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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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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计测〔2008〕278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现将集团公司新编制的《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工程试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计测〔2004〕75号)文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的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集团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包括原材料进出场检验,工程产品的成品、半成品检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配合比试验及有关施工参数的确定试验等。 第三条 工程试验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试验工作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任何行政或其它利益对试验工作的干预。 第四条 试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力求科学、经济、合理。严禁过程检验中出现漏检、缺检及超限误差。 第五条 中心试验室确保本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做好试验过程控制,保存试验资料记录。做好计量试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试验仪器设备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试验室要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和技术依据,积累试验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实际制定试验检测管理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计量测试中心是集团公司的试验检测管理部门,设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 第九条 各工程公司可根据实际设立中心试验室,不设中心试验室的公司必须有一名管理试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设中心试验室,是项目经理部试验检测机构,又是项目经理部的试验检测管理部门,可根据现场工程实际设立分试验室或试验检测站。 第十一条 中心试验室设主任1人,技术负责人1人,试验人员3人以上;分试验室设主任1人、技术负责人1人(可由主任兼),试验站设站长1人,以上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所有试验人员应为在编的正式职工,不得是兼职人员,确需外聘的试验人员要先签定合同后使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试验检测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措施和办法。 2、对个公司和集体公司直管(托管)项目试验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解决试验管理中的问题。 3、对集团公司直管的项目中心试验室组建进行指导,参加施工调查,了解主要工程数量及大宗原材料产源和状况;参与制定有关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试验工作实施计划;检查、监督和指导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的正确使用和合理保管;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交,积极参与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4、结合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 5、掌握本级试验仪器设备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检定,办理本级试验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分配、调转、封存及报废等有关事宜。 6、召开试验工作会议;培训试验人员,对试验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调动使用提出建议。 7、掌握试验工作动态,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析统计试验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8、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时进行试验检测资质的鉴定。 9、受理委托试验。 第十四条 各公司试验检测管理职责 1、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上级指示,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2、根据本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试验工作计划,组建项目试验室,合理配置试验资源。 3、指导检查工程项目的试验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标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参加新上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参与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指导工程材料的正确保管和合理使用;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验交,为编制竣工文件提供试验资料;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5、结合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新材料、新工艺课题研究试验、引进先进检测技术。 6、负责督促试验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统计分析试验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7、负责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按规定办理申请、购置、维修检定、调配、报废等业务。 8、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时进行试验检测资质鉴定。 9、按时向上级报告试验检测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中心试验室职责 1、中心试验室受母体试验室和项目经理部双重领导,主管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方法、承包合同和业主、集团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指导分试验室严格遵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方法细则、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进行试验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本管区按规定的原材料、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 5、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项目经理部科技攻关等课题研究。 6、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建议。 7、对分试验室试验人员资格、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进行审核。 8、协调好与业主、监理等单位的关系,及时传达业主、监理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试验检测方面的要求,保证信息系统的畅通。 9、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项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分试验室(试验站)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方法、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本级和中心试验室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2、制定分试验室(试验站)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本级试验管理,提出本管区试验设备的购置、送检、校验和维修报告。 3、参加所属工程原材料产源调查和选择,取样鉴定试验;指导分项目经理部或队原材料的正确保管与使用,熟悉试验状态标识。 4、按时完成试验工作,及时解决试验中的问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按合同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5、监督指导按规定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控制。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7、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申请。 8、按照业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中心试验室报送各项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1、中心试验室主任职责 ⑴ 在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主持中心试验室的工作。 ⑵ 学习国家技术标准和新的试验、检测技术,建立健全本合同段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和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⑶ 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例和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分试验室落实情况。 ⑷ 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⑸ 对分试验室(试验站)试验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对试验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⑹ 组织检查本合同段范围内的分项目经理部试验工作。督促各分试验室(试验站)按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⑺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试验室信息管理体制,组织作好各种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⑻ 加强与业主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的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对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争取监督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及时传达业主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关于试验方面的要求,保证信息系统渠道的畅通。 ⑼ 按照业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分试验室主任(试验站站长)职责 ⑴ 在分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主持本分试验室(试验站)的全面工作。 ⑵ 学习国家技术标准和新的试验、检测技术,建立健全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和试验质量保证体系。 ⑶ 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例和制度并认真落实。 ⑷ 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⑸ 对试验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对试验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⑹ 组织检查分项目经理部或队范围内的各项试验工作。 ⑺ 负责建立健全本分试验室信息管理体制,组织作好各种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⑻ 积极配合做好对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传达上级中心试验室关于试验方面的要求,保证信息系统渠道的畅通。 ⑼ 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中心试验室报送各项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技术负责人职责 ⑴ 在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主任(分试验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试验室(分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质量工作,确保试验过程按质量保证体系执行。 ⑵ 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性能。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确保在规定的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⑶ 熟悉操作程序,指导操作人员掌握正确的试验方法,做好原始记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标准及有关业务知识。 ⑷ 按照标准对试验项目作出结论。 ⑸ 检查所用仪器设备精度和计量周检情况,负责自校设备的校验工作。 ⑹ 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重要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 ⑺ 了解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4、试验工程师职责 ⑴ 在项目经理部试验室主任(分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完成各项试验工作。 ⑵ 负责本专业组的试验技术工作,熟悉本专业组试验项目的检验方法、评定标准,熟悉有关仪器性能。 ⑶ 对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的检验项目、频次和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⑷ 监督、检查试验员的工作质量,当发现试验工作中有不符合规定要求时有权制止、纠正。 ⑸ 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⑹ 指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培训专业试验人员。 ⑺ 负责落实在用自检仪器设备的自校工作。 5、试验员职责 ⑴ 熟悉有关专业的试验规范、技术标准、检测方法,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操作和试验鉴定。 ⑵ 试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不得弄虚作假,要对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⑶ 熟悉所用仪器原理、性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即时报告有关领导,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在仪器使用记录和仪器履历书上做好记录。 ⑷ 试验员必须保持试验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⑸ 试验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注意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课题。 ⑹ 凡参加试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岗位资格证书。 6、样品保管员职责 ⑴ 负责样品入库的外观检查和封样,标记应完整,检查并清点数量,核实无误后,登记入库,入库登记本有样品保管员签字。 ⑵ 样品应分类管理,样品的检验状态应有明显的标记,不同工厂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应有区分标志。 ⑶ 样品桶、样品箱、样品袋应清洁完好,不得将留有其他物或未经清洗的工具存放样品。 ⑷ 样品保管员应将各类样品立帐,做到帐物相符。 ⑸ 保持样品存放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该样品的存放要求,不使样品变质、发霉,不使其降低或丧失性能。 ⑹ 样品检测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经办人及主管人员应签名。 ⑺ 做好样品保管的防火,防盗和防丢失工作。 ⑻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试用样品。 ⑼ 样品丢失时按责任事故处理。 7、资料管理员职责 ⑴ 负责室内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⑵ 收集、购置新标准、规范及必备的工具业务书籍。 ⑶ 收集有关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议及其他技术资料。 ⑷ 组织试验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与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⑸ 资料外借需经室主任批准,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并不得随意复制报告资料。 ⑹ 资料丢失按质量事故处理,并要追究资料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试验人员条件 1、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大专以上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2、中心试验室具有试验资格证的人员中,具有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具有试验工程师证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3、试验人员须经本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并确认合格,取得《试验员证》或《试验工程师证》资格证书。 4、热爱试验检测工作,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公正办事。 5、爱岗敬业,吃苦精神强,身体健康。 第三章 取样与试验 第十九条 对工程材料应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试验或经试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使用中对外观有变质迹象或超过保质期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取样数量和检验频率,做好检验试验工作,试验工作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需要对外委托送检试验时必须详细填写委托试验申请单,报项目总工批准后,送受委托单位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所有样品应由专人负责收样,按要求保存样品。