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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盘起诉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毕业设计(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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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号:10532学 号:S09192016密 级: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上海盘起诉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学位申请人姓名:张小立导师姓名及职称:王远明教授培养单位:专业名称:法律硕士论文提交日期:2012 年 4 月 25 H论文答辩日期:2012年5月18日答辩委员会主席:屈茂辉教授Y2173348Analysis on the dispute of the com mission contract betweenShanghai Punch Trade Co.,Ltd and Punch Industry(Dalian)Co.,LtdbyZhang XiaoliB.E.(Jisho

2、u University)2005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Juris MasterinContract Lawin theGraduate schoolofHunan UniversitySupervisorProfessor Wang YuanmingApril,2012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 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 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

3、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 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彳长小么 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 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 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 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 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口,在一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口。(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2 日期:牙“年占月,日上海盘起诉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摘要

4、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行使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合同的类型是否为商步委托合同,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损失赔偿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上海盘起诉 大连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的争议焦点。从定义上分析,商犷委托合同和其他类 型的合同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认定上海盘起和大连 盘起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并非为纯粹的商事委托合同,而是一个包含产品买卖关 系的综合性商事委托合同。山于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根据合同 法第410条的规定,大连盘起当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商事委托合同的权利。但 是,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不等于行

5、使权利的行为就一定具有合法性。从任意解除权 的限制制度方面来考屈,大连盘起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也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从行使权利的目的、时机、方式和效果方面分析,大连盘起的解约行为事实上属 于权利的滥用,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上海盘起是否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取决 于合同履行利益的可实现性,每一合同事务的完成,预期都会实现与其阶段相适 应的可得利益。上海盘起按照协议在完成了广告代理、市场调查、产品推广和产 品营销等部分合同事务后,其因大连盘起解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应该获得相应 赔偿。为了使上海盘起利益得到全面保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不应该 只限定于赔偿直接损失。关键词:商事委托:任意解除权;

6、相对限制;绝对限制法律硕L学位论文Abstract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termination without any reason of the commission contract,it is one of the hot issues of debate in the academic research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 type of contract.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could enjoy the right of termination without an

7、y reason and the damages whether the scope is limited to direct loss ar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the dispute of the commission contract between Shanghai Punch Trade Co.,Ltd and 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By definition analysis,the more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ission contracts and oth

8、er types of contracts.Combined with the case of basic situation,we can be identified the type of contract is not a purely commission contract.It involves many comprehensive product trading relations.But China adopts the system of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410

9、 of the contrac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 can terminate the commission contracts without any reason.However,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 does not mean that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 a certain legitimacy.Consideration of the right of termination without any reason to r

10、escind the restrictions system,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 from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behavior should also be subject to certain regulation.From the purpose of the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the timing,manner and effect,we know that 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 terminate cont

11、ract belong abuse of rights and should be punished by law.Shanghai Punch Trade Co.,Ltd can profit loss compensation can be achieved depends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The completion of each contract transaction,it is expected will be realized and its stage adaptation of the

12、possible benefits.Shanghai Punch Trade Co.Ltd compl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advertising agency,market research,product promotion and product marketing,and so on.The loss suffered from the termination behavior due to Punch Industry(D alian)Co.,Ltd,should be compensated accordingly.In ord

13、er to ful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hanghai Punch Trade Co.,Ltd,the court in determin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not only liniiled to compensation for direct losses.Keywords:Commercial commission;the right of termination without any reason;relative limit;absolute limitin上海盘起诉人连盘起委托合同纠汾案评析目录学位

14、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I摘要.IIAbstract.Ill第1章引言.1第2章 案情事实概要.32.1 基本案情.32.2 一审判决要旨.42.3 二审庭审情况与判决结果.5第3章案件争议焦点.63.1 本案中合同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63.1.1 肯定的主张.63.1.2 否定的主张.63.2 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63.2.1 肯定的主张.6322否定的主张.73.3 大连盘起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73.3.1 肯定的主张.73.3.2 否定的主张.7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94.1 合同类型的认定.94.1.1 合同类型认定方面的理论依据.

