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学习让人进步,不断升华自己的。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撰写人:_ 部 门:_ 时 间: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2、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规划、建设
3、、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任何单
4、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
5、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
6、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三章电梯设置与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第十八条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第二十一条电梯
7、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
8、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电梯
9、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停用期间,电梯
10、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11、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四)
12、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十六
13、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
14、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第四十一条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
15、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七条电梯使
16、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7、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18、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19、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