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勘查合同书甲方:乙方: (勘查单位)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
2、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3.项目终止(中止)(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
3、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
4、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拨付。(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3
5、)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06),进行结算。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
6、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
7、列权利:(1)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等;(2)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3)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本项目的设计预算规定。不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2.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8、:(1)按第三条第1款项目经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有关事宜的批复、答复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手续;(3)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权利:(1)根据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自行完成各项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如确需分包转托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并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和经费,与外协单位签订分包外协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外协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外协费用由乙方与外协单位结算;(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的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有权申请专利
9、、申报项目成果奖和在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中署名,但需经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资助。4.本合同约定乙方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审查批复后的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根据设计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要求,满足设计的执行;(3)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宜时,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
10、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4)编写项目设计、季报、年报、阶段性报告、最终成果报告,项目终止(中止)报告和项目续作申请等。编写新立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协助完成探矿权年检等工作;(5)保证项目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实和虚假内容;(6)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提供财务、统计、权益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7)项目施工和找矿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应向甲方通报;(8)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尽责尽力协调好外部工作环境,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勘查区的环境保护,
11、承担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2)勘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项目经费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2.乙方违约责任:(1)勘查工作严格按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本项目经费投入在勘查区外围或其它地区进行勘查工作,导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2)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者,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甲方
12、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3)违反第五条第4款第6项规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以及随意转拨项目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暂停拨款、并追回各款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4)违反第五条第3款第1项,自行分包或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私自决定、或提出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导致的项目变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给乙方的全部项目经费,并支付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6)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勘查工作,导致项目延期;或因工程
13、质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的返工和损失由乙方负责;(7)一旦发现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经费510%金额的违约金。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违约时,应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关联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规定、技术规范及标准等由下列文件释义:(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14、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追加投资合同书;(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06);(5)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第八条 其它约定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
15、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公共机构及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导致勘查工作无法实施的事件。(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通过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4)乙方因不
16、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项目工作时,应报甲方同意后,编写地质报告,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工作,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的项目经费退还给甲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开户行
17、: 账号:地址:电话/传真:E-mail地址:联系人:乙方: (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行: 账号: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E-mail地址:联系人:4.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6.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约束力。附件: 1. 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双方正式法定/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项目勘查工作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后失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盖章)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