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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据实翻供的应对措施——以涉黑案件检察履职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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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被告人不据实翻供的应对措施 以涉黑案件检察履职为视角 姚勋,伍晶晶,符丽丽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引导侦查、证据审查、出庭公诉是办理刑事案件检察官的必备能力,涉及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实体、程序诸多方面。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常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诱供等,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本文以司法实务为基础,通过深入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提出涉黑案件中检察官应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应对措施。关键词:翻供;引导侦查;出庭公诉;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3-0120-03 作者简介:姚 勋,生于 1988 年,男,汉族,本科,二级检察官,研究方向为检察实务。课题项目:本文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2 年度检察研究课题“被告人翻供的应对措施问题研究”成果。一、证据裁判原则下有罪供述的重要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 69 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原则支配着刑事诉讼中所有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指控诉讼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二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资格,三是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才能成

3、为裁判的依据。1虽刑事诉讼法要求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施,对整个犯罪过程具有亲历性,是否犯罪,犯罪的经过,特别是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具体实施者了解得最清楚。对于一个真正实施过犯罪的人,他如实作的有罪供述,能够直接地、全面地反映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情况,2该供述对还原整个案件事实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常态化过程中,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部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了翻供情形,对之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否认或者推诿辩解,导致检察官出庭指控犯罪难度的增加。涉黑案件具有涉

4、案人数多、案发时间长、被告人之间关系复杂、个案全案重叠等特点,在某种情形下,公诉人对犯罪指控高度依赖有罪供述,又因证据供给不足等原因,对于翻供往往束手无策。二、被告人不据实翻供的表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均是因为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在侦查初期,被告人警惕性低,如实供述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内容。侦查后期,发现有涉黑罪名后,对部分事实含糊其辞,直至翻供。(一)组织、领导者的翻供 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翻供表现如下3。1.否认个人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的决策、指挥、协调、管理。2.辩称自己与其他组织成员关系一般,仅是

5、基于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关系的正常往来,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3.本人不是组织、领导者,在组织中有其他更具有影响力的人。4.没有所谓的组织惯例、纪律规约,其他个别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与本人无关。5.否认个人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二)组织其他成员的翻供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翻供表现如下。1.与组织的其他成员没有隶属关系,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个人实施,非基于组织成员指使,也没有指使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个人与组织、领导者仅是基于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关系的正当人际关系往来,不了解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3.不认识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他大部分成员,没有参

6、与过组织的其他犯罪事实。4.早期有参与犯罪活动,此后多年未与涉案人员联系,没有加入过组织。5.否认个人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提出翻供的理由 121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及法律后果(一)被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押后,办案人员在看所守内无法直接接触到被告人,在此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被告人一般不会以遭受刑讯逼供等理由而推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通过传唤及拘留,最迟可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48 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常以到案后入所前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提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二)被引诱、欺骗 刑事诉讼法

7、明文禁止以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因引诱、欺骗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法律未做明文规定。“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不加区分地将这些讯问方式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在特定条件下,办案人员的“引诱”“欺骗”行为,是否足以压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综合分析在此情形下的有罪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三)在非法定场所讯问 被告人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未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例如办

8、案人员以辨认现场为由将被告人提讯出所后讯问。部分辩护人也提出过被告人被宣布拘留后,未及时投所,而是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要求排除此类有罪供述。(四)未核对笔录 部分作为涉黑成员的被告人以自己患有疾病,制作笔录时精神状态不好,不认识字,侦查人员未宣读等理由,辩称自己未对笔录进行核对,即在笔录中签名,对笔录内容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94 条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已有被告人确认笔录真实性的签名时,无相反证据证实被告人因违背个人意志而签名,一般应当确认笔录的真实合法性。四、应对的措施 本文将根据诉讼各个阶段检察职能的履行,从实务角

