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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必备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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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根据、详细规定 目 录 1.采购计划 2 2.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2 3.原料验收记录 2 4.食品贮存记录(出入库记录) 2 5.投料记录 2 6.关键控制点记录 2 7.清洁消毒记录 2 8.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 3 9.半成品检查(过程检查) 3 10.包装记录 3 11.成品检查记录 3 12.产品留样记录 3 13.产品销售记录 3 14.运送交付记录 3 15.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 3 16.温、湿度监测记录 4 17.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4 18.废弃物处置记录 4 19.食品召回记录 4 20.职工培训考核记录 4 21.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5 22.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5 23.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 5 24.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5 25.客户投诉记录 5 26.食品安全应急演习记录 5 本文波及到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3.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采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8)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8应制定重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文献,如、采购清单或采购协议等,并根据同意采购文献进行采购。 2.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3.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原则进行检查;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有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查、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保证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仓库出货次序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一样食品原料特性确定出货次序。 7.3.3 食品添加剂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次序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特性确定出货次序。 7.4.3 食品有关产品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有关产品。仓库出货次序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留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行控制规定,保证所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留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6.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规定确定生产过程中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行控制规定,保证所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留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状况记录。 7.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清洁消毒制度,减少微生物污染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清洁消毒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职责;使用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措施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验证及不符合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保证明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对应使用记录。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品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防止交叉污染。 9.半成品检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行控制规定,保证所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三)原料检查、半成品检查、成品出厂检查等检查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0 申请人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对应考核措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3.2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质量检查制度(包括过程检查和出厂检查)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0.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行控制规定,保证所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1.成品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原则对所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查、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保证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2.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查室应有完善管理制度,妥善保留各项检查原始记录和检查汇报。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3.产品销售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查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查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查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有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留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查、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保证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运送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行控制规定,保证所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四)运送和交付控制。 15.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状况并有对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用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既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精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对应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防止措施防止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导致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6.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7.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平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8.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寄存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规定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19.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或者有证据证明也许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食品,告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告知状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告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告知状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原因导致其经营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食品采用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不过,对因标签、标志或者阐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而被召回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用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状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状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需要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应当提前汇报时间、地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可以实行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根据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0.职工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企业原则、风险分级标识、检查检查成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有关培训记录。 21.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2.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用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23.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 24.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查、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保证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5.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26.食品安全应急演习记录(《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生产平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习,贯彻食品安全防备措施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备措施贯彻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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