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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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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Jul.,2023Vol.31 No.7河南社会科学HENAN SOCIAL SCIENCES2023年7月第31卷 第7期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冉克平,张仪昭(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公司法(二审稿)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裁判亦具有指导功能。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有现象,在规范层面,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弘扬和经济增长,促进公司、股东、债权人、

2、企业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层面,针对形式援引和场景单一的问题,应当引导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有限司法适用,采取适当利益衡量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我国 公司法 修改应当围绕立法目的之要求,为公司创新发展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关键词:公司法 立法目的;企业家精神;司法适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功能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23)07-0001-11收稿日期:2023-05-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21AZD030)作者简介:冉

3、克平,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张仪昭,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 公司法(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公司法(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亦直接指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法(二审稿)旗帜鲜明地将该内容纳入法律草案的第一条规定中,从原则上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

4、下公司立法的宗旨、目的,为公司法修改及贯彻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方向。毫无疑问,公司法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公司法修改的灵魂,会对公司法立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1。法条修改为次要,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目的条款的规定影响立法者的观念,从整体上厘清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要解决什么问题2。观念彰显并内化于立法目的条款中,是 公司法 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相较于 英国公司法 中缺少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条款属于我国重要的公司法立法现象和惯例。立法目的的调整修改在我国 公司法 修订历史上属少数情形,此前仅有2005年一次。尽管目前并不缺乏实证视角下关于 公司法 的修改与变革路径的研究,但

5、鲜有学者关注到公司法立法目的这一具有理论价值的规范命题,更遑论研究 公司法立法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立法目的直1指 公司法 修订的核心命题,而公司理论的核心为“公司是什么”,衍生命题为“什么是更好的公司法”或者“应当有何种公司制度”3,这应当承载着公司法立法目的所需要达成的目标。在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背景下,对公司法 立法目的之理论命题的研究是指导我国公司立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修订 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将对公司制度革新带来什么样的系统性影响,又如何与公司法司法实践对接,尤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新规定是否会沦为宣示性条款?如何能使 公司法 的立法目的发挥更广泛价值

6、,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伴随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公司法制度亦发生了大变革,立法目的必将承载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使命、引导公司发展的方向并指引公司诉讼的正义实践。本文拟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理论困惑、实践疑难展开层层递进剖析,重新厘清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功能与司法适用方向,以促进 公司法 变革与发展,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二、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法理本质的价值追问(一)立法目的条款的“存废”之争在 公司法 修订过程中,学者们对立法目的的存废与修改提出了诸多不同意见,但普遍认为现有立法目的规定存在不足。蒋大兴教授指出,公司法 总则不“总”,存在“基本原则失语”现象,不重视一般条款

7、的设置4。施天涛教授指出,“公司法是赚钱之法,但第一条完全没有体现赚钱的精神”5。赵旭东教授认为,“目前公司法立法目的中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考虑不足,存在明显遗漏,应当增添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例如增加对职工保护的目的”6。邹海林教授则旗帜鲜明地表明,“围绕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权保护之需要,公司法修改应当废除 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重构公司法结构,使其回归公司法组织本位”7。主张废除 公司法 第一条的学者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从域外公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立法都没有像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一样明确法律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与法理价值。美国 统一商法典和 特拉华州公司法都未规定公司法立法目的,

8、而是以具体规则开篇。日本 会社法 第1条(目的)规定了“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和管理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德国 有限责任公司法 第一章第一节是“目的、公司成员”,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而非立法目的;德国 股份有限公司法亦未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国家公司法第一条之名称为“目的”,但规定内容更像是公司法的适用范围而非抽象意义上公司法追求之目标。对于我国特有的立法目的之立法现象,应当从本土视角予以重新思考。立法目的条款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独特意义,在立法体例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司法实践亦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因此不可废除亦不可虚置。“公司法能做什么或者可以做什么”是公司法最重要的问题

9、,也是当代社会或组织中的重要问题之一8,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核心关注,也指明了我国 公司法的修订方向。我国1993年 公司法 在其立法宗旨中以“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作为开篇,2005年法律修订时删除了该句,公司法(二审稿)的修改“重新体现”了1993年 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前提下,现阶段公司法的目标应当是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目的条款开宗明义地表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行为规范、权利保护、秩序维护的功能与效果,既指明了公司立法活动要实现的社会效果,又强调了公司法适用和遵守的直接结果9。实证论断后规范意义才展开

