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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会议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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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明确审批环节各种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上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各支行及总行各职能部门内部的贷款评审小组会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的信贷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票据承兑、商票贴现、保证业务、外汇业务、贷款承诺等由xx银行承担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审批会议职责 第一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贷审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战略,从xx银行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上报总行的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xx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 第五条 贷审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阅读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参加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 第六条 贷审会委员必须严格遵xx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判断,不得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 第七条 贷审会委员必须认真阅读项目申报资料,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贷审会委员在审批会议后必须认真填写《xx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明确、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贷审会委员根据项目上报材料和贷款审批会议上项目的讨论情况进行决策。贷审会委员有权就项目问题向项目汇报人提出任何质询,也有责任就不清楚的问题或项目的疑点要求汇报人解释。不允许贷审会委员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在表决时不对项目进行明确表态。贷审会委员不对项目材料或项目汇报人的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贷审会委员必须坚持xx银行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增信贷资产质量,又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随意否决上报的项目。 第十条 为了明确贷审会办公室即授信评审部与贷审会委员的职责,贷审会委员原则上在贷款审批事前或事后都不得与上报行就所审批贷款情况或申报材料中的问题进行直接交流。如果贷审会委员认为某一笔贷款的申报材料存在重大问题,可在上会前将情况反馈到授信评审部,由授信评审部与上报行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贷审会委员之间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决策,严禁以任何形式相互协商或配合左右贷款审批会议。任何贷审会委员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贷审会委员的表决。 第十二条 贷审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贷款审批会议,应在授信评审部作出会议通知时告知。贷审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贷审会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经通知的贷款审批会议,应及时通知授信评审部。 第二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总行贷款审批会议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以下称“贷审会主任”)主持,如贷审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贷款审批会议,可由贷审会副主任主持并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贷审会主任的职责是主持贷款审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贷审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把关。贷审会主任要保障贷款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贷审会主任负责控制贷款审批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 第十五条 如果贷审会主任认为有其他贷审会委员可能不了解的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贷审会委员说明,除此之外贷审会主任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审批项目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三节 汇报人及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会议项目汇报人为该项目的经营岗位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经营责任人(支行行长或分行经营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经营岗位责任人必须出席贷款审批会议,经营责任人原则上应该出席贷款审批会议。已安排上会的项目如经营岗位责任人因故不能到会,该项目的审批必须延期。经营责任人如确因临时变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如期出席贷款审批会议可委托主管信贷副行长参加,但重大项目上报单位经营责任人必须出席贷款审批会议。 第十八条 经营责任人(支行行长)必须参加贷款审批会议的情况有: 1.信贷额度2000万元(含)以上业务; 2.区域外信贷业务; 3.属于我行新增或创新类金融产品的信贷业务; 4.风险信贷业务的管理、调整等业务。 经营责任人(分行经营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贷款审批会议的情况有: 1.新增信贷额度2000万元(含)以上业务; 2.属于我行新增或创新类金融产品的信贷业务; 3.风险信贷业务的管理、调整等业务。 第十九条 汇报人在上会前应认真掌握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准备上会资料,接受贷审会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条 汇报人意见应在贷款审批会议上向贷审会委员公开、全面阐明。汇报人不得在审批会议项目决策事前或事后对贷审会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贷审会委员个人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审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和组织准备工作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信评审部至少于1个工作日之前确定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授信评审部应立即将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经营单位和人员。如因突发情况而导致贷款审批会议必须延期,授信评审部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报贷审会主任批准后将变化情况立即通知所有拟参加会议的贷审会委员、汇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贷审会评审项目的顺序严格按照申报材料通过授信评审部审查的先后顺序确定。如有特殊情况,授信评审部可视具体情况报请主任同意后安排确有急需的项目。 第四章 贷款审批会议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贷款审批会议需有全体贷审会委员2/3或5人以上(含)出席,否则,审批结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会议原则上采取授信评审部召集会议审批制度。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召集贷款审批会议确有困难时,在征得贷审委主任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授信评审部也可以采取会签审批的形式。会签的组织工作由授信评审部负责。会签审批原则上要求在二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会议开始时先由汇报人汇报,汇报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十分钟以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由贷审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延长汇报时间。 第二十七条 汇报人汇报项目情况时不应过多重复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中已经载明的内容。汇报内容原则上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向贷审会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 2.书面申报材料中难以说明的问题; 3.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情况; 4.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汇报人如无需要进一步向贷审会委员说明的情况,经贷审委主任同意可直接进入讨论。项目讨论完毕后,汇报人退场。 第五章 审批表决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结论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再议四种。不低于参加贷审会委员2 /3以上数的同意及能够落实的有条件同意为同意贷款。 第三十条 如果全体贷审会委员对某一信贷项目做出不同意的评审结论时,该信贷项目即被否决。被否决的信贷项目不得再次上报贷审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 再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贷款审批会议认为某一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或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以至无法决策需要再议,贷审会主任可以决定对该笔信贷业务暂不做同意与否的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议。同一信贷项目只允许再议一次。存在下列情况时贷审会可对原项目进行重新审议: 1.总行认为某一项目的决策有疑问的; 2.上报单位采取改变原上报项目条件、变更担保或增加我行收益、降低我行资产风险措施的; 3.上报单位在会后了解到新情况,且该新情况足以影响到贷审会对该笔贷款的审批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 如果某一笔贷款未被否决,上报行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仍未同意的,则该信贷业务半年内不得再提交贷审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批会议决定的有条件同意的信贷业务,如果上报行不能落实贷款条件,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授信评审部报告。授信评审部进一步审查认为有必要参加复议的,可视同复议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该复议项目审批会议的贷审会委员原则上应与第一次审批该项目时的贷审会委员一致。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复议项目的流程为:申请单位填写《xx银行信贷业务复议申请审查表》(附件2),报业务初审部门(公司部、个人部、小企业信贷中心)审查同意后,交授信评审部进行意见和情况汇总,在征得贷审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对该项目安排复议。 第六章 贷款审批会议文书 第三十六条 贷审会委员对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正式表决方式为在《xx银行贷审会项目审查审批表》上签名并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再议,贷审会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必须注明需落实的条件内容,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须注明不同意的主要理由。 第三十七条 总行贷款评审结论由授信评审部根据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结论起草,经总行行长及贷审会主任认定后由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审定签发,评审结论以授信评审部书面批复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贷款审批会议文书、档案、记录(录音)由授信评审部负责管理。具体内容标准按照《xx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贷审会委员如认为本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应主动向贷审委主任说明情况,由贷审委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应该回避。 贷审委主任如认为某一贷审委委员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四十条 贷审会委员、汇报人、会议工作人员、列席贷款审批会议的其他人员,以及授信评审部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贷款审批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上报行或其他人。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开会期间,应保持会场纪律,禁止其他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吵闹喧哗,或其他干扰会议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程由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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