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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31-2023 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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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20 CCS A 9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312023 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ecurity precaution system of rental car 2023-09-25 发布 2024-01-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31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2 5 总体架构.2 6 运营服务平台.3 7 车载安防终端.6 8 安装、测试与验收.9 附录 A(规范性)功能性能验收测试

2、方法.10 参考文献.12 DB11/T 2131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珠海德百祺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冀国瑞、梁兵、张国军、尹亚东、杜爱华、戚程远、马腾、张翔、郭晓飞、屠云峰、李泽雄、庞韬、毛英杰、张研、王天昊、王乐、蔡丞恺、朱宇、邓磊、郭朝霞。DB11/T 21312023 1 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的总体架构,运营服

3、务平台和车载安防终端的要求以及安装、测试与验收规则。本文件适用于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JT/T 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4、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JT/T 1253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小微型客车。3.2 短期汽车租赁服务 short-term car rental service 连续30日(含)以内的汽车租赁服务。来源:GB/T 299112013,定义3.8 3.3 分时租赁服务 time-sharing lease service 以分钟或者小时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

5、取还车辆、费用结算的汽车租赁服务。来源:GB/T 32852.52018,定义4.3 DB11/T 21312023 2 3.4 运营服务平台 operation service platform 对租赁车辆进行信息查看、信息汇集和向上级传输信息、转发上级指令的平台。3.5 车载安防终端 car security equipment 安装在租赁车辆上,具备车辆位置监控以及可扩展安全防范功能的装置。3.6 异常告警 abnormal alarm 车载安防终端检测到车辆或自身异常情况后,向运营服务平台上报异常告警信息。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6、Information System)BD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5 总体架构 5.1 系统总体架构 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总体架构由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平台和车载安防终端三部分组成,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图1 租赁车辆安全防范系统总体架构图 5.2 安防综合管理平台 对租赁车辆经营服务信息数据进行集中控制、汇集、共享和管理的中心,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与各运营服务平台的数据交互。DB11/T 21312023 3 5.3 运营服务平台 5.3.1 运

7、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定位跟踪、轨迹回放、异常告警转发、状态监控、统计分析等功能。5.3.2 运营服务平台根据业务形态需要可扩展远程设置、远程控制下发、身份一致性确认等功能。5.4 车载安防终端 5.4.1 车载安防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休眠唤醒、终端设置、异常告警、状态自检等功能。5.4.2 车载安防终端根据业务形态需要可扩展远程控制执行、身份一致性确认执行等功能,并能实时上报信息到运营服务平台。6 运营服务平台 6.1 一般要求 6.1.1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应符合 GB/T 35273 的相关规定。6.1.2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对车载安防终端进行安全防范的集中管理的功能,与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进行

8、数据交换。6.1.3 运营服务平台应符合如下要求:a)运营服务平台应能接收和存储车载安防终端上报的位置、状态、异常告警信息,具备时间同步校准功能,并按照安防综合管理平台的要求,稳定、及时的将终端上报的信息转发到安防综合管理平台;b)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向车载安防终端下发指令的能力,应能接收和及时转发安防综合管理平台下发的指令,并保证指令的完整性;c)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网络传输能力,并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6.1.4 运营服务平台可由企业自建,也可委托安防设备厂家建设。6.2 功能要求 6.2.1 定位跟踪 运营服务平台定位跟踪功能应符合如下要求:a)应具备接收和存储车载安防终端上

9、报的定位信息的能力;b)应能实时提供目标车辆的行驶轨迹;c)定位信息和行驶轨迹应能经过 GIS 处理后显示在电子地图上。注:注:定位信息包括定位坐标、定位时间、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等。6.2.2 轨迹回放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对车辆在任意时段的行驶轨迹进行回放的能力,经过GIS处理后显示在电子地图上。6.2.3 远程设置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向车载安防终端下发设置参数的能力,下发参数应包含终端自身设置参数、异常告警参数、终端附属设备参数等信息。6.2.4 远程控制下发 DB11/T 21312023 4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参考车辆定位信息向车载安防终端下发远程控制指令的能力,远程控制指令应包含车辆停

10、止、禁止启动、允许启动等信息。6.2.5 身份一致性确认 对于利用互联网、定位技术等信息技术构建的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取还车辆、费用结算的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对实际取车人与承租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比对确认,达到对本人开锁取车验证的目的。技术手段举例如下:a)手机 APP 验证同一性:汽车租赁企业利用手机 APP 对取车人人脸图像与承租人登记的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核对取车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b)蓝牙关联验证取车人位置:汽车租赁企业利用手机与车载安防终端进行蓝牙连接,确认取车人在所租赁车辆附近。6.2.6 异常告警转发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接收和存储车载安防终端上报的异常告警信息的

