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税法》期末复习综合分析题参考答案
1、答:业务一: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的,商业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是现金折扣不得扣除,因此业务一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5000×17%=
业务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动到另外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要视同销售。因此本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200×5000×17%= 进项税额=(600+100)×7%=
业务三: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新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作价支出。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
业务四:进项税额=340000元
业务五:该业务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000×17%=
业务六: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本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00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2年6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
2、答:业务(1):属于增值税的销售业务。按照增值税规定,农用汽车适用税率为17%。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80×8+32×3.4+71.18)×17%
业务(2):属于增值税的购进业务。按照增值税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该笔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170+20×7%+15×17%+(0.1+0.9)×7%
业务(3):属于增值税的进口业务。进口环节进口特制材料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7%=【(110+20+0.5)×(1+10%)】×17%
进口特制材料从海关运抵公司厂区运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7%
进口小轿车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7%=【关税完税价格×(1+10%)÷(1-12%)】×17%
因此,该笔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4):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外投资、无偿捐赠他人使用,均视同销售。因此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8×10+33.4+35×4)×17%=
业务(5):按照增值税规定,将货物移送外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的,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0×8×17%=
业务(6):按照增值税规定,由于购买量大而给予购货方的商业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该笔业务销项税额=【12×200×(1-5%)+200×0.5÷(1+17%)】×17%
业务(7):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1×8×17%
业务(8):属于增值税的购进业务。进项税额=51+15×7%
业务(9):属于增值税的购进业务。但是按照增值税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外购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该笔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1-10%)
业务(10):属于增值税的购进业务。进项税额=10+0.1258÷(1+17%)×17%
综上所述,当月销项税额=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所以,该企业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答:业务一:进项税额=40000×17%=
销项税额=100000×13%=
业务二:销项税额=4000/(1+17%)×17%=
业务三:销项税额=【12×5000+1000/(1+13%)】×13%=
业务四:销项税额=5000/(1+17%)×17%=
业务五:销项税额=3510/(1+17%)×17%=
业务六:进项税额=17000元
购进税控收款机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1020/17%=
业务七:进项税额转出=30000×17%=
业务八:印刷厂将抵偿债务所得的房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计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2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4、答:业务1: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7.02÷(1+17%)】×17%=18.02万元
业务2:进项税额=0.34万元
业务3: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80-8)×17%+(240×3600+240×240)÷10000×17%=27.9072万元
业务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新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扣除旧货作价支出。因此,销项税额=6600×100÷10000×17%=11.22万元
业务5:将应税消费品赠送给客户行为要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因此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因此,销项税额=20×(1+10%)÷(1-10%)×17%=4.16万元
业务6:销项税额=2000×20÷10000×17%=0.68万元
业务7: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以及用于捐赠,均要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该笔业务销项税额=(33+7)×17%=6.8万元
业务8: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外购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该笔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4+20×7%)×(1-20%)=28.32万元
业务9:购进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该笔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2万元
业务10:销项税额=3.51/(1+17%)×17%=0.51万元
业务11:进口环节应纳关税=15×20%=3(万元);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5+3)×17%=3.06(万元),也即当期可以抵扣的进口环节进行税额=3.06万元。
综上所述,销项税额合计=18.02+27.9072+11.22+4.16+0.68+6.8+0.51=69.2972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0.34+28.32+0.2+3.06=31.92万元
因此,该企业2012年4月应纳增值税额=69.2972-31.92=37.3772万元。
5、参考答案
答:业务一:进项税额=68000+(16000+2000)×7%=
业务二:进项税额=17000元
业务三:进项税额=8500元
业务四:销项税额=153000元
业务五:销项税额=200000×(1+10%)×17%=
业务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因此,该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额=220480/(1+4%)×4%×50%=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2年10月应纳增值税额=
6、参考答案:
答:业务一: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规定均做购销处理;消费税规定,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抵偿债务以及投资入股等,应按照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所以业务一:
增值税进项税额=350×250×17%=
增值税销项税额=350×250×17%=
应纳消费税=350×295×30%
