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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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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罚成果公开表 单位名称: 公布时间: 1月2日 序号 惩罚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立案时间 当事人 案情简介 惩罚根据 自由裁量情形 惩罚成果 备注 1 温食药监行罚〔〕9号 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2月27日 温州市××药店(一般合作) 经查明,当事人于11月从无《药物经营许可证》上门销售药物经营者处购进匹多莫德口服液20盒,购进价格:人民币95.00元/盒,至1月30日,20盒所有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人民币110.00元/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200.0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八十条 《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7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900.00元。 2 温食药监行罚〔〕10号 销售劣药 4月7日 温州××医药有限企业 经查,温州××医药有限企业销售诺氟沙星胶囊1161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509.30元。经检查,该批药物“溶出度”不符合国家药物原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按劣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无从重无从轻情节 没收扣押所有劣药(货值人民币451.1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8.60元。 3 温食药监行罚[] 11号 嫌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规定食品 4月7日 许X: 女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 经查:2月28日,许X经营温州市XX食街XX店经营叉烧包、生煎包食品经检测鉴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434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叉烧包、生煎包食品工具(竹蒸笼壹个、平底锅壹个、盆壹个、刀壹把、擀面杖壹个)予以扣押;不合格叉烧包、生煎包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所有发售无剩余;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4.00元;2、没收用于制作叉烧包、生煎包食品竹蒸笼壹个、平底锅壹个、盆壹个、刀壹把、擀面杖壹个;3、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434.00元。 4 温食药监行罚[] 12号 涉嫌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规定食品 4月7日 温州市XXXXX有限企业 经查:2月28日,当事人经营小笼包食品经检测鉴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46元;本局依法该企业违法经营小笼包工具(锅壹个、刀壹把、盆壹个、擀面杖壹个)予以扣押;不合格小笼包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所有发售无剩余。该企业无记录和保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3、没收用于制作小笼包锅壹个、刀壹把、盆壹个、擀面杖壹个;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46.00元。 5 温食药监行罚〔〕13号 食品添加剂超标 3月12日 温州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馒头和油条铝含量超标,且未如实制作膨松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当事人经营上述馒头和油条违法所得合计15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无从重无从轻理由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蒸笼2个、刀1把、油条夹1把、擀杖1个); 4、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50.00元。 6 温食药监行罚〔〕14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规定用量食品 3月12日 XXXX大酒店(温州)有限企业 经查:1月23日,XXXX大酒店(温州)有限企业煎饼食品经检测鉴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150.00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煎饼食品工具(锅1个、勺1把)予以扣押;不合格煎饼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所有发售无剩余;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和保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锅1个、勺1把);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50.00元。 7 温食药监行罚〔〕15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规定用量食品 4月7日 xx饭店有限企业 经查:2月25日,xx饭店有限企业煎包食品经检测鉴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332.00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煎包食品工具(锅1个、锅铲1把、食品夹1把)予以扣押;不合格煎饼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所有发售无剩余;该企业没有记录和保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使用状况和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00元;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锅1个、锅铲1把、食品夹1把);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32.00元。 8 温食药监行罚[]16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限量食品 年4月7日 叶×× 叶××经营温州市鹿城区×××××××大酒店煎包,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铝含量不符合GB 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违法经营煎包货值金额为480元。且加工制作刀切馒头未记录和保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已查明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354元,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4.00元;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9 温食药监行罚[]17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原则限量食品 年4月7日 温州хх大酒店有限企业 温州хх大酒店有限企业生产经营刀切馒头,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铝含量不符合GB 2760-中所规定技术规定。该酒店违法生产经营刀切馒头货值金额为33元。