10、10,伴随着“公司是什么”以及“什么是更好的公司法”的规范性理论命题,我国 公司法 立法目的必须回应这些问题,重新系统性考量公司法的现代使命。(二)立法目的条款的体系困惑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条款虽然是法定的立法目的规定,属于外在体系,但是其本质仍属于法律的内在体系,具有开放性、抽象性和评价性特征,与其他一般条款相比,该条款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其在公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亟待明确。民法学者认为立法目的条款不是原则或规则11,不是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也不是为规范要件和法律效果提供解释的辅助规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规范12。讨论 民法典 的立法目的多涉及其与一般原则的关系的教义

11、学分析,而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之研究则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公司法 规范缺乏基本原则的规定,相较于民法等法律部门将基本原则视作法律部门中的帝王规则并赋予其极高地位13,公司法 似乎不太重视基本原则,立法机关也没有特别设计 公司法 的基本原则体系。但这并不代表公司法 中不存在一般条款的定位疑问,亦不代表基本原则可有可无,只是对该问题的分析必须置身2于更大的场景,从新时代民商关系、商法独立性和公司法法律体系内部展开。细究 公司法 规范,目前第五条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的确有基本原则的“影子”14,该条与 公司法 立法目的具有对应关系,都属于法的一般条款,具有同质性。商法为了缓和法律体系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张

12、力,立法目的、原则规定等一般条款亦有必要被采纳,其也会被技术规范具体化15。当然,民法典 对于民事主体提出的诚信的要求同样适用于 公司法。此外,民法典 所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进一步体现在 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之中。公司法 一般条款(包括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既继承了 民法典 的精神基础,又彰显了其特殊性和独立性,通过内化、调整和突破的路径满足公司主体的独特需求,促进实现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目标16。因此,在规范性质上,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不属于规则和原则,而属于宣示性规范,但其又发挥着宣示之外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上,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13、适用空间;在社会效益上,其又发挥着指导 公司法 修订与改革的作用。立法目的条款具有特殊性,不仅统领整部法律的价值,还能够引导 公司法 的整体适用方向。(三)立法目的条款的内涵模糊从文义观察,公司法(二审稿)立法目的条款共五句话,具有四层含义,这四层含义由近及远、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但每层含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与疑问,对立法目的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司法适用造成了障碍。第一层含义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从组织法视域来看,内部层面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包含内部组织机关职权范围以及运行;外部层面是公司对外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这必然涉及 民法典 规定,不单纯依靠 公司法。第二层是“保

14、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存疑的是这三者的利益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存在绝对的顺位抑或是动态平衡?第三层是本次修法的新增内容,彰显了中国公司法的制度进化方向及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疑问在于企业家精神与公司权益、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关系是否有竞合和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如何排序。第四层是“维护经济秩序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是公司法 的制度目标与导向。公司法(二审稿)第一条按照“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精神弘扬秩序维护经济发展”的逻辑确立了 公司法 的定位与目标,可以进一步对应为“公司法理念”(保护三者利益与弘扬企业家精神)“公司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目标”(秩序维护与经

15、济发展),立法目的的每层含义都彰显了公司法的核心命题。通过对立法目的条款抽丝剥茧的分析,其文义表达存在诸多宽泛和尚待厘清之问题,这些问题关乎 公司法 的条文设计、司法实践、改革目标乃至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与解答亦是本文的核心任务。三、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实践误用伴随着立法目的的理论困惑,关于 公司法 第一条的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误区。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全文:公司法 第一条规范内容”为检索条件进行搜索,截至2023年3月23日,生成277条检索结果。为确保案例样本的有效性,结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作为援引法条的案件,阅读筛选后去除无效、重复、系列案例