15、94.1.2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94.2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124.2.1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124.2.2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绝对限制.164.2.3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204.3 损失赔偿的范围.244.3.1 损失赔偿范围的理论.244.3.2 合同法上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254.3.3 任意解除权的相对限制.264.3.4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29_ _ 法律项士学位论文结论.33参考文献.35致谢.36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1章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开放、自由、效率和法制的内在要求,在 参照大陆法系任意解除权制度和英美法系效率违约解除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立法 工作

16、者大胆吸收并发展了任意解除权制度,合同法中的许多条文都予以了相关 的规定,如第268条,第376条,第410条等等。本案案情中表现出来的合同定 性、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等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其解决结果常常难以达到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故一些案件往往要经 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当事人穷尽一切司法手段后,才能勉强接受无可奈何的 处理结果。这不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司法效率,而且使法律的权 威性,正当性及合理性受到冲击,不利于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作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实践中仍然 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

17、,立法上没有划分不同的情形,对任意解除权 制度的规定作出适当改进,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二,司法上没有根据具体情 形对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进行合理适用,故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对相关问题 达成一致。通常,委托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信任的基 础上,如果这种信任关系在主观上出现了动摇,委托合同订立目的就会受到影响,其存在就失去了基础,故不应该限制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双方 委托关系。同时,当事人既然是行使法定权利,那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承担 赔偿责任应当以补偿直接损失为限,不应该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司法实践中 多采用此类观点来处理案件纠纷。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

18、产生和发展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客观环境变迁了,建立在其上的法律制度也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相关参与主体利益的实现显得非常 重要。委托合同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特有的家庭制度决定了委托关系建 立在彼此高度人身信任基础上,一旦这种信任出现危机,委托合同就没有存在的 基础,法律赋予当M人在委托合同中拥有任意解除权且行使不受限制是必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委托合同的内容早已突破了以 身份信任为基础的民事委托的界限,而扩展至以资木信用为基础的独立商事主体 之间的商事委托中。在商事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对委托

19、事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任何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其取得的利益或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合同履行的所产生的利益。对于商事委托合同,在具体的实践活动 中,如何适当规制合同主体行使任莅解除权的行为及合理确定解约人承担赔偿损 上泡盘起诉人连盘起委托会同纠纷案评析失的责任范围,这都是立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对又迫切须解决的问题。在写作本文之初,笔者通过各种渠道查阅了大量有关当事人行使商事委托合同的 任意解除权而产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显然依据 的法律条文是相同的,但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及其具体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对于商事委托合同,既须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

20、参照标准,使案件处理 结果更加公平合理,又应从法律规定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制,分情形作出更具体的 义务性规定,使法律规定在处理案件时更具有预期性。本文选取的案例是近年来我国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行使方面较为典型 的案例。从该案引发的争议中折射出我国的法律目前在该领域存在着不足,因此,对于我国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更为准确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崔建远教授的相关论文,对该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特别是其从比较法上 考察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制度,使笔者深受启发。基于上述理由,本文从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运用规范注释的方 法对我国目前在涉及商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合同法第410条进行

21、分 析:通过对所选取的案例及其相关判例的剖析探讨合同类型的认定、任意解除权 的行使和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任意解除商事委托合同案中的核心问题。并在传 统合同法理论的视角下运用商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适用制度和限制制 度,对案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为我国的司法实践 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并力求对我国商事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的进一步完 善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林建远教授在委托合同的任意M除权及其限制中.将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分为绝对限制,相对 限制和慰定取制.法律破上学位论文第2章 案情事实概要2.1 基本案情本文案例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22、,是一 个经过二审终审的案件。一审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3)辽民三 合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后,判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为基本案情:2000年7月日本盘起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盘起)、盘起工业(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盘起)的法定代表人森久保有司与梁崇宣磋商后签 署建设盘起中国营销网络、设立上海盘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成立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盘起),由后者负责建设、经营、管理 盘起中国营销网络,确认上海盘起为盘起集团成员,实盘起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 的唯一销售代表机构。上海盘起为独立法人,自负盈

