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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规章制度
目 录
1、工作人员“十不准”
2、简易程序案件办理
2、限时办案制度
3、受理举报制度
4、回访制度
5、请示汇报制度
6、工作总结制度
7、工作考勤制度
8、保密工作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物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大观园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 (1)
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散布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不一致或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言论。
2、不准搞小团体,挑拨同事关系,破坏中队团结,影响全局整体形象。
3、不准说粗话、脏话,言行举止要文明。
4、不准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索要和低价购买其产品。
6、不准要求接受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7、不准泄露接受检查单位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在生产经营单位吃、拿、卡、要、报。
9、不准以公务名义私自执法、徇私舞弊、公事私办。
10、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市场,对举报案件人员打击报复。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 (2)
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一、适用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执法人员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三) 法律依据明确、具体。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
二、实施步骤
(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
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书送达回执》,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
(二)收缴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并于二日内交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于收到罚款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限时办案制度 (3)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中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中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中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4)
一、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大队集体对作出错案的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三、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 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大队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合议研究,大队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大队长承担错案责任。
五、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建议局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建议局机关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执法回避制度 (10)
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负责人办公会决定通知执法人员回避.
3、被通知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受理举报制度 (3)
1、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的监督工作.
2、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3、受理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编号。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
回访制度 (4)
一、为保证安全监察员在检查办案中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回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及广泛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主要查看下列情况:
1、超越范围、超越时限、超越幅度、超越权限、擅自检查和处罚的;
2、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
3、隐匿案情,对违法所得主观夸大或任意缩小的;
4、在案件未经审理或领导同意之前,擅自主张收缴罚没款或退还当事人的;
5、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6、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7、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政而未举行听政的;
8、对被检查单位不依法交代申诉权的;
9、在检查办案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察员规范行为的;
四、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所办案件的20%。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座谈会,抽取20%以上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议,对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
六、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向其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掌握情况。
七、对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
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6、调离岗位;
7、开除公职;
8、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5)
1、全体队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组制订的各项请示汇报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队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中队负责人请示,如中队负责人不能决定,由中队负责人向区安监局领导请示。
3、凡发现队员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个队员均有权向中队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队员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工作总结制度 (6)
1、凡属执法监察中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2、总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处罚主体、认定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手续、案卷装订、廉政情况等.
3、实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总结、计划交流制度。
4、重大工作项目要进行转向总结,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5、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存入档案。
工作考勤制度 (7)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有私事不经请假不得外出.
2、工作期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闲聊及其他娱乐活动。
3、队员除工作需要于假日出勤外,应坚持周六、周日休假制度。
4、队员因工作需要误假,个人需要补假时,领导可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5、节假日期间中队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6、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并认真登记,中队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公布。
保密工作制度 (8)
1、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中队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中队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的监督检查.
2、保密人员的其他队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法》,对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按密级严格登记、保管及传阅手续。
3、传阅文件要竖传,并认真履行签阅手续,严禁横传,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4、借阅文件档案、资料,要执行借阅制度,办好借阅手续;外来本队借阅文件、档案、资料时,未经中队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以免失密.
5、重要文件、卷宗及其它保密资料不用时,不得放在桌面或无锁的抽屉内。
6、不得在当事人或其亲属面前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及其它情况,对未处理完结的案件或涉及有关保密的数字,不得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报道。
7、对具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需要销毁时,要由保密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请示批准后,办理销毁手续,由保密领导小组责成人员监督销毁。因销毁不当,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9)
1、档案室要保持清洁,档案柜摆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品和其它杂物,要做好防火、防尘、房虫蛀、防鼠咬、防霉变工作,经常保持室内干燥。
2、档案存放要以全宗为单位,分类存放排列,编制档案存放索引,以利查找,方便利用。
3、对保管年久的重要档案,如因纸张变质,字迹退化,应及时进行加固、修补或复制。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案卷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准离职.
物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0)
为了维护和保养物资、设备器材的良好性能,使其在事故调查和行政执法中发挥现场取证作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中队应对物资、设备器材登记建档并指定专职人员定期维护保养。
2、中队给队员配备的办公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因质量问题损坏的应向中队领导提出申请,由中队统一购置。
3、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需使用重要设备器材的,应做好记录,如发现设备器材性能不良时,应及时向中队负责人报告。
4、中队的物资、设备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中队负责人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接收人员要严格检查设备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设备器材的正常、完好无损。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物资、设备器材,由使用人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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