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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第三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的释义一、卫生的释义 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从医学上讲,卫生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从法律上讲,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二二、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概念 1.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含义: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是卫生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卫生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四)保障社会健康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与合作,所队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五五)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第三节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简称当事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方当事人。两方以上的,称为多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2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有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双方可能都是一个人,这种情况称为 单数主体,有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可能是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多数主体。3在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肯定的。(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是将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同一个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1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高层次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份,包括继续生存、肢体完整和奇观功能健全等权利。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目的。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随行义务的活动,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将引起法律制裁。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卫生法律允许其进入卫生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行为相联系,最能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二、卫生法的渊源二、卫生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又称法律形式。对法律的来源从形式上又称法律形式。对法律的来源从形式上来理解,就是由于法律制定的形式不同、效力不同而来理解,就是由于法律制定的形式不同、效力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法律类型。卫生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形成不同的法律类型。卫生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渊源或法源,即卫生法的渊源就是指卫生法借以就是渊源或法源,即卫生法的渊源就是指卫生法借以表现的形式。表现的形式。二、公共卫生法的渊源二、公共卫生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又称法律形式。对法律的来源从形式上又称法律形式。对法律的来源从形式上来理解,就是由于法律制定的形式不同、效力不同而来理解,就是由于法律制定的形式不同、效力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法律类型。卫生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形成不同的法律类型。卫生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渊源或法源,即卫生法的渊源就是指公共卫生法就是渊源或法源,即卫生法的渊源就是指公共卫生法借以表现的形式。借以表现的形式。(一一)宪法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颁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颁布的,是我国其它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民我国其它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民健康的有关条文,都是公共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健康的有关条文,都是公共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所确定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是原则性的,有待于所确定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是原则性的,有待于一般性卫生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一般性卫生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二)卫生法律及有关法律(二)卫生法律及有关法律 卫生法律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我国现在卫生法律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我国现在已发布的公共卫生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已发布的公共卫生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皆是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发布的,居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发布的,居于一般法律范畴。目前,由于我国尚没有卫生基本法,一般法律范畴。目前,由于我国尚没有卫生基本法,因此,这几部卫生法律就成为我国卫生法的渊源的核因此,这几部卫生法律就成为我国卫生法的渊源的核心部分。心部分。(三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卫生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已拥有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已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年国务院发布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务院1990年批准、卫年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等多部卫生行政法规。等多部卫生行政法规。(四)公共卫生行政规章公共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发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卫生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发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中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与发布的,一是中央卫生是由中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与发布的,一是中央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和发布的,行政部门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和发布的,这类规章的数量在已发布的公共卫生行政规章中所占这类规章的数量在已发布的公共卫生行政规章中所占比例最大,比例最大,1990年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年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二是中央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理办法等;二是中央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制定与发布的,如联合制定与发布的,如(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于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于1987年联合颁发。另一种,年联合颁发。另一种,是由法律、法规授权中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中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条规定:“本条例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五(五)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规章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规章 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省、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公共卫生法规下,制定和发布的公共卫生法规.地方性公共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公共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六(六)有关国际卫生法规有关国际卫生法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签署、承认、批准或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签署、承认、批准或授权参与制定的国际上的有关公共卫生法规,也是我国授权参与制定的国际上的有关公共卫生法规,也是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渊源组成部分。例如我国已加入的公共卫生法的渊源组成部分。例如我国已加入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就是年精神药物公约,就是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渊源之一,对我国也产生约束力。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渊源之一,对我国也产生约束力。(七七)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解释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解释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解释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解释(指法定解释,不包括学理指法定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解释)也是卫生法的渊源。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也是卫生法的渊源。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八)派生性的规范:主要指卫生标准(八)派生性的规范:主要指卫生标准 卫生法规具有法律控制和技术控制双重性质,所卫生法规具有法律控制和技术控制双重性质,所以卫生标以卫生标 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派生性的技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派生性的技术规范文件也构成了卫生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术规范文件也构成了卫生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规只对社会卫生管理中的各类问题作了原分。卫生法规只对社会卫生管理中的各类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对各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则规定,而对各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 需要依靠标准、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规范和规程。我国我国标准化基本术语标准化基本术语(GB3935.183)定)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以科学、技 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主管机构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方面协商一致后,由主管机构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卫生标准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是以保障人群健康为目的,以医药卫生科技成是以保障人群健康为目的,以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和实践为依据,针对与人的生存、生活、劳动、果和实践为依据,针对与人的生存、生活、劳动、学习、医疗保健等有关的各种自然、人为环境因素学习、医疗保健等有关的各种自然、人为环境因素及条件所作的一系列量值规定,以及为保证实现这及条件所作的一系列量值规定,以及为保证实现这些规定所必须的技术行为标准和管理要求,经有关些规定所必须的技术行为标准和管理要求,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制定卫生标准必须遵循制定卫生标准必须遵循“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济合理,技术可行技术可行”的原则。