16、,剩余187份裁判文书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目前公司法 第一条的裁判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形式援引与说理不充分在立法目的条款的援引方法上,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形式引用(作为裁判依据但未展开说理)而非实质引用(作为裁判依据且展开说理)的情况。样本显示形式援引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案例多达64件。在形式援引立法目的条款时,其中有13个案例法院广泛结合其他基本民商事原则进行说理。例如,在张某与欣欣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在论述公司破产时股东拒绝承担提前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属于 公司法 第二十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时,指出“我国 公司法 在赋予公司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

17、避 破产法 第35条规定的提前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救济,导致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明显失衡,违反了对股东和债权人同等保护的法律精神,有悖公平原则,破坏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裁判说理时,法院虽然并没有直接提到 公司法 立法目的,但其对公司法保护对象的说理与 公司法 第一条的核心内容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同时运用了市场秩序理念和 民法典 的公平原则进行说理,这涉及 公司法 民法典 和法律基本原则之间的3关系及适用顺序问题。还有案例引用立法目的条款是为了证明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享有合法权益且受公司法保护,并以此

18、为前提判决原告胜诉,但实际上其符合不证自明的法理。有46件案例法院既没有在形式上分析 公司法 第一条的规范内容,亦没有与案件结合,但在裁判依据中列明了第一条。例如在张某东、仁桉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并且没有继续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意愿,被告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此裁判结果与第一条无关联,但法院仍在裁判依据中列明该条,颇有不明所以之感。在形式援引的样本案例中,没有法院单独援引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相关案例均采用复合运用的方法,援引多种依据展开体系化的论证17。相较于 民法典 立法目的条款有单独被法院援引作

19、为裁判依据的情形,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并未被单独引用。这并不是由于 公司法 的制定不存在漏洞,而是因为 公司法 的规则条款多是技术性规范,大多数规则宛如一部精巧的机器18,且相较而言,商法中的伦理性规范较少,运用道德的基本原则来评价属于商事领域的事情与市场经济的伦理和商法精神不符19。(二)实质援引场景单一化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实质援引的场景较为单一且固定,在样本选取的实质援引案件(共123件)中,法院针对 公司法 第一条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相对充分的说明,但部分说明存在同质化倾向,论理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如表1所示。样本案例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是辨析 公司法 第十

20、六条规范性质。在以“公司对外签订的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合同效力”为争议焦点的案件中,例如在曹某来与吉达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在论证 公司法 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时,结合 公司法 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指出“公司法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 公司法 第十六条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这势必会使交易效果下降,与此同时,也给公司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敞开了制度漏洞,最后对交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既违背了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此类案例共计64

21、件,占比52.0%,是援引 公司法 第一条作为裁判依据最多的案例情形。这些案件裁判说理亦具有高度相似性,各地法院在论述第十六条性质时表述几乎完全一致。类案裁判并非要强行统一所有相似案件的判决内容,而“参照”的目的在于使裁判依据的形成方式、法学思维和分析思路具有一致性,也只有此时参照才有意义20。其二是 公司法 受案范围,此类案件共14件,占比11.4%。由于 公司法 保护的是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法院在各类案件判决中指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公司均符合 公司法 的调整范围。公司法 调整主体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股东的配偶显然不是公

22、司股权转让所调整的诉讼主体,若原告并非 公司法 的调整主体,此时自然不适用 公司法 规定,法院便倾向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决定着公司法的受案范围。其三是公司司法解散纠纷,此类案件共有11件,占比8.9%。在北京北奥公司与蓝海公司解散一案中,法院判决指出,“依据 公司法 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以及市场交易安全同样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之一,与保护股东权利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通过援引第一条指明 公司法 所保护的对象与 公司法 立法精神,使案件的裁判符合 公司法 的基本价值取向,借由立法目的规定,在裁判说理时实现对公司正义的维护,使规范意旨与法律秩序保持一致21。

23、法院在剖析目的性质后进一步结合事实指出,“如果北奥公司的主张成立,会导致在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之下董事会决议无法作出,并进一步触发随时强制解散公司的后果,此时公司经营秩序过于脆弱,严重影响市场交表1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实质援引现状及问题案例类型说明其他规范的性质公司法 受案范围公司司法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其他纠纷数量641411529占比52.0%11.4%8.9%4.1%23.6%存在的问题裁判说理高度类似、与案情结合的论述不充分裁判说理粗浅化、诸多案例分析具有不证自明效果对公司解散持谨慎态度、利益衡量标准单一裁判结果合理性存疑(与九民纪要 观点完全相反)裁判说理高度类似4易安全,上述情形显然