且加工制作刀切馒头未记录和保留食品添加剂(泡打粉)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已查明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18元,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10 温食药监行罚[]18号 销售标签虚假保健食品 年3月4日 王×× 王××经营温州市鹿城区XXXXXX用品店销售“××免疫益生菌口服液” 外包装标签内容虚假, 违法经营“××免疫益生菌口服液”货值金额为4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整;2、并惩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整。 11 温食药监行罚〔〕19号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及非法渠道购进药物案 3年26日 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狄XX) 经查明,可复美类人胶原蛋白辅料是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与重庆市XX医药有限企业业务员在其店里事先谈好订货,购进单价:158.40元/盒,共购进40盒,合计人民币:6336.00元;到3月18日,共销售2盒,销售单价:198.00元/盒,合计销售金额:396.00元。被扣押可复美类人胶原蛋白辅料货值人民币7524.00元;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于2月初,向无《药物经营许可证》上门销售药物个人,购进黄枝根,瓦楞子,麻黄根,生石膏,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6.00元,被扣押中药饮片货值人民币128.00元。 禁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罚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八十条 《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00元及扣押所有医疗器械(货值人民币7524.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及扣押所有药物(货值人民币128.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0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551.00元。 12 温食药监行罚〔〕20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案 5月2日 毛XX 2月,毛XX从一种自称是“南阳市XX药业有限企业”推销员处购进XXXX贴等四种医疗器械,供货方没有提供对应发票,也未提供产品检查汇报书等合格证明,毛XX在验收时产品包装内外及标识均无产品合格证明。之后,毛XX将购进上述产品销售给温州多家单位,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54.00元。库存上述四种医疗器械(货值1246.00)已被本局扣押。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细化原则3、(2)规定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00元及扣押四种医疗器械; 2、处以罚款人民币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054.00元。 13 温食药监行罚〔〕21号 销售劣药 5月15日 山东××××××××有限责任企业 经查,当事人于10月18日向温州某医药有限企业销售诺氟沙星胶囊1200盒,销售额合计人民币1320.00元。经检查,该批药物“溶出度”不符合国家药物原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按劣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部分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细化原则1(1)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37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696.00元。 14 温食药监行罚〔〕22号 无证经营药物 5月27日 汤XX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店无《药物经营许可证》,自开始从附近居民购进阿胶6盒和龟甲胶3盒,龟甲胶售出半盒销售金额计35.00元,自己食用半盒,未发售药物货值金额计680.0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无从重从轻情节,按《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一、没收扣押所有药物(货值人民币6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2380.00元。 15 温食药监行罚〔〕23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案 6月5日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企业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企业8月23日至11月6日从某某医疗器械厂购进压力蒸汽消毒器20台进行销售,截止6月4日,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150.00元,未销售7台被本局扣押。上述压力蒸汽消毒器包装内外均无产品合格证,也无检查汇报等合格证明。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细化原则1、(3)规定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50.00元及扣押无合格证明压力蒸汽消毒器7台(货值人民币3850.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37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525。00元 16 温食药监行罚〔〕24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案 6月5日 温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企业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企业11月28日至2月2日从某某医疗器械厂购进压力蒸汽灭菌器29台进行销售,截止6月4日,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250.00元,未销售19台和召回2台均已被本局扣押。上述压力蒸汽消毒器包装内外均无产品合格证,也无检查汇报等合格证明。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细化原则1、(3)规定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元及扣押无合格证明压力蒸汽消毒器21台(货值人民币5450.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6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875。00元 17 温食药监行罚〔〕25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原则进行检查案 6月18日 温州市XX义齿制品厂 温州市XX义齿制品厂从2月16日至6月14日生产“活动修复体”、“固定修复体”均未出具出厂检查汇报,也未按原则规定进行有关检查。 禁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五条。 罚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第五十七条。 有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错误情节,予以从轻惩罚。 一、予以警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8 温食药监行罚〔〕26号 销售劣药 6月17日 温州XXX药材有限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通草经抽验不合格,鉴定为劣药,当事人经营上述劣药违法所得合计25.6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部分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细化原则1(4)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60元及扣押所有药物(货值1558.4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8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05.60元。 