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按其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按其发布机构的主管范围和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分为的主管范围和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分为4级:级:国家标准(代号国家标准(代号GB)行业标准(原专业标准或部颁标准,代号行业标准(原专业标准或部颁标准,代号ZB)、)、地方标准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对于同一标准,在较高级的标准公布后,较低级的标对于同一标准,在较高级的标准公布后,较低级的标准即行废止。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可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卫生标准涉及人体的卫生与健康,一般都是强制卫生标准涉及人体的卫生与健康,一般都是强制性标准。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性标准。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更无遵照执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更无权拒绝执行标准。权拒绝执行标准。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是由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制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是由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制订,经卫生部批准(并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编号)颁订,经卫生部批准(并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编号)颁布的,分为劳动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布的,分为劳动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学校卫生标标准、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学校卫生标准等准等20大类大类 四、卫生法规的效力四、卫生法规的效力 指卫生法规的适用范围指卫生法规的适用范围(一)时间效力(一)时间效力:指法规起止时效,即生效与失效:指法规起止时效,即生效与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生效生效是指法规的执行之日:是指法规的执行之日:法规的条文中明文规定法规的条文中明文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定生效日期另定生效日期 有的卫生法规要经过试行阶段有的卫生法规要经过试行阶段 由上级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期由上级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期 以卫生法规到达的时间为生效期以卫生法规到达的时间为生效期 未对生效日期作出规定的卫生法规,一般可理解为未对生效日期作出规定的卫生法规,一般可理解为自自 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失效失效已有的法规失去约束力和强制力。已有的法规失去约束力和强制力。卫生法规本身明文规定终止生效日期卫生法规本身明文规定终止生效日期 新法规废除旧法规新法规废除旧法规 有的卫生法规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有的卫生法规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而失效有的卫生法规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妨碍与卫生有的卫生法规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妨碍与卫生有关的活动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无新法有关的活动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无新法规代替之前进行通令废止规代替之前进行通令废止某一卫生法规从总体看有效,但部分内容过时,则通某一卫生法规从总体看有效,但部分内容过时,则通令废除过时部分。令废除过时部分。溯及力:溯及力: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有效。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有效。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规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规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卫生法规上明文规定可以溯及既往的不在此限卫生法规上明文规定可以溯及既往的不在此限。(二)空间效力(二)空间效力: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它包括领土、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它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并且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我国驻外领空、领海,并且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或飞机。使馆和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或飞机。一种是适用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的卫生法规;一种是适用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的卫生法规;由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地方的法规,如地方病防治法规;由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地方的法规,如地方病防治法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只在其所辖地域内具有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只在其所辖地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由中央颁布的法规,按其立法程序和颁布的机关应适用于全国,由中央颁布的法规,按其立法程序和颁布的机关应适用于全国,但实际作用于局部,如国境卫生检疫法仅在国境口岸发生效力;但实际作用于局部,如国境卫生检疫法仅在国境口岸发生效力;从国外进入我国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适用我国的法律,从国外进入我国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适用我国的法律,如如国际航行般舶试行电讯卫生检规定国际航行般舶试行电讯卫生检规定明文规定:明文规定:“国际航行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俭疫机关颁布的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俭疫机关颁布的船舶卫生证书船舶卫生证书。”(三三)、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效力公民的效力 已经生效、实施的卫生法规,对国家机关、企努已经生效、实施的卫生法规,对国家机关、企努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外国人虽非我国公民,如符合我国卫生法规所规外国人虽非我国公民,如符合我国卫生法规所规定的情况,也应受其拘束。如定的情况,也应受其拘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卫生法生法第第4条明文规定:条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多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守本法内从多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守本法”。五、五、我国卫生监督依据的规定我国卫生监督依据的规定(一)、卫生法规作为卫生监督依据的效力等级性(一)、卫生法规作为卫生监督依据的效力等级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卫生法律规范制定的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制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卫生法律基本卫生法律和全国人民代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卫生法律一般卫生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卫生法规和规章卫生法规和规章,效力最高的是国务,效力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其次是国务院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其次是国务院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与有关部委)制定的卫生行政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或与有关部委)制定的卫生行政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最次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定的卫生规章,最次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机关的层次,其制定机关的层次与上述卫生规章相同。只是地方卫生法规、规章,仅在其与上述卫生规章相同。只是地方卫生法规、规章,仅在其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卫生监督中的法定依据、参照依据和技术依据(二)、卫生监督中的法定依据、参照依据和技术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意味着规章从意味着规章从总体上说对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法院对违法的规总体上说对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法院对违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法院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可以而且章,有权拒绝适用;法院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可以而且也应该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也应该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依据的规章,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属于参照的范畴,并不依据的规章,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属于参照的范畴,并不象上述卫生法律、法规那样是法定的监督依据。象上述卫生法律、法规那样是法定的监督依据。卫生标准卫生标准作为技术规范涉及人体的卫生与健康,作为技术规范涉及人体的卫生与健康,因此,一般来说都属于因此,一般来说都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是,必须执行,是卫生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卫生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推荐性标准,不带有强制性,作为监督技术依推荐性标准,不带有强制性,作为监督技术依据只鼓励采用。据只鼓励采用。对当前尚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当前尚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是继续沿用一般的卫生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理,一是继续沿用一般的卫生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理,待新的卫生法规的出台,再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待新的卫生法规的出台,再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二是依据国家的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制二是依据国家的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制定的关于卫生或涉及卫生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定的关于卫生或涉及卫生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悼文件,如决定、规定、命令等。例如,国务院为加强悼文件,如决定、规定、命令等。例如,国务院为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于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于1984年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年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这类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但这类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都具有普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命令视为法定依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命令视为法定依据,省、市各级政府作出的类似规范性文件,则为参照依据。省、市各级政府作出的类似规范性文件,则为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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