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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管理制度613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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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叉车作业与管理,确保叉车行驶、作业安全,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叉车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 职责 3.1 各叉车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作业人员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确保叉车作业人员安全、规范作业,遵守公司各项制度的职责和义务,对本部门人员有检查、监督、考核及调配权。 3。2安环部对公司所有叉车作业人员及叉车运行有检查、监督权,对叉车作业人员及相应部门负责人有考核权。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叉车作业安全考核结果的具体执行。 四 工作程序 4.1叉车安全工作规定 4.1。1 只有经过培训并得到认可的操作人员才允许操作叉车,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4.1。2上岗前必须检查有关的性能状况,并检查车辆上的标牌、标识,如有问题及时修理。 4。1。3 定期检查油、水泄露,叉车各部件变形、松动情况. 4。1.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燃油油位、电解液或冷却水及泄露,检查车辆时注意不要被烫伤,不要被车辆的棱角、锐边划伤。 4.1.5严禁私自改装叉车属具. 4。1.6 上、下叉车要使用叉车的安全踏板和安全扶手,叉车运行时不得上下车。 4。1.7 叉车启动前要确认叉车四周无人,前后换向杆中位. 4。1。8人坐稳后方可操作叉车. 4.1.9 叉车司机进入车间应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人身安全防护用品。 4。1.10 发现车辆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给部门领导。 4。2 叉车操作注意事项 4。2。1叉车装备有头顶保护装置,驾驶人员的身体包括手和脚都应该在保护范围之内,严禁头、身体伸进门架与护顶架之间。 4.2。2 不管是否载物,禁止人在货叉下站立或行走,禁止人站在货叉上。 4.2。3 禁止用单叉起升货物,要保证货物牢固平放在两货叉上。 4.2.4不允许货物偏离货叉中心,要确保装载的重物稳定,在转弯的时候不会翻倒。在同时装载几件货物的时候,较重的货物应该靠近前轮。 4.2.5严禁在叉车额定的能力范围外搬运物品. 4.2.6严禁叉车搭载任何乘客。 4。2.7叉物悬空时,严禁司机离开叉车。 4.2。8严禁叉车超速行驶,负载或室内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空载速度不能超过10公里/小时. 4.2.9严禁用叉车托举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如必须进行此操作,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4.2。10不得在坡道上转弯,以免倾翻,禁止横穿斜坡。 4。2.11叉车通过十字通道、门口或其他视野不良路段要减速并按喇叭,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车辆限速的1/2。 4。2。12搬运有碍视线的货物时,必须要倒车或在向导引导下行驶。 4。2。13负载时倒车下坡,前进爬坡,空载与负载时相反。 4.2.14不论空载或负载,货叉必须在标准运行状态(货叉离地15cm—-—30cm)下行驶。 4.2.15叉车叉运成品木箱不得超过4层或高度不超过2.2米,叉运空箱禁止超过5层或高度不超过3米,叉运空箱时,必须在叉车门架上设立限高标杆。 4.2.16 带侧移器的叉车货叉负载升高时不能进行侧移操作,以免叉车失去平衡。 4。2。17 夜间操作使用前大灯、示宽灯,控制行驶速度。 4。2.18 叉车卸下的货物要有序地摆放在无碍通行的指定地点。 4。2。19 车辆不用时必须停在无碍生产、消防要求和其他车辆通行的平地上,铲叉降到最低位置,挂空档,拉上手制动,若必须停在坡道上,一定要有楔块垫在轮上。 4。2。20 不能让没有被授权的人员使用叉车,严禁无证驾驶,当不使用叉车的时候,应当将钥匙取走。 五 奖惩 5。1 违反4。1条款的,处罚当事人50-100元/次;违反4.2条款的,处罚当事人100—200元/次。 5。2 因叉车作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物损失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可视情节轻重处罚当事人50-2000元. 5.3 对于主动承认工作失误或错误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4 对于惯犯、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的,从严从重处罚. 5.5叉车不安全事件的考核处理原则上由所属部门进行,处理的结果要及时通报安环部备案. 5.6 所属部门未落实相关责任而由安环部调查处理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50%-100%的连带责任。 5.7 对于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的叉车从业人员,可视情况予以100-300元奖励. 5。8 所属部门对叉车管理到位,工作上无差错、无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视情况予以该部门负责人200—500元奖励。 5.9 以上奖励以月度为单位,由部门申请,安环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5。10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公司《员工手册》、《员工通用安全行为奖惩规定》相冲突的,以《员工手册》、《员工通用安全行为奖惩规定》相关条款为准.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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