11、能力,经过明确的异常告警信息处理流程后,转发到安防综合管理平台。6.2.7 状态监控 运营服务平台应能对车载安防终端的设备运行状态、通信网络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控。当车载安防终端发生故障时,运营服务平台应能及时显示故障发生的时间、类型及位置等信息。6.2.8 统计分析 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对任意时段的车辆在线、离线、故障、异常告警、行驶、停止等相关状态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6.3 性能要求 6.3.1 定位接收能力 运营服务平台每秒接收运营车辆定位信息的并发量,应不少于实际运营车辆的总数,并能按照实际车辆总数情况扩充接收能力。6.3.2 指令转发时间 运营服务平台接收到安防综合管理平台下发的有效

12、车载安防终端指令后,指令转发时间应不超过4秒。6.3.3 定位存储时间 活跃车辆定位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归档车辆定位信息应不少于1年。6.3.4 异常告警接收能力 运营服务平台每秒接收运营车辆异常告警信息的并发量应不少于实际运营车辆的总数,并能按照实际车辆总数情况扩充接收能力。6.3.5 异常告警响应时间 车载安防终端自发送异常告警信息,至运营服务平台接收到异常告警信息的时间,应不超过4秒。DB11/T 21312023 5 6.3.6 异常告警转发时间 运营服务平台自接收到异常告警信息并对异常告警信息进行处理后,向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转发异常告警信息的时间应不超过4秒。6.3.7 异常

13、告警存储时间 运营服务平台处理后的异常告警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6.4 其他要求 6.4.1 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监控范围应覆盖全国,其中北京市地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0,电子地图应定期更新。6.4.2 数据交换协议 数字交换协议应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服务平台与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协议应符合 JT/T 809 要求;b)运营服务平台与车载安防终端进行数据交换的协议应符合 JT/T 808 要求;c)运营服务平台应支持使用安防综合管理平台提供的数据交换协议进行数据交换;d)运营服务平台应使用 SSL/TLS 协议进行会话连接和数据交换。6.4.3 安全性要求 运营服务平台宜

14、参照GB/T 22239中第三级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6.4.4 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服务平台的设备和线路应采取冗余设计和备份,配备备用电源,能保证运营服务平台的可用性;b)运营服务平台的定位信息、异常告警信息、操作日志等数据应具备热备份能力;c)运营服务平台应具备网络诊断、测试和故障修复能力,当网络出现故障时,应能迅速查找故障并排除。6.4.5 扩展性要求 运营服务平台应适应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并应具备对平台功能、性能进行扩展与升级的能力。6.4.6 互通性要求 运营服务平台应能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平台和车载安防终端互连、互通。6.5 通信网络 运营服务平台应使用有线

15、通信网络接入互联网,通信网络应具备保障数据完整性、实时性和安全性的能力,通信网络速度和容量应具备根据实际情况扩充的能力。DB11/T 21312023 6 7 车载安防终端 7.1 终端组成 7.1.1 车载安防终端主要由控制器和前端设备构成。7.1.2 控制器部分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数据采集接口等,如需要可增加内置电池等。7.1.3 前端设备包括熄火继电器等,前端设备与主机通过接口连接。7.2 一般要求 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小微型客车应安装车载安防终端。车载安防终端应符合如下要求:a)车载安防终端应具备卫星定位和时间同步的能力;b)车载安防终端应能及时

16、上报车辆的位置、异常告警、状态等信息;c)车载安防终端应能接收和响应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控制指令等,并安全、高效的执行;d)车载安防终端应具备网络传输、权限管理、无线网络安全防护和保障终端与车辆数据安全的能力;e)安装有内置电池的车载安防终端在车辆电池欠压告警后,应转由终端内置电池进行供电,当内置电池电量耗尽时,车载安防终端应自动关机。7.3 功能要求 7.3.1 定位功能 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载安防终端应能通过卫星定位模块实时采集车辆的定位信息,并存储到车载安防终端内部;b)车载安防终端应能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将定位信息上报至运营服务平台;c)车载安防终端的卫星定位模块应兼容 BDS、G

17、PS 或其它卫星定位模式;d)车载安防终端应符合 JT/T 7942019 中 5.2 的要求。注:注:定位信息包括定位坐标、定位时间、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等。7.3.2 休眠唤醒 车载安防终端应具有车辆引擎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车载安防终端应向运营服务平台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并在下次车辆引擎启动后退出休眠状态。车载安防终端休眠唤醒功能要求如下:a)车辆熄火后,车载安防终端应进入休眠状态,主机应保证无线通信传输模块正常运行,其它模块应在需要工作时自动唤醒;b)当车辆启动、受到外部环境影响或接到运营服务平台指令后,车载安防终端应能进行唤醒并进入正常工作模式。7.3.3 终端设