业务二: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适用最高税率。因此:
增值税销项税额=60×360×17%=
应纳消费税=60×360×30%=
业务三: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60000+35000)/(1-30%)×17%=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60000+35000)/(1-30%)×30%=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照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予以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因此,
生产领用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可以抵扣消费税=(60000+35000)/(1-30%)×30%×80%=
业务四:生产销售上妆油增值税销项税额=60×500×17%=
按照消费税规定,上妆油不属于化妆品应税产品征税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业务五:进项税额=70000×17%=
业务六: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按照其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对外销售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本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17%=
委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5000+8000)/(1-30%)×30%=
综上所述,本企业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化妆品公司2012年10月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消费税(含受托方代扣代缴部分)=
7、答:
业务(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50000×(1-13%)+2800×(1-7%)+59000]÷(1-5%)×5%=19268.63(元)
业务(2)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应纳消费税=1500×12×1×0.5+(1500×458+18000)÷(1+17%)×20%=129512.82(元)
业务(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3×2000×0.5+13×6880×20%+15540÷(1+17%)×20%=33544.41(元)
业务(4)税法规定,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薯类白酒的税率为20%。
应纳消费税=16×2000×0.5+3880×16÷(1+17%)×20%=26611.97(元)
业务(5)属于消费税的等价交换业务,按照消费税和增值税法规定,换回的材料的价格就是销售价税合计金额。
应交纳消费税=15×2000×0.5+136890÷(1+17%)×20%=38400(元)
业务(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应纳消费税=(85+25)×12×0.5+458×(85+25)÷1.17×20%=9271.97(元)
业务(7)属于增值税购进业务,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综上, 包括委托加工业务在内,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元)
8、参考答案:
业务(1)关税=(165+15+12)×20%=38.4(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15+12+38.4)÷(100×250)+0.6]÷(1-36%)=144.94(元)>7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6%。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165+15+12+38.4+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296.65(万元)
业务(2)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般情况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20000+82000)÷(1-30%)×30%=129428.57(元)
业务(3)属于增值税的购进业务,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业务(4)属于增值税购进业务非正常损失业务,增值税需要进行税额转出,不涉及消费税业务,不需要计征消费税。
业务(5)外购烟丝用于职工福利,属于增值税业务,不需要做消费税处理。但将烟丝赠送,视同销售,需要同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20000×(1+5%)÷(1-30%)×30%=9000(元)
业务(6)单条售价=12500÷250=50(元),小于7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36%
销售A牌卷烟消费税=200×12500×36%+200×150=930000(元)
业务(7)单条售价=30000÷250=120(元),大于7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6%
销售B牌卷烟消费税=150×30000×56%+150×150=2542500(元)
业务(8)押金逾期不予退还的,并入销售额依法计算征税。
消费税=7000÷(1+17%)×36%=2153.85(元)
业务(9)消费税=5×15000÷(1+17%)×36%+5×150=23826.92(元)
综上,应纳消费税合计=
9、参考答案
答:业务1:企业受托加工业务应收扣代缴消费税为:(20+8)÷(1-30%)×30%=12(万元)
业务2:进口化妆品应纳关税=70×20%=14(万元),进口消费税=(70+14)÷(1-30%)×30%=36(万元),因为本月生产领用80%,所以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可以税前扣除36×80%=28.8(万元)
业务3:组成成套化妆品出售,应纳消费税=48×30%=14.4(万元)
业务4:销售其他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50×30%=45(万元);
业务5:将自产化妆品对外赠送,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1.4×(1+5%)÷(1-30%)×30%=0.63(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应纳消费税=14.4+45+0.63-28.8 =31.23(万元)
10、参考答案:
答:(1)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460×(1+10%)÷(1-3%)×3%
=15.65(万元)
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000×5%=100(万元)
该公司销售自建商品住宅应纳营业税
=15.65+100=115.65(万元)
(2)施工队为房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的办公楼不征收营业税。
(3)提供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工程所用原料价款;
该公司施工队应纳营业税=(120+50)×3%=5.1(万元)
(4)应纳营业税=(160+50+200)×5%+40×20%=28.5(万元)
(5)将不动产投资,不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纳税;
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6)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750×5%=37.5(万元)
(7)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出具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即可,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合计=115.65+5.1+28.5+5+37.5=191.75(万元)
11、参考答案
答:业务1:出租仓库以收取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2)×5%=1.1(万元)
业务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300-180)×5%=6(万元)
业务3: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以收入全额纳税。
应纳营业税=12×3%=0.36(万元)
业务4:从事搬家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3%=0.24(万元)
业务5:物业管理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的余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13-9)×5%=0.2(万元)
业务6: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可抵免的税额=4.68/(1+17%)×17%=0.68(万元)
