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程大纲第一章第一章 概论概论第二章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第四章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第六章第六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第七章第七章 出入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第八章第八章 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第九章第九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有机物、快件的检验检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有机物、快件的检验检疫疫第十章第十章 签证与放行签证与放行第十一章
2、第十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电子检验检疫电子检验检疫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报检员应掌握的国际贸易知识报检员应掌握的国际贸易知识第一章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论概论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1、中国商品检验 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
3、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中国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4、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3、中国卫生检疫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4、“三检合一”1998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是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5、国家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统一管理全国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和作用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主要表现的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4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
6、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2)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上述4部法律,确立了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4)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1)国家主权的体现;(2)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3)是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4)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5)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
7、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任务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任务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2、加强对出入境动植物(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及人类的健康。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
8、传出,保护人类健康。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在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安全及我国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领导体制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领导体制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案例1 合同签订缺陷导致无法索赔案 2004年6月,国内某公司从印度进口1批镀锌钢板,重量953吨,货值55.1万美元,与外方签约的镀锌钢板厚度为负公差。经当地检验检疫机关现场抽样发现,该批镀锌钢板厚度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要求003 mm,属不合格产品,出具了对外索赔证书,但被外方拒绝赔付。理由是合同中所采用的是日本JIS标准。因为日本JIS标准中镀锌钢板厚度
9、为原板即镀锌前的厚度,且又未在合同中有其他详细注明。该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案例2 2 贸易合同异议案贸易合同异议案 2000年10月,德国DST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通过互联网与洛阳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建立了初步的商务联系。同年11月9日,外方通过电子邮件向中方发出订单,订购一批110万粒直径和长度均为4 mm的微型圆柱滚子,货值1.43万美元,该订单中无检验、验收条款。由于订单中未约定生产标准和检验标准,中方向外方提供了加工图纸,经外方对图纸修改并确认后,中方按照图纸要求进行生产,出厂前依据我国机械行业标准用JB/T892l1999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进行了检验。交货之前,中
10、方先向外方提供了50粒滚子样品,在得到外方确认后,中方按照外方要求,从2001年1月20日开始分三批交货(滚子属于非法检商品),第一批5万粒、第二批81万粒、第三批28万粒,共114万粒,至2001年3月21日交付完毕。期间,外方对滚子质量未提出异议。时隔8个月之后的11月19日,外方向中方反映,最终用户抽查了600粒滚子,发现其中6粒的端跳(滚子检验项目之一)不合格,要求退货。但中方认为:一是外方在114万粒滚子中抽取600粒进行检验没有抽样依据;二是即使按照外方所说,600粒滚子中有6粒不合格,也不能就此认为整批货物不合格,而应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外方向国家
11、质检总局发出询问,该批货物究竟是否合格。A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调查后认为,在订单中无检验、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中方依据我国机械行业标准用JB/T8921-1999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作出合格判定,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收到A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答复后,外方认识到要求全部退货的理由并不充分,不再要求退货。案例案例3 凭样成交合同纠纷案凭样成交合同纠纷案某轴承厂根据国外来样,设计制造了一种双列球轴承。国外客户对轴承样品的性能等项目进行检测后,确认了该样品。随后,国外客户与北京某外贸公司、轴承厂三方共同封存了样品,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轴承质量应与样品一致,双列轴承的钢球总数为
12、28粒。该批产品生产完成后,轴承厂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检验人员在现场对该批轴承进行拆套检验时发现:双列轴承钢球总数为28粒,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但轴承采用的却是可装15粒钢球的保持架(每套轴承2只保持架),也就是说,每只保持架上空缺一只钢球。因为合同中没有对保持架作出要求,该批产品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但该批产品不符合轴承通常标准,即存在着合同法中所称的隐蔽瑕疵。在样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与原样品品质相同。但是,如果样品本身存在买方没有发现的隐蔽瑕疵,而卖方却仍按原样品品质交付,买方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据此,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结果,要求企业对该批轴承全部返工。但外贸公司鉴于交货期已近、船舱已定好,坚持立即交货,并同意对该批产品的质量予以确认和担保。你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