18、置 7.3.3.1 车载安防终端在正式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初始化设置,如运营服务平台的 IP 地址、域名及端口等通信地址信息。7.3.3.2 车载安防终端如果出厂时不具备固定设备编号,应支持人工设置设备编号。DB11/T 21312023 7 7.3.4 远程控制执行 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短期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所安装的车载安防终端应能接收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远程控制指令,并可以在涉及公共安全等的应急情况对车辆进行车辆停止、禁止启动、允许启动操作。远程控制执行功能要求如下:a)车辆在启动状态下(燃油车发动机点火/新能源车辆启动),车载安防终端收到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车辆停止指令后,应能立即对车辆进行车

19、辆停止操作。车辆停止操作是指车辆失去动力,但不影响车辆刹车、转向等其它功能;b)车载安防终端收到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禁止启动指令后,应能对车辆执行禁止启动操作。车载安防终端收到指令时,如车辆未启动(燃油车发动机未点火/新能源车辆未启动),禁止启动操作应立即生效,生效后车辆无法启动;终端收到指令时,如车辆已经启动(燃油车发动机点火/新能源车辆启动),禁止启动操作可延迟到车辆熄火后生效;c)车辆在任何状态下,车载安防终端收到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允许启动指令后,应能立即对车辆执行允许启动操作。7.3.5 身份一致性确认执行 对于利用互联网、定位技术等信息技术构建的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取还车辆、费用结算的

20、汽车租赁服务的汽车租赁企业,在车辆开锁环节,车辆所安装的车载安防终端应具备身份一致性确认执行功能,对运营服务平台身份一致性验证通过的取车人,执行车辆解锁,验证不通过的不予解锁。7.3.6 异常告警 车载安防终端应支持如下异常告警,告警参数可由运营服务平台远程设置:a)车载安防终端或运营服务平台中应支持存储有不少于 24 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在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电子围栏告警;b)车载安防终端应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或通过接收运营服务平台下发的配置信息触发超速告警;c)安装有内置电池的车载安防终端应在检测到车辆电池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欠压告警,同时终端应停止从车辆电池取电,转由终

21、端内置电池供电;d)安装有内置电池的车载安防终端在被切断车辆电源时应触发断电告警;7.3.7 状态自检 车载安防终端应具备状态自检功能,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主机部分和控制器部分各模块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并将设备故障信息存储和上报至运营服务平台。7.4 性能要求 7.4.1 卫星定位模块 卫星定位模块性能应满足JT/T 7942019中6.2的要求。7.4.2 电源模块 7.4.2.1 电源部件 车载安防终端的主电源为车载蓄电池,当车载安防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安装有内置电池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应足够车载安防终端向运营服务平台上报异常告警信息或传输必要的数据。DB11/T 21312

22、023 8 7.4.2.2 低压保护性能 应符合JT/T 7942019中6.4.1.5的要求。7.4.3 休眠唤醒响应时间 车载安防终端进入休眠或进行唤醒的时间应不超过30秒。7.4.4 远程控制响应时间 车载安防终端对车辆进行车辆停止、禁止启动、允许启动操作时,响应指令的时间应不超过4秒。7.4.5 定位功能技术要求 车载安防终端定位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JT/T 7942019中5.2.2的要求。7.4.6 定位存储时间 车辆定位信息在车载安防终端本地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7.4.7 异常告警上报时间 异常告警自发生到向运营服务平台发送的时间应不超过4秒。7.4.8 异常告警存储时间 异

23、常告警信息在车载安防终端本地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7.5 其他要求 7.5.1 环境适应性要求 环境适应性应满足JT/T 7942019中6.5的要求。7.5.2 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兼容性应满足JT/T 7942019中6.6的要求。7.5.3 安全性要求 安全性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载安防终端主机及附属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4208 中 IP53 的相关要求;b)车载安防终端及其部件机械结构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适应车内环境条件,不应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操作性能和安全性能。7.5.4 数据交换协议 数据交换协议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载安防终端与运营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协

24、议应符合 JT/T 808 要求,根据协议上报终端数据、车辆静态数据、车辆定位数据;b)车载安防终端与运营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会话连接应使用 SSL/TLS 协议。注 1:终端数据包括终端 ID、终端厂商等。DB11/T 21312023 9 注 2:车辆静态数据包括车辆车牌号、车牌颜色等。注 3:车辆定位数据包括定位坐标、定位时间、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等。7.5.5 其他工作参数 其他工作参数应符合如下要求:a)工作电压:9V36V;b)主机工作温度:-30+70;c)存储温度:-40+85;d)相对湿度:0%95%(无凝结)。7.6 通信网络 通信网络应符合JT/T 7942019中5.3

