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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10∕T 114-2023 地理标志产品 响水大米(牡丹江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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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67.060CCS B 222310牡丹江市地方标准DB 2310/T 1142023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2023-10-23 发布2023-10-25 实施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10/T 114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新功、李维龙、孟庆峰、李振洪、褚孝渭、关 伟、刘麟峰、吴 杨、宫德峰、魏 红、郭 佳、狄正磊、于晨啸、吕烨、房修林、付馨蕾、孙

2、国成、杨莹莹。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DB 2310/T 11420231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保护的响水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

3、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404.1粮食作物种子 第一部分:禾谷类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5490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2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4、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5682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 15683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 17440 粮食加工 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7891优质稻谷JJF 1070.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大米DB 2310/T 114202323术语和定义GB/T 1354、GB/T 178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响水大米采用在本文件第4章规

5、定的范围内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精制而成,并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大米。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响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为宁安市渤海镇、东京城镇、江南乡、卧龙乡、兰岗镇等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5自然环境5.1日照年平均日照时间为2400 h。在水稻生长季节每日实照8 h14 h。5.2气温年平均气温3.8,年活动积温2300,80%的保证率在2400 以上。5.3降水年平均降水量550 600。5.4土壤土壤类型主要为暗棕土,次之为白浆土、草甸土、河淤土、水稻土等。有机质含量2.0%4.0%,pH值67。土壤环境符合GB

6、 15618要求。5.5水源灌溉用水为牡丹江上游的镜泊湖水及其他洁净无污染的水,水质符合GB 5084要求。5.6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符合GB 3095中的二级规定。6要求6.1原料响水大米原料来源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种子质量符合GB 4404.1规定、稻谷质量符合GB/T 17891的规定。6.2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6.2.1生产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DB 2310/T 114202336.2.2生产过程中除符合 GB 5749 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6.3质量指标响水大米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等级一级二级碎米总量/%4.06.0其中:小碎米含量

7、/%0.10.3垩白度/%2.04.0加工精度精碾品尝评分值/分8580直链淀粉含量/%14.018.0水分含量/%15.5不完善粒含量/%0.51.0杂质限量总量/%0.10.2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黄粒米含量/%不得检出互混率/%1.0色泽、气味正常6.4卫生指标6.4.1卫生指标和检验按 GB 2715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4.2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7检验方法7.1色泽、气味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7.2加工精度按GB/T 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7.3杂质、不

8、完善粒含量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7.4黄粒米含量按GB/T 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DB 2310/T 114202347.5碎米含量按GB/T 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7.6水分含量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7.7直链淀粉含量按GB/T 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7.8互混率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7.9垩白度按GB/T 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7.10品尝评分值按GB/T 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7.11净含量按JJF1070.3的规定执行。8检验规则8.1扦样、分样按GB 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8.2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8.3产

9、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8.4检验分类8.4.1出厂检验8.4.1.1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和销售。8.4.1.2出厂检验项目:加工精度、杂质总量、碎米、不完善粒、感官要求、黄粒米含量、水分。8.4.2型式检验8.4.2.1型式检验项目为 6.3、6.5、6.6 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产后,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DB 2310/T 11420235b)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8.5判定规则8.5.1凡不符合 G

10、B 2715 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8.5.2定等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 1 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8.5.3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标签、标志9.1.1应符合 GB 7718 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的规定。9.1.2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1.3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9.1.4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的数值)。9.2包装9.2.1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9.2.2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代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应严密。9.3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4贮存9.4.1贮存场所应满足防雨、通风、干燥、清洁、阴凉、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9.4.2产品在常温 20 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 3 个月。9.4.3粮食在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应符合 GB 17440 的相关规定。DB 2310/T 114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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