9、度,提出对涉黑案件被告人不据实翻供的应对措施。(一)提前介入及审查逮捕阶段 1.确保讯问程序合法 检察官对讯问的人员、身份、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讯问笔录是否经被告人核对确认,有无同步录音录像等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有不合法的地方,立即要求侦查人员再次讯问,及时补正,确保侦查的及时性、合法性。规范化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2.及时降低翻供影响 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官不应只看笔录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还应当向侦查人员了解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有无翻供的隐患。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对已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涉及的犯罪事实逐项核对,排查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对翻供行为

10、或有翻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应重点审查,一是确定翻供原因,审查翻供理由是否成立;二是明确翻供的内容,审查在排除此份有罪供述的情形下,其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原办案人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下,要求侦查人员更换办案人员再次讯问;四是扩宽证据来源,重视口供之外的证据,引导侦查人员取证,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虚假部分。(二)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应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11、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3)有无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5)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辩解,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2.处理方式 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检察官应作出排除和补正的处理。对于经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有罪供述,没有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等无法通过补正来获取证据资格的讯

12、问笔录,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直接排除。检察官不得“一排了之”,应在排除此份笔录后,重新构建证据体系,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后再提起公诉。证据薄弱、事实存疑的,经补充侦查后 122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仍无法形成证据链的,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等情形,再次由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通过合法的讯问进行核实,以及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出具说明等方式予以补正,确保证据合法性再移送法院。(三)法庭审理阶段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时辩称受到刑讯逼供当庭要

13、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对:(1)要求提供明确的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127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辩护人未提出有明确指向的线索和材料,仅是建立在推测的基础上,不符合启动条件。(2)笔录制作场所合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制作了数多份笔录。既有被告人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制作,又有被送押至看守所后在所内制作,讯问地点合法。(3)体检没有伤痕。被告人投所和转所的体检证明表明其身体没有被殴打的伤痕,可证实被告人身体状态正常,与辩护人、被告人所反映被办案人殴打的事实不符。(4)供述与其他证

14、据相互印证。辩方要求排除几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在其他几份讯问笔录中亦有供述,且有其他证据印证,非孤证。(5)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无刑讯逼供行为。经查阅被告人多份笔录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均供述了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同步录像的内容与讯问笔录中的内容相一致,办案民警无刑讯逼供、诱供、恐吓等行为,被告人身体状态正常,回答清晰。(6)笔录签名确认。被告人的多份笔录均稳定供述了犯罪事实,每份笔录均签名捺印。在多份笔录中,被告人有修改笔记且捺印,说明了被告人逐份逐页核对,若未看过,不可能有上述修改。2.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在举证时播放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对:(1)证据性质。讯问的

15、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其作用主要是为了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必须出示的证据。(2)录像范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规定几类特殊案件属于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并不是针对所有案件均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侦查破案工作具有由浅入深规律,在案件调查初期,在尚不能确定某被告人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的情况下,每次讯问均录音录像,时机不成熟、也无必要。(3)合法取证。公诉人移送法庭的所有讯问笔录均为办案人员依法制作,无刑讯逼供等情形。被告人、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16、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应以审判为中心,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的无罪辩解。应对:(1)证明力分析。以审判为中心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并不是指庭审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力高于庭审前的供述。我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应根据证据规则等,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确认讯问笔录的证明力。(2)庭前供述合理。被告人在庭前的讯问笔录,对犯罪事实中的关键情节及案件隐蔽性细节的都有详实的供述,其中还有一些内容是非亲身经历所不能知晓的细节,与被告人犯罪行为联系紧密,供述内容真实合理,可信度高。(3)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有罪的供述符合社会的常识常理,并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相互

17、印证,可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4)翻供缺乏理由。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对于当庭无理翻供,建议法庭不予采纳。结语 被告人翻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实体、程序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需要多层面、多角度地进行剖析。被告人翻供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现象,检察官不应回避和反感,而是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积极有力应对。检察官要正确审视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是否有冤错案的可能性,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依法监督、能动履职,以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第 119条第 2 款.注释 如开设赌场罪中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赌场盈利数额,赌场未记账;又如数名组织成员曾供述了未成文的组织规约,后集体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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