所有来样逐项验收,并作好记录分类存放。 第二十四条 应保存好所有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以作为不同试验状态的材料或产品标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试验检测控制 第二十六条 试验人员要严格施工过程控制,有关的施工工序应有施工工艺、试验参数、配合比等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或复检,并收集质量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地控制生产产品质量,材料(砂、石、土料场)料源由试验室会同物资设备部联合调查,由试验员和物资采购人员按试验要求取样送检,经试验室鉴定后再确定是否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原材料进场,由物资设备部向试验室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后,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及时对原材料按规定的频率取样进行试验,并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发出反馈信息。室内样品要进行标识。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参数,配料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每个混凝土搅拌站按要求制作《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每次混凝土施工时,在混凝土浇注前应进行砂、石含水率测定并记录,填写《混凝土(砂浆)施工配料通知单》,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如砂、石含水率变化较大时,应及时测试砂、石含水率,调整施工配合比,并重新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识牌,通知各队施工,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混凝土施工中积极推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外加剂,掺用前应经试验,以确定其性质、有效物质含量、溶液配置方法和最佳掺量,在掺用过程中应搅拌均匀,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砌体工程所用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使用机械拌合,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以保证砌缝充分填满和密实。 第三十二条 建筑钢筋必须在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施工;钢筋焊接检验样品应从成品中切取,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三条 填土施工控制应以试验为依据,做好填料的标准试验,压实施工时检测填层的含水率、密度、Evd 、Ev2等指标。为了确保试件和实体工程质量一致,对重点部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确保实体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 试验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机构确定后,中心试验室负责人应编制试验检测仪器上场计划,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或采购,新购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配置的试验仪器设备,应满足工程项目对试验参数的要求,试验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0%,完好率达到100%。进行计量器具标识,仪器操作规程上墙,保持室内仪器整洁。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应建立本项目的试验仪器台帐,掌握仪器设备动态,并报母体试验室一份。试验检测设备按规定在周期内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试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不使用的试验仪器要进行封存,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应申请报废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设备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观察仪器是否运转正常,建立比对试验机制,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试验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进行使用维护,定期进行保养,严禁擅自拆卸。不熟悉仪器者严禁使用和自行校准,严禁非试验人员操作仪器。 第六章 试验内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种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所有报告采用相关行业或业主统一制式表格,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应按规定复核,复核者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产品试验经历,复核后签名认可,报告经授权人签名后,加盖检测公章、“CMA”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各种报告由授权人审核签发,审核范围包括报告外观质量、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任何人不得重新更改。 第三十九条 填写好的有关报告经检查无误,签字手续及印章齐全,按规定登记后发送。 第四十条 按时上报试验情况报表。每年截止12月25日,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试验工作总结等情况,上报母体试验室。 第四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试验条件不符合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试验结论错误。 (4)试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2、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类。 3、在试验检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经理部。 4、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 技术资料管理 1、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试验设备档案。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原始记录的报告。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和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 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对不合格样品应留存以便分析不合格原因)。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1、试验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培训的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2、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不定期组织考核。 3、所有试验检测人员都应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技术负责人有权停止其试验工作,调离试验岗位。 4、技术业务培训计划应有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实施计划。新技术、新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学习和考核。 5、培训内容以检验方法、验收标准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6、除参加有组织的培训外,所有试验人员应自觉学习与试验工作有关的知识。 7、鼓励和支持试验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奖励 项目经理部每半年对试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对试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检查评比,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项目经理部的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处罚 1、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多次影响施工或出现差错者,调离试验工作岗位。 2、对因试验检测工作的失误造成大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3、对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按原值的一定比例对试验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量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质量 试验 办法 通知 抄送:机关各部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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