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络科技为依托的商务形式,这种新型的商务形式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章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所包括的网络商业秘密、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网络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介绍其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 狭义: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工业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版权 版权 邻接权邻接权: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区别:客体 载体 文学作品
2、书知识产权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4.指其只能依照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只在该国地域内有效。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5.知识产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6.如:专利权20年7.版权 50 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众多公约中最全面的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制定确保知识产权 保护和管理的各种多边条约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是涵盖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最全面 的协定,包括版权、专利和保密信息,如贸易秘密和测试数据。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
3、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 现代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新问题版权领域 计算机程序 数据库 多媒体作品 复制权 发行权 暂时复制 网络传输 专利领域商标领域 第6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一、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四、网络商标权的保护 一、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的利器.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
4、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复制权 发行权3、BBS留言板、论坛等与公告栏类似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本章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所包括的网络商业秘密、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网络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介绍其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广义: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着重要障碍:软件的
5、核心内容是算法,它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1)上网作品。文学作品 书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TRIPs对商业秘密的规格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
6、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1)该项信息的公开程度。(2)该信息公开的范围。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美国商业秘密研究 1996年 美国国会 美国经济间谍法(EEA)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所强力支持该法商业秘密规定的构成要件有二,一为权利人对该资料有效的保护措施;二为资料具有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经常采用诱捕的方式规定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对个
7、人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美元罚金,对公司等可以判处1千万美元罚金。案例:在Worthing一案中,被告Patrick Worthing企图把本公司的蓝图、产品规格设计说明书以及新机器结构的说明录像带等秘密资料贩卖给竞争对手Owens Corning公司,但该公司不为所动且警告被告所在公司,也通知了联邦调查局。结局是Worthing被判处1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其弟弟因提供100美元帮助犯罪被判处5年缓刑及6个月住所拘留。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按照trips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者使用合法处于自然人及法人控制之下的商业秘密。基本构成要件:
8、1.行为人有披露、获得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该行为违背了诚实商业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特点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与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过错责任原
9、则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1)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分等级分别管理。2)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 control)。3)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4)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5)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6)采取加密措施。7)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当前经常使用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档案加密。避免误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陷阱 首先,建立严格适当的商业秘密引进、转让的正当程序,端正心态。其次,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国家、地区的法律,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再次,要警惕美国经济间谍法的秘密侦查手段,尤其
10、是诱捕手段。第四,建立严格的企业等主体内部保护商业秘密制度和员工教育机制。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确认和保护作用对其作品享有权利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亦称为版权法。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导致一系列数字作品的出现。这些数字作品的出现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很多新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的中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特征:(1)具有合法性的作品。(2)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具有可复制性的作品。(4)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的
11、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具体表现为: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作品;4、戏剧作品;5、舞蹈作品;6、杂技艺术作品7、曲艺作品;8、美术作品;9、建筑作品10、摄影作品 11、图形作品;12、模具作品1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作者人格权/精神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归属 上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数字化的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
12、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仅为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创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故而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也不会对原作品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归属 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网络上的原作者。网上作品和上网作品的区别仅仅在于首次形成即以数字形式存在。所以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那么其著作权就属于其网络上的原创作者。事实上,不仅网络文学作品拥有著作权,所有的网络原创作品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
13、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就明确了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之所以将网络传播权单独作为一项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是因为传统的著作权体系已经无法涵盖网络传播这种新技术衍生的新权利 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最主要的权力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阶段,仅依据著作权法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除实现技术的控制外,订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和稿约,通过合同的约定仍
14、然是十分必要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问题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偿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互联网信息浏览 2、多媒体课件制作 3、BBS留言板、论坛等与公告栏类似的形式 4、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的兴起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制度,表明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允许他人使用许可权,而只剩下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也是一种权
15、利限制。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 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个原则:(1)网络转载使用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但必须依法支付转载稿费,标明出处。(2)网络转载使用作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网络作品,还可以包括报刊、期刊作品。(3)故意提供侵害网络著作权方法、技术的行为也属侵权行为;(4)网络著作权诉讼也可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先进、经济发达
16、的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 所谓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其含义在于即使著作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随着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的迅猛发展,默示许可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下的新名词。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在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的类似公告栏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访
17、问者(通过CGI或ASP程序)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那么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是否也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而现实中,更何况在这种方式下发表作品,一般都是署笔名(网名)。从网络的自身的广泛传播的特点,也要求排除对这块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构成要件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2.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
18、司法解释进行保护3.对限制的部分作品允许转载、摘编5.对破坏、避开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它是一类特殊的人类智力成果,它兼具文字作品的形式和技术成果的内涵,采用什么方式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学界至今尚无定论。目前世界各国对软件的保护多以著作权保护为主,我国也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即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列入受保护的作品范围,但鉴于其特殊性,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依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19、后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接轨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3)共同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 如协议未约定,则归各方共有。(4)权利受让人(5)外国人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客
20、体: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对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对客体范围的限制性规定:(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6)动物和植物品种。(7)用原子核方法获得的物质。获取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1)新颖性 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
21、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获取专利权的实质要件(2)创造性(先进性)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 性要件之一,“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获取专利权的实质要件(3)实用性(工业实用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外观设计的实质性要件。“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新颖性和美观性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
22、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此外,软件著作权人还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
23、让其软件著作权,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软件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不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只要把盗版软件装入计算机就属于非法复制。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被认为是一个相当严厉的条例 软件著作权规定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期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计算机
24、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不过,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1(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2(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5、;(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对侵权软件复制品(即盗版软件)的善意持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关于软件保护方式的讨论-1 (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之所以选择用著作权方式来保护软件,是因为软件以文字、符号编写,表现形式与文字作品相似,也具有一般作品可以复制、传播和演绎的特征,这构成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
26、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关于软件保护方式的讨论-2(2)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的重点正是成果的技术内容,从这一点来说,专利权似乎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更恰当的方式。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着重要障碍:软件的核心内容是算法,它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其次,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很难确定,第三,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丧失宝贵的商业时机。关于软件保护方式的讨论-3(3)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
27、当竞争法也可以对软件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主要是通过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完成的。不过,软件作品中仅有一小部分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如用户根据特殊需求定做的、在小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能为用户带来超额利润的软件。而对于大部分在市场上公开出售的软件来说,并不适合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软件保护方式的考虑鉴于目前可供选择的法律手段在保护软件的作用上都有局限,有的专家建议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尚在讨论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手段的交叉保护方式。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数据库”是随着计算机
28、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它的本来含义,是指根据某种特定目的搜集起来,按照一定的数据结构组织、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可供查询、使用的大量数据的集合。数据库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一种信息产品,数据库和软件一样,具有开发成本高、实用价值高而复制成本极其低廉的特点,急需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由数据、作品等汇编而成,具有传统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但在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
29、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存在的问题不是所有数据库都具备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因此,独创性是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数据库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其采用什么样的数据结构或编排体例,而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由于用著作权方式不能充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法学界一直在讨论采用其他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可行性。目前被认为较具可行性的其他方式有以下两种,1、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其实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2、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有关权利人的利益,这种方式不必区分数据库有无独创性,针对那些直接利用数据库中的信息制作与原数据库竞争的产品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网络商标权的保护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的特征 商标权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先原则”、“注册原则”网络中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及认定3.网络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