24、与公司法的价值目标相悖”。虽然 公司法 未规定原则精神与基本价值,但法官按照自己对 公司法 价值机理的理解,结合立法目的并将其作为公司是否解散的裁判说理依据。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从 公司法 立法目的以及公司对股东、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承担的义务角度出发,判决公司目前是否应当解散。其四是股东出资纠纷,此类案件共5件,占比4.1%。这类案件中法院结合 公司法 第一条对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提前缴纳出资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例如在赵某与北京众智公司公司决议效力案中,法院指出,“从我国 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以及相关公司理论出发,考虑公司或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时,必须兼顾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并寻

25、求三方的利益平衡。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出资也应该遵循这一判断原则”。虽然该案裁判中法院对 公司法 第一条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阐释,但针对该案所争议的“当公司经营的资金严重短缺、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出资”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6条给出的结论是“除例外情形谨慎加速到期”。而该案判决得出了背道而驰的结论,即判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指出“在公司的经营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若固守股东的期限利益,会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进一步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公平,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其他案件包括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议纠纷、公司

26、证照返还等民商事案件,亦有少部分涉及公司行政处罚撤销等行政诉讼,共29件,占比23.6%。此类纠纷中援引 公司法 第一条时裁判说理具有高度类似性,裁判说理不充分。(三)援引效果存疑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的作用,但其适用效果存疑。目前立法目的条款的适用存在随意化、泛化的倾向,类案裁判与模板化裁判倾向明显,具体言之:第一,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适用前提不够明确,而这正是决定立法目的为什么被适用以及在何种场景下被适用的基础。法官在将立法目的条款作为法律解释的理论依据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价值导向性。适用 公司法 第一条的案件裁判一般都涉及利益衡量问题,立法目的条款的

27、适用存在层次不清、衡量标准不明的问题。公司法 第一条明确其保护的是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但并未明确其利益保护的顺序。有的法院认为首先需要保障的是公司的经营秩序,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有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秩序与债权人的利益同等重要。法院利益衡量的标准并不固定,在法律规定有漏洞时,法院往往没有跳出形式伦理进行实质裁决,对条文的机械解释有时会影响个案公平。第二,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适用方式简单化,法官获取、阐释立法目的以及将立法目的在案件中具体化的操作流程不够明晰,阻碍了探寻立法目的客观含义并指引法律适用方向的进程。根据案例梳理,立法目的适用方式呈现出粗疏化样态,法官多是在裁

28、判说理中简单地援引立法目的条款或者将其用于价值宣示,旨在说明法律制定的目标、效果,但对其具体含义往往不加以回应,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想要实现的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形成一种由果到因而非由因到果的适用方式,容易造成假借立法目的之名行违背立法目的之实的后果。第三,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过程不规范,形式援引的案例仅仅罗列了相关法条,实质援引的案例亦存在同质化裁判而趋向于形式援引,缺少对第一条的本质论述。概念式、法条式、罗列式等非解释性适用导致立法目的的司法适用逻辑难以被察觉,总体而言,法院对立法目的适用的论证方式较为简单。四、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功能重塑于微观层面,立法目的条款在整个 公司法

29、 体系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并指导着具体规范的设计与司法实践;于宏观层面,其促进 公司法 发挥制度功能与社会效益,实现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目标并促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而对这些问题的阐释都直接指向并内嵌于“公司是什么”的本质命题,如图1所示。立法目的之更新促使对公司法立法理念的反思,理念的革新亦体现在立法目的的新内容上,二者互为因果,共同促进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的完善。美国学者提出了构建公司法立法目的的三个衡量准则22,可以为我国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功效检验提供一个路径:首先,在公司目的的构建中,公司法的目的是否要包含利益最大化以及经济效率的内容,这对应着弘扬企业家精神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

