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保险责任
(一)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补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 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品、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用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一)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
a)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b)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c)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显著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合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送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二)下列因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b)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污染、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
c)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因素产生火灾;保险机动车自燃;
d)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
e)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减少引起的减值损失;
b)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c)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自身质量缺陷;
d)轮胎(涉及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e)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f)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查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g)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处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
h)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补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补偿。
责任免去
(一)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
a)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b)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c)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d)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显著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7、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合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送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10、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二)下列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地震及另一方面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污染、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
b)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忽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三)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导致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b)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减少引起的减值损失; c)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送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d)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处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
e)精神损害抚慰金;
f)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补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协议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责任免去
(一)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
a)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
b)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c)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d)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显著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6、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合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送期间;
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9、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二)下列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地震及另一方面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污染、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
b)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
c)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
d)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处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
b)精神损害抚慰金;
c)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补偿:
a)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备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b)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c)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导致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去
(一)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
a)除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b)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c)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d)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显著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
e)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f)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g)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合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送期间;
h)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i)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同时失踪。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a)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b)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
c)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别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d)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查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e)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5.自燃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补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品自身因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用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一)仅导致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导致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6.玻璃单独破碎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补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责任免去
1、安装过程中导致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7.新增设备损失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用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8.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别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涉水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合用于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补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用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补偿解决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的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协议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补偿,施救的财产中,具有本保险协议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协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0.车上货品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品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责任免去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车上货品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妥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品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品碰撞导致的损失;
(三)货品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自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品减值、运送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严禁运送的货品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1.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补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补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导致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协议约定,相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补偿限额内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别人的协议协议,应由别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2.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严禁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献、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品。
责任免去
(一)由于物品自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导致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二)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三)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五)随车携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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