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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卷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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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可题注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者,将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将不良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应使用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分别对企业或相关人员按发生不良行为的次数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22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20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加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bajz@126。com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3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累计次数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并对上一年度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每被记录1次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施工企业可暂缓其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监理企业暂缓其资质升级,在招投标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社会信誉分予以相应扣减,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进淄施工(监理)备案手续时,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并建议省建管局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暂扣其资格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予以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受理其执业资质(资格)申请业务,暂停在淄博市场承接业务或执业3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其警示公示期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纠正、处罚及其他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市及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处理职责,对故意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二:不良行为认定书 附件一: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01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02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03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A-0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0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06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0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未提供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的勘察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0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0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C—01 监理单位未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未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3 未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4 未查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5 未审查项目经理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6 未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7 未审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若干意见》 C—08 未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C-09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C—10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C—11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C—12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3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4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5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6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7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8 未按照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C—19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总监未经安全培训合格.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处罚目录和及依据(D)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0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02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03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04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工程规模足额足额配备相应专职安全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05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现场督察项目经理两次不在现场、安全员一次不在现场。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0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07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08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0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0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无防止粉尘、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等对人或环境危害和污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5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6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7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8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2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21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D—22 发生建筑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D-25 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不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26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27 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28 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29 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30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31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D—32 未按照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 起重设备拆装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01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2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3 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4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5 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6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08 安装单位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附件二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不良行为认定书 (淄建安认[ ]第 号) : 经查实,你单位/个人在工程中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①; ②; ③; 现责令改正,并 , 上述行为将按照《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记入你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如果你单位对该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签收人员及电话:, 签收时间:年月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建委、市安监站、责任主体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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