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现金清分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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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3月25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现金清分业务具体操作 4
第四章 现金清分业务的检查监督 5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清分业务操作,提高现金投放和上缴人民银行票币质量,节约人力清分和整点成本,提升现金运营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金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二条 总行作为现金清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清分制度的制定和现金清分业务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营业部出纳科负责按照人民银行现金清分的要求清分、整点全行入库现金,整点后用于投放或向人民银行上缴。
第四条 各分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本辖区收付现金的清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支行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相关要求和《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金清分、整点收入和付出。
第三章 现金清分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六条 现金清分工作必须在有效监控下进行;分支行已清分的成捆现金应加盖“已清分”印章,成把现金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个人私章,以便区分;营业部出纳科已清分的成捆现金,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对流通币加盖“已清分”印章,残损币加盖“已清分A”或“已清分B”印章。
第七条 各分支行收、付款清分要求。
(一) 分支行应合理安排时间,利用日间或日终进行现金清分工作。收入现金,必须全部经过清分、整点,按照流通券、残损券、ATM使用现金及假币分类整理和保管,不能交叉使用(残损券可以手工清分)。残损券和假币按照《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处理。对外支付的现金严禁未经过清分机清分、整点对外支付;
(二) 分支行应根据库存现金限额的要求,需向总行入库现金可不再清分(按照“五好钱捆”要求整理),限额内现金应经清分机清分后才能对外支付。限额内库存现金不得出现未经清分直接向营业部出纳科入库并次日出库的情况;
(三) 从营业部出纳科出库贴有本行封签的现金可不再清分,其他出库现金均需再次清分(原封卷可不再清分)。对外支付时,需经A类点钞机清点,未经清点对外支付造成的差错,按照《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营业部出纳科清分要求。
营业部出纳科接收分支行的入库现金后,必须把10元以上券别(含10元)流通现金全部经过清分机进行清分、整点(残损券可以手工清分),营业部出纳科向人民银行入库和分支行配库的现金必须是经过清分的现金。
第四章 现金清分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总行每年不定期对分支行现金清分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计入考核。
第十条 分支行按照《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定期进行查库,规范现金清分和库存管理。
第十一条 营业部出纳科负责对各分支行入库现金清分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报送计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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