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2政治.错误!未定义书签。131公文写作.171人文.184科技.253时事.269第一部分法律讲义法理学讲义第一讲基础知识(1)法的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6可诉性(2)法的本质1国家性2阶级性3物质制约性(3)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 用。2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4)法的价值1自由,最本质的价值2秩序3利益4正义(5)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规则内容的不同,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1授权性规则又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2义
2、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6)法律原则的分类,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1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 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公理性原则在国 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7)法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1权利具有法律性2权利具有自主性3权利具有利益性4权利具有与义务的关联性(9)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
3、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应当按照他人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 足他人利益的手段。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10)权利,义务分类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分为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21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或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或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1)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 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
4、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 文件。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其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1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并进行系统排列的活动。(13)法律汇编1法律汇编,也称为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者标准进 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2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可以由官方进行,也可以在民 间进行;它也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14)法(典)律编纂
5、1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 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便专程具有结构完整、内容统一的法典的活动;2法典编纂属于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可以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16)法的渊源及分类法律渊源属于法的表现形式。1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A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于国家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的条文形式中得 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B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 和观念,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2法的成文渊源和不成文渊源
6、A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 称制定法。B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17)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 惯例等。非正式渊源:1习惯2判例3政策(18)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
7、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 法。(19)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 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3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A法律体系B立法体系C法律部门D法系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A法律调整的效率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C法律规范的数量D法律调整后果(20)法对人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2
8、1)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2)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力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3)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4)法律关系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 性法律关系。按照
9、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25)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26)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 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A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任何公民均享有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 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得被任意剥夺或解除;B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法律资格,比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婚姻权利能力。(27)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法律事实,
10、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 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4练习练习: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28)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9)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即法律
11、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 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 的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第二讲法的运行(1)我国的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2)执法的概念和特点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1执 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3)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司法
12、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 件的专门活动。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 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执法与司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程序性要求不同4主动性不同练习:2004年H省公共基础知识单选题法的适用是指()、A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B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C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
13、律的活动D法律在社会实际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践(5)法律监督的概念与体系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 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2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 进行的监督。(7)法律解释的种类5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1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是指有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 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2非正式解释,又称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 定所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第三讲法的演进(1)法产生的
14、根源和标志根源: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及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于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产生 的主要标志。(2)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 的分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则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于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3)两大法系的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 比推理2
15、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 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违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 制诉讼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不倾向进行系 统的法典编纂。第四讲法与社会(1)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不同点: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
16、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方式不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2)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6区别: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3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4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联系: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 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17、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于内在关注。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3)法与人权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A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 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 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真题体验 1法的规范作用包括()(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部分)A.指弓|、B.指引、C.指弓|
18、、D.指弓|、评价、评价、教育、评价、惩罚、教育、强制、预测、强制、教育作用 预测、惩罚作用 鼓励、预测作用 教育、强制作用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2009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部分)A.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B.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C.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制裁D.任何公民都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经严格的程序制
19、定的,具有程序性19.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09国考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796.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08国考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99.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08国考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C.法在一般
20、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 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D.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103.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08国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1D2C3D19B96C99D103B宪法讲义一重点法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2、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 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8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23、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 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24、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 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
25、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9(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
26、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为L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
27、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 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28、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 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 免;10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
29、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 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 议。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
30、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 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 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
31、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 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
32、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 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33、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二知识要点(1)宪法的特点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
34、法派 生的。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12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 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 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 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 性法律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4)中国宪法的历
35、史发展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4,1975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5,1978年宪法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6,1982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7,4 次宪法修正:1988,1993,1999,2004第一次修正的内容1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2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8)第二次修正的内容1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
36、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3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4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三次修正的内容1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10)第四次修正的内容1将“三个代表”写进宪法2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4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5将
37、戒严改为紧急状态6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11)宪法的渊源含义及种类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12)我国经济制度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A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13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C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公有
38、制消灭人剥 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练习1.2005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常识判断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包括()A秘书长B审计长C财政部部长D国务委员2.2005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常识判断题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A基层行政机关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基层群众性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须报()A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B国务院审议决定C全国人大审议决定D省级国家权力机 关审议决定4全国人民代
39、表大会由()A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B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的代表组成 C省、直辖市、军队、少数民族和妇女选举的代表组成D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举的 代表组成参考答案:1ABC2C3C4 B(13)国家制度国家基本制度,涉及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三方面的问题。国体是从内容的角度分析国 家制度;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都是从形式的角度分析国家。1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有: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B爱国统 一战线。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政党制度:
4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内容A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B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E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F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G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
41、根本活动准则。2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5)统一战线1内容: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 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2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6)国家结构形式14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 系的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1单一制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种国籍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2复合制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 和联邦两种形式
42、。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11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成立的“独立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 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 的复合制国家。联邦制的基本特征:A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 关系,联邦与各成员国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B联邦 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C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 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D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可以有自己的国籍。(17)我国行政区划1全国划分:全国分为省、自
43、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提别行政区。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A省、自治区一般分为设区的市、自治州;某些省、自治区下设有地区;个别省(如海南省)也设有直辖县、自治县。2直辖市分为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3地级划分:地级(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或盟)划分为县级(即县或旗、自治县或 自治旗、区、不设区的市)4县级划分::县级划分为乡级(乡、民族乡和镇,街道办事处的级别相当于乡级政府)。(18)行政区划建制和区域划分的的权限权限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级的区域划分批准地级、县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级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
44、市、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19)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 用的原则4选举自由原则(20)不得行使选举权的情形1剥夺政治权利A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其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即被 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B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15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2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1)选举权平等原则1选举权平等性,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 值与效
45、力是同样的。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不仅应当包括投票机会平等,还应当包括结果平等。但我国的选举权的 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体现在下列两方面:A农村与城市代表每一代表代表的人数相同B汉族代表与少数民族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23)选举自由原则1选举自由,是指选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的
46、行使选举权利。2选举自由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为:A秘密投票(即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B自由投票(即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 权)(24)人大代表的选举组织1全国、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2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3乡级、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4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5)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1选举本身有效A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B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每一选票所
47、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 效。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A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B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得票相对较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 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27)人大代表的罢免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1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是原选区的选民会议2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或50人以上(对县级 人
48、大代表)联名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161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 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但无权决定罢免本级及下级人大代表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罢免决定机关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的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 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成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 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28)民族自治地方及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自
49、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州的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自治县的行政地位相当于 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只包括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9)自治机关任职人员的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包括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尽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但其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其人大可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30)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由全国人大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 资本主义
50、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3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核心是中央与特别行政 的权力划分和行使(32)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即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行政事务权2立法权:立法会可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 做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4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5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35)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