23、亏,盘起集团将以最优惠的 价格向上海盘起供给成品。随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书,约定委托粱崇宣代表日本 盘起及其关联企业处理决定事宜,并担任上海盘起的董事长。日本盘起负责 协调、责成盘起集团内各部门、各关联企业与上海盘起缔结业务关系协议书。同 时约定受托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撤箱。2000年7月28日,上海盘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梁崇宣出资90万元,毕春生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崇宣。同年8月,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签订一份业务协议书,就大连盘起委托上海盘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事宜确认如下:双方相互确认系 盘起集团成员,大连盘起委托

24、上海盘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再委托、建立其他俏售机构和渠道,如有必要须事前与上海盘起建立协议,上 海盘起作为盘起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代表机构,有责任开拓、发展盘起集 团和大连盘起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负责建设、管理、运营销售机构和渠 道,根据客户需求可自行购买其他厂商产品进行销售活动:大连盘起有责任按照 盘起集团的标准,按质、按时、按量地以最优惠的价格供产品给上海盘起,并无 偿向其提供、转让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权、商标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上海盘 起保证正确使用销售权、商标及无形资产。同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年,自 2000 年 9 月 1 R 至 2020 年 8

25、月 31 FU上述协议生效后,上海盘起按约向大连盘起订购产品,进行销售活动。还通 过发体广告、印发宣传册、参展及办展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大连盘起的产品,开拓 上海盘起诉大五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市场,并相继建立广东、青岛、苏州、昆山、天津、杭州等营销网点,形成一定 规模的销售网络。对于货款的结算期限,双方没彳明确约定。截止2002年4月,上海盘起共有人民币5916866.41元尚未付给大连盘起,但大连盘起此前没有催收 过。2002年4月19 rh Fl本盘起森久保有司签署撤拓委托书的决定,以上海 盘起严重拖欠大连盘起货款,且财务和俏售活动缺乏透明度为由,决定撤销其原 与梁崇宣签署的委托书及其附件,

26、并撤销上海盘起。当日,大连盘起以上海盘起 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22 Fl,H本盘起及大连盘起又作出对梁崇宣 个人的撤销委托书决定,并于当H向梁崇宣送达上述决定书。同R,大连盘起 又向销售系统各员工发布关于撤销广东盘起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盘起贸易 有限公司的决定,并先后向客户发出紧急通知、敬告客户,重申大连盘起 不再授权广东盘起、上海盘起经营盘起品牌产品。同月,大连盘起在上海、天津、东莞建立直属的营业所销售自己的产品。同年7月,又相继建立重庆出张所、青 岛出张所进行销售活动。截止2002年4月,上海盘起组建及经营投入(含公司开办、软件开发、固定 资产投入等费用)为人民币743169

27、.25元,促销活动投入(广告宣传、展览及其 他促销费用)为人民币919597.32元,合计人民币1662766.57元。上海盘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大连盘起未经上海盘起 同意成立的销售机构,公开赔礼道欺、恢复名誉:大连盘起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2 一审判决要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签订的业务协议书 系两个独立企业法人间的商务委托,其订立和履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发生动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 定,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适合实际履行原则。故大连盘起关于协议已被依 法解除不应

28、继续履行的抗辩成立,对上海盘起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 应支持。大连盘起终止协议并书面通知上海盘起后,建立相应的办事处,并非独 资的销售机构,其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大连盘起终止协 议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不可归责于大连盘起。但其应当赔偿因提前解除协议 给上海盘起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对于经上海盘起举证该院确认为人民币 1662766.57元的这部分损失,大连盘起应了补偿。关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该院认为,山于预期利益具彳;不确定性,且合同法第410条又赋予委托合同当事 人对合同的随时解除权,故上海盘起主张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利益损失缺乏法律依 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辽宁省