30、;其次,公司法立法目的是否要包含“股东优先原则”,涉及我国 公司法 中公司、股东、债权人5的利益衡量问题;再次,所谓最大化效用的经济学原则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社会福利,对应公司法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基于此,提炼三个理念与理论命题在此部分予以探讨。(一)经济增长:依托企业家精神自由、产权保护和企业家精神是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三者有机互动的程度决定了我国是否能实现第三次分配及共同富裕的制度目标23。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与否是检验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改革成果的试金石。将企业家精神纳入 公司法 立法目的,有助于打造保护企业家的 公司法,保护市场经济的价值创造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企业家精神入法不

31、仅仅具有宣示作用,应当在剖析其生成的基础上在解释论上探索在 公司法中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表达。为深刻理解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内涵,首先应当厘清企业家对于我国公司法 发展完善以及我国经济进步的作用。“企业家”是“不破不立的人”,是“哲学家”,具有“英雄基因”,是“强势”且“感性、异质性”的“孤独决策者”,是“魔鬼和天使”24,他们通过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创造新的产品、产业和服务,打破原有均衡,熨平经济周期,倒逼社会改革,为社会创造价值,促进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企业家是市场理论的中心,企业家精神代表着创新、自由和突破价值,为我国 公司法 凝练创新共识,驱动市场走向均衡,创造社会财富并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学研

32、究指出,从企业家精神看中国经济未来走向,经济进步和快速发展主要依靠企业家创新行为和新技术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25。对立法目的的评估是以经济结果为中心的,这是由于立法目的合法性和公司发展都源于财富创造的成功26。由于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与 公司法 修订、制度构建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内在耦合性,将企业家精神融入立法目的条款中不仅具有规范意义及效果,还具有宣示作用和导向意义。公司法 立法目的还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实际是企业家精神弘扬的制度依托。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应当体现在 公司法 的规范设计中并且伴随企业家精神而完善,这二者实际是“什么是更好的公司法”这一问题的一体两面。在 公司法 的

33、制度设计中,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都应当遵循企业家精神并体现中国特色。中国特色落脚于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家精神为价值机理,公司法 立法政策选择和规范制度设计必须以此为导向并深刻体现在公司法的规范群中。就公司治理制度而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权力划分及行使在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伴随立法宗旨革新而有较大变化,表现为从双层制走向单层制。应当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自治选择权,允许公司自主自觉选择并决定治理结构,实现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27,这也是企业家精神弘扬和建立服务型、自治型 公司法 之前提。就公司资本制度而言,以资本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资本制度、融资以及财务报告等制

34、度需要进行优化,例如 公司法(二审稿)新设置类别股规定,允许公司根据章程选择无面额股等形式,既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又扩大公司自治空间,激励公司发扬企业家精神并实现创新激励,但其与原有法律体系的融贯仍需进一步完善。(二)利益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企业家公司法 上的利益衡量一直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核心话题,我国 公司法 立法宗旨条款变化引出的又一新问题在于公司利益平衡考虑的对象有所增加,企业家精神的维护应当被纳入利益衡量的潜在视野。修改之前的 公司法 第一条只指明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似乎没有说到企业家,但是企业家精神弘扬对条文构成产生的体系性影响在于公司法制度设计或司法案件裁共同富裕公

35、司法社会使命中国式现代化公司法第五条公司法理念公司法制度公司法目标公司法立法目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的本质:是什么公司法基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合同财产实体图1公司法立法目的功能的体系定位6判时,在用立法目的作为价值指引和检验指南时,制度设计和实践行动都需要符合立法目的,而在保护上述三者权利时,也要考虑是有损还是促进企业家精神之维护与弘扬。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的利益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其一定对 公司法 利益格局排序形成挑战。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被平等地保护是立法目的条款的内在机理,但是在实然意义上三者利益并不总是一致。长期以来,主流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核心问题是投资人和经理人

36、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策略是按照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需要设置一种最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解决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28。公司治理理论从伴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强调股权均等的民主)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人权均等的制衡)的发展过程29,逐渐走向一种独特的“企业家中心主义”和更多元意义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人股结合,重视企业家资源优势的发挥。企业家应当是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者,是委托-代理制中的高级代理人或职业经理人,具有独特的人力资本价值,是协调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的中心环节30。企业家精神所折射的企业家的利益需要纳入公司法利益衡量过程,在对利益关系和行为进行调节的时候,公司法 必须以企业

