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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有关坚持和完善一般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行意见》 2
教育部有关深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 6
教育部有关开展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告知(附: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9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有关坚持和完善一般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行意见》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有关坚持和完善一般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行意见》,并发出告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告知指出,党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来,党中央确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停完善。
告知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坚持党委领导关键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定了事情,领导班子组员要按照分工分头贯彻;严厉党内组织生活,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松散两种倾向。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处理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本意见中出现问题。
《有关坚持和完善一般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行意见》
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行一般高等学校(如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主线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停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深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提出如下实行意见。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1. 高等学校党委员会是学校领导关键,履行党章等规定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完毕。
(1)全面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托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根据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增进友好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纪律检查工作,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办和防止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2.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组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组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策贯彻贯彻,积极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4.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教育方针,组织实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行详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雇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汇报重大决策执行状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 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员会。党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高等学校党委员会可设置常务委员会(如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组员是党员,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6. 学校党委员会全体会议(如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重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汇报、纪委工作汇报。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
7. 常委会主持党委常常工作,重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行政领导班子组员可列席会议。
不设常委会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8.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重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方案,详细布署贯彻党委决策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组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组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状况参与会议。
9.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议方案,经领导班子组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提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足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重要事项,应通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征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提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10.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是一种不可分割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关键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组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组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积极开展工作。
11.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互相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状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议题暂缓上会,待深入互换意见、获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组员要个别酝酿、充足沟通。
12.学校领导班子应常常沟通状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足听取和尊重班子组员意见,支持他们工作。领导班子组员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13.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对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思想斗争。贯彻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互相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组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组员之间要常常交流思想、互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友好气氛。
14.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关键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根据章程行使职权,充足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重要作用,积极探索专家治学有效途径。
15.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行状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规定,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尤其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停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深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对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关系,保证有足够时间和重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重要负责人。
17.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停提高基层党组织发明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贯彻贯彻。
18.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对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教育,深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自觉性和坚定性。
19.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组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状况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状况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成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重要根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应根据详细状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20.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工作指导。注意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创新,不停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水平。
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实行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实行措施。
教育部有关深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
来源:教育部网站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入规范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备决策风险,推进直属高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如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规定,现就加强直属高校贯彻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规定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意见》(教监〔〕15号)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足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征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二、重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重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措施;党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派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状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扬,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重要人事事项。重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组员以及享有对应待遇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确实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设置和安排。重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置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足吸取各方面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亲密有关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提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征询,提交论证汇报或立项汇报。
(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足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状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状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汇报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九)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到会,并保证与会组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简介、充足刊登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组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十)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足讨论,对决策提议应分别表达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意见,并阐明理由。重要负责人应当最终刊登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既有重大状况尚不清晰,应暂缓决策,待深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状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一样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应,但不得私自变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状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波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也许影响公正决策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措施》(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汇报制度和执行决策督查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状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汇报。学校领导班子组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状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状况,将作为开展高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组员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重要根据。
