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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借款人): 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因为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向甲方借款,甲方现同意提供借款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借款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基础
1.1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多次协商和反复修改后制定,不属于格式条款;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属于完全自愿;本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1.2 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知悉和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协议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用途
2.1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2 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为 。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甲方有权随时对借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自然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乙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借款交付
4.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交付本协议项下借款:
(1)银行转帐。乙方指定的借款收取账户为:
①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 元整(¥ 元)。
②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 元整(¥ 元)。
③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 元整(¥ 元)。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按照前款规定向上述账户中转入的全部资金,均视为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借款。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银行转账金额;甲方实际转账金额与前款规定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
(2)现金交付。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收到甲方当面交付的本协议项下借款现金人民币 /元整(¥ / 元)。
4.2 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乙方交付借款;甲方委托他人向乙方交付借款的,仍视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第五条 借款利息
5.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借款采用包干方式计收利息,利息标准为借款本金的 %(百分之 )。
5.2 前款所称的包干利息,是指乙方实际使用借款期限短于本协议规定的借款期限的,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5.1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利息,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许可的除外。
5.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利息。
第六条 借款偿还
6.1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除经甲方另行书面通之外,乙方偿付的借款本息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上述账户,否则视为甲方未还款,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6.2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要求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6.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按照借款总额 %(百分之 )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七条 提前清偿
7.1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借款用途、将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2)甲方根据本协议首部记载的联系方式选择任一方式联系乙方,自联系通知发出之日起连续七十二小时内未收到乙方回复的;
(3)乙方名下财产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无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
(5)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担保财产出售、出租、赠予、抵债、重复抵押或有其他处分行为的;
(6)乙方提供的担保物贬值、损毁或灭失,或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7)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8)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9)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为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或破产的;
(10)其他导致乙方偿债能力或担保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形。
7.2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规定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书面规定外,乙方可以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7.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甲方书面许可外,乙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的,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 就本协议项下之借款,乙方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的,就借款担保的相关事宜,由乙方或担保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签署相关书面担保协议。
8.2 因办理担保财产的抵押(或质押)登记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的,乙方应当立即偿付甲方。
8.3 除担保函或书面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8.4 除担保函或担保协议另有规定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两年。
第九条 实现债权的费用
9.1 本协议中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为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全部开支和费用。
9.2 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只要不超过乙方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总额的30%,即为合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向甲方赔偿。
第十条 合同生效和签署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且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向乙方交付借款之时起生效。
10.2 任何一方委托他人签署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0.3 本协议签署于 。
第十一条 管辖约定
11.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下列第
项规定的裁判机构裁判:A/出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B/出借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C/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D/借款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E/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F/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
1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书面通知和送达
12.1 本协议中所称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本协议项下的送达适用如下规定: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首部记载的手机号码,通过向对方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对方的,短信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包括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单位地址),通过挂号信、EMS(邮政特快专递)、顺丰快递向对方邮递书面文件材料的,其中以挂号信方式邮递书面文件材料的,自挂号信投邮之日起满七日,即视为送达;以EMS、顺丰快递邮递书面文件材料的,自投邮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记载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向对方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自传真发出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时,即视为送达。
12.3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12.4 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首部记载的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书面形式通知的送达,仍按本协议第12.2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3.2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增删或修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13.3 本协议中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用】
甲方(出借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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