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13.220.01
C 8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44.5—202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5部分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2023 - 12 - 31发布
2023 - 1 - 15实行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5部分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规定和验收等。
本标准合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床位30张以上(含本数)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DB63/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94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4 建设规定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涉及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立及完好情况;
e) 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营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h)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i)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k)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贯彻情况;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运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4.1.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涉及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门窗是否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涉及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负责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负责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规定,贯彻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保证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负责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用如下措施:
a)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告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用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告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有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4.3.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告知、引导火场人员对的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告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告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告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告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4.3.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4.3.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4.3.6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告知所有参与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拟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醒场合的火灾危险性,运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幼儿园应运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4.4.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成以下规定: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7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重要出入口应设立“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立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立“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醒场合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DB63/944.1附录A设立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63/944.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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