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确保紧急重大事项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xx版)(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总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形象存在实际或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对公司的通报、处罚、检查、重要工作通知,重大经营或管理事故以及重大灾害性事故等事项。第三条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
2、依照本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管理,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批示。第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第五条 发生与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事件,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具体如下:(一)涉及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参观视察、现场检查等通知的;(二)涉及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表彰奖励、风险提示、监管函、通报批评、违规处罚等情况的;(三)其它涉及监督管理机关可能或实际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六条 发生公司经营层面重大事件的,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3、应当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具体如下:(一)涉及机构注册地点及办公地点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职场、扩租职场、改造职场等;(二)涉及重要文件丢失、损坏或泄露的,包括但不限于机要档案、证照印鉴、财务单证等;(三)涉及发生大规模保险消费者集体投诉、集会、索赔等事件;(四)涉及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等集体抗议、罢工、集会等事件;(五)发生公司员工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发生重大影响公司形象的媒体负面或不实报道;(七)涉及公司法律诉讼或其他司法事件的;(八)其它对公司经营可能或实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
4、的,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具体如下:(一)涉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瘟疫、爆炸事故等;(二)涉及发生重大治安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恐怖袭击、流血事件等;(三)其它涉及重大人员伤亡并且可能或实际涉及公司赔付的事项。第八条 其它未包含在本规定报告范围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章 报告要求第九条 报告形式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为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一)当面报告:在机构内部或重大紧急事件需要现场详细将情况上报的情况,要求即时报告至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5、;(二)电话报告:因时间紧急,发生重大事件无法通过当面或者书面报告的情况,要求即时报告至总公司综合管理部;(三)书面报告:发生重大事件,需要书面详细报告事项的情况,要求事件发生后2小时以内报告,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的,则应即时通过当面或电话形式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在当日内形成书面报告。第十条 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缘由、对象以及初步处理方案,如有其它需要特别报告的事项须另行说明。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总公司部门:部门员工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综合分管总公司分管总;二级机构:公司员工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公司综合分
6、管总公司分管总;三级机构:公司员工综合部负责人三级机构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公司综合分管总公司分管总;四级机构:公司员工综合部负责人四级机构负责人三级机构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公司综合分管总公司分管总。如产生较为重大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呈报董事长。第十二条 报告时效(一)涉及监管监察机构来访参观或者调研检查等重大事件,应在收到提前通知后当日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在收到正式通知后当日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工作;(二)涉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危害
7、公司影响的特大经营事故应即时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三)涉及重大灾害事故的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持续将灾害事故最新情况及时报告。第四章 报告责任及处罚第十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报告第一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可授权委托相关人员负责报告。第十四条 若因报告第一责任人原因,未及时或如实向总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报告第一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如因报告直接责任人原因,导致未及时或如实上报重大事项,由总公司给予处理意见并由总公司、分支机构人事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