输热(冷)比等。7.1.2 暖通空调系统检测应在规定

31、的工况或条件下进行。7.2 供暖空调系统性能检测 7.2.1 供暖空调系统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冷源能效系数等。7.2.2 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7.2.3 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对于 2 台及以上同型号机组,检测数量应至少抽取 1 台进行检测;对于 3 台及以上同型号机组,应至少抽取 2 台检测。7.2.4 冷源能效系数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7.2.5 冷源系统性能系数检测不应少于 1 个系统。7.3 锅炉运行效率检测 7.3.1 锅炉运行

32、效率检测项目应包括燃料消耗量、燃烧热值、输出热量等。7.3.2 锅炉运行效率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有关规定。16 7.3.3 燃煤供暖锅炉的耗煤量应按批计量。燃油和燃气供暖锅炉的耗油量和耗气量应连续累计计量。7.3.4 锅炉运行效率检测时,2 台及以下同型号锅炉,应至少抽取1 台检测;3 台及以上同型号锅炉,应至少抽取 2 台检测。7.4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 7.4.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测项目应包括风机实际风量、风机实际输入功率等。7.4.2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实际风量和风机实际输入功率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

33、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7.4.3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耗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7.4.4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耗功率检测数量不应少于空调机组总数的 20%,且不同风量的空调机组不应少于 1 台。7.5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 7.5.1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实际供热(冷)量、循环水泵日耗电量等。7.5.2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有关规定。7.5.3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24h。7.5.4 耗电输热(冷)比检测的系统数量不应少于 1

34、 个。17 8 给水排水系统性能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给水排水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水质检测、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8.2 水质检测 8.2.1 直饮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水质取样点应设在直饮水供水系统循环最不利用水点处;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水质取样点应设在用水人数最多的用水点处。8.2.2 集中生活热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T 521 的有关规定。8.2.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

35、0 的有关规定。8.2.4 游泳池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的有关规定。8.2.5 供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的有关规定。8.2.6 景观水体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的有关规定。8.2.7 当采用非传统水源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的有关规定。18 8.2.8 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冲厕、道路清扫及消防、城市绿化、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杂用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

36、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8.2.9 当采用非传统水源进行冷却塔补水时,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及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的有关规定。8.2.10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有关的规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排放水质检测应按所属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水质检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的有关规定。8.2.11 水质检测采样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 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

37、 的有关规定。8.2.12 水质取样点应设在最不利用水点处,取样数量不少于 1 组。8.3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 8.3.1 绿色建筑应选用节水器具,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8.3.2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小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7、淋浴器水 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的有关规定。8.3.3 每种卫生器具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1 个。8.3.4 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时,现场使用的卫生器

38、具型号应与卫生器具产品检测报告一致。19 9 照明系统性能检测 9.1 一般规定 9.1.1 照明系统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应结合工程项目采用的设计指标、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 5045 的有关规定。9.1.2 照明与供配电系统检测、核查的同时,应记录现场运行状态数据、检测仪表波形图及检测过程信息。9.1.3 照明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色容差、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9.2 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 9.2.1 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应根据房间或场所的灯具规模、设计照度值及允许偏差、作业面分区和布灯点位编制检测方案后进行检测工作。9.

39、2.2 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有关规定。9.2.3 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照明测量。在测量时应检测电源电压;若实测电压偏差超过现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应对测量结果做相应的修正。9.2.4 室内照明测量应在没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测光源影响下进行。室外照明测量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或场地上进行,不宜在明月和测量场地有积水或积雪时进行。9.2.5 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应按每栋单体建筑,选择有代表性(同一功能)的房间(或场所)不少于 2 间(处)进行检测。20 9.3 照明光源颜色特性检测 9.3.1 光源显色性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

40、00 的有关规定。9.3.2 光源显色性结果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GB/T 5702 的有关规定。9.3.3 光源色容差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7262、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0682 及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3 的有关规定。9.4 照明眩光检测 9.4.1 光源亮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照明测量方法 GB/T 5700 的有关规定。9.4.2 现场应记录核查测灯具安装的位置、遮光角及室外投光灯的瞄准角等,用于眩光值的计算。9.4.3 统一眩光值结果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

41、0034 的有关规定。9.5 灯具效率与效能检测 9.5.1 灯具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 的有关规定,采用光通量法进行检测,分别测试灯具发射光通量和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射光通量,计算其比值即为灯具效率 9.5.2 同类型灯具应抽测 5%,最少不低于 1 套进行灯具效率检测。21 10 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10.1.2 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宜采取现场核查、长期检测、短期检测的方法。条件具备时

42、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10.1.3 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规定的形式核查内容进行核查。对已进行过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的工程项目,可采信报告中的检测结果。1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 10.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集热系统效率、系统总能耗、集热系统得热量、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贮热水箱热水因数、供热水温度、室内温度等。10.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

43、10.2.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长期检测的周期不应少于 20d 且应连续完成,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 30%;10.2.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宜采用短期检测,周期不应少于 4d 且应连续完成,检测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系统 22 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 50%,室内温度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10.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 差均在 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供

44、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2%,且不得少于 1 套;2 当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末端供暖空调系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的偏差在 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种系统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1 套。10.2.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集热系统效率、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静态投资回收年限、二

45、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10.3 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 10.3.1 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光电转换效率。10.3.2 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10.3.3 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 3d,测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23 2 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 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60d 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 60d 结束;3 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 3 次

46、,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太阳正午时前 1h 到太阳正午时后 1h,共计 2h;4 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ta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10;5 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 4m/s;6 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 700W/m2,太阳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 50W。10.3.4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1 套。10.3.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47、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累计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10.4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 10.4.1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温湿度、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10.4.2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10.4.3 地源热泵系统长期检测周期应与采暖或空调季节应同步,并分别进行采暖和空调工况的测试。10.4.5 地源热泵系统短期检测应在系统开始供暖(供冷)15d 以

48、24 后进行测试,时间不应小于 4d,系统负荷载率达到 60%以上进行。10.4.6 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1 套。10.4.7 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有关规定,对地源热泵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节约费用、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25 11 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检测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建筑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包括供变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

49、系统、给水排水监控系统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控系统。11.1.2 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核查应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11.1.3 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在正式有效连续投入运行1 个月后行。11.1.4 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对各类监控系统的数量、品牌全数核查,各类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可采用抽样检查。11.2 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 11.2.1 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况及故障报警;2 电源进线及供电回路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等;3 电力变压器温度测量及超温报警;4 发电机组供电电流、电压、频率及储油罐液位监视;5 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组、充电设备

50、工作及切换状态。11.2.2 照明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照明设施及回路按分区与时间开、关控制功能;2 照明设施或回路按室外照度、室内有人与否进行开、关或照度控制功能;3 中央工作站对照明设施或回路的运行状态监视、用电量及电费统计等管理功能;26 4 当停电或有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应照明回路的联动配合功能;5 公共照明手动开关功能。11.2.3 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 454 的有关规定。11.2.4 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配电监测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的 20%抽检,且数量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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