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管理制度 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激励竞争机制,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小组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纪工委委员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督查与考核记录工作。二、考核对象园区机关内部在岗人员(含合同聘用人员)。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目标是指园区针对各部门实际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包括征地拆迁任
2、务、招商引资任务、年度融资额、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等(详见年初下达任务一览表)。目标完成情况是指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临时交办重要工作办理情况。2、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执行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四、考核分值与绩效奖励基数1、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目标任务90分、制度执行1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级别,得85-100分(含100分以上)为A级,为完成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计算奖励),全额享受绩效奖励;70-84分为B级,按50%享受绩效奖励;70分以下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不享受绩效奖励。2、绩效奖励基数为:部门主要负责人20000元/年,部门副
3、职16000元/年,一般工作人员12000元/年。计算方法为对照考核结果级别规定,以个人绩效奖励基数乘以得分比例即得实际绩效奖励。五、参考依据与考核形式1、工作目标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月工作计划及临时交办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对各部门作出综合考核,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评定。2、制度执行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日常督查与不定期抽查情况相结合统一考核。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部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初步绩效奖励,再由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综合部结合个人日常工作表现组织考核,并确定年终最终绩效奖励。考核结果统一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最终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
4、可后提交财务部执行。六、评分办法(一)工作目标(90分):按照园区年度工作整体安排,每年1月份对各部门上年度序时工作目标、月工作计划及临时交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受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具体情况延期,在延期内完成的,视同完成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比例加分,最多加5分。(二)制度执行(10分):请事假每天扣2分,请病假1天扣1分,迟到1次扣1分,早退1次扣3分(提前30分钟以内离岗算早退),旷工1天扣5分,每周不定期抽查2次,无故脱岗一次按旷工一天计算。考勤情况每季度一公布。工作时间上网游戏,发现一次扣2分;办公室卫生状况差,责令整改后3天内不改进,进而影响园区形象
5、的,每次扣2分;未经调度私自出车一次扣2分,违纪用车的一次扣5分。私自出车、违纪用车出现事故的,扣10分,属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2分;项目申报不及时,发生一次扣2分;招商服务不到位,影响企业进驻,发生一次扣2分;征迁政策宣传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发生一次扣2分。上述日常考勤考核扣分累加计算,基数扣完,从总分中扣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当事人不得参加年终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奖励。(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节恶劣或被通报批评的;(2)一月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0天或无故旷工(脱岗)达3天的,累计旷工(脱岗)达5天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导致部门
6、工作被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4)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问责的。七、其他推行绩效考核,涉及园区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部门内部具体工作考核结果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对整体考核结果负责。考核主体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定性和定量评定。绩效考核季度测评办法为激发园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奖优罚劣,根据园区绩效考核办法(蚌铜管20132号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园区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季度测评工作试行办法。一、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安排进行本季度的绩效考核测评工作。二、考核范围:园区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
7、作人员和投资公司聘用人员。三、考核方式: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分“领导评价”和“被测评对象互评”两块进行。综合评分领导评价占40,被考评对象相互测评占60。 “领导评价”为园区领导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制度执行、工作目标完成、现实表现等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分数评价;“被测评对象互评”为被测评对象之间根据日常工作实际进行相互测评。综合部根据测评结果汇总考核人员考核分数、等次,报园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综合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对象,同时交财务部兑现绩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奖励:(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节恶劣或被通报批评的;(2)一月内累
8、计请病(事)假超过10天或无故旷工(脱岗)达3天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导致部门工作被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4)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问责的。四、考核结果:1、根据园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绩效奖励基数和具体测评分值按季进行兑现。2、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年度优秀指标控制在相应被考核对象的15%以内,按四个季度测评平均分值由高到低排序确定。3、考核等次分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100-85分,按照考核指标的100%兑现奖励;B级84-70分,按照90%兑现;C级70分(不含70分)以下,按照80%兑现。具体等级由综合部负责汇总排序。4、连续两年平均得分在70分以
9、下的,属公务员、事业编人员予以调离,属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五、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考勤制度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时间按照早上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2:00上班、5:00下班执行。遇节假日调休,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考勤签到采取指纹识别的形式。第四条 每天实行三签到,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三次签到。上午上班签到截止时间为8:35,下午签到截止时间为2:05,
10、超过规定时间签到的按迟到处理;提前签到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综合部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纪工委负责考勤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人员。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外出不能签到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外出完毕后,要及时签到,未签到的视为缺勤。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综合部。 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应事先到综合部备案登记,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综合部,由综合部登记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第
