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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权利及实现方法
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依照驻监检察室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服刑人员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伴随人权观念不停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作为负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正当权利也是我们职责之一。我想大家也必定对本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怎样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正当权利问题,方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权利。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推行刑罚执行职责,具备绝对强制权力。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正当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身份,必须要以恪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么,你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权利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详细就服刑人员义务方面内容进行讲解:
一、服刑人员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
我这里所讲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人员。监狱服刑人员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要求在刑罚执行期间取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取得利益。服刑人员即使失去人身自由,但依然是国家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权利,都应该完全享受。不过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受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对应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资格,则不享受权利。详细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受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备对应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资格。
因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行为能力等方面受到限制,权利行使对应也受限。所以,对于一些权利,尤其是需要以社会行为进行处置,支配, 与人身权、财产权紧密相联一些民事权利,即使有权利资格,却无法实现和享受。因为其身份特殊性,服刑人员权利内容有别于普通公民。
二、服刑人员权利内容
服刑人员权利内容,即服刑人员权利指向对象,也就是说你有哪些权利能够享受。我国《监狱法》第七第第一款就明确要求:“罪犯人格不受欺侮,其人身安全、正当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余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服刑人员权利内容直接法律依据,从该条文中可看出服刑人员现有基本权利,也有特殊法律权利,还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整权利。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怎样依法执行、监督刑罚和管理,怎样保障服刑人员权利,以及服刑人员怎样充分行使权利,都要求对服刑人员权利和内容要有正确认识。现将服刑人员权利内容分类归纳以下:
(一)服刑人员完全享受权利
据我国宪法要求:凡是公民都享受宪法赋予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部服刑人员不因原来在社会上具备不一样身份而在服刑期间产生不平等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并按一定程序被剥夺权利。
服刑人员完全享受权利有:
1、 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含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含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三种,而精神性人格权则包含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一样享受平等人格权,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监狱法》第七条也要求:“罪犯人格不受欺侮”。监狱民警在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中,一样按照《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是完整,与普通公民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服刑人员人格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如服刑人员享受不被取绰号、不受歧视、不被辱骂权利,其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作商业用途,或公开张贴,其家庭关系、通信地址、与亲人通话、会见等不被其余服刑人员知晓,其婚姻方面,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扰等。
2、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
服刑人员与其余公民一样,在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护。如监狱在服刑人员劳动时,应该配置对应劳动保护用具,确保劳动安全。监管场所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首先也是为了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受威胁。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还享受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权利,在服刑中,不被受到违规使用警棍、手铐、脚镣、警绳、电击、罚站或不给饭吃,有病不医或以折磨、残害服刑人员身体为目标虐待管理。对此,法律上也有对应要求: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要求:“监狱、拘留所、看管所等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按有意伤害罪或有意杀人罪论处。监管民警指使服刑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余服刑人员,一样比照要求进行处罚。
另外,服刑人员在服刑中还享受生病得到及时诊疗和治疗,身患严重疾病按关于要求取得保外就医权利,充分维护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
3、正当财产权
正当财产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服刑前和服刑中依法取得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权利,享受占有、使用、处罚、收益权利。《监狱法》第七条要求:服刑人员正当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八条也要求:“罪犯收监,应该严格检验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眷,违禁品给予没收。服刑人员在服刑中其大宗或宝贵个人财产物品通常经其同意,退回由其家眷保管,其余生活必需品由其个人保管使用。在服刑期间
