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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5155637 上传时间:2024-10-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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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措施及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行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合用本制度。第三条 正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下简称县“廉租住房办”)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如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步具有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原则;(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面积原则

2、;(三)申请家庭组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其他原则。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组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县“廉租住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明或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及低保证;(二)申请家庭组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组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家庭组员共同签名书面委托书。第六条 县“廉租住房办”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与否受理决定。对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资料并进行纠正。第七条 接到申请资料后,县“廉租住房办”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状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县“廉租住房办”应当告知申请人,阐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县“廉租住房办”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第八条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县廉租住房办”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经公告有异议,“县廉租住房办”应进行核算。经核算异议成立,不予登记并

4、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申请住房租赁补助或者实物配租家庭,由“县廉租住房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导致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处理。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廉租住房办”,经审核后,“县廉租住房办”应对变更状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由”县廉租住房办”取消资格。第十条 已准予发放租赁住房补助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合适住房,在与出租人到达租赁意向后,报”县廉租住房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县廉租住房办”立案。”县廉租住

5、房办”按规定原则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助,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状况、租金原则、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原则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廉租住房办”可视状况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助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行住房保障。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家庭,由”县廉租住房办”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三条 “县廉租住房办”应当将住房租赁补助发放、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等状况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6、 享有廉租住房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每年11月份向”县廉租住房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状况。”县廉租住房办”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享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成果对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 享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状况之一,由”县廉租住房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助,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二)家庭人均收入持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原则;(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

7、住房原则;(四)私自变化房屋用途;(五)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六)持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第十六条 “县廉租住房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享有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县廉租住房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县廉租住房办”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运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已同意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正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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