本月应纳营业税合计=1.1+6+0.36+0.24+0.2-0.68=7.22(万元)
12、参考答案:
答:(1)开发部应纳营业税=6000×2÷4×(1+15%)×3%÷(1-3%)+2500×5%+100×5%+2000×5%=106.70+125+5+100=336.70(万元)
(2)物业部应纳营业税=(220-110)×5%=5.5(万元)
(3)汽车队应纳营业税=(300-150+100)×3%=7.5(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共应缴纳营业税=336.70+5.5+7.5=349.70(万元)
13、(1)进项税额=153+30×7%=
(2)销项税额=2800×17%+351÷(1+17%)×17%=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155×5%+12×5%=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全年销售成本=1000+2500-1500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忧郁25×5%=15万元,(2800+351÷1.17+155)×5‰=16.28万元,因此,企业2012年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351÷1.17+155+12-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销售成本-300-(520-25)-15=
所以企业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的经营性亏损20万元)×25%=
14、(1)会计利润=9000-3300-200--800-1000-1000×(2%+2.5%+14%)=1115万元
(2)广告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由于9000×15%=1350万元,因此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以税前据实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具体如下:85×60%=51万元,9000×5‰=45万元。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5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为85-45=4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存货盘亏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其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1115×12%=133.8万元,实际公益捐赠额=150(万元)实际公益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0-133.8=16.2万元
(5)工资薪金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额=1000-800=200万元,因此根据工资薪金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需要相应的做纳税调整,调整额=200×(14%+2%+2.5%)=37万元
(6)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3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因此纳税调减额=30×50%=15万元
根据纳税调整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115+40+50+16.2+200+37-15=1443.2万元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443.2×25%=360.8万元
15、(1)企业会计利润=1000+10+26+420+.2-6-200-240-(44.8-8)-75-125=623万元
(2)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额=26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由于50×60%=30万元,(1000+10)×5‰=5.05万元,因此税前能够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05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05=44.95万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30%。因为(1000+10)×30%= 303万元,当前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万元可以税前据实扣除,同时,上期留底的4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可以扣除。
(5)财务费用中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由于会计利润中也没有扣除,因此无需进行税前调整。
(6)营业外支出中,银行的加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税收的滞纳金以及环保部门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限额扣除。623×12%=74.7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4.76=45.24万元
经过纳税调整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23-26+44.95-40+1+1+45.24=649.1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49.19×25%=162.2975万元
由于环保专用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投资额的10%
当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62.2975-200×10%=142.30万元
16、参考答案:
(1)受赠收入不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2)该企业2012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300+23.4÷(1+17%)=32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320×5‰=1.6(万元),小于4×60%=2.4(万元),准予扣除1.6万元,应调增2.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0×15%=4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将上年超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至本年扣除18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2.4=15.6(万元)
(3)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5+25+5-150×18.5%=7.25(万元)
(4)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93+132.42)×(7%+3%)=17.34(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320+180-120-10-20-100-30-132.42-17.34=70.2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70.24×12%=8.43(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只能扣除8.43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行政罚款以及直接捐赠行为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6)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70.24-15.6+7.25+10+(20-8.43)=83.46万元
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83.46×25%=20.865万元
17、(1)学校为其家庭购买的商业保险,要并入领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400-3500)×3%-0】×11+(4400+4000-3500)×20%-555
由于16000÷12=1333.33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3%-0=
业务(1)应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取得的授课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授课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800)×20%×9
(3)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5-10-1.3)×20%
