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一 审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纠纷事实和争议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现有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现针对本案争议和焦点问题发表以下具体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参考采纳。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2、 因*公路改线拓宽,需要征用原告厂房面积822,作为路面使用。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月*日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具体内容,其中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包括原告购地160)。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本协议书的民事主体资格,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并
3、对安置的土地办理了相关报批手续。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书的约定。二、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内容。1、被告征用原告厂房面积822作为路面使用,赔偿原告人民币88656元,原告不能影响工程施工2、被告规划一块山杂地900作为赔偿原告建筑厂房用地,另超出杂地160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购地费,合计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而不是原告实际占用的面积1930。3、在办理产权证件时,被告应及时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报批手续,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税给予减免。被告只是在原告办理
4、产权证件时,应给予办理报批手续,而不是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件。三、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根据*镇拆迁安置小区详规总平面图,表明被告已经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其中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包括原告购地160)。在原告*五金机械厂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一系列申请表中,被告*镇人民政府都按照规定盖章同意报批,履行了讼争协议书约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因此,被告*镇人民政府作为协议书的一方,已经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政(2000)地2*号*省人民政府文件,更能表明被告已经根据协议书约定,对安置的土地办理了相关报批手续,且该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得到省政府批
5、复。如果没有被告的报批手续,就不可能有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如果原告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也是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与被告无关。另据被告了解,原告现在完全可以自行依法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国土资行罚20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镇浦中下处集体土地870,并在该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厂房及其他设施。根据本案讼争协议书、现场测绘图、原告负责人的承诺书、*镇人民政府通知、*政2008*号用地问题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原告超面积占地建设,总面积达到1930。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安置面积无关,与被告为原告办理报批手续无关,而是因为原告超面积占地建设。四、原告
6、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1374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手续。而根据本案协议书条款内容和实际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374,并非被告安置的1060,该面积如何得来,被告一无所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超过安置面积侵占的部分是非法和无效的,根本不存在办理使用权证问题。其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厂房和土地面积混淆其中。厂房是建筑面积,土地是占地面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究竟是办理厂房面积使用权证,还是要办理占地面积使用权证,不得而知,如何能成为诉讼请求?最后,办理使用权证与办理报批手续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办理使用
7、权证既是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使用权人的义务,使用权人必须自行申报办理,并向有权机关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和办理。办理报批指的是报请上级批准,履行报批手续。在原告*五金机械厂作为申请人填写的选址定点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表、村镇单位建设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中,被告*镇人民政府都按照约定盖章同意报批,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本案根本不存在被告应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件问题。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补偿,办理报批手续,已经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法律公平和被告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最新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