(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班子组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对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私自变化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状况而直接导致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也许导致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用措施纠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重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责任。
(十七)各直属高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详细实行措施,并报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四月四日
教育部有关开展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告知(附: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意见》(教高〔〕9号)规定,决定开展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审核评估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新形势下,总结已经有评估经验,借鉴国外先进评估思想基础上,提出新型评估模式,关键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与培养效果实现实状况况进行评价,意在推进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主体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足认识审核评估意义。通过审核评估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全面贯彻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审核评估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规定和规定,结合当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制定当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审核评估详细方案和评估计划。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行。要充足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先行试点,逐渐推开,有计划有环节地组织实行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
在审核评估过程中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厉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保证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教育部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0,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100816)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教育部
12月5日
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教 育 部
二○一三年十二月
一、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行措施
为贯彻贯彻党十八大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意见》(教高〔〕9号),现制定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如下简称审核评估)实行措施。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规定
1.审核评估指导思想。以党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 审核评估总体规定。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评估措施。主体性原则重视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查、自我改善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主体地位;目性原则重视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为导向,关注学校目确实定与实现;多样性原则重视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重视学校内部质量原则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期有效机制建立,关注内涵提高和质量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重视根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根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至。
(二)审核评估对象及条件
3. 审核评估对象。凡参与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高校均应参与审核评估。参与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与审核评估。
4. 审核评估条件。参与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到达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号)规定合格原则;公办一般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到达《财政部有关深入提高地方一般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意见》(财教〔〕567号)规定对应原则。
(三)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5. 审核评估范围。审核评估范围重要包括学校定位与目、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状况,教学改革及各教学环节贯彻状况,招生就业状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状况,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等。
6. 审核评估重点。审核评估关键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与培养效果实现实状况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满意度。
(四)审核评估组织与管理
7.审核评估组织。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制定审核评估总体方案及规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区所属院校审核评估工作,可结合当地区实际状况,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制定当地区审核评估详细方案和评估计划,并报教育部立案后实行。
8.审核评估实行。审核评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充足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如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负责实行;地方所属院校审核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逐渐形成管办评分离评估机制。
9.审核评估专家。为保证审核评估专家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由教育部评估中心分别建立审核评估专家库和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为全国一般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专家队伍应包括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教育专家,还应吸取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参与。教育部评估中心与各地评估组织部门共同协商对审核评估专家进行培训。在审核评估组织实行中,外省(区、市)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三分之一。
10. 审核评估经费。审核评估经费应由审核评估详细组织部门负责贯彻。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公布等。
1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措施和审核评估内容及上一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整改状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规定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见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汇报》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汇报》,同步提交各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汇报》。
1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汇报》、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汇报》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汇报》基础上,通过查阅材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汇报》。
13. 评估汇报内容。《审核评估汇报》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精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审核状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状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步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善和必须整改方面。
14.评估结论审议与公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评估中心应按年度将所组织审核评估状况形成总结汇报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公布审议成果,并由教育部评估中心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公布参评高校审核评估结论。
15. 评估成果。审核评估成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反应,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有关,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问题及提议进行整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学校整改状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招生规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予以充足考虑,增进学校教学质量不停提高。
(六)审核评估纪律与监督
16. 纪律监督。审核评估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厉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监督,保证评估工作公平公正。教育部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受理有关申诉,对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厉处理。
二、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审核项目
审核要素
审核要点
1.定位与
目
1.1办学定位
(1)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根据
(2)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体现
1.2培养目
(1)学校人才培养总目及确定根据
(2)专业培养目、原则及确定根据
1.3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1)贯彻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政策与措施
(2)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体现与效果
(3)学校领导对本科教学重视状况
2.师资队伍
2.1数量与构造
(1)教师队伍数量与构造
(2)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2.2教育教学水平
(1)专任教师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
(2)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2.3教师教学投入
(1)专家、副专家为本科生上课状况
(2)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状况
2.4教师发展与服务
(1)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政策措施
(2)服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政策措施
3.教学资源
3.1教学经费
(1)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
(2)学校教学经费年度变化状况
(3)教学经费分派方式、比例及使用效益
3.2教学设施
(1)教学设施满足教学需要状况
(2)教学、科研设施开放程度及运用状况
(3)教学信息化条件及资源建设
3.3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1)专业建设规划与执行
(2)专业设置与构造调整,优势专业与新专业建设
(3)培养方案制定、执行与调整
3.4课程资源
(1)课程建设规划与执行
(2)课程数量、构造及优质课程资源建设
(3)教材建设与选用
3.5社会资源
(1)合作办学、合作育人措施与效果
(2)共建教学资源状况
(3)社会捐赠状况
4.培养过程
4.1教学改革
(1)教学改革总体思绪及政策措施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3)教学及管理信息化
4.2课堂教学
(1)教学大纲制定与执行
(2)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目体现,科研转化教学
(3)教师教学措施,学生学习方式
(4)考试考核方式措施及管理
4.3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2)试验教学与试验室开放状况
(3)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贯彻及效果
4.4第二课堂
(1)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与保障措施
(2)社团建设与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及育人效果
(3)学生国内外交流学习状况
5.学生发展
5.1招生及生源状况
(1)学校总体生源状况
(2)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性
5.2学生指导与服务
(1)学生指导与服务内容及效果
(2)学生指导与服务组织与条件保障
(3)学生对指导与服务评价
5.3学风与学习效果
(1)学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2)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体现
(3)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满意度
5.4就业与发展
(1)毕业生就业率与职业发展状况
(2)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
6.质量保障
6.1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1)质量原则建设
(2)学校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构造
(3)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4)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6.2质量监控
(1)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内容与方式
(2)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实行效果
6.3质量信息及运用
(1)校内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状况
(2)质量信息记录、分析、反馈机制
(3)质量信息公开及年度质量汇报
6.4质量改善
(1)质量改善途径与措施
(2)质量改善效果与评价
自选特色
项目
学校可自行选择有特色补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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