11、八条 工作人员因私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按照审批权限,事先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时间,批准同意的,由综合部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签到,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第九条 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审批权限电话报告,批准同意后,报综合部备案,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条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按时间长短,记旷工天数,半天以内的记半天,超过半天的记一天,依次类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一)无故未签到考勤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请假期
12、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五)可定为旷工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或旷工半天的,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谈话,并做出书面检讨;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1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本人做出书面检讨。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旷工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工半天罚款20元、旷工1天的罚款50元,罚款直接缴纳现金,财务部负责收取,不按规定缴纳的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存入园区账户。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
13、格(不称职)等次,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五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六条 综合部负责将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并做好存档备查,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惩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考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发现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做出书面检讨。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园区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
14、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三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第四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第五条 请假类别: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病假、丧葬假、工(公)伤假等。第六条 婚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结合实际,按照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第八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
15、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工伤假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第十一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带薪年休假的按照固镇县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请假15天以内的(含公休日),按以下权限审批。病假:病假凭医生证明一天以内的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及时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
16、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假:班子成员因私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因私请假,一天内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内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请假采取书面的形式,经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确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部备案,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假15天以上的,按照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审批人应当认真审查、审核请假人提出的依据是否真实,要
17、求是否符合规定,同意请假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假期,并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未按规定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其纪律责任。第十七条 综合部负责请销假的登记、备案,作为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的依据。第十八条 纪工委负责请销假制度的监督,综合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请假未办理手续的,按照考勤制度规定,确定旷工时间,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依据审批权限给予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相同的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车
18、辆管理制度为加强车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着“高效节俭、保障重点、有利工作、降低成本”的原则管理使用车辆。第二条 车辆由综合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实行派车单和派车登记管理。第三条 公务用车重点保障领导班子参加会议、部门公务活动、重要接待活动、外出招商、重点项目与工程管理,应急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及其他重要事务用车。第四条 工作人员办理园区内事务、下企业等,除陪客商及应急事务外,原则上不派车。第五条 工作人员到蚌埠市内办理公务的,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用车人填写出车登记表,综合部根据车辆出行情况,统筹调度,尽可能的集中办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第六条 节假日、双休日等非
19、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停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入库的,需经综合部登记备案事由,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可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第七条 保证正常的值班用车,夜间及节假日值班,固定一辆值班用车,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及应急事务,原则上车辆不准出园区,确有公事需到园区以外办理的,要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综合部备案并出具派车单,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事故等一律个人承担。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车。第九条 驾驶员一律按照综合部通知出车,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安排驾驶员擅自出车。公务车辆原则上采取专车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可经综合部统一调度人员驾驶。第十条 所有公务车辆燃油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由综合部会同财
20、务部共同建立加油卡,由综合部人员陪同驾驶员凭卡加油,加油要记录时间、金额及车辆行驶里程等,计算出油耗备查。驾驶员不得自购油料,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凭卡加油的,须通知综合部备案,加油票据未经综合部审核的,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定点维修;由驾驶员提前填写申请单,经综合部审核,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部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维修、结算。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所有费用驾驶员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把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造成后果一律由用车人和当次驾驶人(员)承担。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或办私事,一经发现立即待岗处理。因此引发的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遵章守法,文明驾驶,不酒后驾车,不违章行车,不乱停乱放。造成违章由驾驶员全权处理,费用自担。要定期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不带病上路,要时刻保持车辆清洁。第十五条 本制度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