37、家及公司法体系中所有的相关方之间存在的可能的利益冲突为基础,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基本原则相结合,公平分配财富和负担,公正衡量相互矛盾的利益,进而对不同的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合理的设定31。为凸显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在 公司法 的制度设计中应进行如下完善:一方面,合理调整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治理结构,激活公司创造力。公司法(二审稿)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这种规范设计存在模糊董事会和经营层职权的倾向,容易造成代理成本提高,从而引发监督失灵。经理和董事会相互独立有助于经理层发挥自主性,也可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从而防范经理层滥用权力。因此,可以考虑在

38、 公司法 下位法规(例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引导公司将董事、经理二职逐步分离,减少兼任情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强化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规制和激励保护,促进创新激励相容。由于 公司法(二审稿)特别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然承载着企业家的使命与职责,因此对法定代表人的赋权和控权机制亦是制度完善的重点任务。(三)社会使命: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从理论视角观察,中国公司法4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现出对公司本质的认识从“合同+法人”到“财产理论主导”再到“合同理论”,伴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类型的更新迭代3

39、2。公司立法目的的进化应当伴随着对公司本质的认识不断革新以及公司法实践的进步,公司法 立法目的更新与公司法 修改任务在投资拉动向扩大内需、技术创新进步牵引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与中国企业健康发展和中国经济腾飞有直接的关联,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依托,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具有内生性关联。公司法 立法目的承载着对 公司法 修改的期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完善的视角下考量 公司法 立法目的,则 公司法 必将也应当承担时代使命,这不仅是由于公司法具有政策法的独特属性33,更是实然意义下讨论 公司法 改革的需要,即立足公司的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重视经济结构对 公司法 改革的需求

40、34。在公司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推动之下,“公司立法目的应当是什么”的实证性命题有助于解决与回应“当今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法”,而立法方案的设计既体现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又体现在 公司法 制度及其运行上。所以,应当在更广阔的视角下重新思考公司法理念与制度及其面临的现实挑战,重新厘清立法目的内容、完备制度体系、增强公司法效能,实现制度、体系和精神现代化,促进我国公司法 走向更大的舞台,在世界公司制度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促进我国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带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与制度突破35。五、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司法适用路径优化针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实践误用和内涵更新,公司法 新立法目的司法适用必须依据规范

41、的方法论路径,在克服旧有问题的基础上预设方案,避免司法裁判可能产生的新的不确定性。(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由于立法目的条款的价值导向明显,如果单纯依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价值判断,可能致使法律涵义偏离规范目的。法官应当明确与限定新的 公司法 立法目的司法适用之规则与场景,明确内容、7功能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若 公司法 的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或者通过文义解释方法就可以释明法律规范涵义,应当谨慎选择援引立法目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需要阐明立法目的,也只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具体涵义来明确该条的立法目的,并不需要对立法目的条款予以援引,再做进一步挖掘较为多余。”36在公司法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必须避免向“一般

42、条款逃逸”37,因为“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等都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降低市场合理预期,破坏法律的基本指引与预测功能38。为确保法律推理的正当与准确,只有司法裁判陷入多个法律解释选择难题、利益衡量标准不明及无法可依情形时,法官才能援引公司法 的立法目的条款来破解法律适用困境39。立法目的条款作为一般条款,其适用需要进行价值补充,若 公司法 有具体规定就不应当适用抽象原则。要注重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果运用体系、历史等论据能够得出明确解释,应当谨慎引入公司法 立法目的。在法律具体规定、基本原则以及民商法基本法理的适用顺序上,司法实践中

43、存在着 公司法 民法典 一般条款和基本原则、民商法基本法理等的适用顺序问题,此问题亦是我国作为民商合一立法例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根源性与基础性问题,亦决定着我国民商合一立法的实践走向。公司法兼顾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和商法特殊的学科定位,对 民法典 的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了转化、深化与内化,是 民法典 的特别法40。凯尔森认为:“在最高级的人为法上存在假想的超验法。高级法并不是给人为法的创制提前确定程序,而是确定基本准则。”41应当按照 公司法 具体规则 民法典 具体规则 公司法 一般条款与原则 民法典 一般条款与原则民商法基本法理(前述裁判中的外观主义等)的顺序进行法律选择和适用。(二)利益衡量的