25、的要求。通信网络应支持4G或5G。7.7 信息安全 除7.6规定的通信网络外,车载安防终端不应对外提供任何有线通信接口。8 安装、测试与验收 8.1 设备安装要求 车载安防终端的安装应符合JT/T 7942019中第7章的相关要求。8.2 功能性能验收 8.2.1 车载安防终端验收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8.2.2 运营服务平台验收应符合运营服务平台的功能要求与性能要求。8.3 验收测试条件 8.3.1 环境条件 环境测试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a)环境温度-3070;b)相对湿度 0%95%(无凝结)。8.3.2 工作条件 车载安防终端的测试应搭建必要的测试平台并具备如下条件:a)提交试验的系统

26、或部件应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测试说明文件;b)若未特别说明,样品应由标称电压 12V 土 0.2V 的直流电源供电;c)测试用运营服务平台或模拟装置、测试用 SIM 卡;d)其它辅助装置,如万用表、可调直流电源等。DB11/T 21312023 10 A A 附 录 A(规范性)功能性能验收测试方法 A.1 定位功能 车载安防终端定位模块功能的验收方法应符合 JT/T 12532019 中 6.2 的要求。A.2 定位性能 车载安防终端定位模块性能的验收方法应符合 JT/T 12532019 中 7.3 的要求。A.3 休眠唤醒功能及性能 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把终端车辆引擎点火检测信号线电

27、压调至低电平,记录当前时刻 T1。通过检测软件检查,车载安防终端应向运营服务平台上传车辆熄火信息并进入休眠状态,记录运营服务平台收到信息的时刻 T2。T1 与 T2 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满足 7.4.3 的要求;b)把终端车辆引擎点火检测信号线电压调至高电平,记录当前时刻 T3。通过检测软件检查,车载安防终端应向运营服务平台正常上报车辆信息,记录运营服务平台收到信息的时刻 T4。T3与 T4 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满足 7.4.3 的要求。A.4 终端设置功能 车载安防终端设置功能应满足 7.3.3 的要求,通过对终端设置通信 IP 地址、域名及端口等信息,运营服务平台应能接收到终端上报的数据。A.5

28、远程控制执行功能及性能 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把终端车辆引擎点火检测信号线电压调至低电平,运营服务平台向车载安防终端发送禁止启动指令,记录当前时刻 T1。终端应执行继电器断开操作,记录当前时刻 T2。T1 与 T2 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满足 7.4.4 要求;b)运营服务平台向终端发送允许启动指令,记录当前时刻 T3。车载安防终端应执行继电器闭合操作,记录当前时刻 T4。T3 与 T4 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满足 7.4.4 要求;c)把终端车辆引擎点火检测信号线电压调至高电平,运营服务平台向车载安防终端发送禁止启动指令,终端继电器应始终处于闭合状态;d)把终端车辆引擎点火检测信号线电压调至低电平,车

29、载安防终端继电器应立即断开;e)运营服务平台向终端发送车辆停止指令,车载安防终端继电器应立即断开。DB11/T 21312023 11 A.6 身份一致性确认执行功能 车载安防终端身份一致性确认执行功能应能满足7.3.5的要求。对运营服务平台通过身份一致性确认的取车人执行解锁,对不通过的取车人无法进行解锁。A.7 异常告警功能 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电子围栏告警:将终端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车辆上或对终端接入模拟卫星定位信号,在 终端内或运营服务平台设置 24 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选择禁入区域和禁出区域各 1 个,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运营服务平台应当收到告警信息;b)超速告

30、警:将终端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车辆上或对终端接入模拟卫星定位信号,设置终端的速度阈值。当车辆处于超速状态时,运营服务平台应当收到告警信息;c)欠压告警:对于安装有内置电池的终端,设置终端的外接蓄电池电压阈值,将终端的供电电压 调低至外接蓄电池电压阈值以下,运营服务平台应当收到告警信息;d)断电告警:对于安装有内置电池的终端,断开终端供电电源,运营服务平台应当收到告警信息。A.8 电源模块性能 安装有内置电池的车载安防终端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a)电源部件:断开车载安防终端电源,终端应启用内置电池工作,并且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20分钟;b)低压保护性能:低压保护性能验收方法应符合 JT/T 12532019 中 7.5.2 的要求。DB11/T 21312023 12 参考文献 1 GB/T 32852.52018 城市客运术语 第5部分:汽车租赁 2 GB/T 29911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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