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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乡卫生院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各科室:
为提高我院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精神和湖北省卫生厅、孝感市、安陆市卫生局对执业医师考核的要求,现就我院执业医师考核方案制定如下,请各科室认真传达落实。
一、考核组织: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依据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业务水平的测评于第二年的8月至12月集中考核.
(二)具体实施时间:
8月30日前,集中考核前应将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表上报卫生局医政股。
9月10日前,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9月3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月15日前,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至卫生局医政股。
11月30日前,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凡认为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
四、考核程序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符合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送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制定适宜对简易程序医师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二)一般程序医师考核
符合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报送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按要求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五、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一)工作成绩评定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工作成绩评定:结合本单位年(度)考核为主,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
按照安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陆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
指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1、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规范》以及医疗核心制度等为重点。
2、专业知识
参考《医学临床三基训练 医师分册》进行。
3、技能操作
卫生院可参照卫生部“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内容,结合医师所从事的专业进行技能操作考核.
“单人法徒手心肺复苏”为医师必掌握技能操作。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
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医师在考核年度内,应完成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的情况.
考核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
对一般程序的医师,建议采取综合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其中:法律法规(25%)、基础知识(25%)、专业知识(25%)、基本技能(25%)
对简易程序的医师,建议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三项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七、监督管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规定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机构出现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接管乡卫生院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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