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展馆布展项目协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xxxx为xxxx展馆布展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1.2工程地点:x1.3工程内容:设计施工一体化1.4工程范围:见图纸及招投标文献2、协议构成下列文献作为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并按照如下次序作为协议解释优先次序:2.1本协议书主条款2.2专用条款;2.3中标告知书;2.4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2.5投标文献;2.6招标文献;2.7双方有关工程洽商、
2、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构成部分。3、协议金额1.1根据上述协议文献规定,协议总金额暂定为xx(大写:xx)人民币。其中,设计费为固定价xx元(大写:xx)人民币。1.2施工中,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以现场签证进入工程结算。1.3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决算评审,协议总价根据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汇报结算。 4、项目验收与付款协议签订后,甲方可支付乙方协议总价20%作为预付款;动工后,由甲方可根据状况支付乙方不超过协议总价30%价款;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评审。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经决算评审后财政拨付金额总价减去之前支付款项后80%,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
3、题付清。5、协议标交付时间xx月 日前(本协议签订后xx天内竣工,节假期不计入工期)。动工日期x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xx年xx月xx日6、协议标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8、协议份数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x财政局、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甲方:xxx 乙方:xxx代表人(印鉴): 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xx年xx月 日 xx年xx月 日专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术语应解释为:1.1“协议”系指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到达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献所
4、提到构成协议所有文献。1.2“协议标”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提供设备、服务。1.3“承包人”是指本次招标中标人。1.4“不可抗拒力”指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防止或不可预见及非人为所能控制事件。1.5“双方”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6适使用办法律和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施工管理条例。1.7合用原则、规范:按国家及省原则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第二条、图纸:2.1图纸提供日期:动工前三日内2.2图纸提供套数: ?套第三条、发包人代表3.1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职称):
5、3.2 发包人赋予发包人代表职权:监督施工和平常管理及有关事宜协调等。第四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4.1监理单位名称: 4.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4.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督施工和平常管理及有关事宜协调等。第五条、承包人代表5.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职称): 5.2承包人赋予承包人代表职权:全权负责整个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多种文献、签证签字。第六条、除主条款外发包人及承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规定完毕如下工作:6.1 除非协议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协议中所规定联络方式为书面形式。6.2承包人不得代表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做出任何承诺,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6.3为承包人
6、提供展室设计施工所需资料,并对承包人效果图、版式图、艺术品小稿等设计成果终稿进行签字确认。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规定完毕如下工作:6.4向发包人汇报效果图、版式图、艺术品小稿等设计成果,并按发包人意见及时做出修改和调整,得到发包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制作施工;6.5做好对发包人提供文字、图片等资料保管、保密工作,本项目建成品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复制或向外扩散。第七条、工期7.1本采购项目工期按双方协议中确定期限为准,项目设计与施工一切由承包人负责, 并负责按协议规定日期完毕。7.2工期延误:对如下导致施工日期推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对应顺延:7.2.1 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一周内停电停
7、水在12小时以上。7.2.2工程量增减多少可调整工期:单项工程额度在元以上。7.2.3其他可调整原因:不可抗拒原因。7.3承包人在以上状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内容书面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汇报,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汇报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第八条、安全施工:8.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范。8.2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协议价款9.1协议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核算9.2协议内项目工程量增减单价约定:
8、9.2.1增减工程量项目单价不调整,仍按协议约定单价执行。9.3双方约定协议价款其他调整原因:工程项目实行期间,因发包方原因产生变更增项,所产生施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按如下次序确定价格:9.3.1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有相似项目合用综合单价,则沿用;9.3.2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对对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方按消耗量至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优先次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材料单价,由发包方、承包方进行市场询价确定。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人供
9、应材料、设备规定:1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原则和发包人招标文献规定。10.2材料试验按常规性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常规性检测材料试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10.3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材料环境保护质量认证或检测汇报。第十一条、工程变更11.1承包人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影响了协议成本或工期,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核算无误后将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告知。但在如下状况中,不得发变更告知。11.1.1对承包人影响行为是在协议规定内做出,或是由于承包人未能遵照协议规定所必须义务。11.1.2承包人协议执行状况是因其自身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协议规定履行而受影响。11.2除非在发
10、包人指示下,承包人不得对设备做任何变更,变更单是更改协议价和工期唯一合法方式。11.3假如承包人认为所做变更也许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协议中义务时,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11.4 发包人变更设计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告知承包人11.5承包人变更设计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批,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1.6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由承包人提出工期变更,发包人应于3日内答复意见,同意后确定施工方案和竣工日期。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与结算12.1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12.2结算方式:按协议约定工程进度、结算方式进行结算。12.3承包人提供结算汇报时间:工程、质量、形象验收后20天内。12.4发包人同意结算
11、汇报时间:收到工程结算后,按照财政评审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同意结算汇报。12.5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内容:所需全套工程交工资料。12.6承包人提交竣工汇报时间和份数:竣工3日内提交所需份数资料。第十三条、质量保修13.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3.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投标文献施工范围。13.3、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13.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3.4.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3.4.2易损品及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13.5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项目
12、,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告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告知后,应当立即抵达事故现场抢修。13.7保修费用由导致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13.8双方约定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第十四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4.1违约责任处理: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4.2在协议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承包人未开始工作,不退还发包人任何费用;已开始工作,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完毕实际工作量支付给承包人费用。在协议履行期间,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而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承包人要退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并
13、赔偿发包人损失。14.3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准时竣工,所提供设施不符合协议规定,由此导致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14.4假如承包人不能根据协议按期竣工,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总价3。14.5协议生效后,承包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不可抗力除外。14.6若由于发包人原因出现如逾期付款、未按有关规定验收致使承包人延期交货等双方协商处理。14.7假如承包人工期延迟十天,发包人有权取消协议,并向承包人收取协议价5%违约罚金。若是由于不可抗拒力而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迟,则可参照第十章(不可抵御力)进行处理。14.8若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仍可按协议规定工期期限付款。14.
14、9承包人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协议价10%违约金。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15.1 双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直至协议终止。15.2 凡出现如下情形,发包人有权告知承包人终止协议:15.3按协议第九章,协议延期超过10天;15.4按协议第十七章,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15.5当发包人确信承包人已无履约能力时;15.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协议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协议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协议终止前违约索赔。第十六条 仲裁16.1 本协议合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16.2 双方由协议或协议之外引起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友好协
15、商来处理。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处理,任何一方可以在一种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告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发包方所在地当地法院进行处理。16.3 仲裁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凡产生仲裁费或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16.4在仲裁和起诉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协议终止,否则双方必须继续执行他们各自协议义务。第十七条 不可抵御力17.1假如双方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诸如台风、地震、战争或双方认同其他状况)而引起协议进度延误,在此状况下,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政府签发不可抗力证明。受不可抵御力事件影响一方,就竭力减少事件影响,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竣工
16、日期,并由发包人发给承包人供货变更告知书,确定协议进度向后对应顺延。17.2 不可抵御力事件给双方导致任何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协议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影响而作任何调整。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18.1 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协议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时失效。18.2 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做出协议规定范围以外变更或解除协议。18.3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协议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18.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0201)。18.5如本协议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与本协议专用条款发生不一致时,执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