参加劳动取得适当酬劳以及以创造创造等方式取得酬劳均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支配,监狱设置狱内超市,便于他们购置所需物品。在这里我还是要在烦琐一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没有绝正确权利,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这是由你们身份决定。比喻说,监狱就要求了犯人月最高消费限额。不过,有些犯人罚金一分钱没有交,依然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几百倍,你说这种人我们能够认定他是无推行能力缴纳罚金吗?你这种行为最直接后果就是会影响减刑和减刑幅度,还有这种人竟然几次三番找监狱干部、找检察室诉说没有缴纳罚金是没有钱,要求检察室监督法院、监狱,假如我们认定这种人还是没有推行能力缴纳罚金,这是对其余犯人不公平。当然,最终认定是否减刑、减刑幅度是由法院裁定,是否属于拒不推行财产刑还是无推行能力推行财产刑也是法院认定。不过对于上面这种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几百倍犯人,我们检察室就认为属于有推行能力拒不推行财产刑了,这必定会影响你减刑或提请减刑幅度,即使你用是你自己钱。
4、控告和检举权利
服刑人员对其权利受到侵犯,或发觉监狱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如服刑人员在取得行政奖励、刑事奖励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生活上被克扣,有病未及时医治,受到打、骂、体罚、虐待、个人隐私被泄露、执行期满未被释放或其余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等等,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罪犯提出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该及时处理或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该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也要求:“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该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监管服刑人员过程中,对服刑人员检举、揭露,要做到及时查证处理,对检举、揭露者给予表彰、激励和保护,弘扬正气。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揭露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不然,将按关于要求,受到对应处理。
5、申诉权利
服刑人员有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权利,需要按正当程序和方式提出。当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眷或其余公民也有权提出申诉。
(二)服刑人员部分享受权利
这是指在监狱服刑人员只能部分享受权利。如选举权,凡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人员,依照选举法要求,有选举权,但政治权利其余方面,因为其特殊身份,所处特殊环境,实际上不可能享受,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被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就不享受。再比如宗教信仰,法律保障服刑人员宗教信仰自由,不过为了维护正常监管改造秩序,在监狱内不允许设经堂、教堂、佛堂,不准宣传教义、不准进行传教活动。另外辩护权利,实际上也只能部分享受,尤其包括到民事诉讼,其特殊身份决定了服刑人员不可能亲自到庭参加辩护,从而造成不能完全享受。
(三)服刑人员限制享受权利
指服刑人员一些权利不能完全充分地享受,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有是法律法规直接要求。如如《监狱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该经监狱同意、检验”。也有是基于监管安全和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需要,或特殊环境而受限,如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要求区域,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不能练习、传输有害气功、邪教等,详细来说,服刑人员限制享受权利有:
1、 通信和会见权利
我国宪法要求公民有通信自由权利,服刑人员作为特殊公民,当然享受此项权利,也正因为其特殊,为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需要,又赋予了监狱检验权,如《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与他人通信,不过来往信件应该经过监狱检验。监狱发觉有碍罪犯改造内容信件,能够扣留”。服刑人员与家人、亲属、朋友、其余服刑人员或其余人员通信,其往来信中均受到检验,只有不妨碍服刑人员改造信件才发给本人。
另外,服刑人员会见权利也是受到限制,按《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按照要求能够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在对象上已作了限定,仅限于亲属(父母、弟兄姐妹、夫、妻、儿女)、监护人。另外监狱依照实际情况不但对会见时间、地点、人数都有对应限制,而且依照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会见,如服刑人员在禁闭期间,通常都不予安排会见。
2、 婚姻家庭权
家庭是社会细胞,服刑人员婚姻家庭仍是社会一部分,他们也享受自主婚姻家庭权。其婚姻家庭权不因其犯什么罪,受什么样刑法处罚而失去,法律也无权剥夺,只要在法律许可条件下,他有结婚权利和自由,也有离婚权利和自由,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权利和自由。不过,因为婚姻家庭权是一个人身依附性极强权利,服刑人员处于特殊环境,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使婚姻家庭权与普通公民相比,存在显著差异:往往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极难实现。
3、劳动和休息权利
我国宪法要求公民有劳动和休息权利,服刑人员也不例外,有参加劳动权利,如享受为参加劳动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教育,领取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具,并取得一定酬劳权利。不过,为了监管安全需要,依照情况,监狱也能够限制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如有危险性,或有脱逃可能等,则从监管安全考虑禁止其参加劳动。在劳动时间上,司法部在关于《罪犯劳开工时要求》中已经有明确要求,我们驻监检察室也一直将此作为监督重点。
4、接收教育权利
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有权依法取得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教育,而监狱也经过创办特殊学校形式,对服刑人员提升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及培训职业技能为主职业技术,职业技术教育中经考评合格,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对应等级证书。此项权利也因环境条件限制,也不能充分享受。据我所知,安康监狱就经常组织服刑人员技能培训,有些人还拿到了技能等级证,这让你们服刑人员经过提升文化水平和掌握一定技能,为刑满释放回到社会谋生奠定了一定基础。
(四)服刑人员特有权利
