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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统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治资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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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统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资 料 汇 编 2012年 第一部分 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 汝城县统计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 一、行政职权共有(21)项 1、行政许可权(1)项 2、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项 3、行政确认权( )项 4、行政处罚权(14)项 5、行政强制权( )项 6、行政检查权(6 )项 7、行政征收权( )项 8、行政给付权( )项 9、行政奖励权( )项 10、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项 11、重大行政决策权( )项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8 )个 汝城县统计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股室 备注 1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公开 不公开 不公开 无 业务股 2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3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4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5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6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7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8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9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0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1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2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3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股室 备注 14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权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5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公开 长期公开 无 政策法规股 16 统计执法 检查 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法规股 17 统计巡查 行政检查权 《国家统计局统计巡查办法》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法规股 18 统计绩效考核 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19 统计基础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法规股 20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法规股 21 统计从业资格证检查 行政检查权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 网络、文件及有关文书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无 业务股 法规股 汝城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一、责任单位 汝城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科实行岗位责任制,承担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职能: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统计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方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统计普法、统计巡查等有关工作。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六)《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八)《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九)《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 (十)其他法规 四、主要工作流程、办结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 办理时限: (1)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统计执法机构应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经统计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主要工作办理程序、工程流程、时限及风险防范措施 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受理 风险① 初步核实:对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 风险② 立案: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事实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纪案件做出立案检查的决定 调查核实: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 风险③ 认定事实:检查人员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来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 风险④ 与被检查人见面:办案人员持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风险⑤ 撰写调查报告:综合反映所调查违纪案件的全面情况,说明案件真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风险⑥ 案件审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审理,以保证违纪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对反映失实,或者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已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按有关程序报请撤销案件。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检查人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有犯罪嫌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风险⑦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无故不受理投诉和举报。风险②:在初步核实情况后,没有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接受被调查人的好处。风险③: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线索未进行初查,造成错误立案。风险④:违反规定与被检查人见面或暗中通风报信,帮助涉案人员逃脱处理。风险⑤:对反映失实,或者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已立案的案件,未按应该程序报请撤销案件。风险⑥:借案件打击报复被调查人员或索取财物,存在不正之风。风险⑦:对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检查人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有犯罪嫌疑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防范措施: 1、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对无故不受理的行为要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严肃处理。2、强化效能监察,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 案件来源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风险① 调查取证 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执行 风险② 结案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程序图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 执行 结案 立卷归档 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风险④ 案件来源 风险① 立案 核审 风险②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 领导复批 复杂、重大案件 局党组讨论决定 一般案件 局主管领导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 应予行政处罚 告知 听证告知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听证 风险⑦ 风险⑥ 风险⑤ 风险③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检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②: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③: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④: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⑥:收缴罚没款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⑦:应当自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 风险③ 风险② 风险① 风险④ 风险⑤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受 理 确定听证主持人 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报本机关负责人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互相辩论 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听证申请;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听证申请。风险②:听证主持人或参加人员资格不符有关规定。风险③:听证前不按规定时间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听证举行前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导致听证失效。风险④:听证不按规定程序执行。风险⑤:听证结束后不将结果上报负责人并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导致部分新案件事实未予考虑接受、重新调查,从而造成案件处理与实际情况不符。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全方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加强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依规定受理当事人口头听证申请,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4、按规定对听证申请资格、条件、期限等进行审查后,严格依法受理。5、依法确定听证主持人与相关参加人员,不得让办案人员及其他无合法资格人员主持或参与听证过程。6、听证举行7日前须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并确保上述人员对听证日期无异议。7、听证开始前须告知听证双方(三方)相关的权利及义务,确保听证合法、顺利举行。8、严格《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要求执行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不得在听证过程中徇私怂恿或禁止某方进行陈述申辩。9、对听证过程写出详细的听证报告,并将相关申辩内容写入处罚决定审批表,作为处罚决定审批参考之用。10、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流程图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③ 接收材料 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核审 退卷 立案审批表 案件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建议书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处 罚 是 否 适 当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办案机构将案卷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予以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遗失材料、不据实登记、私自篡改案件证据,从而造成案件材料与实际查处情况不符。风险②:案件核审时对相关核审事项未逐一核对,核审过程马虎敷衍;对涉嫌犯罪或超出管辖权的案件不能依法移送;不能据实提出案件同意、修改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审意见。风险③:不能及时退卷或退回材料不齐全,造成案件无法及时结案。 防范措施: 1、加强教育,增强风险责任意识。2、接受材料如实登记,并经由提交案件人员确认。3、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逐一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核对。4、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或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5、严格按照《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认真核审案件,清楚区分及合理使用同意、修改、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审意见。6、严格工作程序,退卷由办案人员核对相关案件材料,并签收确认。7、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风险① 当事人申请复议 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经审查后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审 理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复议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复议审理期间出现《条例》第四十二条情形 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复议终止 复 议 决 定 维 持 限期履行 变 更 撤 销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可作出赔偿内容的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风险② 风险⑤ 风险④ 风险③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按法律法规受理或不受理复议申请。风险②:经审查后,发现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不按规定进行转送或未告知申请人。风险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风险④:在对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时,马虎敷衍不坚持原则。风险⑤:不能公平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 防范措施: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2、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复议工作。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汝城县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树立统计系统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汝城县统计局是汝城县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体部门。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统的保障机制,促使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发展。 第三、依法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是统计法律法规学习与宣传的重点。