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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协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卷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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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关于开展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012—03-14] [ 2012-3-19 15:07:00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文件 中施企协信用字〔2012〕3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 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文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决定继续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2012年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信用评价参评对象: 1、未参加信用评价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2、取得2009年度我协会授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 二、2012年信用评价时间安排: 1、资料申报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止;2、实地访谈时间:7月1日至10月31日; 3、专家评审时间:11月1日至30日; 4、召开评审会确定信用等级:12月上旬。 三、2012年信用评价要求: 1、初次申请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需向所属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协会提出申请.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如冶金、电力、石油、化工、煤炭等为主业的施工企业)要求向所属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由所属协会出具推荐函。参评企业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务必于6月30日之前将申报资料上报信用委办公室; 2、实地访谈.2012年初次申请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实地访谈时间安排在7月1日至10月31日。实地访谈内容(提纲)及实施方式各参评企业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网“信用体系”栏目查阅; 3、2012年信用委将组织对2009年度获得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企业按照附件三要求准备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各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协会。各协会对复评资料完备情况进行复核并于9月30日之前提交信用委办公室.凡逾期未参加复评的企业,其原有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如再申请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等级,将按初次评价予以受理; 4、各关联协会请安排好本行业或地区2012年度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地访谈时间安排于6月30日之前报信用委办公室。 四、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将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授发相应信用等级的证书、证牌,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发布.首次参评的企业还将获得信用评价报告。   联 系 人:于继鹏  王  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六号华天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100038 电    话:010—63422929转1112、1213 传    真:010—63422929-1117 网    址:www.cacem。(中国工程建设网) 电子邮箱:cacem@;office@cacem。com。cn   附件: 一、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办法。doc 二、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复评管理办法.doc 三、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初评、复评).doc   附件一: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 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规范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为工程建设市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各方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指导方针; (二)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 (三)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规划; (四)审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五)审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 (六)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及培训考试认证工作; (七)负责工程建设行业部分信用信息的征集,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场公布; (八)决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社会信用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三)颁发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证牌、证书; (四)“信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应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信用委”关于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计划; (二)组织所在行业或地区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三) “信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参加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向所在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受理后向中施企协出具推荐函。 第八条 信用委办公室组织“信用评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具体访谈时间由“信用委”办公室与各行业协会协调和安排。 第九条 “信用评价小组"由信用委办公室领队和持有信用委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信用评估师组成。专业信用评估师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四个专业人员组成。 信用评价小组成员职责:信用委办公室领队负责实地访谈组织、协调和指导。专业信用评估师负责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参评企业进行访谈及评价,并撰写相关专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实地访谈时间根据参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地访谈内容应对企业领导层、企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全质量等部门进行单独或集体访谈,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对参评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实地访谈。 第十一条 “信用委”办公室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报告、各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和参评企业的原始资料,向信用委提交评价报告,并提出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召开信用工作委员会会议,对信用委办公室提交的评价报告及信用等级建议进行审定。会议须由“信用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由“信用委”办公室以文件、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给参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获评企业因发生重大问题,经“信用委”确认后可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二)获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经营管理等状况有较大提高的,可向各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信用委”将视情况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实地复查,相应提高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估师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是指经“信用委”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工程建设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实行行业考评的准入制度,以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服务为原则。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信用评估师考试),实行全国行业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信用委”办公室负责建立试题库、编写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和题目,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信用委"对考试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信用委"颁发统一监制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或在本单位及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者,“信用委”可视情节取消其评估师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信用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公正,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交“信用委”的参评企业评估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由信用委做出处理意见。对屡教不改者可取消其评价工作参与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在评价工作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工作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复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信用评价程序,对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有效管理,并为已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企业提供后续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复评(以下简称“信用复评”)工作是根据信用评价相关国际惯例,在企业首次参加信用评价或参加信用复评后一定期限,由信用评价小组对已进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再次进行评价分析,撰写企业评价报告并决定是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对信用复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含计划单列市级协会,下同)负责各自行业、地区工程建设企业信用复评工作的初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适合本办法应参加信用复评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信用复评,其前次已获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再次参加信用评价时,按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办法及流程进行评价。 第二章 复评时间 第五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3年,复评时间为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之内。 第六条 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原因须延缓信用复评的,经向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信用委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参与信用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信用复评程序 第七条 信用委办公室组织复评小组负责信用复评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信用复评工作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参加信用复评的企业应该按照信用委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及电子资料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各协会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备情况进行复核,统一将原始申报材料提交信用委办公室。 第十条复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评小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在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企业有效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近三年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判断,考察是否有足以影响企业现有信用级别的情形发生。 第十一条 复评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评初审意见提交“信用委”办公室,初审意见应包括是否对复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信用委召开评审会,对参与复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会议须由“信用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信用委评审会的,可由信用委办公室书面征求各委员意见,对参与复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复评结果须获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信用委评审委员会对复评结果审定后,统一颁发信用等级证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复评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 信用委将复评结果统一在相关媒体公布。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复评企业,信用委办公室征求其意见后决定是否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三: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初评、复评) 1.所属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协会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公司简介及主要领导成员简介; 5.公司组织结构及公司主要下属分(子)公司基本情况; 6。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部的设置方式、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收益分配方式和质量监督等); 7。公司的分包制度,以往的分包情况及常用的分包队伍介绍; 8.公司财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 9。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理念简介; 10.公司最近3年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复印件; 11。公司获得各种认证复印件,包括ISO9000系列、ISO18000系列、ISO14000系列认证等; 12.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各报表的附注说明复印件; 13.近三年企业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 14.近三年企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5。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价调查表(初评、复评)》(登陆中国工程建设网(。cn)主页的“信用体系”板块下载该表,有关内容按要求打印后盖章). 注:1、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将电子资料刻录成光盘。其中初评企业需准备一式七份(1份寄送至信用委办公室,另6份初评企业实地访谈留用);复评企业只需准备一式一份寄送至信用委办公室。 2、各初评、复评企业务必于6月30日将填写完整的《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价调查表(初评、复评)》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信用委办公室.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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