29、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辽民三合初字第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法冲硕士学位论文大连盘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盘起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 损失人民币1662766.07元;驳回上海盘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山上海盘 起承担251429.67元,大连盘起承担8580.33元。2.3 二审庭审情况与判决结果上海盘起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双方签订的 业务协议书是平等主体间业务分工合作的联营合同,是一种买卖关系,而非 一审判决所认定委托关系,且协议约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确,故业务 协议书不得单方面解除,并且协议规定了有

30、效期,即使双方关系是原审判决认 定的商务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意思自山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 前提下,该有效期约定是有效的,表明了双方当事人预先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的 方式放弃了任意解除权,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解 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同时上诉人主张大连盘起单方违约情节十分恶劣,给上 诉人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即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大连盘起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业务协议书的目的和内容是委托上海盘起代为行使销售权,性质为委托合同,而非联营合同,故其拥有任意解除权:

31、同时辩称,上海盘起长期拖欠产品销售款,是大连盘起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理由。大连盘起解除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 权利,而不是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更不应赔偿预期利益损失。故上海 盘起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其损失应当自己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认为大连盘起与上海 盘起签订的业务协议书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基于当事 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大连盘 起解除对上海盘起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但该解除行为给上海 盘起造成损失,大连盘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当事人依据 合同法第4

32、10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 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本案的 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并无不当,上海盘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清求不予支持。综上,见高人民 法院作出(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0元,由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上海盘起诉大立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第3章案件争议焦点本案所引发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二是

33、大连盘起是 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大连盘起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3.1 本案中合同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3.1.1 肯定的主张被上诉人大连盘起认为合同的类型为商事委托合同。理由是:大连盘起作为产品 的制造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将销售权委托上海盘起代为行使,便于开拓市 场,而不是单纯地将产品出售给上海盘起。上海盘起从大连盘起处提取货物,是 其行使、实现销售权所必需的,它不是市场中的买卖,不能因此否认业务协议 书的委托合同性质。即认为业务协议书的口的和内容是委托上海盘起代为行使 销售权,性质为商事委托合同,确立了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大连盘起

34、的主张,认为业务协议书性质商事委托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签订业务协议书,就大连盘起委托上海盘 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等事宜进行确认,该协议系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间的商 务委托。二审法院也认为,业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确立了大连盘起与上海盘起 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3.1.2 否定的主张上诉人上海盘起认为合同的类型不是商事委托合同,而是联营合同。理由是:第一,根据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是业务分工合作 的联营,大连盘起负责生产产品、上海盘起负责精华产品,这是完整的联营,绝 不是一种代理俏售的委托关系。第二,上海市5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 字笫145号民事判决

35、书对双方业务合作的联营旷实已经予以了认定。即大连盘起 与上海盘起进行业务合作,上海盘起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大连盘起订购各种 模具及配件。3.2 大连盘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3.2.1 肯定的主张大连盘起认为其作为商事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理由是:第一,业 务协议书的委托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原理,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委托合同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双方基于信任而订立合同,基于失信而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第二,上海 盘起长期拖欠产品销售款,财务和销售活动缺乏透明度,也是大连盘起解除合同 的理由。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大连盘起享有任意解除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 案中业务协议书所涉及内容的性

36、质是一种商务委托,它的订立和履行是基于 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发生动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 均可以解除合同。二审法院也认为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大连盘起解除对上海盘起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3.2.2 否定的主张上海盘起认为大连盘起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理由是:第一,业务协议书属于 联营合同,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大连盘起不得单 方任意解除合同。第二,业务协议书约定了有效期,即使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是 商务委托关系,不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通过预先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37、限的方 式放弃单方而任意解除权。即根据意思自由的原则,该约定有效,大连盘起放弃 任意解除权,不得任意解除合同。3.3 大连盘起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3.3.1 肯定的主张大连盘起认为其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宜接损失。理由是:大连盘起是依法 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合同,其解约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更不应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上海盘起因白己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其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大连盘起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盘起诉清的 预期利益损失,由于其具彳不确定性,且合同法第410条又赋予委托合同当事人 对合同的随时解除权,故上海盘起主张合同

