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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标准(CJJ90—2009)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2
选址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3
选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5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6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7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场所。
8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9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源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0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源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址应考虑热能用户的分布、供热管道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11
与市中心距离。
12
1km范围内周围居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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