指服刑人员基于其特定身份所享受权利。这是与服刑人员身份有紧密联络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取得被提请减刑,假释刑事奖励机会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能够依法被提请减刑,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要求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交付监狱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假如认真恪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能够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该减刑。 假释是指对服刑改造期间具备了要求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服刑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刑罚执行制度。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强调是,减刑、假释本质上更是一个奖励方法,主要是激励服刑人员主动改造、认罪悔罪伎俩。只有在达成一定法定条件下,依照一定法定程序才有被提请减刑假释资格,并不是只要达成一定服刑期限,取得对应分数后,监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一定必须要给你提请或裁定减刑假释。
2、依法取得按期释放权利
服刑人员执行期间满,于期满之日取得按期释放,非因法定事由,监狱不得推迟释放,不然服刑人员有提请国家赔偿权利。
服刑人员特殊权利还有诸如物质生活、医疗卫生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等,服刑人员基本吃、住、穿等国家均给予保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能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等。
三、服刑人员权利特点
服刑人员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因为失去了人身自由,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与之相关权利行使对应地也受到限制,存在较大区分,有着鲜明特点:
(一)对应性
服刑人员权利一样是与义务相对应,没有不推行义务权利,依法享受权利同时必须负担对应义务,没有没有权利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权利。服刑人员也一样适用这一标准,享受一定权利就应该负担一定义务,且这个义务还具备强制性,如服刑人员必须恪守各项监规纪律,阻止他人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特定性
这是由服刑人员因其特殊身份而享受特定权利决定,这些权利只有服刑人员才享受,其余普通公民是没有,如前所述被提请减刑、假释机会、按期释放权利等。
(三)期待性
指服刑期人员一些权利需要某种事由出现后或推行一定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它是预期实现,而不是具备现实性。如减刑、假释、服刑人员必须一贯恪守好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有可能依法减刑、假释。这个权利不是服刑人员必定享受。而是综合多方面条件下一个奖励制度,可是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服刑人员将这种奖励当做时一个必定权利,而不能正确对待,我们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在同等条件下公正,不过是否能被提请减刑假释是有很多条件限制,不但仅是你服刑达成了一定期间,靠混、靠磨凑够了一定成绩就当然能够问题,这点,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
又如未被按期释放而提请国家赔偿权利,只有出现刑满这一天到来,且没有按期释放情形才有这个权利。再如正当财产权行使,服刑过程中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刑满释放之后回归社会,才能自由行使。
(四)不完整性
服刑人员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其权利实现可能性是不完整,受到限制。因为身份特殊性,服刑人员权利与其特殊身份相适应,既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了法律限制,他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只能实现普通公民部份权利,其余部份则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如婚姻家庭权,因为自由被限制,实际上就不享受正常家庭生活,一样,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儿女权利,与人身自由关于权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而服刑人员权利不完整性是其突出特点。
四、服刑人员行使权利现实状况
(一)服刑人员权利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因为很大一部分服刑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服刑人员对本身权利认识上处于含糊状态,本身权利受到侵犯,抱着听之任之态度,不去维权。再就是服刑期人员权利当受到某种侵犯时,他们基于某种顾虑,而不去寻求保护。他们处于被管理地位,在权利保护中处于劣势。如被管事犯或监管干部打、骂、体罚,通常都选择了缄默。
(二)过分维权,以维权之名,行逃避改造之实
个别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因为惧怕劳动,不愿推行义务,过份强调自己权利,企图逃避改造。如伪装生病、不参加劳动,要求民警带去就医,维护自己身体健康;或以监狱伙食差,自己没有吃饱,不能参加劳动,有还以自己判决有错,不停地缠诉等等,这些人目标就是打着维护自己权利晃子,企图达成自己逃避改造目标。对于这种人,我们会果断打击,不会放任他企图得逞。
(三)受条件限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权,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人身自由受限,决定了他只能行使有限婚姻家庭权,从监管安全角度考虑,其结婚权利受限,通信权利受限。监狱对服刑人员往来信件,只要有碍改造如影响其思想稳定,影响家庭和睦等情况都会被扣留。 再如政治方面权利,有言论自由,但服刑人员与外界接触两大路径会见和通信均受到监督,权利行使也会有所顾忌。
五、服刑人员怎样正确维护本身正当权利
(一)加强学习,明确服刑人员权利内容。
服刑人员要充分利用入监教育及其日常教育和学习,充分学习相关法律要求,明确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内容,分清什么是正当权利和不正当要求,什么是应该推行义务,为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有效维权打好基础。
(二)用正当程序和方法维护本身正当权利。
当服刑人员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候,要严格依摄影关法律要求程序和方法进行维权,作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服刑人员,首先应该向监区干部汇报或者向驻监检察室汇报。禁止服刑人员意气用事,私人经过极端方式处理。
(三)重视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时效性。
服刑人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保护本身生命健康,及时向监区管教干部或驻监检察室汇报,预防更大损害发生;其次,在可能情况下,要注意搜集权益被损害相关证据,依摄影关法律要求程序和方法维权,监狱管理机关和我们驻监检察室会调查核实相关损害事实,依照法律要求做出严厉处理,涉嫌犯罪,实施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服刑人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向监狱管教干部或驻监检察室汇报,预防超出时限和证据材料流失。
最终,我再强调一下,犯人要主张权利一定要将义务挺在前面,假如有机会话,检察室再就犯人义务系统给大家讲解。因为时间关系,今天讲课就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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