38、解除后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诂求缺乏 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 事责任,其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 宜对“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宜接扳失 的认定。3.3.2 否定的主张上海盘起认为大连盘起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为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当然包括 可得利益的损失。理由是:大连盘起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当适用合 7上泡盘起诉人正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即大连盘起解除合同给上海盘起造 成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39、以 获得的利益。法律硕I:学位论文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通过对案情的基本介绍,在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着案件的三个争 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下而笔者结合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从合同类型的认 定,任意解除权的仃使和损失赔偿的范围三个方面分别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4.1 合同类型的认定4.1.1 合同类型认定方面的理论依据商事委托合同以确定当事人之间商事委托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商事委托是 指商事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委托人委托而为,效果最终归委托人,并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扩张以及社会生产 协作分工而逐步由一般民事委托演化而来的,相对于民事委托来说,

40、其特征主要 有:对当事人的资本信任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以显名主义为原则;当事人必 须为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和不以过错责任为限。商事委托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 的合同主要在于其以代理权为核心,以委托事务为合同标的,以委托事务的处理 效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宜接归委托人承受。商事委托从 代理权的类型和委托行为的标的来分类,可以分为商务委托和商业委托,前者主 要是对无形商务活动进行代理,是无形的营利性活动,其效果归委托人,市场开 拓代理和广告推广代理都属于此类活动;后者主要是对有形商品的交易活动予以 代理,其效果也归于委托人,如以收取佣金方式的代销产品活动,它容易与以赚 取差价方式的

41、经销代理相混淆。经销代理虽然冠以代理之名,但代理商是以赚取 产品的进销差价为目的,其经营的风险和赢利的效果直接归于代理商自己,而不 是产品的生产商或者供应商,其实质并非是法律意义上商事委托关系,而是一种 买卖关系。4.1.2 结合本案的具体评析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类型是否为商事委托合同,在判定大连盘起是否 享彳i任意解除权,以及其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宜接决 定性的作用,并对大连盘起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界定方面,产生板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之间为商事委托合同关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大连盘起可以行使任意 解除权随时终止双方合同。再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和认定其任意解除合同行为的

42、 合法性,法院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也应该从严把握;如果认定双方是联营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来判断大连盘起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再以此 上海盘起诉大ii盘起质托合同纠纷案评析为基础来判定其解约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就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合理确定。若其行为确实属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完全赔偿 原则,则大连盘起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当然包括上海盘起的可得利益,若属非违 法行为,也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是否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对合同类 型的认定,往往是处理此类案件时最根本,也应最先解决的问题。4.1.2.1 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成立依据方面来评析本案时,关于大

43、连盘起和上海盘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其认定主要涉及三 份法律文件:一是大连盘起法定代表人森久保仃司与梁崇宣签署的决定,其内 容主要是关于上海盘起成立,以及双方明确约定上海盘起的性质及其与盘起集团 的关系:二是森久保有司与梁崇宣签订的委托书,其内容主要是落实决定 的内容,约定梁崇宣作为H本盘起及其关联企业的代表人,接受委托,负责组建、经营管理上海盘起及其他相关销存机构,并担任上海盘起的股东、董事、董事长。同时约定受托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撤销;三是大连盘起与上海 盘起签订的业务协议书,就大连盘起委托上海盘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其生产 经营的产品等事宜进行确认。从以上叙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很

44、清楚地发现,这三份书面文件是盘起集团为了 开拓中国大陆市场而签订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性文件,决定、委托书是 业务协议书的签订基础,业务协议书是为了落实决定和委托书内 容。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之间相互关联或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就否认它们 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第一,它们内容指向的重点彳I所不同,决定的性质是一 种关于当事人之间商事合作的意向性协议书,其内容指向的核心是成立上海盘起;委托书确立了日本盘起及其关联企业与梁崇宣之间的委托关系,其内容指向 的焦点是权利委托事宜:业务协议书是大连盘起和上海盘起之间签订市关市场 开拓和产品销售的合同,其内容的指向重点是产品销售事宜。第二,这三份法律 文件中