44、正当性公司法 第一条的核心内涵是建立协调以及平衡利益冲突的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高效运作。在相关诉讼活动中,法院援引第一条的主要目的也是进行利益衡量。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坚持下述基本原则:首先,按照 公司法 新立法目的的条文表述来看,从法律文义解释的角度,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可偏废。当三者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时,法院必须在其中进行抉择。公司法 立法目的此时可以既作为裁判依据又作为裁判原则发挥双重作用42,正向层面必须实现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反向角度不能违背 公司法 立法目的中“弘扬企业家精神”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其次,按照具体的方法,对各种法益权衡轻重,并结

45、合公司法案件的特殊性融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求得利益最大化43。法官必须披露利益衡量的具体过程,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存在何种类型的当事人,所涉及的是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该案的社会利益、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为何,并且分析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间的层次是否互相匹配44,以此判断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援引能否在案件中帮助确保利益保护的平衡协调和案件裁判的实质妥当,促使法律规范目的和立法目的条款融贯。(三)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性只要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立法目的条款,便需证成立法目的适用的正当性。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推理的方法论,同时要坚守开放性理念,立足时代

46、选择实质性的论据证成立法目的。应当采用体系化的论证过程,构建有效性推理,提升实质推理效果。首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将 公司法 立法目的具体化,明确在案件中要平等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次,建构 公司法 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之间的正向互动关系。公司法 立法的模糊性为立法目的条款登场提供了机会,立法目的条款为解释存在漏洞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方向指引。再次,公司法 其他规则(具体条款)的立法目的应与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条款相融贯,在对具体条款解释时亦不应与立法目的条款相冲突。最后,公司法 立法目的内容的论证必须符合客观性,通过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等能够实现,最终形

47、成一种体系化的论证模式,提升裁判说理的效果,形成“立法目的条款+法律规范+案件事实+立法目的”的论证模式,增强 公司法 立法目的运用的可接受性、严谨性与科学性。立法目的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漏洞的一种“填补工具”,也可作为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的“参考标准”45。法院在援引 公司法 第一条作为裁判依据时必须通过借助立法目的之修辞功能强化裁判理由论证。公司法(二审稿)对立法目的条款内8容的增补亦彰显了新时代公司法注重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精神的新特质。在促进经济效率提升和营商环境优化的背景下,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以及其承载的企业家利益的维护亦是得出妥当的案件裁判结论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通过精细化的法律解释方法适

48、用 公司法 第一条,匡正实践中所出现的恣意解释与过分自由裁量,有助于提升立法目的适用效果。六、结语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公司法演进的主要动力46。我国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法律移植共同驱动并导向了公司制度的生成与完善47,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范更新既回应了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反映了我国 公司法 立法的内在机理与发展规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于1992年,公司法 历经了5次修改,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发展目标相协调。在理论与实践的深入互动下,新时代 公司法 也身负新的使命,具有更大格局,并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得到深刻体现。公司法 修改应当追求理念相通、结构互容、制度和谐及功效增长48,立

49、法目的条款可以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提供导向作用与方向指引,于规范层面促进 公司法 体系协调与制度兼容,于理论层面带动对公司制度理论本质的思考和检视,于实践层面指导立法目的条款的漏洞填补与法律解释的司法适用。于微观层面,重塑公司法基本理念和价值立场,为企业家精神弘扬建立制度体系和规范框架;于宏观层面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发展和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制度愿景实现。注释:2006年 英国公司法 仅规定了“该法是改革公司法并重述与公司相关之法律更大部分的,制定与公司和其他商事组织形式相关之其他条款的,制定关于董事取消资格、商业名称、审计师和精算师之条款的,修改 2002年企业法 第

50、9部分以及为相关目的的法律”,其第一章是公司和公司法规,无立法目的。参见 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译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前言部分第1页。Uniform Commercial Code 1-101.Short TitlesUniform Commercial Code-General Provisions.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1.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十六号 会社法 第1条。GesetzbetreffenddieGesellschaftenmitbeschrnkterHaftung Part 1 Secotion 1.Aktienges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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