19 温食药监行罚〔〕27号 销售假药 6月17日 浙江XX医药有限企业 4月3日浙江XX医药有限企业从某某企业购进小通草1kg,购进金额总计205.00元,未销售。经检查,该批药物“性状”不符合国家药物原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情节 一、没收扣押所有假药(货值人民币207.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69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0.00元。 20 温食药监行罚〔〕28号 销售劣药 6月17日 温州XXX医药有限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柴胡、天麻、诺氟沙星胶囊经抽验不合格,鉴定为劣药,当事人经营上述劣药违法所得合计10171.1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无从重无从轻理由 1、没收扣押所有药物(总货值人民币918.89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71.1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20394.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565.28元。 21 温食药监行罚[] 29号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7月1日 温州市XXXX大酒店有限企业 经查:温州市XXXX大酒店有限企业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日本盛清酒30瓶、三乐味淋60瓶(总货值人民币7200元)。截至6月8日,该企业已使用8瓶日本盛清酒、15瓶三乐味淋。剩余日本盛清酒22瓶、三乐味淋45瓶,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计人民币5355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食品原料日本盛清酒22瓶、三乐味淋45瓶(货值人民币53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5.00元;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845.00元。 22 温食药监行罚〔〕30号 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保健食品 7月4日 温州市××贸易有限企业 经查,温州市××贸易有限企业销售××牌修体颗粒经检查,检出具有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该企业已销售××牌修体颗粒85盒,销售额合计人民币1147.5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7.5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47.50 元。 23 温食药监行罚〔〕31号 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保健食品 7月4日 温州×××医药连锁有限企业 经查,温州×××医药连锁有限企业销售××牌修体颗粒经检查,检出具有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该企业已销售××牌修体颗粒67盒,销售额合计人民币3066.2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66.2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66.20 元。 24 温食药监行罚〔〕32号 销售假药 7月15日 江西省XXXX中药饮片有限企业 4月3日当事人向浙江XX医药有限企业销售小通草1kg,金额总计205.00。经检查,该批药物“性状”不符合国家药物原则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原则(试行)》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205.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6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0.00元。 25 温食药监行罚〔〕33号 销售标签虚假保健食品 7月9日 温州XXXX有限企业 温州XXXX有限企业经营XXX牌XX胶囊,总计销售12盒,销售总金额计人民币1656.00元。经检查,该批保健食品检出非法添加物质咖啡因。另经洛阳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上述XX胶囊不是标示生产企业洛阳XXX生物工程有限企业生产,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系冒用。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惩罚:(二)主观无端意,初次违法…;”及《温州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款第(六)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6.00元;二、并惩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656.00元 26 温食药监行罚〔〕34号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严禁生产经营食品 年6月21日 温州××酒店投资有限企业×××酒店 温州××酒店投资有限企业×××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严禁生产经营食品(鲜河豚鱼),该酒店加工售出鲜河豚鱼28条,经营制售鲜河豚鱼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225.8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205.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6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0.00元。 27 温食药监行罚〔〕35号 经营具有苯甲酸豆腐食品 8月29日 方XX,男,1964年1月生,住址: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 经查,方xx经营温州市龙湾区XXXX大酒店店经营豆腐经检查检出含苯甲酸,检测结论鉴定该豆腐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收入计人民币110元;违法经营含苯甲酸豆腐食品货值合计金额人民币119元;该店违法经营豆腐食品工具有菜刀1把、勺子1个、不锈钢盘1个;不合格豆腐半成品无库存,所有发售无剩余。 禁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措施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人民币119元远低于一万元货值界线,情节较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2、没收用于制作豆腐食品菜刀1把、勺子1个、不锈钢盘1个;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10.00元。 28 温食药监行罚〔〕36号 使用无注册证医疗器械案 6月28日 温州XXXXXXX医院 经查,从3月份至今,当事人陆续从潍坊市XX生物技术有限企业购进无注册证甲胎蛋白检测试剂615盒、无注册证癌胚抗原检测试剂360盒,均用于临床诊断。至6月7日止,使用金额计人民231984.00元。该医院剩余未使用上述二种试剂已被本局扣押,货值:人民币14256.00元。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符合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和医疗器械行政惩罚裁量使用规则》第二章实体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84.00元及涉案甲胎蛋白检测试剂31盒、癌胚抗原检测试剂24盒(货值计人民币14256.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46396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59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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