45、的当事人也有差异,前两份文件,合同当事人中没有上海盘起,而业务 协议书的当事人是大连盘起和上海盘起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 原则,即使决定和委托书中的内容涉及到上海盘起的相关问题,上海盘 起也不能作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再说此时上海盘 起根本还不存在。故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大连盘起和上海盘起,在认定诉讼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当主要依据业务协议书来确定,而不是依据决 定和委托书。在这一点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也对此予以了确定。但 是,法院依据业务协议书就简单地认定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商务委托合 同关系,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认定不太准确。1()法律硕I

46、:学位论文4.1.2.2 从业务委托书内容方面来评析在本案中,业务协议书约定上海盘起作为盘起集团的受托人,代理开拓、发展盘起集团和大连盘起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其内容不仅确立了双方之 间关于产品销售权事宜的商务委托关系,而且还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产品经销代理 关系,并同时包含了产品买卖、无形资产转让等多种因素的合同关系。不过,双 方确立商务委托关系只是为了上海盘起能够顺利开展产品销售活动,并且产品的 销包权体现在产品销售活动中,险含于产品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只要产品的销 售活动或者所有权转移行为具有合法性,上海盘起理所当然地具有产品的销售权。大连盘起无偿提供、转让给后者使用销售权、商标使用权及

47、其他无形资产,不但 是为了盘起产品能够在中国大陆地区顺利销售的需要,而且还进一步证明了上海 盘起销售盘起产品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大连盘起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上海盘起供 给产品,后者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销售利润,并承担着一定的相关经营风险。故 业务协议书不是一个纯粹的商事委托合同,而是一个以为委托关系占据主导 地位且包含产品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商事委托合同。4.1.2.3 从上海盘起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模式方面来评析在本案中,根据决定的内容可以清楚的得知,上海盘起虽然是盘起集团 的成员,产品供给受到大连盘起控制,与后者存在关联关系,并受后者的委托开 拓中国大陆市场,但是上海盘起的组织法律形态和资本构

48、成决定了其所具彳i独立 法律人格,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对上海盘起来说,其出资人是梁崇宣和 毕春生,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模具及零部件、机械配件、五金 工具、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的销售。而且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益自 留,即产品销售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盈亏效果归其所有,而不是归关联企业大连盘 起。同时,上海盘起获取利涧的手段主要通过销售盘起产品赚取差价,而不是获 取代理开拓市场的佣金,故业务协议书内容的重点不只是的商事委托小务,即不仅包括大连盘起将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的事务委托给上海盘起,让其行使销售 权,还包括产品经俏事务,特许上海盘起经销盘起产品。上海盘起作为面向产品 终端市

49、场的销售商,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代理佣金,而是为了以最优惠的价格购买 盘起产品,予以俏售,获取产品销售利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连盘起和上海 盘起之间因签订业务协议书而分别成立互相联系,互相独立的多重法律关系,故业务协议书的性质应该定性为综*性商事委托合同更为恰当。根据以上三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正确分析本案 的具体事实,片面地认定业务协议书是一种纯粹的商务委托合同,是错误的。因为业务协议书中确立的商务委托关系和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他因素 已经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共同体。同时,从委托人大连盘起方面来考虑,不管 II上海盘起诉大江盘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评析是产品买卖也好,还是销

50、售权委托、商标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也好,签订 业务协议书的目的是让上海盘起更好地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开拓产品精售市 场;从上海盘起这边考虑,获得销售权、商标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又未尝不是 为了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进产品,以便能够赚取更高的产品购销差价,得到 更多的利涧。故当事人因签订的业务协议书属于以委托关系为主导地位且包 括产品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商事委托合同。4.2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4.2.1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古罗马法时期所形成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 都确认了这一传统权利,并在相关法律中对此都予以明确地规定。同时,由于委 托已经由无偿发展至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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