(4)出版专著取得稿酬,应按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项目征税,因此应纳个人所得所得=40000×(1-20%)=3200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10000元,因此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9600元。所以,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0-9600)×20%×(1-30%)
(5)门面房出租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800)×20%+(4000-300-800)×20%+(4000-800)×20%×3
综上所述,李某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8、(1)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是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公司选择将下半年奖金按照一次性奖金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月份取得的上半年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0+(8000+10000-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4000-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12月份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1250(元),适用税率3%。
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3%=450(元)
工资、奖金及商业保险应纳个人所得税=
(2)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税由公司代付,郑某取得的120000元是税后收入,应该还原计算个税。代付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0%)÷68%= 132941.18(元)
郑某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2941.18×40%-7000=46176.47(元)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4%)×(1-20%)×10%×9= (元)
(4)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50000)×20%=70000(元)
因此,应纳个人所得税=
19、(1)年终效益工资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6400÷12=5333.33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因此年终效益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20%-555=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12=
(2)出版后连载或者连载后再出版,均应分次取得稿酬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业务二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0)×(1-20%)×20%×(1-30%)+10800×(1-20%)×20%×(1-30%)=
(3)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取得的租金收入为一次收入。由于96000÷12=8000元,出租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1-4%)×(1-20%)×10%】×12=
(4)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名人字画拍卖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财产原值有效凭证的,按照收入总额的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3%=
(5)转让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30000-280)×20%=
综上所述,公民李某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3500)×3%-0】×12=
同时,10000÷12=833.33元,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0=
因此,业务(1)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因此王某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
(3)按照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征税规定,个人取得的加印稿酬,应合并为一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王某因出版教材取得的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4000)×(1-20%)×20%×(1-30%)=
(4)王某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利息所得,应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其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7000×20%=1400元
综上所述,2012年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21、(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100万元。发生的劳动成本、相关税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不可税前据实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最高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100×5‰=0.5万元,3×60%=1.8万元,因此,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5万元
(4)企业3.20日购入的固定资产小货车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计提年限为5年,因此,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6÷5÷12×7=
(5)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是,个体户老板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按照每月3500元生计费用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10×6.8%=0.68万元
(7)税前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为净损失,因此企业小货车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额=5.2-3.5=1.7万元
(8)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100-55-3.3-0.5-0.7-0.12×6×12-0.68-1.7=29.48万元
因此,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额公益性捐赠限额=(29.48-3500×12÷10000)×30%=7.584万元,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额6万元能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29.48-3500×12÷10000-6)=19.28万元
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28×35%-1.475=
(9)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所取得的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所以,2012年度该个体个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22、解:业务1:进项税=3000×7%=210(元)
业务2:进项税=140000×17%+5000×7%=24150(元)
业务3:进项税转出=(70000-2790)×17%+2790÷(1-7%)×7%=11635.7(元)
业务4:销项税额=430000×13%+15000÷(1+13%)×13%=57625.66(元)
业务5:销项税额=39000÷(1+17%)×17%=5666.67(元)
业务6:销项税额=35100÷(1+17%)×17%=5100(元)
2010年5月该企业销项税额=57625.66+5666.67+5100=68392.33(元)
2010年5月该企业购进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10+24150=24360(元)
2010年5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68392.33-(24360-11635.7)=5566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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