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雷、防静电、防火、防凝、保温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项目要求
1
防雷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有关规定。
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 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4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 2 根,并应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30 . 0m
5
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当钢质储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6
防静电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7
下列处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易爆的粉尘金属仓(罐)、设备、管道;
对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8
储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储罐直径小于 5.0m 时,1 处接地;储罐直径大于等于 5.0m 且小于等于 20.0m 时,2 至 3 处接地;储罐直径大于 20.0m 时,4 处接地。
9
管线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需接地的管线,其两端必须接地;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轻质油品管线每隔 200.0m~300.0m 设 1 个接地栓。
10
甲、乙、丙 A 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泵房的入口处;上储罐的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11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Ω。
12
输送氧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 0 . 03Ω。每隔 80 . 0~ 100 . 0m 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 10Ω。
13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 100 . 0m重复接地。
15
防火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16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17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 . 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18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 200 . 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 10 . 0m。
19
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0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1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 200000m3 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 15 . 0m;
22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 . 0m。
23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2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25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面积小于60 m2 时,可设置 1 个。
26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 . 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
27
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 . 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 1 . 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 1 . 0m;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 . 2m,运输热返矿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 . 6m;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 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 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出口;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 55kW 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28
煤场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 2 . 0m;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29
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的有关规定;
30
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入磨煤机的热风(或热烟气),设计温度不应大于 400℃;烘干煤粉介质宜采用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 16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
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
32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33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34
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35
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应设室内消防栓
36
防凝、保温
检查厂区内供水管道完好情况,管道应无跑、冒、滴、漏等现象,防止温度过低,管道结冰,堵塞管道。
37
对制冷装置、用水设备应随时保持小排放或打循环保证流动,可以的话可添加盐或碱,降低冰点。
38
检查水泵,是否加防护罩,必要的话可添加盐或碱,降低冰点。
39
定期检查室内外仪器仪表,防止因仪器仪表冻结影响安全生产。室外仪表可以打隔离液保护仪表。
40
锅炉的保温壳应完好,防止锅炉温度不稳定,影响生产质量。
41
检查保温棉,带温管道或导热油管道的保温棉夹壳应完好。防止影响管道温度,影响生产质量。
制表要求:检查表按照此模板进行逐项罗列,检查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新版本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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