要认真组织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务必使统计调查对象及统计人员明确其统计义务和责任,增强统计法制意识,为统计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同时,每年要举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使每个统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与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坚持全员执法责任制。经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培训并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资格的在职统计人员,均为本专业的统计执法人员,负有对本专业进行统计执法的职责和义务。统计执法人员要积极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推辞所负有的执法责任。 第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北湖区统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法规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到位。 第六、全面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北湖区统计局党组负责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要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湘统[2010]36号),加强对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情况、亮证执法情况以及统计执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审批监督工作。要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按照北湖区人民政府核准的统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认真实施统计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监督管理。 第八、开展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区统计局将统计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检查与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检查一并进行,并将两项检查情况纳入统计法规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第九、明确统计行政执法负责制。北湖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全区统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承担统计执法检查、案件承办、接转和协调本局内部的执法工作,接受统计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听证,核实案件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和组织复议、监督、诉讼等工作。 第十、建立健全统计法规工作制度。要坚持贯彻执行《北湖区统计局统计法规工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法规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法规工作制度、统计违法案件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大案报告制度等,有力促使统计法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人大汇报统计执法工作制度。要积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向社会公布统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统计执法公正、廉洁。 汝城县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正当的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 区统计局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全区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从而使统计管理相对人在人力、财产、名誉、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 第四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即责罚相当;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当地监察机构承办。 第六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追究范围 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予以追究: (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七)有意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明、鉴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责任主体 (一)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错误,应当依其责任大小予以追究。 (二)因办案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据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办案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审查案件时,应发现错误而未发现的或更改原案卷中的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追究其责任。 (五)审批案件的领导应发现错案而未发现的或更改案卷中的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决策人和集体(研究时持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人除外)承担责任。 (七)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有所偏差的定性和处理的,不作错案追究。 第八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追究程序 (一)错案追究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政策法制股作为具体的执法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局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的追查和认定,并接受本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局政策法制股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局执法错案,经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改正。 (三)行政执法过错案追究,应由北湖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提出建议,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要与当地监察机构共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机构审批。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四)过错案的核实调查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情况复杂特殊的,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执法过错的基本事实、过错责任的承担、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 追究过错责任方式的建议等。 第九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应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按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确有执法过错的,报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予以追究。 2、没有执法过错或者执法过错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不予追究。 3、执法过错行为已构成行政处分的,移送区统计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4、执法过错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内容包括:过错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基本事实、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 追究过错责任方式、时限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以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名义作出。 第十一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 统计部门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此外,对调离执法岗位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案责任追究种类 (一)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包括: ⑴ 通报批评; ⑵ 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 ⑶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⑷ 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以上所列责任种类,根据被追究人员过错原因、性质、情节及后果作出决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⑴ 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⑵ 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⑶ 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⑷ 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⑴ 因故意行为造成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⑵ 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 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汝城县统计局综合股 GDP数据联审评估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北湖区统计局综合股 二、责任人 北湖区统计局综合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责,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行使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 (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6号] (六)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 四、联审评估范围 乡镇(街道)GDP 五、联审评估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北湖区统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季度、年度GDP数据进行联审评估工作。 六、评估认定条件 (一)所收集和使用的基础数据符合有关规定; (二) 所使用的加权比重和调整系数为省局认定和反馈的数据; (三)利用统一的GDP辅助程序进行核算; (四)与用电量、货运量、税收收入、企业利润等其他相关宏观指标相匹配; (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七、提交资料 (一)各乡镇(街道)对本季度、年度GDP数据真实性等问题的说明; (二)季度、年度GDP报表数据。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各乡镇(街道)按时将资料报区统计局综合股。 (二)承办人确认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提交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该进行补正。 (三)综合股从局内专业股室搜集相关数据,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GDP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拿出初步调整意见。 (四)将初步联审的结果上报局领导签批。 (五)局领导签批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岗位分工责任制,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区统计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股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2、审核不认真,导致GDP数据严重失实的; 3、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私自泄露未批准对外公开和使用的统计信息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统计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GDP数据审核工作流程图 汝城县统计局综合股 GDP数据审核工作流程图 风险① 风险② 乡镇(街道)按时按季度、年度GDP报表数据报区统计局综合股 承办人在确认资料齐全后受理 承办人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拿出初步调整意见 报局领导签批 反馈数据给乡镇街道 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风险①:1、不按GDP核算制度对GDP进行统一核算的;2、人为调高或调低GDP数据的;3、私自泄露未经评估认定的GDP数据的。风险②: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发布的;2、发布的数据与上级评估认定数据不符的;3、不按规定时间发布的;4、其他过错行为。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湖南省季度GDP核算报表制度》、《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汝城县统计局综合股GDP数据发布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北湖区统计局综合股 二、责任人 北湖区统计局综合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负全责,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GDP数据发布认定责任人:股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 5、《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 四、发布范围 全区及乡镇(街道)GDP。 本制度所指对外发布GDP数据,是指: (一)向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的; (二)向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提供的; (三)在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的; (四)向境外机构提供的。 五、发布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统计局授权,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经由省局、郴州市局评估认定的季度、年度GDP予以发布; 六、发布程序 (一)年度GDP数据发布程序 1、年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 2、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于次年1月15日以后在新闻媒体上及《统计公报》向社会公布; 3、初步核实数于次年5月份以后完成; 4、最终核算数于8月份搬后刊登于《北湖统计年鉴》和其他公开出版物; 5、普查年度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要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并发布。 (二)季度GDP数据发布程序 1、季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最终核实两个步骤; 2、季度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15日发布; 3、最终核实数于次年5月调整发布。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岗位分工责任制,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区统计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股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发布的; 2、发布的数据与上级评估认定数据不符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私自泄露未经评估认定的GDP数据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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